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后悔权”给护老再加一把锁
2018-12-26张永生
文∣张永生
7日内无理由退货,给购买保健品的老年人一个较为充裕的冷静思考期,赋予他们专属“后悔权”,相当于为他们的合法权益再上把保护锁。
如何有效打击“坑老消费”也是当下一个热议话题。近日,针对老年人保健品消费领域问题,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60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品,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受到舆论欢迎。
俗话说:“人怕老来病”。担心生病让自己受苦、家人受累,不少老年人对健康格外关注,对各种保健品倍加青睐,导致一些不良保健品商家钻营“商机”,忽悠老年人。有的以爱老敬老为幌子,有的以“名医”义诊为噱头,有的以多买多送为诱饵,有的以“患者”身份现身说法夸大效果,有的找托排队制造气氛,把老年人引入“温情陷阱”,赚取昧心钱。一些老年人不明就里,受到氛围感染,一时冲动,大包小包买回来,无论是营养还是保健都没有传说中的效果。退货吧,人家死活不答应;闹吧,没那个心力精力,也丢不起那个人,只好“打落门牙往肚里吞”。由此而言,7日内无理由退货,给购买保健品的老年人一个较为充裕的冷静思考期,赋予他们专属“后悔权”,相当于为他们的合法权益再上把保护锁。
好制度贵在执行到位。让“7日后悔权”、无理由退货落地生根,还要配套跟上、监管盯紧。比如,一个显见的事实是,那些搞坑老消费的无良商家,做的大多是“一锤子买卖”,玩的是“神龙见首不见尾”。他们不仅擅长“运动战”,常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让人摸不到辫梢,而且总“留一手”,销售时想方设法抹除交易痕迹,让人抓不住把柄。如果监管的“探头”不能定位他们的活动场所、弄清他们的活动轨迹、摸透他们的活动规律,即便那些被忽悠的老年人回家后醒悟过来跑去退货维权,对方恐怕早已溜之大吉。这方面,相关部门落实“网购后悔权”思路与做法值得借鉴。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购商品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换货,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随之制定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量身打造,明确职责,形成合力,让法律发挥了应有效果。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项法规的出台,其意义不仅在于织密公众合法权益的防护网,还在于增强人们对损害权益行为的免疫力。对五花八门的坑老保健品消费,监管要擦亮眼睛、精准打击,老人也应多加提防、理性消费。天上不会掉馅饼,碰到所谓的“内购会”“内部价”应格外当心,对无故套近乎、打亲情牌的行为要多些戒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