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杆”的争议
2018-12-24王纯
王纯
消费市场的经营秩序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傍名牌、高仿、抢注等不当行为均缺乏法律保护的基础。
伴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时尚名牌成为很多人的生活选择。然而傍名牌、高仿品却也在迎合着这种消费潮流大行其道,往往让人真假难辨,而当这些国际品牌在开拓中国市场的同时,也往往会陷入与国内企业的商标之争。近日,美国波罗劳伦公司针对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申請注册的与“POLO”和“马球骑手图形”有关的一系列商标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作为公众熟知的一个品牌,很多人都对它印象深刻:骑在马背上的骑手高举着球杆,既有骑士之风又有运动健儿的潇洒帅气。
真假POLO各执己见
波罗劳伦公司起诉称,早在1971年他们便独创设计了如今家喻户晓的经典的“POLO”和马球骑手图案,并于1973年首次在美国进行了商标注册,1985年公司用该图形在中国申请注册了一系列图形商标及组合商标。波罗劳伦公司提供了包括著作权登记证明文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相关声明、刊登涉案作品的美国《纽约时报》等早期报纸杂志、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材料。广州爱驰公司的诉争商标第9199859号于2011年3月11日申请,并于2013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然而爱驰公司至今一直都未能提供诉争商标使用的标识的合理来源。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标识,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因此该诉争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模仿和抄袭。按照相关规定和在先案例确立的判断侵害著作权的司法标准,应当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其在先著作权。
2016年2月26日,波罗劳伦公司向商评委申请该诉争商标无效,当年10月26日,商评委裁定维持诉争商标有效,波罗劳伦公司不服,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公开庭审中,波罗劳伦公司与爱驰公司围绕以下3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交锋:一是诉争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是诉争商标是否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三是诉争商标是否侵害了原告在先著作权。
波罗劳伦公司坚持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反映事物、构图方式、表现手法、整体造型与轮廓等方面均基本一致,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方面高度相近,因而构成近似商标。比如,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表现了一名骑手坐在一匹奔跑的马上挥杆击打马球的运动姿势;两个图形中人、马、球杆三者的相对位置、构图比例、角度与轮廓基本一致;两个图形的整体造型与轮廓高度近似,设计要素相同,都采用了类似的创作手法。虽然两者在细节上存在些许差异,但是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进行区分,故二者的细节差异不影响对于其相似性的判断。
马球骑手是“左撇子”?
波罗劳伦公司在庭审中还特别强调,诉争商标中骑手持杆击打马球的姿势明显有悖于运动规律与生活常识,马球运动规则要求选手必须右手持杆,而爱驰公司的诉争标识居然为左手持杆。因此,波罗劳伦公司认为诉争标识系对引证商标图像的拙劣改动和模仿。当庭,波罗劳伦公司还提交了市场调查报告、消费者在网络上的询问和投诉等证据,以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已经导致大量消费者的实际混淆。
“这个侵权的商标图案最有趣的地方是,上面的马匹和我们原先商标上的形状几乎一模一样,可是关键问题在于,按照国际马球协会的规定,马球运动中骑手只能是右手握杆儿,而本案爱驰公司的商标中,马球手竟然用左手握杆,这完全不符合马球运动的通常规则。”资深知识产权法律专家高国征说,马球手左手握杆这一点,完全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事儿,可以想象一下,假如是左撇子来玩马球运动会怎样?当骑手在场上激烈挥杆奔跑时,左手握杆一定会伤人的。
爱驰公司标有POLO品牌马球骑手标志的产品在国内多地都有销售,据《成都商报》报道:“市民代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件打折的POLO SPORT品牌T恤衫,购买时,销售人员表示,这就是正品的美国品牌‘POLO。回家后,代女士在网上查询发现,POLO品牌所属的波罗劳伦公司并没有POLO SPORT商标的T恤衫售卖。她仔细对比衣服的标志,才发现POLO品牌经典打马球的标志也不一样。”经记者调查才发现代女士购买的产品为爱驰公司授权的产品。上海“正大广场”在其官网宣传中,也错将爱驰公司授权在其商场开设的“POLO SPORT”商店作为波罗劳伦公司的店铺进行宣传。
在庭审过程中,爱驰公司的反驳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诉争商标经过爱驰公司消费者的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给予诉争商标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其二,商标法应当注重维护已经形成的各自独立且稳定的市场秩序,考虑到诉争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秩序,不宜轻率地予以认定无效。
对此,波罗劳伦公司予以反驳称,诉争商标不具有任何独立知名度,其所谓知名度完全系攀附波罗劳伦公司商誉而形成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例如,爱驰公司使用与波罗劳伦公司马球骑手图形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使用与波罗劳伦公司近似的产品包装、产品设计,并实施了一系列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爱驰公司注册和使用的诉争商标存在明显搭便车的故意,其非法攫取的市场份额均系攀附波罗劳伦公司商誉而得,并不存在任何所谓“独立”或“稳定”的市场秩序,不能“合法化”其恶意抢注行为,商标法维护市场秩序的宗旨更不应当成为鼓励侵权的挡箭牌。
同时,从实际营销的策略来看,波罗劳伦店铺的T恤衫价格与爱驰公司授权店铺的相似款式T恤衫标价基本一致,然而,爱驰公司授权店铺实际售价则为标价的三折左右。这种营销方式在爱驰公司授权店铺中比比皆是,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买到了打折的波罗劳伦公司的商品,更增加了市场混淆。
三亚知识产权研究所执行主任陶虹表示,该案涉及了如何判定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如何认定商标系恶意抢注等《商标法》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实践中,判断相关商标是否会引起混淆误认,需要考虑许多因素。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组合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以上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的诉争商标已使公众产生了品牌混淆,消费市场的经营秩序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傍名牌、高仿、抢注等不当行为均缺乏法律保护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