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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科研项目收益分红激励现状分析与建议

2018-12-27司云波马小彦

石油科技论坛 2018年5期
关键词: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技成果

袁 磊 陈 伟 司云波 马小彦

1.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2.中国石油规划总院;3.石油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

十八大以来,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和技术创新能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和地方围绕企业建立中长期激励方式[1],陆续出台了多项新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规定了企业中长期激励方式、奖励范围、效益提成、转化净收入的确定等。其中,科研项目收益分红是“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简称《转化法》)[3]和《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规定[2],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可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转化法》和《暂行办法》等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近年来,一些央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自身情况,开展了科研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工作。通过调研和访谈,了解央企在科研项目收益分红中的主要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与意见。

1 央企科研项目收益分红激励的普遍做法

目前,从实践来看,大型央企多从实施主体、激励对象和奖励范围、公正性、有效激励模式等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1.1 激励措施的实施主体

科研项目收益分红涉及多单位多部门的共同协作。在总部层面,一般由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联合人事、财务、法律法规、审计等部门共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其中,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分红激励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收集和审查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及异议处理等;人事部门负责依据奖金额度,核增所属单位工资总额;财务部门负责规范研发支出的核算、审核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法律法规部门负责审核相关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公司其他制度要求;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奖金发放和相关监督检查等。各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奖励申报、材料准备、审核和提交工作等。

1.2 激励对象和奖励范围

(1)科研项目收益激励的对象一般是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核心技术人员、骨干技术人员、科研成果转化中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推广转化人员等。

(2)奖励范围是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这些成果来自国家、公司总部,或者下属企事业单位科研项目,具体包括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新产品等。

(3)用于激励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公司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优先支持符合集团战略方向、重点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

(4)对于已经获得相关奖励和激励的激励对象和科技成果,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1.3 奖励的公正性

奖励和激励的公正性是开展收益分红的工作重点,主要体现在收益产生过程(即交易方式)的公正性、收益确定的公正性、奖励过程的公正性。各家央企分别从科研成果交易方式、净收益评定、申请与评审流程等方面保证激励的公正性。

(1)交易方式方面。各家央企要求科技成果需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获取收益,具体来讲就是买卖双方通过公开的招投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并签订规范交易合同。交易方式包括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对于科技成果的内部转化,为保证交易的公正性,一些央企采用内部市场的模式,即模拟技术市场交易方式,央企科研机构与内部生产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2)净收益评定方面。按照《转化法》和《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是“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2-3]。一些央企在实施科研项目分红激励过程中,要求科研项目的净收益必须是科技成果转化产生、已财务到账的直接经济效益,并扣除了相关税费和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由于计算的复杂性,一些央企甚至聘请专门的审计机构对科研项目的净收益进行评定。

(3)奖励过程方面。为了保障科研项目收益分红工作的正规性与公正性,许多央企设计、实施了一整套由下至上的申请与评审流程(图1)。每年由奖励实施主体(通常是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奖励的申报与审批工作,下属企事业单位申报和提交相关材料,奖励办负责材料收集与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让或技术交易的认定、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相关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收益的核实等。在申请与评审的相关阶段,对评审和奖励结果进行公示。央企在确定分红奖金数额后,向国资委汇报,获得批准后进行奖金分配。分红奖金是从集团工资总额中分出一部分,在单位工资总额以外进行奖励,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图1 央企科研项目收益分红工作一般流程

1.4 保证激励有效性

在科研项目收益分红的具体操作中,央企一般结合激励总额、激励人数、薪酬水平、市场对标等因素,根据激励对象个人在职务成果完成和转化过程中的贡献以及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奖金提取比例。调研发现,各家央企规定的分配比例有所不同,有的不低于50%,有的不低于60%,有的甚至达到80%,有的根据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对于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3],即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或“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2 大型央企科研项目收益分红的难点与问题

虽然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为科研项目分红激励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但在具体实践中,央企仍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执行有针对性的政策与制度。其难点与问题主要体现在科技成果定义、科研成果转化净收益评估、内部利益平衡及对对制度的理解等。

2.1 科技成果定义

科学准确地定义科技成果是开展科研项目收益分红的前提。如果定义不当,可能导致申报项目过多,超出奖金基数,提升奖励工作难度和工作量,或者导致申报项目过少,激励效果不显著。

按照《转化法》[3],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对于企业来说,这个定义太笼统,没有包括科技成果的项目来源、对公司的重要性、先进性、应用时限、知识产权归属及具体形式等重要内容,难以操作。许多央企在实施过程中,基于《转化法》中的科技成果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例如,明确了科技成果的项目来源于国家、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科研计划支持,符合公司整体需要和战略需要,代表业内先进水平或引领未来发展,具有全部或部分自主知识产权等。

2.2 科研成果转化净收益评估

科研项目收益的分红奖励是基于科研成果转化的净收益数额,但是在实际测算中存在较大困难,尤其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净收益难以确定。为此,目前有的企业只对技术转让、许可和新产品销售等相对较易测算净收益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分红激励。净收益测算难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对于净收益的测算没有给予全面的定义或规定。《转化法》和《暂行办法》只对技术转让、许可的净收益进行了定义,而对新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技成果转化形式产生的净收益没有给予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央企研究机构、研究团队和研究人员,大多数工作都是利用掌握的知识和取得的科研成果为生产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咨询,其中的科技成果价值难以确定。因此,企业在测算这部分净收益时,应用方法五花八门,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测算方法分别确定净收益,有的利用营业利润概念测算,有的按照科技成果转化实际到账财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段计算。

(2)在科研项目管理方面,许多企业没有采取全成本核算机制。多年来,许多央企下属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具体科技成果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相关费用,或明确标注具体科技成果价值、技术服务价格,因此难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中规定的测算方法计算净收入。

2.3 内部利益的平衡

科研成果的产生和转化是整个创新链条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和协作的结果,一些大型的、重要的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涉及了成百上千、甚至成千上万名员工的辛勤工作,多个部门共同协作。虽然在其中,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核心骨干和相关推广转化人员做出了主要贡献,但是那些开展基础研究、提供实(试)验服务的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也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和支撑。因此,在应用科研项目收益分红激励措施时,会导致部分内部利益相关者的不满和抵触,“红花”与“绿叶”如何兼顾是开展科研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工作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难题。有些企业甚至由于内部利益平衡问题,延缓了收益分红激励制度的执行。

2.4 对制度的理解

近年来,一些央企制定和实施了科研项目收益分红制度,收到了一定效果,但在具体执行和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申报科研成果的应用时限、项目完成人员确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理解、科技成果转化财务数据有误、支撑证明文件缺失等方面。这些问题主要源于下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和人员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方面的误差,给分红奖励工作增添了难度。

3 相关建议

3.1 对企业内部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 人员工资总额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调研,国内外大型企业的普遍做法是依据劳动力要素市场价格确定内部科研人员的薪酬水平,在此基础上再依据个人绩效情况给予相关激励。这种做法既符合劳动力要素市场的规律,也简化了企业科研人才的管理复杂程度,既有助于企业留住人才,也调动了科研人才的积极性。因此,建议放开央企内部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总额上限管理,参照行业平均薪酬现状,给予一定政策空间,在集团工资总额外单列,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按照市场化导向予以管理。对于做出重大贡献和突出成绩的人员,可从研发费用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进行奖励,这部分奖励费用同样进入研发成本。

3.2 企业内部多部门联合行动,共同制定、执行 和完善科研项目收益分红制度

科研项目收益分红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涉及企业多个部门的业务和多项相关配套制度,建议央企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时,由企业科研管理部门牵头,人事、财务、法律法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就分红激励范围、科技成果价值测算、科研成果全成本核算、奖金分红等重要内容及工作流程进行讨论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形成统一制度文件,并下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对于遇到的问题,也应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形成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策制度的有效实施与政策目标的实现。

3.3 保证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相对公正性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对于央企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结果,最重要的是要有相对的公正性,经得起审查和考察。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包括外部市场交易、内部关联交易),要保持公开透明,进行公示、举办专家评审会等,形成完整的市场交易材料,包括交易合同、财务凭证、技术转让或许可审批材料等。而且,为保证内部关联交易中科技成果价值的公正性,大型央企可以探索内部市场化机制。

3.4 制定相关免责条款,保障企业领导的积极性

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不同于固定资产,其价值往往难以评价准确,而国有企业无形资产价值评价的差异会给企业领导带来一些问责风险,从而影响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积极性。因此,为了保护企业领导和保障他们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积极性,使他们敢作为、有作为,需要规定相关免责条款,即企业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3.5 实行全成本核算,完善企业科研项目管理

建议大型央企利用科研项目收益分红奖励的契机,推动下属企业在科研项目中实施全成本核算,规范和明确科研项目中的各项费用。需要说明的是,实施科研项目全成本管理与近年来中央要求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并不矛盾。建议设立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工作,“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情”。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减轻科研人员的工作量,让他们集中精力搞好科研;另一方面能确保科研项目经费用途合理、合法、合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费用有据可查,为科研项目收益分红工作奠定基础。

3.6 加强制度交流、宣贯与培训

第一,建议定期开展央企技术创新奖励大会,建立央企技术创新奖励新机制;并不断拓宽央企投资渠道,加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力度,促使央企不断加强科技创新方面资金和技术的结合,激励央企运用新机制加大企业间的协同发展。

第二,建议在央企间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创效及激励工作的经验交流活动,并对科技工作开展较好的企业进行表彰,对好的经验及时总结和推广。

第三,建议大型央企在公司网站公布制度文件,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发布评奖通知、公示评价结果和奖励结果,组织相关工作经验交流会、答题等活动。

4 结束语

科研项目收益分红是企业中长期激励方法之一,能形成强烈的创新导向,有助于推动央企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和企业创新文化氛围的形成。目前一些央企开始探索该激励措施,制定和执行相关制度。但是,正所谓“万事开头难”,实施科研项目收益分红激励需要配套新的制度体系,改革一些现有制度和工作流程,难免与现行机制存在冲突、产生一些问题,需坚持实施和不断完善。同时,结合其他激励方法,形成“组合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利用和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激发企业内部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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