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湖划界工作的技术设计和实现
2018-12-26朱周华
耿 俊,朱周华
(1.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江苏省测绘研究所 ,南京 210013)
1 划界确权工作简介
1.1 工作背景
江苏省河湖众多,水网密布,全省骨干河道727条,列入名录的湖泊137个,在册水库901座,大中型涵闸泵站924座,河湖水域占全省陆地面积的16.9%。丰富的江河湖库资源和数量众多的水利工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由于历史等原因,部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不清,土地权属不明,侵占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破坏河湖和水利工程设施、与水争地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破坏了河湖生态环境。
为切实加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维护河湖综合功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江苏省开展全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以实现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
江苏省水利厅基于最新最全的地理信息资源和高分辨率影像,整合现有水利资源信息,搭建水利地理信息服务云平台,提供水利地理信息资源服务,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和信息基石。
1.2 建设范围
建设范围包括全省骨干河道、列入省保护名录的湖泊、大中型水库、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涵闸、泵站,沿海地区的主海堤以及国有水管单位独立的管理所等;市县区根据自己的管辖内容和本地工作实际,可增列相关的河湖和水利工程。
1.3 工作任务
江苏省水利厅按照“依法依规、先急后缓、尊重历史、分级负责、分批推进”的要求,有序推进划界工作开展。其中计划2017年年底前按照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改革要求完成流域性河道、大中型水库、大型闸站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完成省属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余河湖及水利工程范围划定工作。省厅要求管理范围内土地界线和权属清晰的,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划界确权成果信息平台构建、数据共享和具体管理工作衔接。
各市县区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线、工程权属范围线,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形成基础数据库,为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责任体系打好基础。
根据省厅划界工作要求,河湖管理范围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线、工程权属范围线、河湖管理范围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背水侧)、工程权属范围线设置界桩均需矢量化采集,相关的工作都离不开测绘。笔者分别从基础数据、测量定位、地形修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整理、成果抽检、成果综合检查等方面进行阐述。
2 基础数据
2.1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划界确权的基础,市县区实施单元采用管辖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辅以数字正射影像开展工作,便于定桩、定位、确定界线走向等。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内容包括控制点、交通、水系、居民地等,应利用最新的数据成果。
数字正射影像采用辖区内最新的高分辨率彩色影像,通过叠加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可以判读出河湖库、水利工程、堤防以及相关的堤脚、堤肩,附近的田块、田埂、池塘、道路、居民地等信息。
2.2 水利地理信息数据
针对确权工作的需要,收集辖区内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内容包含河流、水库、湖泊、堤防、涵闸、泵站、堤防、海堤等。河流数据可用于确认确权对象的空间位置、起止、流向、与支干流的关系;水库数据确认水库范围、大坝位置、管理用房等空间位置,可用于验证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范围;堤防、海堤等数据可用于确认管理范围线是否按照堤脚外延等相关法规执行。
2.3 其他数据
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还要求收集相关的其他数据包括:河湖库岸线利用规划、管理与保护规划、河湖库所在地城乡总体规划,河湖库相关水利规划,已批准的水利工程设计成果,水利工程权属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其中权属资料是指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主管机关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并发给《土地使用证》,设立界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3 测量定位
测量控制是确权工作的基础,测图、界线测量、放样可采用GPS、全站仪进行,所用测量仪器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保证管理桩点的精度。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测区引用的起始平面控制点须为C级网GPS(及以上)点或导线点,起始高程控制点须为四等以上水准点。所有引用的控制点需有可追溯的来源并符合相应技术规定。
采用GPS-RTK测量控制点时,应采用能控制整个测区范围且分布均匀的不少于3个控制点进行参数转换,平面坐标转换残差应小于±2 cm。RTK控制点测量转换参数的求解,不能采用现场点校正的方法进行。
每次作业开始前或重新架设基准站后,均应进行至少一个同等级已知点的检核,平面坐标较差不应大于±7 cm。
RTK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CH/T2009-2010 RTK技术规范中相关要求。
3 地形修测
按照划界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规定的外扩范围进行地形图全要素采集,反映水利管理现状,掌握最新最全的基础资料。采集内容包括:测量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地貌、植被与土质、地名等。修测要求:平面精度要求,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平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0.5 m;地物点相对于邻近的地物点的间距中误差≤0.4 m;高程注记点密度一般地区为图上每dm28~12个,标注在道路交叉点、建筑物基脚等。
修测方法:可采用全站仪测图法和RTK测图等,地物修测的连接部分应从未变化点开始施测,地貌修测的衔接部分应施测一定数量的重合点。
修测要点:重点对划界相关要素进行修测,除对已变化的地形、地物修测外,还应对原有地形图上已有地物、地貌的明显错误或粗差进行修正。
4 管理范围划定
4.1 一般要求
4.1.1 施工测绘单位及资质
实施划界立桩工作的施工单位应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还需满足《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修订版)的相应要求。
4.1.2 坐标和高程系统
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2 管理范围划定标准和基准线确定
划定工作必须依照市县区人民政府通过的相关法规,严格确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区域。通过现场勘测、地形图对照等方式确认河口线、堤脚线、堤肩线等划界基准。
4.3 界桩布设和测量放样
按划界技术标准,界桩布设要求如下:
1)桩(牌)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镇)段桩(牌)间距一般不大于500 mm,非城市(镇)段桩(牌)间距一般不大于1 km;
2)在下列情况应增设桩(牌):码头、桥梁等重要涉水项目处;河道转交(角度小于120°)处;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3)在附近无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的荒山、森林处的河湖水库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间距,并采用其他方式明确界址。
以管理范围划界基准线为基础放样管理范围界桩点,在连接管理范围界线的矢量图,对于非平直的线型,应根据实际情况布设加密虚拟点,原则上非平直段加密虚拟点间距离不应大于25 m,可根据管理范围划界基准线修测点进行对点加密。
界桩放样要求:
1)一般情况下要求采用JSCORS、RTK进行界桩点放样,也可采用全站仪用极坐标法进行放样。
2)当采用全站仪在基本控制点上不能直接放样时,也可采用在图根导线点或增设支线点上放样。增设支线点不能超出2站;使用全站仪放样时边长不宜超过300 m。
3)界桩点放样前应对测站和方向点的坐标和高程进行检核,满足规范要求后方能进行放样。
4)界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10 cm;按洪水位确定的界桩点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15 cm。
4.4 河道管理范围线图绘制
河道管理范围线图是以大比例尺底图为基础,绘制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移位、管理界线等信息的图件。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为例,技术要求如下:
1)河道管理界线图上用红色实线绘制河道管理范围线,线宽为0.6 mm。
2)河道管理范围界线桩点用红色圆圈表示,直么1.5 mm,桩点符号内线条作掏空处理,界桩编号在桩位旁标注,尽量不要压盖河道,等线体字高2.0 mm,颜色为红色。
3)河道管理范围界线图上应适当标注特征拐点的坐标,采用引线标注,等线体字高2.0mm,颜色为玫红色,无拐点的顺直河段按1 km间距标注。
4)根据图面负载适当、注记清晰匀称的原则,标注相邻界桩点间距,字头朝向河道内侧垂直管理范围线注记,等线体字高1.5 mm。
5)河道管理界线图的分幅、字体规格、图框注记整饰等应按《地形图图式》要求。
4.5 成果整理
4.5.1 数据信息化处理
划界工作中的成果按照相关成果分类要求进行分类组织,以点、线、面图形格式以及文档等文件格式,要求数据分层正确,拓扑关系应正确,属性填写应规范、正确。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技术设计书、工作技术总结等文档为签字盖章的正式文件等。
4.5.2 数据成果
数据成果按照省厅统一规定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上报目录组织结构进行整理,如图1所示。
图1 江苏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定成果目录组织结构
4.6 成果抽检
抽检样本要有典型性,覆盖接边、曲线、共桩等情况,出现如下情况,可判为不合格。实施单位要重视抽检检查出的相关问题,及时整改。
1)管理(保护)范围划定不符合已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2)基准线认定错误。作为管理范围线划定基准的河口线、堤肩线、堤脚线、设计(校核)洪水位等认定位置出现批量错误。
3)空间参考系或控制成果错误。成果未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控制成果数据错误。
4)管理(保护)范围线划定错误。未按法律法规、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和相关技术文件确定管理(保护)范围线,或管理(保护)范围界桩未埋设在管理(保护)范围线上,且无移位点说明;基准线修测点和管理(保护)范围线虚拟点未按要求设置。
4.7 成果综合检查
划定成果需要进行综合检查,保证成果数据准确性。通过归纳总结统一的数据成果检查审核规则库,在水利地理信息云平台的基础上,开展水利业务成果数据智能管理技术。面向省市县三级的划界成果数据信息服务技术,基于Web的一体化上报检查审核技术,划界成果完成指标和工作进度的动态监测和分析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研发一系列解决管理范围划定数据的在线上报、审核等需要的功能,进一步增强对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质量控制。
在成果抽检的基础上,开展全省数据成果的完整性检查、符合性检查、重要属性检查;编码方向、拓扑、接边及逻辑关系检查;基准线及法规符合性检查;流域及省管工程检查;图、表格、电子档案文档等检查,年度成果汇总,省级修改,最终形成全省的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成果数据体系。
5 结 语
阐述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相关技术,从工作任务、采用的基础数据、测量定位、地形修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整理、成果抽检、成果综合检查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为测绘单位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提供研究思路和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