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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发展“枫桥经验”提供高质量 检察产品供给的途径思考

2018-12-27宋巧惠张玉山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5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供给侧检察机关

宋巧惠 张玉山

摘 要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世情、国情、社情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思想多元、利益多样、矛盾多发,尤其是社会技术化、信息化更使一些矛盾的关联性、敏感性、对抗性增强。面对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基层检察机关如何把握司法规律,做优监督主责主业,使工作开展既符合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要求,又切实担当起新时代赋予的历史重任,必将成为检察人思考和实践的课题。本文以为,要破解新时代提出的新要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通过发展“枫桥经验”,努力在供给侧提供高质量更丰富的检察产品,不仅是基层检察机关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所在与要求,也将是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关键词 “枫桥经验” 基层 检察机关 检察产品 供给侧

作者简介:宋巧惠、张玉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08

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于1963年创造“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经过55年的风雨洗礼,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成为新时代依法治国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一个样本。作为一种历久弥新的经验做法,“枫桥经验”始终根植于基层,并结合时代发展,不断推陈出新,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枫桥经验”的核心就是依靠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其在司法层面提供了可供借鉴的两大经验:一是抓早、抓小、抓源头,注重从源头上管控、防治;二是协同发力、齐抓共管、注重统筹、发动各种力量。发展“枫桥经验”提供高质量检察产品,笔者认为主要是在遵守司法规律的基础上,以法治需求为导向,以优化检察要素配置为路径,通过引入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实现司法价值、制度、人员和技术等要素的合理配置与整合,降低检察制度的运行成本,不断提高检察供给质量,从而实现公正司法的要求,达到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地方发展的目的。

一、以质效为核心,聚焦主责主业

立足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存在的共性问题的研究,要及时通报提醒,与被监督者在维护法律权威等方面形成共识,树立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追求,促使被监督者主动接受监督。

第一,树立新时代执法观。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武装头脑,教育引导干警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要矛盾与根本任务的转变,理解把握人民群众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的新需求,转变执法理念,自觉围绕新时代党和国家发展要务,围绕服务大局,围绕保障民生开展工作,切实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变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追求结案的被动履职为主动担当,自觉注重政策的指导作用和政治效果,真正把办案效果放进地方党委政府整个工作大局的框架中,确保案结事了真正落地。

第二,打造智能监督平台。在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破解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紧窘境,就要主动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跟紧智能发展形势,加强“智慧检务”建设,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智能化水平。众所周知,公检法司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形成整体合力,才能切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因此,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支持和相关单位的配合,推动建设政法大数据统一管理平台,打破目前阶段政法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各成体系,各类数据和信息资源缺乏共享的壁垒。通过智能监督平台,一方面促进政法各部门之间司法办案信息资源实时、全面、有效传递,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依托在线数据,实现相互之间及时衔接、高效协同和全程動态监督。既避免了关门司法,又让工作更透明便捷、让监督提质增效。

第三,前移监督关口。结合基层检力实际,建立派驻、检察网格员对接或巡回检察制度,改变以往受邀介入侦查活动的被动局面,形成常态化协调沟通机制。通过延伸监督触角,及时获取相关案件信息,实现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主动、同步、全方位监督。着力在用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手段上出实招,发挥好检察主导、过滤职能作用,切实将案件证据标准向侦查前端传导,避免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证据存疑无法补证的案件受理后,反复退补浪费诉讼资源,产生诉累的尴尬,提高诉讼质效。同时,通过派驻、检察网格员对接或巡回检察,配合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监督调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过程,有效杜绝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强迫调解或以调解代刑罚、因调解疏于调查取证等不当执法行为。

第四,深化刑事和解工作。通过司法资源与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尽可能修复各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并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采用快速办理模式审结夯实基础。立足检察实践,建立案件刑事和解资格审查前置程序,要求检察官在规定时间内,对承办案件是否具备刑事和解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引导纳入检调对接的范围。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要适度做好促成和解工作;对于委托检察机关进行调解的,要及时进行预调,预调成功后,转入检调对接程序。并严格坚持合法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协助和监督人民调解中心的调解活动,确保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合法,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从根源上疏导纠纷,修复关系,消除矛盾积怨。

二、以源头为抓手,体现司法温度

“枫桥经验”经过实践,探索出抓早、抓小、抓源头工作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新时代检察监督的职能已经超出了诉讼监督的范畴,扩展到非诉讼监督领域,将更多地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是否严格落实法定职责、是否有效保护社会公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法律守护人”、“公益代表者”的角色更加凸显。发展“枫桥经验”提供高质量检察产品供给,势必要求监督者在坚持以办案为支撑,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积极推进源头上的管控和防治,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

一是助力源头治理。建立刑事犯罪状况定期分析制度,通过个案监督和类案分析,对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治理对策建议;灵活运用法治宣传、调查分析、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推动重点地区、部门、场所、涉案单位和基层组织,抓实社会治理责任,健全安全防范机制,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推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敏感案件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加强预警通报,主动做好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提升检察社会治理效能。

二是构建多元民行监督格局。以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为核心,健全民事诉讼监督、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协调发展的多元化民事监督格局。坚持行政诉讼监督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并举,加强与各行政执法单位间的沟通联系,建立行政执法预警机制,针对发现的行政机关存在的制度性、管理性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从源头上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

三是推行源头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坚持把定分止争、化解矛盾贯穿于司法办案始终,加强释法说理,妥善作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源头治理。建设12309检察服务中心,集案件受理、信访接待、案件查询、检务公開、律师接待等功能于一体,提供“一站式”服务,让基层群众感受到便利和实惠。建立“非涉检信访通报机制”,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认真进行说理释法的同时,及时向地方党委通报,努力为民排忧解难,使群众得到情感上的满足。建立“谁接待、谁跟踪、谁回访”机制,实现责任和服务双闭环。建立涉检纠纷律师提供咨询服务机制,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开展协作交流,让专业律师协助检察机关以第三方身份免费为群众答疑释惑,讲解法律、政策规定,进行疏导,使群众由质疑到信服,由“上访到底”到自愿息诉罢访。建立重大涉检信访案件公开审查机制,对重大、复杂和大规模群体访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让信访人亲历审查过程,内心认同,消除疑虑和误解,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通过汇聚多方力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是延伸服务职能。打造检察机关平安志愿服务品牌,下沉检力,对接街镇、社区综治中心,根据所需配合地方党委政府为基层群众提供精细化检察服务。推进以案释法宣讲制度常态化,选取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例,通过举办法治讲座、法治报告会和开展送法进课堂、送法进村居、送法进企业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宣讲法律,以身边人说身边事、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贴近基层、贴近百姓、贴近生活,促进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升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和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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