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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研究

2018-12-24施妍娜佟开春陈福乾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1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施妍娜 佟开春 陈福乾

摘 要 本文以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为重点,结合刑事诉讼中产生瑕疵证据的原因,从通过立法的手段,对瑕疵证据的概念进行规定、创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审判模式、对瑕疵证据补救措施进行具体规定等几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与研究,其目的在于减少瑕疵证据的产生,提升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更好的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瑕疵证据 补正

作者简介:施妍娜,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佟开春,开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陈福乾,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51

瑕疵证据是证据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两个证据规定”中,对瑕疵证据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引起了很多学者对瑕疵证据的热议。瑕疵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和合法证据之间的一种证据,其主要是对证据能力问题进行解决。目前,我国规定的瑕疵证据的可补正的排除规则较为务实和科学,但是,需要尽最大努力减少应用瑕疵证据,从而提升证据的质量,保证案件的真实性,从而实现树立司法权威和保护人权的目的。本文针对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进行深入研究。

一、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概念

目前,非法获得的证据被人们称之为非法证据、非法获得证据、违法证据、有污点证据等等。这些提法不够明确,只是片面的把证据的基本内涵表达出来 。瑕疵证据,从字面的意思来进行理解,就是指有缺陷的证据。瑕疵证据的概念分为广泛和狭义,从广义来看,其主要是指内容上存在缺陷的证据;从狭义来看,其主要是指收集方式与程序存在缺陷的证据。下文主要以其狭义来进行分析,指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审判人员,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等程序、权限,或者通过一些非正当的方式,对证据进行收集,从而来判定犯罪是否成立,成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二)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特征

瑕疵证据不允许侵犯当事人的宪法权利,瑕疵证据的这一特征,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4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4条规定: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进行收集,通过威胁、暴力等非法方式,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进行收集的,应当予以排除。收集书证、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对司法公正性有严重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无法进行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起诉决定、意见,不能作为判决证据。通过暴力的方式,收集到被告人的供述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由于暴力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宪法权利,以至于会使收集到的证据被认为是瑕疵证据。

瑕疵证据不允许违反相关保障基本权益的程序。瑕疵证据主要是指侦查人员在收集程序中的缺陷,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定程序,而且,这个程序瑕疵,大部分都是指技术性的程序、不涉及客观事实的手续。技术型程序、不涉及客观事实的手续,主要是指不允许违反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的相关程序。如果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时,那么一定会使其合法性受到严重影响。但是,如果对程序的违法程度不进行考虑,就直接予以排除,会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良影响变大。因此,在判定证据是否为瑕疵证据时,需要确定其是否违反当事人基本权益的相关程序。

瑕疵证据存在客观真实性。瑕疵证据本身具有较强的客观真实性,这一特征也是瑕疵证据合法存在的主要原因。瑕疵证据可以进行补正,就说明后期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如果仅仅因为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就进行完全否定,那么会严重影响到诉讼案件的公正性。例如,由于一些因素,证据中对侦查人员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没有标明,如果忘记标明时间,属于合法的范围之内,那么该证据就属于瑕疵证据。再如,证据中没有侦查人员、见证人的签名,出现这一问题时,需要对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进行证实,从而判断该证据是否为瑕疵证据。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使用瑕疵证据,需要对证据中的瑕疵进行深入分析,保证瑕疵影响不到证据的真实客观性。

二、刑事诉讼中产生瑕疵证据的原因

(一)客观条件的影响

首先,因为我国部分司法机关没有较好的办案条件,经常存在经费不足、警力缺乏的情况,所以其破案率较低,以至于我国社会治安形势较为严峻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想要提升破案的速度,就会发生违法取证的情况。其次,我国部分公民法律意识较低,并且不会通过合法的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最后,部分司法机关的人员素质有待提升,部分地方法律人才严重缺乏,并且由于部分非专业的法律人员进入到司法系统之后,没有对其进行足够有效的培训,以至于对整体司法人员的素养有所影响。

(二)价值取向存在偏差

目前,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观念中,过于注重实体,从而忽略了程序,所以这一问题具体体现在法律的价值上就变成了过于注重正名定分;体现在法律的结构形式上就变成了民刑部分、诸法合体,使人们无法分辨实体法和诉讼法;体现在审判组织上就变成了法官和长官二合而一;体现在诉讼方式上就变成了主观臆断,容易出现逼供的情况,当事人的供述成为判断的唯一依据。因此,注重结果,忽略过程;注重实体,忽略程序;注重口供,成为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必然趋势。例如,工具诉讼观念,在这一观念中认为程序属于一种工具,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实体正义的保护。因此只要实现正确的进行实体处理,不使用工具也是可以的,也可以对问题进行解决。在一些刑事诉讼中,为了可以实现实体主义,利用一些违法的程序是必须的。再如,诉讼效益观,在这一观念中,更加体现出忽略程序。受到價值取向的影响,在设置立法程序时,过于粗略,可操作性较差,主要体现在取证时发生逼供等取证行为。

(三)立法层面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尽管针对通过非法行为进行取证进行了规定和禁止,但是针对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使用瑕疵证据,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进行具体可真正的操作规定。而且,我国针对上述规定都不够明确具体。

三、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分析

法律效力主要是指瑕疵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具有一定的证明力,简单来讲,就是指瑕疵证据是否可以作为依据,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罪责的轻重进行判定。目前,相关研究学者对于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个观点:全盘否定说、真实肯定说、区别对待说、线索转化说、排除加例外说。其中全盘否定说具有较强的科学依据,其他几种观念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一)全盘否定说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刑诉法中规定需要做到保障人权,还需要做到惩罚犯罪分子,两者不可偏废 。而全盘否定说完全符合这一点,因为,瑕疵证据本身具有一定的可疑性,所以对瑕疵证据进行全盘否定,不仅有效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还在保障人权方面存在较大的意义,需要利用正当程序,追求实质正义,禁止出现利用不正当正序进行取证的行为。

(二)全盘否定说维护了证据理论的统一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为了保证案件的真实性,法律对证据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证据需要同时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如果这三点缺少一个,那么就无法作为案件的证据。因此,需要经过严格的论证,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反映,才可以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案件进行公正合理的判决,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存在疏忽,那么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全盘否定说的观点避免了降低证据标准的行为,实现证据和理论的统一,具有较强的正确性。

(三)全盘否定说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需求

依法治国是我国根本大法中的一个主要部分,其是我国基本的国策。法制建设不仅需要注重实体法,还需要注重程序法,不仅需要对实质正义进行追求,还需要对程序正义进行追求,这两个方面应该处于等值的状态。如果没有程序正义,那么就很难实现实质的正义,即使勉强实现,也会遭至社会上众多诟病。因此,法制建设需要追求正当程序,对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否定,是注重程序法的关键,并且对于我国法制建设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四)全盘否定说有助于提升司法人员的素养

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司法人员,实现法律的价值与立法的精神。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基础,而程序正义需要司法人员经过正当的程序来进行。因此,想要有效解决瑕疵证据,最主要的还是提升司法人员的素养。全盘否定说,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提醒司法人员改掉自身的不良习惯与作风。

四、完善瑕疵证据制度的对策

(一)通过立法的手段,对瑕疵证据的概念进行规定

目前,对于瑕疵证据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知,以至于相关研究人员没有办法在同一个平台中,针对瑕疵证据进行讨论研究,并且对于诉讼主体与司法机关来讲,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应用瑕疵证据制度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良影响 。在我国高法解释和“两个证据规定”中,利用列举的形式,对瑕疵证据补正的情况进行了相关规定,从而使瑕疵证据规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是,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仅凭列举的形式,无法涵盖所有的瑕疵证据。因此,可以通过立法的手段,对瑕疵证据的概念进行规定,使其和非法证据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二)适应以“审判中心”主义的审判模式

以“审判中心”主义的审判模式,就是以证据为中心模式。瑕疵证据主要是指在收集证据的方式上和程序上存在轻微的违法行为,想要有效减少瑕疵证据的出现,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法庭通过言词、直接的审理形式,注重证人进行出庭作证,而不是过于关注证人的书面审查。并且,法庭需要经过庭审程序,对瑕疵证据的补救进行合理的判断。

(三)对瑕疵证据补救措施进行具体规定

瑕疵证据制度需要具有较强的合理性,但是需要让瑕疵证据根据预定的价值功能发挥出自身的作用,因此需要制定一套具体的规程,需要对瑕疵证据补正的补正主体、审查主体、申请主体进行明确 。在对瑕疵证据进行审查时,可以由法官来进行,也可以辩方申请法官来进行。法官拥有对瑕疵证据进行审查的权力,法官需要对证据进行判断,判断其是否是瑕疵证据,并判断其是否需要补救,而补救的主体是具有取证义务的控方。不仅需要对瑕疵证据制度的适用主体进行明确,还需要制定一个相应的标准,来规定瑕疵证据需要补救到怎样的程度,才可以具有法律效力,成为证据。

总而言之,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是我国一直追求的目标,而程序正义和实体真实的刑事诉讼是保障人权和惩罚罪犯的根本。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制也还在建设中,部分制度与规则还没有明确。在刑事诉讼案件中,非法取证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不被允许的,但是界定这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从产生瑕疵证据的原因和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瑕疵证据制度的策略,从而可以更好的保障人权,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

注释:

张忠枝.刑事诉讼瑕疵证据基本概念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5(31).65-66.

郭玉玺.瑕疵证据研究——以公安侦查为视角.森林公安.2015(2).37-39.

侯伟.论瑕疵证据补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法制与社会.2015(9).126-127.

黄曼.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概念界定与运用规则探析.商.2015(7).199.

樊星.刑事訴讼中的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法制与社会.2015(2).1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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