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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借一还五”的同盟会筹饷债券考

2018-12-28深圳

中国钱币 2018年3期
关键词:同盟会郑先生革命军

徐 渊 (深圳)

在2014年第四期《中国钱币》上,曾刊出笔者《孙中山发行百元面值中国革命政府债劵之售价考》一文,列数了孙中山及其领导的革命团体在开展反清斗争各个时期所发筹饷债劵借还之比的变化情况:从兴中会时期“借一还十”的军需债劵,到同盟会前期“借一还四”的中华民务兴利公司债券,再到同盟会后期“借一还二”的中华民国金币票,乃至辛亥革命爆发后粤省军政府“借一还一点五”的第二次执照,得出结论为:筹饷债劵发行时间越早,其借还之比越高,而借还之比的总趋势为逐步降低,其间并无大起大落的情况出现[1]。

本以为,上述有关孙中山反清斗争时期筹饷债券借还之比变化的论述尚为完整,却不料一位在图书馆工作的朋友来信告知,说是通过网络搜索,获悉同盟会时期还曾发行过“借一还五”的筹饷债劵,并查到了出处。居然还有“借一还五”的同盟会筹饷债券而自己竟不曾掌握,实在令人惭愧。便赶紧着手查找,以一探其究竟。

原来,此说出于郑宪先生《中国同盟会革命经费之研究》一文。郑宪(Shelley Hsien Cheng.1924-1966),马来西亚华侨,曾于美国华盛顿大学取得博士学位。郑先生该文原文为英文,1964年发表于马来亚大学文学会主编之《斑苔学报》,1979年被译成中文在台北《近代中国》十一期刊出。1994年该文曾收入“中国国民党建党一百周年丛书”之《中国国民党党史论文选集》第一册,随后又编入《中华民国建国文献》之《革命开国文献》史著部分。据说此文实际上为郑先生当年博士论文中之一部分,后来该博士论文还被译成中文于1985年出版,题目为《同盟会:其领导组织与财务》。就在郑先生的这篇文章中,提到了“中山先生在1908、1909年间急需用钱”,为“筹措河内革命军武器储藏费”等原因,发行了一种新债券。文章说“新的债券允于民国建立后,予投资者总数的五倍偿还,较之过去发行的债券,偿付额都高。”[2]那么,这种“借一还五”的革命军新债券究竟是何种债券呢?

按照郑先生文中的注释可知,其所说的革命军新债券见于徐市隐的《缅甸同盟会开国革命史》。查徐市隐书中有关“筹款捐助”部分,见有如下记载:戊申“冬十一月,开筹汪精卫带往星洲之款,二千八百元。”[3]“同十一月,开筹陶成章出爪哇款,一千元以上。”[4]“己酉春初,孙中山先生因经费不足,派胡汉民到仰筹款,发汪所定票据,计得二千元。”[5]书中还分别附有汪、陶发票之式样。而郑先生所说的革命军新债券,显然是指汪精卫所定的筹款票据。该票据称作“特别优先捐执照”,票面文字为:“兹收到□□君特别优先捐□□元正,按照本分会章程第七条,得与战时助饷享同一价还之权利,特先填发优字第□□号执照付□□君收执,日后持照向中华民国军政府领取,按照原本加四倍偿还。除通告总会本部及南洋支部外,合行给此为证。天运岁次□□年□□月□□日。中国同盟会缅甸分会给。”而票据中“日后持照向中华民国军政府领取按照原本加四倍偿还”即是郑先生所谓“借一还五”之依据,他是将“原本加四倍”理解成“原本另加四倍”。

但正如孙中山先生在1908年的一封复信中所明确指出的:“革命军定章,凡出资助饷者,军政府成立之后,一年期内四倍偿还,即万元还四万元也。”[6]也就是说,在同盟会前期,自发行中华民务兴利公司债券开始,“借一还四”已作为革命军的筹饷定章。因此,这个新债券如果真是“借一还五”,显然不符合革命军的筹饷定章。

笔者不由得想起1908年河口起义后孙中山与胡汉民、汪精卫在新加坡增订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其中“招降清朝兵勇条件”之第一条的内容为:“带军械来降者,记功一次,并照军械原价加四倍赏给(如原价二十五元,则赏一百元),将来由军政府颁发。”[7]而“原价二十五元,则赏一百元”正是按“借一还四”的筹饷定章办理的:因为携带了作价为二十五元的军械来投军,现按此价之四倍即一百元的军债券给赏,将来再由军政府凭军债券之面值来兑现。而“照军械原价加四倍”显然是按照军械原价增加至四倍。

“招降清朝兵勇条件”中的“照军械原价加四倍”与汪精卫所定票据中的“按照原本加四倍”用语十分类似,说不定还是出于同一人的手笔。因此,汪式发票中的“原本加四倍”亦应是原本增加至四倍,即“借一还四”,而不是郑先生所理解的原本另加四倍,即所谓的“借一还五”!

何况,徐市隐书中所附新证券式样,除了汪式发票,还有陶式发票。书中不仅有其正面式样,还刊登了背面所附募款简章,其第五条谓:“诸义士所赞助之款,其偿还法,悉照同盟会总章,俟办有成效后四倍偿还。其所得款数,亦够知东京总会及星洲分会。”[8]可见陶发票上明白无误地标有实行同盟会“借一还四”之章程。而在同一地点(缅甸仰光)同一时间(戊申十一月)由汪精卫所定的新债票,怎么可能随便更改筹饷定章,任意提高偿付额呢?因此可以肯定,该两项在缅甸仰光发行的新债票,均应是同盟会前期明确标示“借一还四”内容之革命军债券实例。

另外,在郑先生那篇《中国同盟会革命经费之研究》的结尾处,还有一个同盟会时期债券“偿还总数通常为投资额的二倍至五倍不等”[9]的论断,其中前者当指同盟会后期发行的中华民国金币票,而后者正是郑先生将汪精卫所定债票当成了“借一还五”的新债券。可见郑先生对当年曾发行“借一还五”的债券深信不疑,因而一再提及,并将其作为同盟会时期借还之比最高的一种债券来看待。

现在,通过对所谓“借一还五”的同盟会筹饷债券之查考,搞清楚所以会得出有“借一还五”新债券的结论,完全是出于郑先生对该债券文字含义的误读,从而将一种在缅甸仰光发行的“借一还四”债券当成了一种“借一还五”的新债券,还进一步认为同盟会时期债券偿还总数最高为投资额的五倍,而且同盟会前期所发行的筹饷债券借还之比有低有高,并不统一。得出了如此之结论,显然是离事实真相越来越远了。

郑宪先生生前曾对同盟会组织及其财务情况作过全面深入的研究,其有关著作在海外有很高声望,影响十分广泛。笔者亦曾在文章中多次引用过郑先生的有关论点。不过,郑先生所谓“借一还五”的同盟会新债券的说法,显然不符合事实,从而误导了读者。因此,有必要在此重温孙中山先生当年实行的“借一还四”筹饷定章,揭开所谓“借一还五”新债券之真相,纠正其失误,还其“借一还四”筹饷债券之本来面目。而郑先生如地下有知,相信一定也会表示赞同的。

注释:

[1] 《中国钱币》2014年第4期,第25-26页。

[2][9]郑宪:《中国同盟会革命经费之研究》,收录于《中华民国建国文献》之《革命开国文献》第二辑,史著一。1996年台北出版,第645-646页。

[3][4][5][8]徐市隐:《缅甸中国同盟会开国革命史》,载《华侨与辛亥革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65页、第166页、第167页、第167页。

[6][7]《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65页,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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