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落地
2018-12-24张配豪
张配豪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从2013年电商被列入立法规划到最终出台的五年时间,电商推动的数字化经济也进入一个新的高度。
5年时间,4次审议,3次公开征求意见,一直备受关注的中国首部电商法终于尘埃落定。甚至法律名字也经历了多次演化,从一审稿《电子商务管理法》至今,许多法律界人士甚至赌它会无疾而终。因为它涵盖的问题太广了,涉及市场主体、税务、合同、消费者保护、隐私、网络安全等多方面。实际上,电子商务行业发展速度过快,国外也未曾有过《电商法》先例。据商务部发布《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7》显示,2017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率达37.9%。
不开发票已成小商户“潜规则”
根据《电商法》第14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尽管根据此前的有关法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已有明确要求,但是此次《电商法》以法律形式对此作出明确,无疑对于电商商家带来了巨大震动。
按照目前消费者的习惯,在购买大件商品尤其是数码、家电产品时,往往基于保修的需要,会要求商家开具发票。但即便像京东这样的大型平台,入驻店铺主动开具发票的情况不容乐观。相比而言,淘宝平台上更是发票的重灾区,不开发票似乎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小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的“默契”。消费者提出开发票的要求,很多商家都会明确表示“从没开过”。不可否认,网络店铺商家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表面原因是因为商家本身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没有获取正规发票的来源,而最主要的原因则是为了避税。
据了解,《电商法》也明确规定了相关电子平台也有依法提供平台上电商经营者相关信息的“配合”义务。根据《电商法》第25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对此,有税务人士表示,对于繁杂的电商交易,税务机关很难做到“挨家挨户”上门查税,在这种情况下,电商平台上报的数据就至关重要了。这对于一些以“散户”经营者为主的电商平台,恐怕将是一次大考。
對此,业内人士纷纷表示,堵塞电商交易税收漏洞,既有赖于技术手段的完善,更有赖于法律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即将实施的《电商法》不仅对电商经营者作出了必须提供发票的硬性规定,而且还对拒不如实申报纳税者明确了严厉的处罚标准。特别是电子交易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可以随意调取的硬性规定,更是让企图不开发票而逃税的电商经营者无处遁形。
显然,《电商法》不仅能依法规范电商经营活动,更能有效释放出反逃税的潜在正能量,不论是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还是对防止税收的流失,都大有裨益。当然,防止电商交易税收的流失,绝不仅仅是电商经营者提供发票就可迎刃而解的问题,还需要税务机关在严格执法方面久久为功。如此,电商法才能真正承载起反逃税的民意期待。
代购能否继续生存或存变数
根据《电商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也就是说,不管是朋友圈里的代购或微商,甚至视频直播里的网红购物播主,以后它们的新名字都叫“电子商务经营者”,都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海外代购的还需要办理外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
据悉,尽管近些年很多知名电商平台都开通了海外购、中国区直邮等业务,但通过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的代购生意依然大量存在。更有代购者每个月都飞出去逛免税店和商场扫货,把商品带回国内进行兜售。而且据业内人士反映,目前大部分的代购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且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属于无证经营。消费者选择代购要么是国内无法购买到相关产品,要么是国内购买价格较高。如果代购选择直邮模式,并且依法纳税,那优势将不复存在。
钻法律空子涉嫌逃税海外代购满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提供服务经营的要件,自然在《电商法》监管范围内。《电商法》的出台意味着个人代购的时代即将终结,未来代购市场将只剩企业运营主体。朋友圈从相对私人的圈发展到商业化,界限逐渐模糊。监管范围更多要从交易的实质角度出发,着力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规范行业 保障权益
在不到20年的时间之内,中国的电子商务从诞生发展到如今的百花齐放的局面。商业模式方面,从B2B、C2C、B2C再到线上线下融合,不断演进和创新;所涉产业方面,从制造业、零售业、物流业再到大数据、云计算,中国的电商实践已超越“实物零售”的范畴,不断拓展着产业边界,电子商务早已不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业内专家纷纷表示,这部法律虽然叫电子商务法,但应该以更长远的眼光通盘考虑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问题是电子商务发展中问题的集中体现。对于平台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范围的责任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问题。
在平台经济的电商环境中,平台经营者是整个电商生态的主导者。平台上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平台。平台经营者虽然是私主体,但是对于平台上的活动既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也有一定的管理措施,拥有某种程度上的“私权力”。设计怎样的制度框架,去发挥好、实现好平台经营者的治理功能,规范好、监督好平台经营者的“私权力”,应当是电商法需要特别回应和解决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电商法与其他法律定位的不同,也才能实现电商法的独特使命。
“我们现在的规定,基本上把平台和平台内的经营者几乎视为一个共同责任,视为同一个行为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分析,“这样一来,就完全没有厘清电商当中第三方平台跟具体实施销售商品、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他们是完全不同的角色定位。”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制定电子商务法,”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直言,不管刑法、民法、行政法或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外都有成型的法律,可以对比参照,“但一部综合性的调整电子商务整个流程的法律,中国可以说是开创者,是先行者。”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面临着一个亟待回应、亟待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发挥这样一部法在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博弈当中的制度性的价值。”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吴沈括分析表示,“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电子商务发展乃至经济发展备受瞩目的中坚力量之一。在我们建设电商法治的过程中,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博弈的考量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的价值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