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践行普惠金融的信贷转型探讨
2018-12-22温智良肖青云
■温智良,肖青云
一、商业银行践行普惠金融的信贷转型特点
(一)普惠信贷政策倾斜力度加大,信贷模式从大额集中向小额分散转变
近年来,随着新余经济转型升级的深入推进,商业银行原来对大型企业、国有企业集中扎堆授信的模式难以为继,转向三农、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等小额信贷需求群体,开始重视零售业务,信贷操作也逐渐向普惠金融领域倾斜。据调查,目前全市已有13家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部门,部分银行还建立了专门的信贷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不断加大普惠领域的信贷投放。至2017年末,新余市银行普惠金融领域贷款余额较2015年末增长19.50%,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4.2个百分点。例如,中国建设银行新余分行过去一直坚持大行业、大企业为核心的“双大”经营战略,近两年该行加大对普惠信贷政策倾斜,与其他贷款相比,普惠贷款不进行规模限制,并且每发放一笔普惠贷款获得的绩效更高;2017年该行新增零售贷款首次超过了对公贷款,打破了传统的“二八定律”(80%银行利润来自20%的重要客户)。再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新余市分行的信贷投放重点也从以往的钢铁、煤炭贸易类企业转为小微实体企业,2018年1~5月该行新增小微企业贷款超过了新增贷款总量。此外,新余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村镇银行等机构也通过开展“扫街式”营销模式,下沉信贷重心,不断扩大普惠信贷的覆盖面。
(二)普惠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信贷产品从传统抵押担保向“信用+”、纯信用转变
普惠领域融资最大的难点在于抵押物不足。新余市各商业银行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农户等主体的无抵押担保困境,加强信贷产品创新,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融资难问题。一是新型抵押担保方式不断涌现。针对客户传统抵押物不足问题,辖内商业银行积极探索各类信用保证方式。比如,中国邮储银行新余市分行推出的“知识产权质押贷”“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和“银担惠农贷”信贷产品,创新知识产权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外部担保公司担保的融资模式。再如,新余农商行推出的“优链通”和“光伏贷”信贷产品,创新“信用+担保”和“信用+抵押”的组合方式,解决农户的融资难题。二是纯信用类贷款产品逐渐增多。例如,中国建设银行新余市分行针对轻资产的小微企业、个体户推出“七贷一透”产品,包括“税易贷”“创业贷”“POS贷”“善融贷”“信用贷”“薪金贷”和“结算透”,根据客户的税费代缴、刷卡、日均存款、结算等信息发放纯信用贷款。此外,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市分行的“工银快易贷”、邮储银行新余市分行的“供应贷”、江西银行新余分行的“手机秒贷”、新余农商行的“小额信用精准扶贫贷款”“农机贷”“诚商信贷通”、九银村镇银行的“村官贷”、湘淮村镇银行的“信用农户贷款卡”等,均是针对各类主体所推出的纯信用类贷款。
(三)普惠金融中信贷可得性增强,得益于银政合作从财政资金补偿向资源共享转变
新余市辖内银行不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的深度与广度,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中信贷的可得性。一是利用政府补贴撬动信贷资源惠及大众。目前,全市商业银行已同市财政局、再就业担保中心、市科协等部门合作开展各类贴息贷款。至2018年1季度末,新余市各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累计发放“财园信贷通”38.91亿元、“再就业贴息贷款”2.01亿元、“科贷通”2.17亿元。二是发挥政府支农资金的资金担保和风险补偿作用。针对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信贷发放,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合作建立保证金等风险补偿机制,利用财政杠杆扩大普惠信贷规模。三是通过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增加信用信息来源。在普惠群体信用不足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外部信息需求较大,通过加强与税务、科技、商务、工信等部门数据来源机构的合作,让外部数据成为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个人的信用资产。例如,江西银行新余分行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信息,对纳税等级B级以上的小微企业发放纯信用贷款;邮储银行新余市分行根据市科技局提供的企业创新和专利信息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
(四)利用大数据技术,普惠金融信贷操作模式从线下向线上转型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全市各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手机、网银、微信、App等平台,创新“互联网+”业务模式,拓展普惠信贷“线上”渠道。一方面,打破信贷业务在地域上的限制,提升了金融所覆盖的广度和深度,让偏远地区人群也享受到足不出户的信贷服务。另一方面,大大地提高了普惠信贷的效率,让服务更加有效便捷,成本更低。“线上”信贷产品利用大数据思维,根据客户在本行的存款、购买理财产品、结算、公积金缴存等记录,自动识别客户的信贷资质、可贷额度和风险情况,改变原来的人工经验判断,实现快速审批、快速放贷、随贷随还,提高了信贷审批效率和决策的可靠性,推动普惠信贷向数字化、便利化方向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也通过建立全市中小微企业网络融资服务平台——“小微E贷通平台”,集合辖内各商业银行信贷产品、流程、政策优惠和贷款利率等信息,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取快捷便利的网络融资信息服务。目前,全市已有8家商业银行推出“线上”信贷产品,至2017年末8家银行的“线上”信贷产品余额达3.75亿元;“小微E贷通平台”也已向873户企业及个人累计发放贷款12.31亿元。
二、普惠金融信贷转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承贷主体层面
尽管当前普惠金融投放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离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普惠全覆盖目标的实现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大部分金融弱势群体仍面临“缺信息”和“缺信用”等融资障碍,难以获得平等的信贷服务。从个人看,信贷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拥有住房和固定工作单位的高收入人群,而偏远地区农民、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由于无法获取信用信息,信贷服务难以对接。从小微企业看,银行信贷审核还主要依赖于企业的财务信息和征信信息,多数企业由于不具备完善的财务数据或没有被中央银行征信系统所覆盖而被拒之门外。据调查,辖内多数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营销对象均集中在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等优质客户,而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准入门槛较高,要求借款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需实现对贷款本息的全覆盖。
(二)商业银行层面
一是产品创新难以切实有效地服务普惠群体。辖内现行众多信贷产品主要是省级以上银行设计并下推的业务,地市一级机构对产品修改、操作、优化的空间有限,特别是普惠信贷产品与地方实情结合点少,大量产品并不真正适合本土企业,使得创新产品实际运用不理想,多数创新型信贷产品业务量仅有个位数,余额仅有百万元级别。例如,邮储银行新余分行反映,该行上级行推出了“智慧通”和“智融通”两款信贷产品,由于可推广性不强,目前仍未发生一笔业务。二是信贷风险更难控制。2017年以来,辖内信用环境继续下降,从企业贷款蔓延到个人信用卡领域。商业银行普惠信贷承担相对较高的风险,尤其是新开展的“线上”普惠信贷业务,由于投入时间短、经验不足,风险更难把控。据中国建设银行新余分行反映,该行今年推出的线上消费分期贷款业务,由于贷款准入出现漏洞,贷款审批过程中只需要客户填报电话号码,未留下其他可用信息。目前此类贷款已出现几起违约情况,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
(三)政策支持层面
一是政府配套政策不稳定。为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新余市先后出台了“财园信贷通”和“科贷通”等银政合作的融资政策。2017年以来,“财园信贷通”和“科贷通”陆续出现不良现象,财政风险补偿也问题频发。如政府相关部门代偿意愿较差、代偿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或不能足额代偿、政府代偿后风险补偿金不能及时补充等,大大降低了银行“财园信贷通”和“科贷通”贷款发放的积极性。据调查,2018年以来,由新余市下村工业平台、新余市科协等担保的部分“财园信贷通”相继出现不良,新余市下村工业平台、新余市科协与其他相关部门推诿扯皮,不履行代偿义务,严重影响银行后续贷款发放;新余高新区、分宜县工业园在代偿部分“财园信贷通”贷款后,迟迟未能补足风险保证金,目前这两个园区已暂停受理“财园通”贷款,邮储银行新余分行也表示待保证金到位后才能继续放款。二是金融监管政策存在不匹配现象。按照中央银行“两个不低于”的考核要求,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新余农商行反映使用“同比增量”指标进行考核不合理。由于2018年初省联社给新余农商行限定的信贷规模较2017年有所下降,在总量下降的情况下,难以保证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上升。
三、政策建议
(一)拓展承贷主体的增信路径
一是加强对市场化数据库的运用。充分利用市场上行业协会、社会征信机构等中介组织的网络金融征信数据库,扩大企业和个人金融信用信息来源。二是推进辖内政府城市数据库的开放共享。建议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积极与政府信息中心对接,整合个人身份、家庭、社保、健康、纳税等信息和小微企业的工商、税务、水电气、产业项目扶持等信息,实现政府公用信用信息数据与金融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打造统一共享的普惠金融信用信息大数据平台。
(二)把握商业银行创新与风险的平衡
一是立足差异化、精准化,加大普惠信贷产品创新。鼓励各商业银行围绕商圈、产业链、平台、行业组织等各类客户群体开展多种信贷经营模式,重点聚焦小微企业、贫困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群体的需求“痛点”,“对症下药”为其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产品。同时要利用互联网、“小微E贷通”等平台,积极推广创新产品,全面促进普惠信贷的发展。二是在适当提升风险容忍度的同时,也应加强风险防范。针对辖内新开展的“纯线上”信贷产品,商业银行应完善风险控制流程,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线下约谈”等保险程序,提升“线上”普惠信贷模式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政策的协调性
一是政府要维持政策的稳定性,继续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作用。建议政府部门及时关注“财园通”和“科贷通”在风险代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和落实协调机制,对应代偿而未代偿问题限期解决,恢复银行发放贷款的信心,对代偿后的补偿金及时补充,规范利息代偿标准,提高金融机构普惠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和延续性。二是监管部门应加强与上级行的沟通,确保普惠金融考核政策的激励效果。对于“两个不低于”和“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指标考核不合理的地方,建议基层央行加强与上级行沟通,适当增加驻地法人银行机构的信贷规模,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化普惠金融考核指标。基层央行应根据辖内法人机构的实际情况,充分借助再贷款、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作用,适当加大对此类银行机构的政策倾斜力度,引导其扩大普惠信贷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