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案
2018-12-28刘国辉
刘国辉
摘要:本文根据一起违反动物经营过程中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案件实例,对国家动物检疫法的相关执法程序和要求进行说明,广大畜产品经营相关责任人特别是从事批发分销的经营者应当前往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办理分销换证手续。
关键词:白条鸡,检疫证明,处罚
1案件来源
2017年11月13日,北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北票市南山早市监督检查时,发现货主郎某某经营白条鸡一车,经检查此车白条鸡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
2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执法人员在事发地点,当场向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此车白条鸡是当事人郎某某从辽宁省沈阳市运来的,此车白条鸡共计30箱,180只白条鸡,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此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启运地是山东省,目的地是辽宁省沈阳市,执法人员当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并且拍照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后,认定这是一起经营未按规定办理省内运输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案件。
3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依据以上的事实,当事人供认不讳,认定当事人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依据《北票市畜牧兽医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处以动物产品金额百分之十罚款,当事人经营白条鸡金额为肆仟伍佰元(4500元),依照法定程序下达对当事人郎某某行政处罚罚款肆佰伍拾元(450元)的决定。
4案件结果
当事人郎某某在法定期限內自动履行了各项义务,并且缴纳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元(450元)。
5思考与分析
5.1处理案件的思考与有关问题的解决
通过多年的工作经验,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和承运人都存在一种侥幸的心里,虽然没有检疫费了,但相关责任人往往为了怕麻烦而逃避检疫,经营户不愿意去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分证,对于法律知识的淡薄和对检疫的重要性全然不知,造成了违法案件的屡次发生。
5.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宣传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通过大量的工作实践可知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仍然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宣传法律法规的同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做到违法必究违法必查,立案一起查处一起的工作态度。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执法程序,做到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形象。
6小结
通过本案的查处,说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仍然需要加强检疫监督工作。通过强化基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建设,完善设施,加强信息联通,完善快速反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