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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2018-12-27王玉童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5期
关键词:司法认定法律责任滴滴

摘 要 滴滴打车平台作为“互联网+运输”的企业,在推进实体经济发展和方便公民出行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近些年来滴滴打车平台屡屡出现各种纠纷,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在纠纷出现以后,责任归属不清晰,司法实践中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因此,本文认为明确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规制体系,加大司法处置力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滴滴 打车平台 法律责任 司法认定

作者简介:王玉童,衡水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58

2018年以来,发生了两起震惊全国的滴滴打车平台纠纷案件,即“5.6郑州空姐打车遇害案”、“浙江乐清滴滴顺风车案”,该两起案件涉及到滴滴平台的民事监管责任,在该两起案件发生以后,滴滴平台的责任却很难予以明确并予以追究。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亟待予以明确和规范。另外,从法院近些年受理的案件看,此类案件纠纷不断增加,2013年全国法院受理滴滴打车相关的纠纷案件仅28起,2014年上升至174起,2015年164起,2016年猛增至980起,2017年上升至2655起,说明随着实践的发展,涉及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在这些纠纷中,很多都是因为发生各种民事乃至刑事纠纷,私力无法予以调解,导致滴滴平台被起诉。从现实情况看,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加强司法认定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也是大势所趋。

一、滴滴打车平台概述

我们要分析任何一种事物,首先必须明晰其基本概念和特性,只有這样才能更好的把握该事物的基本理论和发展规律,从而更科学的把握该事物的发展脉络,更全面的了解该事物的问题、发展对策等。因此,在分析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之前,我们需要清楚明晰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及其含义等基本知识。

(一)滴滴打车平台的概念

滴滴打车平台又被称为滴滴出行,滴滴出行是一种融合了互联网的新的出行方式,滴滴打车平台指的是以滴滴公司提供的软件为媒介,乘客通过软件约单,驾驶员通过软件接单,从而完成交易的第三方平台。

(二)滴滴打车平台涉及的责任主体

滴滴打车平台实质上是一种第三方的平台,在第三方平台的基础上,需要与多方发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为滴滴打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为滴滴打车平台与乘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包括使用滴滴打车的驾驶员与乘客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的交叉关系使得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比较负责。而滴滴打车平台作为第三方平台,其法律责任不同于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乘客与驾驶员之间的责任是否与平台有法律关系,一直是有争议的。综上所述,滴滴打车平台的责任主体多元化,包括驾驶员、乘客、滴滴平台、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人多方责任主体。

二、滴滴打车平台法律责任种类

近些年来,现实中出现了多种涉及滴滴平台的法律责任,案例一,驾驶员使用滴滴软件被处罚,司机要求滴滴公司返还罚金;案例二为滴滴司机接单后拒载了其他客户,遭到其他客户起诉;案例三为车上人以外的第三人被滴滴专车撞伤并构成十级伤残,滴滴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等。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涉及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比较多,可能涉及到滴滴司机与滴滴公司之间的责任,滴滴司机与乘客之间的责任承担;滴滴平台对乘客的安全保护责任;滴滴平台与车外第三人之间的侵权责任等等。

(一)契约责任

滴滴打车平台在多方主体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例如在乘客注册使用滴滴平台后,滴滴平台与乘客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滴滴平台基于契约关系,对滴滴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等都有保护义务,同时滴滴乘客也有基于契约关系,要求得到滴滴平台保护的责任。从这个角度上看,上述空姐遇害案和乐清女孩遇害案,滴滴平台即滴滴公司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契约责任。因为在该两案中,两名乘客使用滴滴平台提供的软件进行约车,滴滴平台与乘客之间已经形成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此权利义务关系,滴滴乘客可以要求滴滴平台对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予以保护,否则滴滴平台可能要承担契约违约责任。在上述两起遇害案中,滴滴平台可以给予契约关系对相应的司机予以处罚或者取消其资格等处罚,这些都是基于基础的契约责任。当然,滴滴司机与滴滴乘客之间也基于平台媒介形成了契约责任关系,此处的契约责任关系同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故不做详述。

(二)侵权责任

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使,发生各种交通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车上人员受伤或者车辆造成车外第三人受伤,此时滴滴平台可能要承担对车上人员或者车外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如果车辆行驶过程中,造成了车上人员侵权,车上人员可以基于基础契约责任要求滴滴平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此时是合情合理的,也比较容易理解,因为滴滴平台对滴滴司机的行为有监督约束的义务,因为滴滴司机的过错造成车上人员受伤,滴滴司机是直接侵权人,而滴滴平台可以看做是间接侵权人。此处难以理解的是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人受伤,滴滴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需要从法理等角度予以探讨。笔者认为,滴滴平台对于车外第三人的被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理由有以下三点;其一,滴滴平台应该对其过错承担责任,在滴滴司机选任时,滴滴平台对滴滴司机的选配有义务确保其能力和素质达到一定的要求,当发生由于司机的过错责任后,司机一方的过错,平台也应对此过错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基于对司机的选任义务。其二,滴滴平台对其信息发布有义务履行责任,滴滴平台向乘客一般承诺,司机专业,驾驶员具备三年以上的驾龄并通过了专业技术考核,因此对于乘客和车外人来说,可以相信司机是专业的,是安全可靠的,因此,当发生侵权责任时,滴滴平台应该对其发布的安全信息负责,此时滴滴平台也间接负有侵权责任。其三,滴滴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成为平台免责的抗辩事由。第三人基于对行业知识和专业技术认识,一般认为车辆平台理应对车辆负有管理责任,这是善意的认知,而且符合一般的认知水平,不能因为内部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滴滴打车平台法律责任立法与司法认定现状

(一)立法现状

从目前来看,我国法律对滴滴平台法律责任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立法缺乏系统性。正如上文所述,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关于滴滴平台法律责任的法律的立法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滴滴平台法律责任法律体系。其二,缺乏专门立法。虽然上文提到,有侵权责任法对滴滴打车平台的责任予以涉及,但是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滴滴打车平台的相关法律责任予以界定,导致执法和司法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其三,立法的操作性差。目前来看,我国滴滴平台法律责任立法操作性差,主要表现为立法理念落后、立法过于原则、立法空白等。一些立法过于原则,规定的归于原则,什么行为责令改正?什么程度属于情节严重?这些都是立法过于原则造成的,使得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出现不统一或者困难。

(二)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滴滴平台法律责任司法认定现状不容乐观,一方面存在适用地区差异大的问题,另一方面普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1.司法适用力度不够

上文已经提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滴滴、法律责任”,得到的搜索结果是5622个,从数据看,我国涉及到儿童的案件纠纷总量逐年增大,2010年至今共有5000余件。這也说明了完善滴滴平台法律责任司法认定的意义。同时,从数据中,我们看到,该问题的司法适用地区差异大的问题客观存在。案件数量最多的是浙江省有416件,而案件最少的是西藏自治区,仅10件,两者相差41.6倍,排除地区经济因素差异,两地的滴滴平台法律责任司法适用差异还是很大。另外,还需引起关注的是,近年来,该类案件数量出现井喷现象,值得关注。2013年全国仅28件,2014年超过170件,2015年超过160件,2016年增长到980件,2017年超过2500件。案件数量持续高位增长,人民法治意识提升引起案件量增长是一方面原因,另一方面说明私力对该类纠纷的解决遇到越来越多的问题,从而说明了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引起大量纠纷。

2.同案不同判现象

另外,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导致现实中出现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样的滴滴平台法律责任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例如,同样的滴滴平台侵权责任案件,重庆某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决赔偿。而北京某法院认为,该案件属于普通侵权案件,滴滴平台没有责任。同时,江苏某法院认为,由于原告举证不足导致原告败诉,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样的案件,结果却大相径庭,如此司法适用,对于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大打折扣。

四、加强滴滴打车平台法律责任规制建议

(一)立法完善建议

加强滴滴平台法律责任规制需要从几个方面共同努力,首先从立法上看,需要从以下方面来看,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构建我国的立法体系。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还是大路法系的德国等国家,其网约车责任方面的经验都比我们国家先进,我们在加强滴滴平台法律责任规制时,可以有效借鉴和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一方面,要加强综合性立法法律条款的完善。另一方面,要加强专门领域立法。

(二)司法完善建议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制度建立了,但是没有适用或者适用比例小,那法律制度也会成为一纸空文。司法责任确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予以完善。其一,统一裁判标准。司法裁判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滴滴平台责任确定时不同程度存在,不仅会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让法院的判决没有说服力和执行力。其二,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制度。虽然我国不同意英美法系国家,不是判例国家,但是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对于实践中审判的指引作用往往是很大的。目前,我国在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中,从最高院到高院或者中院,有很多典型案例发布的先例,通过典型案例对类案发挥指引作用,也促进了疑难复杂问题的解决。但是在滴滴平台责任确定方面,典型案例数量少质量不高的现象仍然存在。故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大有作为。其三,加大司法适用力度。上文提到,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适用力度小,地区适用差异大的问题,因此,加大滴滴平台责任司法认定司法适用力度势在必行,可以从两个方面努力:第一,加大该类案件的审判质效考核。为了特定的目的,可以将该类案件的审判质效系数相对调高,从而增加法官的适用的积极性,增加适用力度。第二,建立专门的合议庭。建议成立类案合议庭,专门处理此类案件,从而通过专业性增强该类案件的适用力度。

参考文献:

[1]周婷.论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南京大学.2016.

[2]向惠琳.论滴滴打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湖南大学.2017.

[3]裴华华.论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混淆标准的适用.河北经贸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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