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住房发展与教训
2018-12-25几言
文/几言
作为世界上第二大发展中国家,印度近些年经济增长有所加速,甚至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称为“奔跑的大象”。在经济发展加速的过程中,城市化和工业化引起城市人口快速增加,必然产生城市住房问题。通过简要回顾印度自独立以来的主要住房政策,既可以扩展对印度经济社会发展的了解,又可以加深对发展中国家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所遇挑战的认识。
一、印度住房发展遇到的主要挑战
印度总人口为13.39亿(2017年),城市化率为32.8%。城市人口分布于7933个城市,其中有53个城市的人口超过100万人,另有3个特大城市(大孟买地区、德里和加尔各答)。在人口的空间分布上,自1980年以来的三十多年里,大城市的人口占比从26%上升至42.6%,而其他城市的人口占比一直在下降。因此,印度城市住房问题主要表现为大城市的住房短缺以及房价过高。
1.印度城市的住房短缺问题较严重。印度计划委员会(the Planning Commission)估计2012年城市地区的住房短缺量为1878万套。问题在于,随着城市化进程有所加快,住房短缺规模仍然在不断增加。根据印度国家建筑组织(the National Building Organization)的统计,1971年印度所有城市的住房短缺数量是300万套,1981年短缺700万套,1991年增加至820万套,2001年进一步上升至890万套。
对于住房短缺问题,有研究者认为印度官方的判断过于乐观。比如,Tiwari和Parikh(2012)估计,印度总的住房短缺量接近5100万套,而假如需要翻建那些临时性的房屋,那么还需要增加1.13亿套住房。这意味着,21%的家庭迫切需要住房,另外有46%的家庭居住条件不达标,因而共有67%的印度城市家庭需要体面的住房。除此之外,居民家庭难以获得基本服务(电、水和卫生设施)大幅增加了提供体面住房的难度。令人惊奇的是,印度独立以后经过七十多年的规划和政策设计,总共还有53%的家庭在其住房中不能获得饮用水,有53%的家庭没有卫生间,33%的家庭没有通电。
2.城市居民的“拥挤系数”较高。在印度的住房统计和研究中,经常使用“拥挤系数”(congestion factor)指标。该系数主要针对已婚夫妇没有单独房间,以及一对夫妇需要与至少一名年龄在10岁及以上的家庭成员合居一室的现象。根据Tiwari和Parikh(2012)估计,印度农村和城市的“拥挤系数”分别为6.5%和19.1%。通常情况下,人口较多且收入较少的家庭会被迫忍受拥挤的居住环境,一个房间要由2—3名使用者共用(一套住房的平均规模是两室,而一个家庭的平均规模是4.9人)。
3.城市居民在住房支出方面普遍压力较大。在住房的可负担方面,印度住房与城市减贫部(the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 Poverty Alleviation)从收入水平、住房套型面积、住房消费支出的占比这三个维度,根据不同群体的收入情况制定了一些可负担性标准。比如,家庭月收入在7301卢比至14500卢比之间的中等收入群体,可负担的住房面积是61—112平方米,每月租金或房贷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重为30%—40%,而房价与家庭年收入之比为5。但实际上,2013年该群体每月租金或房贷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重为49%,房价与家庭年收入之比为14。对于家庭月收入为3301—7300卢比的低收入家庭而言,情况则更加糟糕。根据印度官方的标准,这部分群体可负担的住房面积是28—60平方米,每月租金或房贷支出占家庭月收入的比重为30%,房价与家庭年收入之比为4,但实际情况是,他们每月租金或房贷支出占家庭月收入的比重高达98%,房价与家庭年收入之比为28。
二、不同时期主要的住房政策
自独立以后,印度的决策者在住房问题上一直纠结于两个问题:第一,住房是经济中的生产性部门还是消费性部门;第二,住房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物品。不同时期的执政者对这两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使得住房政策的连贯性较差。而且,由于认识不统一,大多数政策由各部门或各地方政府自行选择推行,印度在21世纪之前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住房政策。
根据印度政治变迁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将独立以来七十多年的住房发展历史划分为四个阶段:独立初期(1947年—1964年);绿色革命时期(1965年—1990年);经济私有化时期(1991年—2000年);经济全球化时期(2001年以后)。
(一)独立初期(1947年—1964年)
1.对住房问题的认识。这一时期,印度主要聚焦于促进工业活动以及生产资本产品,而住房供应被认为是消耗资本的活动,不能保证获得任何直接的经济回报。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思路也体现在现代印度的宪法构建上——印度没有将居住权列入宪法权利之中。结果,住房既不是相关政策和发展计划关注的优先领域,也没有成为政府的宪法义务。
但是,随着产业工人队伍不断壮大,城市住房矛盾日益激化。于是,当时一些工厂企业主利用自有土地或者租用住房提供工人宿舍,以满足产业工人的居住需求。除了此类相对正规的住房安排外,还在私有和公共土地上出现了未经批准的寮屋定居点(squatter settlements)和棚户区(shanties),这些地方成了众多城市新移民的第一个落脚点。正规和非正规住房的共同点在于,建筑质量都很糟糕,都缺乏基本的基础设施,如饮用水和卫生设施。资源有限的企业主难以满足产业工人对宿舍的需求,于是他们开始提出由政府承担为产业工人提供住房的责任。
2.主要政策。
(1)建立起住房管理的制度框架。中央政府在各个区域设立住房委员会(state housing boards),强制要求建造用于向公众分配的住房;中央政府的“工程、住房与供给部”(the Ministry of Works, Housing and Supply,即现在的住房与城市减贫部)负责城市扶贫、住房和就业方面的方案;中央公共工程部(the Central Public Works Department)负责推进由中央资助的所有民用工程;国家建筑组织的任务是技术转让、试验、开发以及住房统计数据的发布;城乡规划组织(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Organization),作为城市发展部(the Ministry of Urban Development)的技术支撑,负责准备德里及周边区域的总体规划,并对钢铁城镇(steel towns)、河流工程等项目开发提供咨询。在重视降低住房供应成本的同时,国家建筑组织还负责开发出低成本的住房设计方案,并建议通过合理选择建筑材料以及高效利用劳动力等方式降低成本。
(2)在地方层面设立住房公司。1957年,为了简化住房融资的手续,工程、住房与供给部建议在各邦设立住房公司(state housing corporations),其职责是向中央政府给予相应补贴的住房项目提供债务融资。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因为中央政府的政策立场从向个人提供补助转向协助各邦和地方政府,毕竟地方政府更了解当地的具体情形。
(3)扩大租金管制的适用区域。由于一方面城市人口在增加,另一方面作为主要供应者的私营建筑企业却因为建筑材料匮乏且价格昂贵而放缓了新房建设速度,于是对存量住房施加了很大压力,使得租金飞涨。作为一项临时性的应对措施,印度政府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出台的《租金管制法》(the Rent Control Act)扩展至全国所有的大城市,而在这之前只有孟买在1918年之后实施了该法。不过,租金管制进一步限制了印度各城市出租住房的供应。
(4)向产业工人和公共部门雇员提供住房补贴。1949年制定的《产业工人住房方案》(the Industrial Housing Scheme)向私有企业主提供补贴,用于建设工人宿舍,租金不能超过工人收入的10%。后来,公共部门雇员也参照实施该法案。但是,当公共部门雇员不能获得住房而只能到私人市场租赁住房时,他们获得的租赁补助也是只相当于其收入的10%,但随着租金快速上涨,这些补贴很快就不够了。
3.主要效果。这一时期的政策为印度的住房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缺乏一种连贯性的住房政策,主要通过各种零散方案提供的住房以面向各种收入水平的群体和不同特征的人群,缺乏指向性和连续性,使得政策效果不佳。另外,无论是所谓低成本建造住房的方案,还是租金管制措施,事实上都降低了私营部门供应住房的激励水平,使得住房问题没有得到多大缓解。
(二)绿色革命时期(1965年—1990年)
1.对住房问题的认识。这一时期,政府对经济的管制和约束有所加强,尤其是在1975年到1977年的两年间强行实施了经济紧急条例,严格监管工业生产、银行贷款和外国投资等经济活动。在住房领域,政府逐渐形成了更加积极有为的立场,认为政府应该采取相应措施促进住房问题的缓解。但在具体方式上,政府逐渐从直接提供住房的角色转变为资源调配者。
2.主要政策。
(1)调整治理贫民窟的政策。1972年的“城市贫民窟环境改善计划”(the Environmental Improvement of Urban Slums Scheme)和1980年的“地块与服务计划”(the Sites and Services Scheme),使贫民窟治理范式从“通过补贴对现有贫民窟进行再开发”转向“就地提升并改善贫民窟居民的生活条件”或“提供土地和基础设施,让贫民能以此为基础建设自己的家园”。这种转变对提升贫民窟居住条件带来了一些积极效果,使贫民对于在居住区做出投资有一种清晰的认识。有研究者指出,这有助于“避免重新安置”以及“保护他们获得维持生计的途径和其他必要的社会基础设施”。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保障贫民的合作结构,这其中政府负责提供产权、地块和基本基础设施服务,而贫民负责建设和改善自己的住房。
(2)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了改变政府作为住房建设资金唯一供给方的局面,印度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设立了几家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以后住房金融部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些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包括“住房和城市开发公司”(the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Corporation)、“住房开发金融公司”(the Housing Development Finance Corporation)和“国家住房银行”(the National Housing Bank),都是将储蓄和其他资源归集用于住房投资。对于金融资源匮乏的问题,从需求和供应两端同时施策,尤其是面向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群体,既向家庭提供住房贷款,又向开发企业提供建设融资。国有企业“住房和城市开发公司”的法定职责就是与政府机构一起扶持并促进住房和城市开发项目,主要方式是向住房委员会的地块、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建设业务提供融资支持。根据其社会责任,该公司至少需要将55%的信贷提供给经济弱势群体和低收入家庭。
“住房开发金融公司”是作为私营实体而设立的,主要根据市场原则向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家庭提供分期贷款。该公司的成功导致涌现出若干家住房金融公司,或者是私营企业,或者是与政府、银行及保险公司合作设立的公司。20世纪80年代的一桩重要事件是1987年成立“国家住房银行”,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一个稳健且高效的住房金融体系,将正规部门的资源引导至住房金融中。
(3)增加地方政府的责任。向低收入群体和经济弱势群体提供住房的责任由中央政府下放给各邦政府及其住房委员会,也给这些住房建设的融资方式带来了变化。由于许多补贴定向用于基础设施和卫生设施,因而收回成本成为这些方案的一项关键内容。居民被鼓励对其住房进行投资(Wadhwa,1988),对补贴的依赖度逐渐下降,然后一些方案的设计要求也更加符合受益者的可支付水平。“住房和城市开发公司”向各个邦政府提供贷款,与各邦的自有资金一起为这些方案提供融资。此外,还有另一种机制创新,即面向高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住房补助金可以相互调配。
3.主要效果。这一时期最大的贡献在于住房金融部门,因为住房金融市场发展带来了很多积极的效应,尤其是对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家庭购房提供了较大支持。但是,这一时期在改善住房条件方面进展不大。贫民窟清理方案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都在推进,而受影响的居民都被安置在城市边缘区域。由于这些住房没有满足受影响居民的需求,它们最终还是落入高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家庭手中。虽然在政策中体现出一种整合的思路,但是它仍然没有取得成效,这是因为相关方案是碎片化的,目标相互重叠,而且往往由缺乏协调的不同部门去管理。消除城市贫困的方案与其他相关方案仍然缺乏关联,使其有效性受到影响。虽然另外还有一些方案,但是这些方案的内容和执行机制经常变动。在设计和实施相关方案时,社区的参与仍是微不足道的。
(三)经济私有化时期(1991年—2000年)
1.对住房问题的认识。一系列因素使20世纪90年代的政策实施中心转向了城市,这些因素包括:在解决城市日益恶化的居住条件方面进展缓慢;城市化趋势不断推进;可负担问题日益加剧;城市中心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明显;人们逐渐认可了对于城市中心区域应该采取一种不同于农村的管理和政策路径的观念。这一时期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住房领域市基本服务计划进行整合,由此形成了“面向贫民的城市基本服务”(Urban Basic Services for the Poor)方案,聚焦于卫生和教育领域,而且认识到安全的使用权以及在住房方面设计出能收回成本的机制对于该方案长期可持续至关重要。1997年发布了针对提升贫民窟居住条件的“全国贫民窟开发方案”(the National Slum Development Program),由中央和各邦政府提供资金支持。为了解决以前相关方案存在的碎片化问题,将相关措施合并为一项“全国贫民窟开发方案”(the National作为推动者的角色,就像1988年全国住房政策中提出的一样,而不像以前那样只是住房和服务用地的直接供应者。印度建立了一个私营部门有效参与的法制和金融框架,同时也认识到,仅仅靠市场难以解决住房问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于是政府的政策重心开始聚焦收入低于贫困线的家庭、妇女为户主的家庭,以及列入计划的种姓和部落。这些家庭需要政府的直接干预和补贴。
2.主要政策。
(1)改善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将城市贫民窟环境改善方案与城Slum Development Program),鼓励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和私营部门的参与。
(2)推进住房金融发展。对住房金融提供的财政激励措施包括:建造小户型住房可免缴所得税;对任何作为高速公路项目组成部分的住房工程免税;住房贷款达到一定限额后可以在税收中抵扣利息;如果住宅物业在出售前持有3年以上可免所得税;如果资本收益投资于住宅物业或其他指定资产也可免所得税;对住房金融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向购买住房的贫困家庭直接提供补贴。
监管部门发布的指南要求国内列入计划的银行和外国银行至少分别将其净银行信贷的40%和32%投向优先领域,其中包括住房领域。为了增强城市地方部门的融资能力,鼓励上述银行机构通过发行债券或开展公私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合作去资本市场融资。
(3)发布住房建设计划。1998年发布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即“两百万住房计划”(the Two Million Housing Programme)。该计划打算利用来自住房和城市开发公司以及其他住房金融机构的资金每年建设200万套住房。
3.主要效果。这一时期在深化住房金融市场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这对中等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实现住房自有具有积极影响,但是,在土地管理方面的监管框架建设上成效不大。而且,城市贫民仍然较难获得正规融资,因为获得这些融资需要清晰的房屋产权、由地方机构批准房屋建设计划以及每月稳定的收入流水。
(四)经济全球化时期(2001年以后)
1.对住房问题的认识。2000年以后经济全球化的宏观经济环境巩固了城市的中心地位,全球的关注点也从国家竞争力转向了城市的竞争力。对于城市住房问题,印度政府越来越重视,并将其视为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领域。
2.主要政策。
(1)推进城市更新。2002年发布了“尼赫鲁全国城市更新计划”(Jawaharlal Nehru Urban Renewal Mission),更加聚焦城市的资本投资和城市改革。由于原有法律规定扭曲了土地和住房市场的运行,因此该计划拟通过修改法律突破阻碍城市发展的一些瓶颈, 使产权制度更加正规化,并在地方层面健全有效的治理结构。该计划还打算改革房产税体系,合理分配服务业关税以增强地方政府的财力,促进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该计划还被授权废除《城市土地(总额控制与管制)法》[the Urban Land (Ceiling and Regulation)],后者将一批土地锁定在法律诉讼中,阻碍了住房供应。
(2)住房工程与全民住房计划。2011年发布了一个针对贫民窟居民和城市贫民的重要方案,即“拉吉夫城市住房工程”(Rajiv Awas Yojana)。该方案在2011年至2013年是筹备阶段,实施时期为2013年至2022年。该方案的目标是将现有的贫民窟纳入正规体系,使之能享有基础服务设施,从而建立制度性和市场化机制以应对土地和住房方面的短期问题。该方案是一个与改革相关联的贫民窟再开发方案,也是一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能获得中央政府的资助。“拉吉夫城市住房工程”所推行的改革包括为贫民窟居民提供安全的使用权保护,调整有关城市住房的租赁和租金管制法律,审查并修正管理城市规划、开发结构和体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以满足城市化的需要。该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供应社会租赁住房(social rental housing);在城郊接合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affordable housing);与私营企业合作推进贫民窟居民的重新安置工作。尽管该方案的框架很好,但是在地方工作部门和相关城市中没有得到良好反响。
2015年6月,“拉吉夫城市住房工程”被“全民(城市)住房计划”[Housing for All (Urban) Mission]所取代。根据该计划,中央政府将通过各邦和联合属地在贫民窟居民就地安置方面向城市地方部门及其他执行机构提供补助,具体方式包括让私营部门参与从而将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向经济弱势群体和低收入家庭贷款购房提供利率补贴,中央政府向各邦和城市地方部门联合私营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提供融资扶持,并向受益群体个体建房以及经济弱势群体修缮住房提供补贴。
3.主要效果。“尼赫鲁全国城市更新计划”的结果及其评价较为复杂,而且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在可持续性方面受到了质疑。该方案仍是碎片化的,其中不同部分的内容由中央政府的不同部门管理,地方层面的执行也是各自为政。这些方案在设计、规划和执行等环节都缺乏社区参与。根据印度住房与城市减贫部对“拉吉夫城市住房工程”的统计,在2013年至2015年之间,总共批准了11.78万套住房建设,只完成了3378套。“全民(城市)住房计划”的目标是取代“拉吉夫城市住房工程”,在2022年彻底解决住房短缺问题。但是,中央政府在2015年至2016年对该方案分配的初步预算额为400亿卢比(约合人民币38亿元),这数额太少,不足以产生任何显著影响。
三、印度住房发展的教训
独立以来,印度虽然制定了许多住房政策和方案,但是由于住房在印度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私人事务,这些方案没有得到足够资源的支持,因而相关政策在促进住房发展方面的效果较为有限。以下概括了一些教训,有助于思考发展中大国如何推进住房发展的相关问题。
1.在宪法中明确住房权利。虽然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在印度持续不断,但将住房作为一项可执行的权利的表述仍然是模糊的。根据印度宪法,住房不在中央政府或邦政府的法定义务之列。虽然当前的印度宪法列出了一些相关表述,如“经济和社会规划”及“劳动者的福利”,但住房并没有被清晰地纳入基本物品之列。呈交给印度最高法院第一例也是最重要的住房权利案件,是1985年7月10日的“奥尔加泰利斯和奥利斯诉孟买市政当局”(Olga Tellis & Ors versus Bombay Municipal Corporation)。该诉状第一次提出生活权和居住权是《保护生命和人身自由基本权利》(the Fundamental Right to Protection of Life and Personal Liberty)的重要内容。印度最高法院裁定,只有在为贫民窟居民和街头露宿者安排其他住宿地以后,才能强行驱逐他们。该案件之后,一大批案件在20世纪90年代交由最高法院裁定,但是这些案件都没有促使将住房纳入可执行的权利之列。住房在宪法中的地位不够明确,使得住房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非常“弱势”,这对改善全国的住房状况毫无帮助,因为各级政府没有法定义务供应可负担得起的住房。
2.梳理土地权利体系。征收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制约因素之一就是脆弱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该制度已经落后于发展形势。印度没有采用托伦斯产权体系(the Torrens Title System)对所有权进行登记,而现有体系又被不透明的补偿性交易所损害,这些交易在法院遇到了挑战。政府最近为解决该问题做出了一些努力。《担保性土地所有权法案》(the Guaranteed Land Titling Bill)确保了印度城市地区土地所有权的安全,是对住房市场具有深远影响的一部法律,而近些年来大部分经济活动就是在住房市场中发生的。由于在经济发展中不能很好地理解“担保性土地所有权”的重要性,中央政府在推进改革时提出了一个选项,要通过“尼赫鲁全国城市更新计划”获得中央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资金支持,就必须实施该法案,由此促使各邦(印度政府体系中的第二层级)采取行动。不过,这种推动力还比较微弱,目前只有少数几个邦实施了该法案。将住房纳入法定权利之列会使各级政府承担起动员适当资源为低收入群体供应住房的义务。当然,没有救济的权利意义不大,需要形成适当的机制来促成该权利的实现。
3.为保障性住房方案配置适足的金融资源。旨在改善贫民窟居住条件和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大部分方案都没有取得较好成效,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这些方案缺乏足够资源的支撑。将向经济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的责任下放给城市政府和其他城市机构的同时,却没有将金融资源同步下放,使得这些方案的实施更加缺乏资源支撑。建设经济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要政府参与,要么是公共租赁住房,要么是公共产权住房(public ownership housing)。除了各政府机构通过前面讨论到的一些方案向其雇员提供很少一部分租赁住房外,印度基本上不存在公共住房。由于私人出租住房市场也很不发达,因而非常需要政府通过各种方式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包括政府自己建造,或通过公私伙伴关系引导需求或供应补贴的流向,以激励建设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城市政府和其他城市机构都需要在融资方面得以强化,使之能承担起实施这些方案的责任。印度“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提出了有关加强城市政府融资能力的一些设想,比如形成适当的税收和非税收收入来源,吸引私人资本投资,以及将土地进行货币化处置。
4.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土地。除了前面讨论到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外,征收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工程也是各种住房方案所面临的一种主要约束。印度大部分土地都是私有的,因而由公共机构进行征收会面临一系列挑战。在2013年之前,几乎不可能利用强制购买权力征收私有土地用于住房工程,因为住房不被认为是一种公共物品。但在2014年引入新的土地征收法案后,强制征收私有土地用于公共住房建设成为可能,尽管成本比较高。土地成本高,尤其是在城市地区,进一步限制了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而且,城市范围内的可用土地极少,即便有可用土地,也可能不符合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要求。因此,保障性住房的大部分用地都靠近工业走廊或在城乡接合部的偏远地区。但是,这些区位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居民都不太适合,因为他们通常都依赖公共交通。虽然2007年的《国家住房和人居政策》(the National Housing and Habitat Policy)规定,为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建设预留开发面积的20%—25%,但是进展缓慢,而且仅限于大城市边缘地区的开发项目。城市工作机构以及各类开发机构应该承担起供应土地的责任,尤其是在城市内部。如果不能在城市内部供应土地,这些机构应该“创造出”新增用地,具体方式包括对基础设施走廊的扩展进行投资,开发出一些可用土地供住房开发企业购买。
5.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能力已经阻碍了一些住房方案的实施。如果说印度第74项宪法修正案对地方政府而言是改变游戏规则,那么下一项宪法修正案就应该针对地方政府的治理问题。第74项宪法修正案没有涉及的两大领域是下放金融(资源)和更清晰的治理机制。除非城市的地方管理机构被给予资金以履行其职能,否则地方治理仍将由各邦政府决定。印度的智库机构建议中央政府直接将金融资源下发给城市的地方管理机构。这可能是在治理方面解决多种问题的一种手段,这些问题包括资金转移的可预见性、更好的资金杠杆以及放松邦政府对城市工作机构的控制。立法改革的第二个领域是区域治理。尽管第74项宪法修正案提出需要设立大都市或区域性的规划委员会,但是这些设想目前还停留在纸面上。明确区域性机构的功能,并为它们提供法定支持,推动区域转型,有助于消除区域发展的模糊性。
6.打破市场隔离局面。印度住房市场面对的一个难题是,一方面存在巨大的短缺,而另一方面,2011年普查报告显示,有8%的住房处于空置状态。虽然大多数大城市都要应对贫民窟问题,但同时也存在新建住房或者未售或者空置造成的库存问题。出现此种问题的原因在于,印度的开发企业只面向中高收入和高收入家庭供应住房。使用“黑钱”(black money)购买房地产也是印度当前普遍的做法。政府最近出台法规限制使用“黑钱”购买房地产,将抑制投资者对豪华住房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