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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不捕案件情况分析

2018-12-24贾玉欣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摘 要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检察机关通过对审查逮捕案件中不捕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原因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通过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努力,以期不断提高审查逮捕质量,实现办案质量与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 不捕案件 原因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贾玉欣,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53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不捕率情况

表1整理了某基层检察院(以下简称A院)近三年的不捕率情况,可以看出A院不捕率2015年为22.2%,2016年为25.9%, 2017年不为25.9%,不捕率较为平稳,变化不大。

(二)不捕情形分类情况

表2整理了A院2015年至2017年不捕案件的不捕情形分类情况(表中数据为人数,括号内数据为该类不捕情形人数占当年不捕总人数的比例)。通过上述近三年不捕情形的比较,可以看出2017年不构成犯罪不捕案件明显增多,证据不足不捕案件也有增多,另外刑事和解不捕案件也有增多,一般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有所减少。

(三)不捕案件补查重报情况

表3整理了A院近三年来不捕案件的补查重报情况,可以看出每年公安机关补充重报案件都较少,补查重报率极低。补查重报后检察机关批捕率高。

(四)不捕案件涉嫌罪名情况

表4整理了A院2017年不捕案件涉嫌罪名(以审定案由为准)情况,表中列明的是不捕案件中5人以上的罪名,主要有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述涉嫌罪名多为多发案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情形相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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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捕案件判决处理情况

表5整理了A院2017年不捕案件的判决处理情况(数据截至2018年6月),无逮捕必要案件基本都是不起诉或判缓刑以下,只有四人判有期徒刑,但是刑期也很短。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和其他不捕案件经复议复核全部维持原决定。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有4人补充证据后移送审查起诉,其中2人证据不足不起诉,1人判缓刑6个月,1人判有期徒刑8个月。另外其他不捕有2件,都是以盗窃罪提请逮捕,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侵占罪。

二、原因分析

从以上情况分析来看,A院2017年不捕案件案件质量整体较高,没有出现不捕后判刑三年以上的案件,排除证据不足案件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不捕案件只有4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占不捕案件的1.96%,且均在有期徒刑10个月以下,量刑相对较轻。不捕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有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常见多发犯罪,基本不捕案件涉嫌的罪名与审查逮捕案件涉嫌的罪名一致。

2017年A院捕后缓刑以下判决率为8.1%,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同比降低6.7个百分点,说明2017年A院捕后缓刑以下判决率较低,社会危险性条件把握较为准确,但是仍有8.1%的案件有不捕的空间,这部分仍有提高不捕率的空间。

下面根据不捕案件不同类别反映出的不同问题,对检察机关不捕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一)不构成犯罪案件大量增加

不构成犯罪不捕案件一般很少,历年都在5人以下,2017年高达12件19人。不构成犯罪不捕案件中因为案件定性问题最后导致不构成犯罪的有4件9人,涉及对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诈骗与合同诈骗、盗窃后以摆脱方式抗拒抓捕是否构成转化抢劫的认识定性问题。因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捕的有6件8人,涉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协助组织卖淫、放火四类案件。其他原因的2件2人,一件是对盗窃两次,单次不够立案标准,盗窃数额能否累计执法标准不同,另一件是盗窃案件公安机关未查实证据,导致犯罪数额不够2000元。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对案件事实认定、立案追诉标准、证据标准的把握上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侦查,全面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去年进行机构改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案件质量有所下滑,侦查人员办案水平所有下降。同时也说明检察机关在与公安机关沟通上有待进一步加强,进一步统一执法办案标准,提高办案质量。

(二)证据不足案件增多

2017年证据不足不捕人数第一次超过一般无逮捕必要人数,证据不足不捕案件占比明显增加,主要涉及多发的盗窃、诈骗、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还涉及强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较为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案件类型。

证据不足不捕案件增多,一方面说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把事实关和证据关,严格把握逮捕标准,另一方面反映出的公安机关对证据标准的把握有待提高,证据意识和取证能力都有待提升。公安机关部分办案人员不及时掌握和更新法律知识,对哪些是构成要件的关键证据不能熟练掌握,对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客观证据的重视程度和取证能力上都需要加强。

另外,证据不足不捕案件公安机关有五分之二的案件提出了复议复核,结果均维持原不捕决定。公安机关只是机械走程序进行复议复核没有实质意义,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不捕后的补充侦查工作上,检察机关对所有以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都制作了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补充侦查提纲继续补充侦查认定案件事实所需的证据,补充侦查后重新提请逮捕,没有补充侦查到新证据的不要盲目重新提捕,提高补充重报的数量和质量。

(三)无逮捕必要案件占比一直较多

不捕案件中无逮捕必要案件一直占比较多,2017年以前一直超过不捕案件的50%,加上刑事和解的无逮捕必要案件,占比甚至超过60%,2017年略有下降,一般无逮捕必要案件占比为38%,加上刑事和解占比为51%,刑事和解不捕案件近年来逐年增加,2017年占比达到13%,说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过程中更加积极主动促进社会关系修复,促进社会和谐,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般无逮捕必要案件一直占比较多,一方面说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严格把握逮捕标准,摒弃原来的构罪即捕观念,2017年捕后轻缓率进一步降低,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检察机关对逮捕条件的把握较为准确。另一方面反映出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与公安机关统一对逮捕条件的把握,公安机关更多的追求逮捕數量,需要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对明显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再提请逮捕,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统一执法办案标准

通过日常联系和联席会议的方式,针对上述具体案件具体情况加强与公安机关就审查逮捕案件刑事追诉标准、证据标准、逮捕标准的沟通,尽可能统一标准,必要情况下可以通过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方式制定统一的执法办案标准,共同提高对逮捕条件的把握,使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的更加精准,节省司法资源,实现质效统一。

(二)加强干警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能力,保障办案质量

加强干警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能力是保障办案质量的根本。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干警的执法办案能力的培训。检察机关也将充分利用已有的青年检察官大讲堂、全国侦监实务大讲堂等平台,邀请公安机关部分人员参加,共同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同时检察机关也要进一步加强干警队伍建设,以员额制改革为载体,加强科室干警的业务学习,创建案件工作流程模版,明确每一步骤的操作规范,提高规范办案意识,坚守执法底线。进一步落实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权利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制度,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不断提高干警的执法办案能力与综合分析能力,加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编.侦查监督指南.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第4辑).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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