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伯林两种自由范式的提出及其超越
2018-12-25林建华王子宜
林建华 王子宜
[摘 要]以赛亚·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提出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划分主导了西方关于自由思想研究的理论格局。伯林自由观的两个主要“背叛者”是新罗马共和主义的代表斯金纳与佩迪特,他们从历史的角度重构了17世纪共和主义者的主张和利用政治哲学的方法从伯林理论的缺口处打造了“共和主义自由”的理论,从而推动了自由理论研究的深入与拓展。
[关键词]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共和主义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8)07-0023-05
以赛亚·伯林在1958年发表了《两种自由概念》的演讲,其中关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二分法不仅主导了此后数十年西方政治哲学关于自由思想研究的理论格局,而且引发了半个世纪以来试图深化乃至超越两种自由范式的努力,正是这些“后伯林的”论述极大地推进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1]
一、肇始于伯林的自由概念分歧
20世纪以来,对于自由问题的探讨,就像对正义问题的探讨没有能绕过罗尔斯的命题一样,伯林对贡斯当古代人与现代人的自由命题的发挥,即“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命题一直以来都是学者追随或批判的重要话题。事实上,一种理论过于简化或过于棱角分明就容易被人批判,如伯林的观点、哈耶克对自由的定义以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招致不同视角的批判。在检视了伯林的名篇《两种自由概念》之后,文章的开篇处不难发现,伯林似乎早就为日后的争论埋下了伏笔,即“个人自由和民主统治之间,没有什么必要的关联。‘谁统治我和‘政府干涉我多少这两个问题,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是完全不一样的问题。”[2]239-240伯林在这里最终阐明了他笔下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分殊的根本走向,“积极自由”的倡导者努力追求统治权的变更,而“消极自由”的追随者对“谁统治我”的问题并不是太关心,但这并不表明他们对权力的性质和归属漠然无视,他们更在乎的是在权力的运用上,对实施权力的强度在个人领域与社会领域之间划出一道边界,以避免公共权力或“社会权力”对个人领域造成干涉。诚如斯金纳和佩迪特所言,伯林所承续的是自霍布斯以来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的经典界定,即自由为强制(干涉)的阙如,伯林在演讲的开篇就点明了他的立场:“这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便是两种思想体系之间的公开战争,这两种思想体系为古老的政治中心问题,即:服从与强制问题,提出了互相冲突的不同答案。”[2]229可以说,伯林在这里已经留下了新罗马共和主义者对其进行批判的口实,既然个人自由的追随者不问乎权力的归属,既然个人自由的界定在于判断是否为干涉的阙如,“支配”这个命题显然并不是伯林考虑在内的主要内容。
在伯林的文本中不難发现,伯林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意识地对来自“共和主义”角度的批评作出回应的举措。“因此,斯宾诺莎才告诉我们说:‘儿童虽然受到强制,但他们却不是奴隶。,因为‘他们所服从的命令,是为了他们的利益而下的命令,而‘一个真正的共和国里的人民,不会是奴隶,因为这个共和国的共同利益里,就包含了他们自己的利益。”[2]262在新罗马主义者的视角下,个人自由与共同利益是息息相关的。这种典型的17世纪共和主义者的话语在斯金纳的考察中被证明在霍布斯对共和主义进行批判之后,竟然逐渐地消失了。遗憾的是,伯林并没有从强制与支配的角度来反驳斯宾诺莎,反而承续上文的“自我”概念,认为这些具有共和主义思维的理论家的观点都是在将“经验自我”力求与更高的“理性自我”相吻合,由此推导出这种话语模式与专制、极权主义具有不可避免的联系。在这里我们发现,伯林的论证依据与新罗马共和主义者的论据分道扬镳了。伯林在界定完积极自由的概念之后,便引入了“自我”的概念,最后伯林将这种“自我”化约为“自制”与“自我实现”,而伯林所批评的“积极自由”正是由一系列“自我实现”的冲动转化成的诸多积极自由的变体所组成的,由此转向了对理性主义引导下的追求“社会自由”带来的精英专家统治、对个人自由的抹杀的批判;新罗马共和主义者避开了伯林的道德哲学与弗洛伊德心理学的结合体,他们自由主义者认定的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的唯一关系——强制(干涉)之外找到了“支配”这一重要关系。新罗马共和主义从权力的主体间性出发,对如何摆脱任意性的专断权力对公民个人的支配作出了阐释,而从伯林的弗洛伊德心理学角度出发对其进行批驳的任务却落在了如查尔斯·泰勒等具有社群主义趋向的学者肩上。由此可见,伯林在一开始将个人自由与统治权的关系撇清之后,转而利用“自我”的概念,对社会自由与个人自由的关系进行论证,并从道德哲学的角度描述了对个人自由的追求如何转化为社会整体对“集体自由”的追求。而对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之于自由问题的影响,正是新罗马主义者斯金纳批判伯林自由观的起点之一。
二、伯林的背叛者们
伯林自由观的两个主要“背叛者”(批评者)也即新罗马共和主义的代表斯金纳与佩迪特,一个从历史的角度重构了17世纪共和主义者的主张,一个利用政治哲学的方法从伯林理论的缺口处打造了“共和主义自由”的理论。斯金纳通过吸收了查尔斯·泰勒的“Exercise Concept”之后,进一步批驳了消极自由理论视角下所认为的两个悖论,在视野上借助泰勒对自由理论除消极理论之外似乎有其他的理解方式的可能性,引出了他的共和主义传统脉络中的自由观;但此刻斯金纳坚持认为,借助古典共和传统,“我分解出的两个悖论实际上能够包含在一个一般的消极自由理论之中”。首先,斯金纳梳理出一条有别于古典自由主义传统的古典共和主义自由观的传统脉络:自由国家,即罗马道德哲学诸如李维、萨鲁斯特、西塞罗、文艺复兴的马基雅维利、英国共和主义者和18世纪法国反专制主义者等倡导的核心价值——德性。其次,斯金纳以马基雅维利作为主要的印证对象和文本依据来源,认为古典共和主义者的自由国家观念是一种政治机体论,即当且仅当不受外界强制才为自由,政治共同体的普遍意志选择并决定的目标。在此,斯金纳挖掘出古典共和主义的个人自由观念:个人自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可以免除任何因素的强制;在此,斯金纳为了照应他之前所言“我分解出的两个悖论实际上能够包含在一个一般的消极自由理论之中”,也就是他所化解出的另一种自由也属于消极自由的范围内,特意将其观点与古希腊自然主义和经院哲学的“积极理论”划清界限。再次,斯金纳对古典共和主义观念下的自由国家的本质作出定义:共和国,即一种宪政设计。紧接着,斯金纳分析了为何共和主义思潮在18世纪逐渐消退的原因。在亚当·斯密之后,“看不见的手”的理论促进了权利说的流行与古典共和观念的退潮;斯金纳又引入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悖论”认为法律限制自由,而斯金纳挖掘的共和主义传统认为法律保障自由,法律的强制并非对自由的否定反而促进自由使得公民免受奴役,以公民军和罗马宪法为例论证法律对公民的强制有助于保障公民自由。
相对于斯金纳来说,佩迪特关于个人自由的“支配”理论才真正触动了伯林的两种自由理论的根基。佩迪特认为“我这里所理解的支配典型地表现在主人与奴隶或主人与奴仆的关系上。”[3]28“第三种替代性的自由观将自由视为无支配,它要求没有人能够在一种专断的基础上——随心所欲地——干涉自由人的选择。”[3]353佩迪特在其文章《选择自由与行动自由》中明确地界分了传统意义上的消极自由注重的是“选择自由”,而新罗马共和主义注重的是“行动自由”,佩迪特的自由观注重的是公民的行动、德性与公民之间的社会资本联系。伯林在论述自由与无干涉的关系时,引用了霍布斯的名言,即自由是强制的阙如,法律是对自由的损害。佩迪特在吸收了斯金纳的历史主义的发掘成果之后得出结论,共和主义的传统观点得出了托马斯·阿奎那式的结论:法律成全自由——“因此,在共和主义传统中,自由被视为只能存在于良好法律体制下的一种地位。正如法律创造了统治者所享有的权威,法律也创造了公民共享的自由。”[3]47在这里,伯林与佩迪特在关于法律和自由关系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伯林是沿袭霍布斯以来传统自由主义者认定法律是对个人自由的干涉和限制的观念出发的,而佩迪特认为法律相对于个人自由而言,是一种保障手段。伯林的自由观涉及个人权利问题,而权利是从罗马法中产生出来的概念,权利的证成及保障最终要落实到法律层面,如果按照伯林的观点推论,个人自由赖以保障的工具性手段竟然也是个人自由受到威胁的来源之一,这种矛盾在佩迪特那里得到了解决,佩迪特将个人自由的威胁直接诉诸武断的支配权力的存在,一旦武断的支配权力存在,那么这种权力之下的法律也不能够成为个人自由的保障,只有根除这种支配权力,确立保障个人自由的法律,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否则,个人自由依然存在被随意干涉的风险。佩迪特将其归纳为宪政主义的条件:第一是法律帝国的条件;第二是分权的约束;第三是反多数至上的条件。佩迪特利用论辩式的民主程序对多数至上论带来的危险进行弥补,这种论辩式的民主一定是协商的、包容的和回应性的。[3]362对共和国产生的腐化问题,佩迪特通过对奖惩和筛选制度的设计,回应了这个古老的共和主义命题。最后,佩迪特着重阐述了他的公民理论。公民之间的信任、共识以及道德感,都承续自传统共和主义的核心命题。在这里,佩迪特与伯林的分歧显而易见,伯林在论证积极自由时,对以自治和自我实现为目的的个人转化为集体的自由伸张极为警惕;相反,佩迪特的新共和主义必须要在集体的范围内才能实现。
三、自由概念:可数或不可数
通过对伯林与新罗马共和主义自由观的梳理,不难发现这两种自由理论无论是从立论的角度还是论证的展开模式,都有所区别。自由一旦出场,被不同的语言界定为不同的概念,自由也就失却了其完美而永恒的概念,换言之,自由被限定了。语言既是连接存在与存在者的媒介,也是令概念出场为有条件的实存的手段。伯林将自由定义为干涉的阙如,而且严格将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的混淆概念区分开,“纵观伯林的自由观,不论是积极自由也好,消极自由也好,凡是涉及到自由变成了不自由的情况,他都怪罪于理性的运用”。[4]斯金纳从历史文献中寻找共和主义个人自由的来龙去脉,佩迪特借用“支配”的关系将自由限定为无支配,实际上都是将自由的元理念打破,下降为可感受到、可论说的形式。佩迪特曾借用物理学中小球自由运动的譬喻来解说共和主义自由观,那么不妨将自由的概念看做无限运动的光束,当这条光束穿过棱镜,折射出不同的光线,便是诸多学派所建构的关于自由的理论。无论再周密的论证和再丰富的论据,人类的眼光似乎也永远无法穿过这面棱镜去直视另一头无限延伸的光束。即使有人直视到了自由的光束,他也会因无法抵御其刺眼的光芒而失去探索的方向,就像我们直视阳光,眼前却一片漆黑一样。这意味着,对“真正”自由的发现,会带来理论上和现实上的危险后果。这种危险后果至少有两方面可言:
第一,如果坚持伯林的消极自由观的古典自由主义路径,最终走向的很可能是伯林自己所谓的“内心的碉堡”。伯林所述的消极自由,实际上是上承密尔的“群己权界论”,它意味着在最小限度内的个人自由必须予以保留。然而人类科技的发展意味着这种最小限度的自由的界限本身就在无意识中趋向于缩小。网络科技以及大数据的普及,意味着人类自身的种种“自由权利”的内涵在不断地发生改变,公民的行动自由与隐私本身随着地理定位科技的普及,正在被整合入一个数字化的体系当中,当公民试图抵抗外界带来的困扰因素时,未来人工智能的普及或许会实现对人脑与心灵的数字化操控,如果这种局面真的实现,伯林援引的“自我”概念都将不受主体控制,为了对抗科技的力量,人类只能一再依赖心灵的力量,逃避到更深入的“自我”之中。科技的高度发展以至于当人类主体的行动受到精密的操纵之后,人类唯一能赖以维系的能力或许只有心灵。尽管伯林将能力的阙如从无干涉的条件中剔除出去了,然而当科技发展超乎大多数人的生理能力的反抗底线之后,一群无能力追求个人消极自由的人将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当人们失去了选择自由的大部分选项时,唯一能做的除了行动还剩下什么?从这个角度来看,越是强调所谓的“消极自由”,就越容易将消极自由的界限向内移动,而某些多元论自由主义者试图在伯林本人零散、简短且缺乏准确性与连贯性的论述的基础上,替伯林重新建构出一套完备的理论体系,“从而在逻辑上将价值多元论和自由主义联系起来。”[5]
第二,新罗马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可以视为一种外向的自由观。它倡导“行动自由”,倡导公民的共识与民主论辩。在佩迪特的著作中,对不同群体利益公民的申辩权的重视可以说是对伯林自由观的一项重要补充。然而这种“向上”的自由观却不自觉地支持一种多元文化主义的意识。既然新罗马共和主义倡導以公民“集体利益”为出发点的模式,那么当集体自身分裂为多个集合的时候,不同利益之间的核心要素又难以妥协,共和主义者该做出如何的选择?另外,新罗马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实际上是一种极为危险的自由观,极端者甚至会蜕化到卢梭的“民粹共和主义”中。“或许就是尝试并确保普通民众,不管是个人还是群体,都能对政府既有一种创制权,也有一种修正权。”[3]383佩迪特自身的观点也存在着诸多矛盾之处,例如佩迪特声称“共和国就是一个必须遵循其公民的共同利益,如果国家没有满足这一要求,那么它只能算作是一个凌驾于其征税和强制的人民之上的主人。”[3]378随后佩迪特又论证道“腐败国家是这样一种国家,其推进的所谓共同利益仅仅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那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并不必然是大多数人的利益。”[3]379如果按照这种说法的严格模式和人类社会的倾向于私欲的特点来分析,一旦国家政权出现了少数统治多数、多数统治少数和少数人获取较大利益的时候,国家的合法性也就会不断地更替,作为个人自由的伸张者的公民就要不断地奋起反抗腐败并试图恢复共和体制,而“符合全体公民的利益”与“大多数公民的利益”自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说法。这种“每个公民”所保有的创制权和修正权,实际上是一种没有上限的权力。佩迪特自身也未能对“集体利益”作出严格的界定。西方国家的移民问题、堕胎问题以及少数族群的权利争取问题,都可以借用共和主义理论中切合多元文化主义的因素来得以呼吁,而一旦这种观念以宪法或法律为保障,其对现实政治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可见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的开篇所言“人类诸多目的与活动,不会自动地趋于和谐。”[2]232的观点也不无道理。“现代社会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关于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力的关系问题。一切关于社会的理论本质上都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方案”。[6]
四、简要结论:自由问题的轻与重
如果说自由有轻重之分的话,那么伯林上承的传统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可以说是向着较“轻”的一端发展。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批评了“比较晚近的学说”产生之前的共和主义传统以及以启蒙运动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唯理主义哲学对自由观的影响。在剔除了这些容易轉向“自我实现”的社会自由因素之后,伯林找到了他认为是最低限度的自由的定义。“在伯林看来,消极自由概念不仅与强制和奴役等概念相关联,也与一定的个人生活空间和范围相联”。[7]伯林的观点不妨可以看做是对浪漫主义的一种反叛,它的一切因素都是现代的,可以说是从古典时代的重负中,由霍布斯开始逐渐解脱出来的一种自由观。而以斯金纳和佩迪特为代表的新罗马共和主义则是“重”的一端。受阿伦特、波考克等人的影响,古典城邦时代的公民理论、罗马的共和传统以及17世纪英国的共和主义宪政观在他们的建构中重新复活。尽管这两位学者是在自由主义的学术和社会环境中滋养起来的,然而他们建构的理论却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他们也极力用“公共利益”来试图洗脱在西方主流话语体系下对“集体主义”的拒斥,调和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由于伯林两种自由概念的影响力以及冷战话语影响力的遗留,斯金纳与佩迪特的理论相对来说还是偏向自由主义传统的,其宪政设计、民主论辩以及法律帝国的设想,或多或少也都借鉴了自由主义传统的核心要素。如果说新罗马共和主义的另一个传统还没有得到二者的发掘的话,那一定是美国的共和主义。这项工作已经由波考克、伍德、斯托林等人逐步完善,论辩民主的场景,在美国立国时代对宪法的讨论中已经有了初步的现实展示,宪政设计的方式又以美国最为典型,托克维尔的著作中对美国公民性以及乡镇公共精神的考察,都暗示着,这种共和主义的历史和现实依据,在早期美国社会中都切实地存在着。斯金纳在讨论英国新罗马共和主义的时候间或提到了美国革命时代的共和主义诉求,托马斯·潘恩著作被斯金纳反复印证,似乎都表明,在英伦三岛另一端的美洲大陆的共和主义场域,更值得我们去关注。
参考文献:
[1]刘训练.“两种自由概念”探微[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5).
[2]以赛亚·伯林.陈晓林.自由四论[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
[3]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4]邓晓芒.伯林自由观批判[J],社会科学论坛.2005,?穴10?雪.
[5]何恬.伯林难题及其解答[J].国外社会科学,2014,(4).
[6]鲁品越.伯林两种自由观与当代民主形态[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6).
[7]吕琦.认同的重量—伯林自由思想探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4,(4).
责任编辑 张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