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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管工作的发展方向

2018-12-27於成洋孙敏英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5期

於成洋 孙敏英

摘 要 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案管部门的员额检察官应当怎样办案?是否应当办理案件评查以外的案件?这是各地案管部门争论不休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将决定案管工作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案管工作 办案责任 案件评查

作者简介:於成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检察官助理;孙敏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主任。

中圖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18

笔者以为,案管部门检察官不应当仅办理“案件评查”等案件,而是应当参与简单刑事案件的审查办理。同时建立相适应的“案管部门受理后对案件进行简繁分流并自行完成简单案件的办理工作,复杂案件则根据案件特性分流至高度专业化的业务部门检察官办理”的工作机制。

一、专业化和简繁分流是“聚焦主业”的必然要求

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转隶给检察机关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促使检察机关更加“聚焦主业”,法律监督无疑是检察机关的主业。从现状来看,进行法律监督不积极、监督手段软弱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一些检察人员只愿意老老实实的打报告,遇到问题或者视而不见,或者请示领导,或者要求上会讨论,不愿意“找茬”,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法律监督能力不高,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积存的案件太多,不愿意为此付出时间和精力。

这种情况对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的有效发挥无疑是极为有害的,必须通过专业化和简繁分流,提高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让检察官从“案多人少”的现状中挣扎出来。

二、简单案件快速办理要求减少案件流转环节

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其目的共通之处都是为了简化部分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缩短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避免因诉讼对其施加不必要的惩罚,同时也有助于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然而,案管部门集中受理和结案、公诉等部门办理的案件流转模式,将审查起诉环节切割成由两个部门分别承担的三个时段,仅是卷宗流转就涉及受理员(受理分配)、部门内勤(接收分流)、检察官(审查结案)、部门内勤(汇总移交)、结案审核员(移交法院)五个岗位人员,即使不考虑个别环节因办理其他事务耽搁的时间,为了保证卷宗安全需要履行的交接手续都有6次之多。

这种做法拖延了简单案件的办理时间,从实践来看,“速裁”不“速”,不是个别现象。这无疑与案件流转环节过多有一定关系。

三、简单案件集中办理不适宜由业务部门承担

为了保证速裁等简单案件的效率,由某一、二个检察官集中办理是实践中比较通行的做法。然而大多都是“相对集中办理”,为什么不能实现“绝对集中办理”呢?这其中有着现实的考虑。

一方面,因为案件的特点无规律可循的,疑难案件和简单案件并非是像传送带上的行李一样,匀速的由侦查机关移往检察机关。如果一段时间内侦查机关办结了涉案人数众多的经济类案件,或者开展了危险驾驶专项活动,那么办理速裁案件的检察官势必要分流部分案件给其他检察官,或者参与办理部分疑难案件。

另一方面,基于考核和工作压力的考虑,并非所有的检察官都愿意专门办理速裁案件——加分少、办案水平也无法提高,也并非所有的检察官都愿意专门办理疑难案件——压力太大。为了便于管理和协调,使各检察官均衡办理简单和疑难案件的内在动力始终存在。

如果将简单案件集中由案管部门办理,那么无疑将减轻公诉等部门的负担,并且由于部门考核标准存在一定的隔离,这种为了“分好蛋糕”不惜“做小蛋糕”的冲动也就不复存在了。

四、特定领域犯罪案件、重大疑难犯罪案件需要建立专业化诉讼队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公众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更为重视,国家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另一方面,金融业高度发展,各种合法的、违法的投资、理财产品鱼龙混杂,其中涉及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也是屡见不鲜,并且与电信和互联网等犯罪手段结合也越来越普遍。

新类型犯罪的出现,一方面要求人员更加专业,掌握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等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物、化学、环境保护或者是经济、金融、会计等理论和实务方面的专门知识;另一方面,也要求诉讼机制上更加专业,在审查思路、方向、期限要求、诉讼手段等方面完善相应的特定工作机制。

专门的人员和工作机制意味着需要建立更加专业化的诉讼队伍,将特定案件划分由固定的检察官办理,或者成立专门部门来办理,在实践中都有相关的探索。将简单刑事案件集中由案管部门办理,显然更有助于专业化诉讼队伍的建立。

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更加专业的检察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目的在于贯彻“证据裁判”的原则,其主要内容体现在“庭审实质化”等方面,改革的逐步推进,尤其是“庭审实质化”的推进将使庭审活动将更加具有“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

对起诉检察官来说,无论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还是适应“庭审实质化”都要求各方面素能的提升,如案件审查能力、证据符合能力、非法证据排除能力、补充侦查的能力、庭上讯问能力、举证质证能力、法庭辩论能力、突发情况应变能力和庭下的沟通交流能力、借助外力的能力等等。

而适用速裁、简易程序的认罪认罚等简单案件,往往在侦查阶段就已查清案件事实、固定有关证据,且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的认定乃至量刑并无异议,这种案件对补充证据、庭上应变和庭下准备等要求并不高,对公诉检察官积累案件办理的各方面经验,提高素能帮助有限。

六、案管部门办理简单案件具有可行性

由案管部门集中办理简单案件,保障简单案件的诉讼效率和推动业务部门专业化诉讼队伍的建立具有其合理性。同时,案管部门办理简单案件也有其可行性:

一方面,正如前文所述,适用速裁、简易程序的认罪认罚等简单案件,对公诉素能要求并不高,并不需要高度专业的诉讼队伍来办理。

另一方面,案管部门长期负责案件集中管理和程序监督等工作,对案件程序颇为熟稔;在案件实体上,近年来通过案件质量评查也积累不少经验,可以说具备了办理简单案件的基本素能。

同时,随着各项智慧科技的应用,以及司法机关之间数据共享平台的逐步建立,案管部门在案件流转、接待方面所需要投入的人员和精力可能有所降低,为办理案件提供了必要的人力。

七、将“流程监控”工作方式从事后监管向事前防范转移

笔者以为,监督的最终目的既然在于避免出现问题,那么必须将“流程监控”工作方式从事后发现和处理问题,转移到事前防范上,并且要深入到个案防范上来。要实现这种效果,依靠案管部门的人力来发现众多案件不同环节中的个案风险、进行提醒无疑是既没有效率也不适当的,较为可取和可行的是借助于技术手段辅助办案人自行管理工作。

现代时间管理的基本观念之一在于“要把大脑当做CPU,而不是硬盤”,意即不要试图依靠人力记下所有待完成的工作,必须辅助以工具。检察官需要处理海量案件、完成海量程序,为其提供一个有效的时间管理工具,无疑更能发挥预防的作用。

刑事程序各规范条文,从某种意义上是为每一个案件预定了各种待办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的提上日程,如果利用计算机的高速运算能力,计算所有未完成案件当前需要处理的事项,动态的提示承办人,无疑比人工预防更具有效率和针对性,而且系统预防较人工预防而言,既不存在价值判断,也无虞担心泄密风险。

这种计算的基础是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计算机可据以判断的逻辑规则,案管部门应当发挥对诉讼程序较为熟练的优势,通过推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不断升级和更新,逐步建立提醒系统,提升对程序问题预防的质量。

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要求所有的检察官均应当办理“狭义案件”,但一方面,“狭义案件”概念定义本身具有争议,另一方面,囿于部门职能设定的固有藩篱,或是担心管理混乱局面的出现,案管部门检察官办理审查起诉等类案件多数还停留在讨论阶段。笔者以为不妨一试,毕竟我们也“等不起、慢不得、坐不住”了不是?

参考文献:

[1]李思、李学超.刑诉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案管工作的影响.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

[2]赵建华.推进案管工作提质增效.云南法制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