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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1
高空烟蒂致楼下轿车烧毁,高层住户恐遭集体诉讼!双方如何维权?
2018年4月9日下午14时15分许,普陀区光新路上的万千公寓发生意外: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轿车突然被点燃,随后蔓延到另外两辆轿车车身上。监控显示:15楼阳台上晾晒的衣服和被褥被点燃后,掉落下来,结果将车辆引燃。
据监控画面显示:下午14时15分左右,位于15楼的一户居民家中,晾晒在阳台上的衣物开始冒出淡淡的烟雾。逐渐,烟雾酿成了明火,阳台晒衣架上晾晒的物品被完全点燃,随风飘散掉落,随后,掉落的、起火的衣物飘落在了底楼轿车停放的位置。
居民宋先生的小型奔驰Smart车顶篷被引燃,边上一辆大众车被蔓延到,另外一辆轿车被烧爆了后车窗玻璃,这辆轿车的司机接到物业报告后赶紧奔跑前来开走了自己的车,因此物损较小。1502室的老伯说,起火燃烧的晾衣架就是他家的晾衣架,他推测很可能是楼上的烟蒂扔下来后,点燃了他的衣物。
据老伯说,他家的花盆也曾经被一个高空抛下的烟蒂“宠幸”过,当时烟蒂已经熄灭,且花盆不易引燃,因此事情没有酿成火灾,物业也就此张贴警示,但是,\"高空炸弹\"还是时有发生。在车辆起火后的几分钟内,物业工作人员拿来多个灭火器,朝着起火的轿车喷射,但是火势未能被控制住,直到消防队员赶赴现场,才最终将火势扑灭。
而此时,宋先生的小轿车被完全烧成了一个骨架,彻底报废。而被殃及的大众车车头严重损毁,也\"趴窝\"了。宋先生气愤不已,他认为如果确认是扔烟蒂所为,那完全就是涉嫌犯罪。被烧车车主宋先生说:“这个事情从性质上来说,如果是有人扔烟蒂,我觉得可能可以定性为‘纵火案’。我们的物业,包括大楼里的居民一直都在呼吁、善意的警告,这些都没用,不做出法律的惩戒、当恶性事件来惩处,他们是不会受到教育的。”
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曾经多次提醒居民不要高空抛物,也张贴过告示,昨天事发后,物业工作人员接连张贴了多张警告告示,呼吁居民不要高空扔烟蒂。居民对此也是深恶痛绝。但由于监控画面的清晰度问题,暂时无法确认火源究竟从何而来,只能确认:被引燃的衣物飘落后再引燃了车辆。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虞先生:“扔烟头的情况经常发生,楼上晾着衣服,烟头就掉上去了,有的衣服就一个洞,烧掉也有过。”
事发后,消防、公安部门正在对事件原因展开调查,并调查是否有高空扔下烟蒂。车主称:他们会根据调查结论,对可能存在嫌疑的居民提出诉讼,而在事发后,车辆保险公司也介入调查,展开赔付工作。昨天晚上,保险公司来人了,理赔人员称,根据车辆的折旧情况、价格等因素,最多可以赔偿3、4万元,除非找到肇事人。目前,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中。
这引燃的只是衣物,没有涉及到电线、外挂空调等,不然后果更加不堪设想。而一个烟头引发大火的案例不止这些。
另外,在本案中还有个大家关心的问题
面对这种高空抛物的赔偿案件,
作为受害人应当如何主张赔偿?
业主们又要如何避免?
本不应当由自己承担的责任?
作为双方主体,都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步骤的工作,让事件得到最公平、最大程度的解决。
作为受害人应当做好下面几个方面的准备:
第一步,保留证据,即财物损失的证据。可以进行现场的拍照,向周围业主及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并可以进行适当的录音;对于受到人身伤害的,保留的证据包括医疗记录、受伤的照片以及医疗检查结果、看病及住院费用单据等。
第二步,确定主张赔偿的责任主体。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受害人应当及时向物业公司了解本栋可能侵权的楼层的业主的信息,可事先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一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有业主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与受害人无关。
第三步,向有关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确定损失价值。
通过对本事件的描述中,可以推断出,火源是15楼的被子,至于15楼的被子如何起火的, 是15楼业主本身没注意,掉了烟头等致燃物导致烧了自己的被子,还是楼上业主扔烟头或其他致燃物所致,现在我们还不得而知,那么在不能查明的情况下,15层以上的业主才是责任出体,因为15层以下的业主不可能跑到楼上去扔个什么东西,这种概率很低。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15层以上业主中间也有“冤大头”,跟他没关系,却要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作为被框入进去的加害人,唯一要做的,就是搜集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来排除自己的责任。
楼上的居民证明自己无过错,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步思路来考虑:
第一步,也是最有力的因素,即证明损害发生时自己不在建筑物内。此种情况,可以考虑提供自己的上班打卡记录、出差记录、交通记录,或者在医院就医的,提供医院挂号凭证、病例记录等。这一步是证明自己不具备加害时间的条件,不可能进行高空抛物行为。
第二步,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这一步是证明自己不具备加害的空间条件,比如说房间的阳台不在毁损财物或人员的上方,不管怎么抛都不可能造成财物或人员的损伤。这一点还是比较有证明力。
第三步,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这一步是证明自己不具备加害物。可以提供自己房间照片,尤其是阳台摆设照片。当然有人肯定会说,加害人可能事后拿走,这个说法是成立的,所以说证明没有加害物是比较困难且证明力度较低的,除非加害人能拿出事故当时的房屋摆设图片,否则受害人可以提出质疑。
因此就本案件而言,15层以上的潜在责任人除了能明确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之外,都要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类似事件:
1.在广东东莞市,三个月大的女婴童童(化名)被坠落的苹果砸伤。深圳市儿童医院初步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
2.在重庆九龙坡的某小区,两岁女童在14楼高的自家阳台上玩耍时,向楼下抛掷空果酱瓶,楼下保姆怀中5个多月大的男婴被击中头部,不久死亡。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女童赔偿,由于她没有财产赔偿,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向受害人的父母赔偿67万元。
3.江西省吉安市一名老太太被高空落物砸破了头,高空落下的物品竟然还是一把螺丝刀,直接插在老太太的头上。事发现场距离彭老太家的单元门只有数十米。事后,彭老太说:当时她路过该小区的三单元时,上空有一个很重的东西就砸在她头上,感觉非常痛。
她用手一摸拿了下来,发现是一把螺丝刀,鲜血随后喷出来洒了一身。邻居见状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医院,彭老太的头上和脸上共缝了7针。
4.重庆巴南区居民袁女士,在渝州新城2号楼下摆摊时,一根叉棍从天而降,栽进她脑袋正中。律师赶到现场取证,业主均否认是自己惹的祸。事发后,派出所民警封锁现场,并保留证据。但由于事发后,叉棍曾被多人接触过,警方无法提取指纹比对。
经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正敏轻度智力缺损,构成七级伤残,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左侧肢体也是十级伤残。
……
天上不一定是掉馅饼!还有可能是一些“跳楼”的花瓶、“飞舞”的空瓶子、“翱翔”的鸡蛋。无论是哪一种,都可能对正从此处经过的人们造成巨大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