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基本概念的分析与比较
2018-12-24赵丽楠徐静柳宋慈邢梦宇
赵丽楠 徐静柳 宋慈 邢梦宇
摘 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隐私逐渐得到发展。但是对网络隐私定义的研究非常薄弱。它与传统的隐私权和现代信息的隐私权有关。大量隐私的泄露使得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大数据的概念,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刑法的保护将不可避免地受到重视。
关键词 大数据 网络隐私 现代信息
作者简介:赵丽楠,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徐静柳、宋慈、邢梦宇,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18
“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网络技术的发展加速了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增强了应用的普遍性。与此同时,计算机技术将发生重大变化。大数据处理技术正在一步步走向成熟。从大规模数据中提取有价值信息的能力也在增加。因此,这正步入大数据时代。如此的条件,也就由此发生了既想享受大数据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又想保持在网络空间中使自己的隐私问题、事件不被大家知悉和传播的矛盾。但到底什么是大数据时代,而大数据时代背后繁衍而生的网络隐私权又将如何准确的定义,仍是目前有很大空间的研究领域。
一、大数据时代概念的定义及应用
现在,学者们关于大数据时代的概念各抒己见。不同学科背景的人,不同领域的人对于大数据概念的理解就会不同。
根据维基百科给出的定义,大数据指的是涉及的数据量巨大,无法通过目前的主流软件工具定义。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管理、处理和组织成为有助于公司业务决策做出更积极决策的信息。
IDC ( 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2011 ) 对大数据概念的描述为:大数据是一个似乎不清楚的大动态过程;但事实上,大数据并不是一件新鲜事,尽管它的确实已成为主流并引起广泛关注;大数据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一个跨越许多IT界限的动态活动。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如格雷布林克 ( Grobelink. M)( 2012)、鲍里斯埃韦尔松( Boris Evelson)(2012)等虽未给出大数据的具体定义,但是他们概括了大数据的3 V、4 V、5 V等特点。
从上述的几种定义中看出,对大数据的定义之所以会各抒己见,是因为“大数据”涉及的内容过于庞大。如果将大数据视为名词,则大数据是数据研究的对象。如果当做一个形容词来讲,它体现的是数据在现代科技条件下的特征。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引领着技术的进步,数据引领着商业和技术革命。大数据中的数据包括用户在线浏览的信息,社交网络上的用户信息和评论。公民的个人信息,主要是被政府部门和一些商业部门收集。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数据的保存必然是“数字化”的形式。一旦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数字化保存也就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自身的控制权,难以做到全面的保护。享有个人信息的主体也根本无法阻止甚至是控制为获得高额利润的商业组织泄露已经掌握的个人信息。
因此,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权的问题是我们不能逾越的一个话题,倘若大数据使用得当,在发挥其本身价值的同时又能带来创新,就是我们解决策略的强有力“武器”;倘若大数据不能合理得当的运用,那必然也会衍生出一系列隐私泄露问题,轻则侵犯个人隐私权,但在更大程度上,它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甚至危及人们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
对大数据的概念理解不同,但我们进入大数据时代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在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将不可避免地需要得到认真对待。无论是将大数据的定义在形容词还是在名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都是不能缺少的环節,怎样去保护就要结合在不同背景下的定义来作为基础,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研究现状
在20世纪90年代,一些西方国家开始研究,但中国开始研究的时间相对较晚。但是至今为止也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大部分都是由国外的研究成果传入我国,与我国的发展状况相适应所取得。如何定义网络隐私是网络隐私研究的指南针,其定义对网络隐私保护的研究有直接影响。
目前为止,对于网络隐私权应当如何定义,学者们结合我国实际和国外成果,大致可将对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分为两类:
(一)广义角度下的网络隐私权
隐私的内容一直都是在发生变化的,从传统的隐私权到现代隐私权再到如今的网络隐私权都是一步步发展而来的,因此,从最广泛的角度界定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互联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区域和个人信息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通知,收集,剥削和披露的人格权;它还包括不允许重印,下载和传播他们所知道的其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的第三方。
(二)狭义角度下的网络隐私权
狭义的角度理解又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网络隐私的内容包括传统隐私中包含的个人信息的单方面内容。网络隐私只表示在不通知网络用户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在线数据收集者不得将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的特定目的;第二类是,网络隐私权是利用现代先进技术把传统隐私权中所包含的内容加以利用,以此通过特殊的方式侵害隐私权而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网络隐私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是指利用特殊方法侵犯他人隐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三、网络隐私权概念的构建
(一)网络隐私的内容应包括个人信息和在线活动
个人信息的构成通常由生活和工作两个方面组成。生活信息,包括:个人或家庭成员和会员信息,个人或家庭财产信息,个人或家庭成长信息等;个人或家庭成员和成员信息是整个家庭的关系,例如:本人在家庭中的关系,与本人有关的家庭成员。个人或家庭财产信息即不动产、金融性资产、保险、债权和债务、其他投资等。个人或家庭收入和支出信息通常是指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收入和支出。个人成长信息包括个人成长经历信息,儿童成长和教育信息,合作伙伴信息等。
工作信息包括:目标管理,职业规划,工作任务,时间表,新闻通讯,电子邮件,工作日记,纸质和电子文档。如:在交易执行期间,可以记录和处理工作任务,首先调度任务和生成的信息,并记录和分析结果;时间表通常以日历格式最方便地呈现,以阐明每日时间表和任务主题;通信信息是指工作所需的客户,供应商和联系人的信息管理。
在线活动主要指在线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记录,包括已查看的网站和网页,已查看的广告,已下载的内容等。还可以通过跟踪网络用户的在线活动来分析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
(二)网络隐私应包括互联网隐私人身私权和互联网隐私财产权
互联网的个人隐私权包括对收集网络个人信息的同意。网站原则上征得同意的基础上才可以对个人数据进行收集、利用等工作。如果未获得用户同意,则无法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互联网的隐私还包括在网络环境中请求个人信息安全的权利,无论是故意披露还是盗窃信息。或者由于技术缺陷,操作不当,信息或数据泄漏或丢失,或通过特殊方式恶意篡改和删除信息,都会严重影响到个人信息的正常使用和保护,因此在复杂网络环境下对个人信息的安全请求权对于信息泄露之后的救济是非常必要的。
网络隐私权主要是收集网络个人信息数据的主体。该前提是向隐私所有者提供服务或提供其他利益以换取在网络上为自己的目的使用个人信息。信息的使用以采取一定的方式对权利的主体予以通知,双方在对各自的利益获取方面达成一致。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避免因追求高额利益而泄露大量个人信息事件的发生,而且还能在一定条件下促进市场的公平发展,创造商业价值。在此条件下,如果是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致使信息的泄露,将会对权利主体进行赔偿。
四、网络隐私权和其他类似概念的辨析和比较
(一)现代信息隐私和网络隐私
网络中公民的个人信息以数据和数字化的形式表达,从而成为网络的隐私。与现代信息隐私权的关系是包含和包容关系,网络隐私中的内容包含在现代信息隐私权的内容中;另一方面,在线隐私表现形式独特,与一般个人信息的泄露具有不同的特征和表现。
个人信息泄露的方式大多数是通过在网上购物或者申请某些服务的需要填写一些基本信息而被泄露。由于传播方式的限制,传播社会的传播程度和影响程度是有限的,可以通过某些措施加以弥补。然而,在线隐私的泄露是在在线用户自愿披露个人信息之后,商家使用特殊方法来跟踪和记录网络用户的个人数据并进行在线旅行而消费者不知道他们。网络显示一些特殊功能,一旦将信息放置在网络上,就会使信息失控,信息泄漏的后果是不可预测的。
(二)被遗忘权与网络隐私权
被遗忘的权利,也称为删除权,是对过去不再发生的事件保持沉默的权利。有关被遗忘权的辩论最近在欧洲得到恢复,问题是互联网用户是否有权清除存储在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作为个人身份权利的一部分,与重塑自我的能力密切相关,有第二次重新开始并向世界展现新的身份。在个人信息被收集并存儲在互联网时代之后,信息主体基本上失去对其信息的控制。这导致人格权侵犯的可能性增加,以及未来使用信息时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创设被遗忘权,实质是对信息主体有权对自己可能被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收回,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网络隐私权是体现出个人信息已经被数字化存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才有被遗忘权实施的可能,是其赖以维系的基础。被遗忘权的性质是个人身份的权利。但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这一项权利的规定,被遗忘权也仅仅是在欧盟国家的法律框架下存在,并且中国早期对网络隐私权的补救措施也尚未完善。
(三)数据权与网络隐私权
在国外的研究资料中,“数据权”的概念指出其是信息社会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是对事故可以公开有权自主决定的权利。数据的权利是公开的,也就是说,公民可以要求在法律框架下披露并能够使用涉及自身利益的数据的权利。数据的公开是在强调公民有权利公开涉及自身利益数据并被利用,它的优点是公民可以决定对自身数据的公开和利用,因此不仅可以创造出新的商业模式和就业机会,也能够对经济的发展带来好处。网络隐私权只是所包含内容的定义,它是一个相对基本的概念,与数据权利本质上是不同的。
注释:
http:/ /zh.wikipedia.org/wiki/:大数据.维基百科.2012-10-05.
http:/ /www.emc.com/collateral/demos/microsites/emc-digital.2011 / topic1.Sw.
参考文献:
[1]辛春霞、师迎祥.网络隐私权概念新解.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总第105期).
[2]张毅菁.数据开放环境下个人数据权保护的研究.情报杂志.2016,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