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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瓶颈及解决方案

2019-01-03于英娜

中国金属通报 2019年8期
关键词:矿山企业环境治理违法

于英娜,郭 伟

(北京中色资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12)

在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甚至已经发展成为一个长期且普遍的现象。为了维护环境承载力以及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环境保护方面,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我国进行矿山开发已经具有悠久的历史,因为目前的矿山环境问题是由长期积累所形成的,所以在对其进行治理和恢复的过程当中,必然能够遭遇诸多瓶颈,以此为基础,及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有利于有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过程中面临的各项问题[1-3]。

1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瓶颈

1.1 政策落实不到位,违法成本相对低

开展矿业活动必然需要对土地资源进行占用,同时能够导致自然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但是对当前各项相关规定、政策进行了解之后可以认识到,在矿业活动方面,对于其所需承担的环境责任不仅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特别是在山区当中,因为活动空间的随意性大且时间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所以能够受到的约束力更加微弱。在法律责任不严格的基础上,盗采、私采的现象一度十分猖獗。由此,在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且部分地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下,矿山环境违法情况层出不穷,并愈加严重。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具有“遵守国家有关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其中界定较为笼统,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细节完全不具有详细的阐述,所以及时责任主体事实上已经触犯法律,也会因为无相应的量化指标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受到刑罚,甚至根本不需承担责任。目前《环境保护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其在进行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侧重点在于对耕地的保护,而对于矿业互动占用林地、草地以及未开发地的行为,执行力则相对较弱。为了促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进程加快、效果提高,必须具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有效约束和监管。

1.2 采矿方式粗犷,生产工艺落后

在对矿产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如果对先进的技术进行应用,则需要较高的人员、设备以及技术成本,所以部分小矿山为了降低成本、主要采用崩塌法等传统的方法。但是,传统的开采技术极易导致地面塌陷、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出现,特别是进行非金属露天开采矿山的过程中,半数以上的矿上未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中所设计的方法进行相应的预留,而是采用一个采面一崩到底的形式,导致采面高陡,并且增加了发生滑坡以及崩塌的几率。

矿山开发这一行为能够导致原有的地形地貌受到严重的破坏,同时能够形成新的开采断面。部分坡度相对较小的开采面,就可以采用生物措施或是工程来尽可能的恢复,而对于坡度较陡的开采面,南方地区通常采用客土喷播技术,北方地区则受自然条件等多方面因素限制难以进行有效治理。

1.3 环境破坏范围广,相关部门压力大

矿山环境遭到破坏的范围不断增加,导致环境问题日渐显著和严峻,所以在短时间内,矿山环境难以得到良好的恢复和治理,而相关部门的人才数量、工作手段、业务水平等多方面均难以满足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需求,也就导致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不断增加。

1.4 资金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在关闭矿山报告被批准以后,矿山企业应该完全按照报告中的内容完成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劳动安全以及环境保护工作,或是缴纳相应的环境保护以及土地复垦费用。简而言之,矿山企业在开采工作结束以后,应对所造成的破坏进行治理恢复,或是缴纳相应的治理恢复费用。但是在事实上,因为费用标准不统一、不确定因素较多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并非每一处矿山在闭坑后都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理恢复,并且随着时间发展,矿山环境问题不断增加,其程度也不断加重。

2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瓶颈解决方案

2.1 梳理环境系统管理理念,提高矿山违法成本

以矿山环境各方面要素为依据,对矿山进行合理的开发和保护,促使各要素能够形成具有密切关联性的整体,并逐渐树立起矿山环境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理念。在该理念的指导之下开展工作,将矿山的开发与治理恢复进行整合,在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即对治理恢复工作进行充分考虑,实现矿山的开发工作与治理恢复工作并重。对于有关于矿山环境的法律法规,应严格进行执行,积极采用相应的措施促使矿山环境的违法成本提高,以强化对矿山环境违法责任主体的制约力度。

所谓“矿山环境系统”,也就是矿山环境中各个组成要素处于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的状态之中,并共同为人类提供生产和生活所需的自然资源。人类对于矿产品具有相应的需求,那么与此同时,对于清洁的水源和清新的空气同样具有需求。

2.2 引进技术,环保达标

在实施矿山开采工作的过程中,要求对先进的开发技术以及先进的工艺流程进行积极引进,以促使资源的利用率得到提升,同时降低在进行开采过程中多种废弃物的排放量,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减轻环境所能够遭受到的污染和破坏;同时,应积极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先进技术以及先进方法进行引进或探索,坚决实施“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强制要求矿山企业对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2.3 多部门联合监督,周期内实时监测

矿上开发工作所导致的土地占用、林地破坏、耕地破坏、水环境破坏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需要将现有的相关部门执法职责严重分散的情况打破,建立起农、林、水、土、环境联合监管的专门队伍,并对该工作队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严格明确,使其能够在进行联合执法的过程中相互监督,以促使监管队伍的执行力能够得到显著提升。除此之外,可以对卫星遥感手段进行应用,以实现在短周期内对矿山环境进行实时的动态监测,以保障新发的违法破坏活动能够被及时、有效的遏制,同时还能够更好的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进行进行查看和监督。

2.4 多渠道联动,保障资金到位

对于保障金的征收,应进行详细的细则制定,以进行开采过程中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程度为基础,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为重要依据,对征收的治理恢复金额进行合理调整,保障保证金的征收渠道以及应用方向完全与相应规范相符[4-6]。

在矿山闭坑报告获得批准以后,原矿山企业的责任主体对于环境治理恢复的责任心普遍出现大幅度的下降,特别是在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同时需要责任主体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的情况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效果将会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以此为基础,为了促使矿山责任主体的责任心得到增强并保障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效果,可以尝试应用“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实际情况作为关闭矿山报告得到批准的主要条件”的方式。

3 结语

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瓶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具有较强实用性的解决方案。总而言之,为了保障矿山治理恢复工作的有效性,应该对以下原则进行坚持:强化“绿色矿山”以及“生态矿山”的建设,促使矿山环境的违法成本增加,积极引进心机技术,要求矿山企业对相关规定进行严格执行,实施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对卫星遥感手段进行有效应用,采用多渠道联用的方式,保障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充裕,除以上之外,还应积极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以尽快破解关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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