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化学相关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8-12-23王玮内蒙古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王玮 内蒙古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1 高职化学相关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 内容上重复性及完整性较强
结合实践来看,目前高职院校化学课程因为受到本科院校教学体系所影响,这就使得不少学校在专业设置上也参照了后者出现多种专业。然而因为化学各学科之间独立性较强,因而高职院校出于确保课程完整性的目的而导致一些课程内容出现重复的情况。比如化学反应速率、化学平衡理论这两个内容,它们在物理化学和无机化学中均有提及,这样一来不但会导致学生出现知识点重复学习的情况,同时也会大大地浪费时间。
1.2 高职化学相关课程课堂教学手段单一
当前在新课改的标准要求下,高职教育的定位在于培养生产一线的技术型人才,需要高职化学教师能够在相关课程教学中能够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升其实践应用能力。然而大部分高职教师仍采取以往单纯的教师讲授,学生接受的教学方式,没有充分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使得学生的学习能力以及化学逻辑思维能力难以得到提升,课程教学效果差强人意。而且该种教学方式要求教师对教材能够全面掌握,甚至照本宣科,难以科学的开发化学教材资源,没有及时和化学领域的前沿知识相接处,学生的视野受限,缺乏化学技术的创新意识。
1.3 考核方式具有一定片面性
当前,我国大多数高职院校在进行化学考核时往往采取的是按期中、期末以及平时三部分按比例总评得分的方式,通常期中与期末考试都是根据卷面成绩而得,且在总分中所占比例为70%。而考试都是偏向于考察理论与概念方面的内容,考评体系过于单一。而该种方式直接导致了教师过于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而忽视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这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相背离。
2 高职化学相关课程教学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2.1 有效整合高职化学课程知识
针对当前部分高职化学课程内容上重复性及完整性较强的问题,为了确保学生所学知识实用,笔者认为广大高职院校应当对该课程知识进行有效地整合。首先,各高职院校应当充分结合当前化工行业生产及需求现状对化学基础课程内容进行优化,重点在于将一些通用性及实用性强的知识纳入其中,避免出现重复的知识点。其次,高职院校在化学专业课程内容设置上除了要严格基于教育部所提出规范之外,还应当结合好该专业就业岗位要求选择具有针对性的知识点,这样一来有助于提升学生培养质量。
2.2 采取多元化的教学方式来开展化学教学
为了有效提高高职化学有关课程教学的质量与效率,教师应当要积极转变传统的教学理念,充分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扮演好引导者的角色,并采取多元化的教学方式来开展教学,让学生可以通过多种教学方式来获取化学知识体验。第一,教师应当要改变以往过于依赖化学教材的教学方法,不再单纯的要求学生对课本知识进行死记硬背,可以采取多媒体教学方式来对化学教学资源进行丰富,从而调动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开拓学生的化学知识视野。而且,因为化学知识专业性较强,大多数知识是难以通过课本来传递给学生,但是开展多媒体教学则可以利用生动、形象以及直观的方式来将部分抽象、复杂的理论知识传递给学生,从而让学生能够更加容易理解与掌握。第二,在开展教学工作中,教师应当要采取多元化的方式来进行,如,合作学习法、提问法、情境创设法、实验演示法等。如,在对生活中常见的现象进行解释时,教师可以采取实验演示法、对于部分理论性较强、学生难以在短时间内理解的内容则可以采取讲授法等。
2.3 优化高职化学考核方式
在考核高职化学时,教师应当要注重对关键课程的教学与考核,并对考试方式进行优化。如,对于工业分析、化工产品分析、矿石分析、仪器分析、分析化学、有机化学、无机化学等专业重点课程,应当要安排优秀的教师进行教学,在对成绩进行考核时,则可以有效结合学生的动手能力与笔试成绩的方式来进行,其中笔试成绩占70%,动手能力考核占30%。而实验操作、生产实习以及课程设计等是培训学生发现问题并分析与解决的重要课程,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极为关键,所以在考核过程中,切不可单纯的对其中几个数据进行考核。在全面考核的同时,还要结合科学特点来开展考核工作。在实验操作中,应当要对学生已掌握的操作水平进行考核,且要求其将实验报告写出。从而能够了解学生的理论知识掌握情况以及动手能力水平,是否存在创新点。而生产实习的考核则侧重于企业技术人员对学生的考评情况;课程设计则侧重于考核学生的专业知识能力掌握以及创新能力的考核上。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要想切实提高高职院校化学相关课程教学效率与质量,教师应当要正确认识到在实际教学中所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切实推动高职院校化学教学质量的提高。
[1]李辉.高职化学教学改革的思考与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0(24):112-113.
[2]郭群.新时期高职化学的教学困境及应对策略研究[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5,31(8):11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