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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研究

2018-12-20刘磊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8年10期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

刘磊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10-210-02

摘要 在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因受到以往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使得我国的国有企业在约束上比较弱。现如今,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对于市场经济秩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多的国有企业已成了约束的关键。相关学者提出: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应始终坚持规矩与纪律原则,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充分把控,做到从严治党,从而确保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运用

现如今,中共中央提出了诸多有效对策,以此来确保愈加严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和谐与稳定。在2015年,王岐山同志表明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对于从严治党的全面推进,必须遵循一定的纪律。在2016年,中央纪委提出各级党委应贯彻落实“四种形态”,至此开创了纪律审查的新思路。中共中央坚持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因腐败问题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依就存在诸多问题。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做好其反腐工作至关重要。

一、简述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第一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指党内关系应正常化,时常开展批评及自我批评,将红脸出汗与咬耳扯袖作为常态。在党内应积极开展批评及自我批评活动,从而提升党组织内部监督的自觉性,避免问题的出现。相关政府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对有针对性的责任清单及保障对策进行有效梳理及拟定,从而确保国有企業党风廉政的建设。同时,纪委必须认真全面的做好监督提醒工作,及时提醒存在思想波动的同志,避免其思想背离党的宗旨。

(二)第二种形态

第二种形态指党纪处分与组织处分应占大部分,确保能够全面发挥具备惩戒功能的轻处分作用,当同志触发纪律红线,若情节较轻微,并没有产生不良影响,应让这类同志深刻认识到纪律存在惩戒作用,这样能够让其对党纪保持一颗敬畏之心。

(三)第三种形态

第三种形态指严重违纪的重处分、重大调整的职务需占小部分,其呈现出党的宽怀包容,也是给部分党员一个机会,对于违纪情节比较严重的同志,需停职反思,让其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再作出违纪行为,避免其犯下更大的错误。

(四)第四种形态

第四种形态指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应占极小部分,这是监督执纪的最终理想。

二、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存在的问题

(一)未明确区分监督对象

由于部分国有企业的思想认识比较滞后等,导致其在执纪问责过程中监督对象不清晰,没有严格划分“大部分”、“小部分”、“极小部分”,有的习惯对“大部分”重防轻惩,未严格处理违纪违规问题,这就使得纪律的严肃性受到影响。有的将办“重案大案”作为评估“英雄”的标准,过于注重“少部分”、“极少部分”,未充分的关注“大部分”;有的习惯吃干榨尽及贪大求全,这就极易引发风险隐患、增加执纪成本,无法充分呈现出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二)未合理选择使用形态

“四种形态”中每种形态所应对的问题存在一定的差异,属于步步设防与层层把关的关系。现如今,采取哪一种形态监督执纪,存在界限模糊、标准不确定的问题。在“四种形态”中,除第一种形态外,其他三种形态的程序清晰,然而第一种形态涉及人员比较广,且工作量比较大,这就使得其他三种形态未清晰的定义与界定何为“咬耳扯袖”、何为“红脸出汗”,这就使得党员干部在监管过程中浑水摸鱼,未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给其他擅自形态造成极大的压力,进而无法有效遏制腐败情况。

(三)未贯彻落实组织处理措施

“四种形态”可涵盖全部的违纪情况,每一种形态之间存在显著的违纪轻重与处置层次。现如今,部分纪检人员并未充分把握“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导致定性量纪过程中无法准确的把握尺度,有的纪检人员认为干部存在的问题比较轻,无需组织处理;有的纪检人员认为组织处理存在较大的难度,不愿意加以组织处理;还有部分纪检人员害怕得罪人,不敢加以组织处理,这就导致组织处理措施得不到贯彻落实,主要选择纪律处分,导致“畸重”情况,大大降低执纪成效。

(四)执纪责任主体不清晰

“四种形态”不仅要求纪委将监督责任落实到位,还要求党委将主体责任落实,同时,需要党组织统一领导在开展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然而,部分单位的党委在落实主体责任时,存在层层递减的现象。现如今,有的干部并未充分认识“四种形态”,欠缺自觉性,而有的干部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不是对自己的要求,而是纪委应承担的,这就导致“四种形态”运用过程中,极易出现推卸责任与缺位失职的状况,进而大大降低“四种形态”的运用效果。

三、国有企业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运用途径

(一)全面落实相关责任,建设好党风廉政

国有企业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运用过程中,必须落实“三个责任”,即压实主体责任、肩负起监督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党委应认识到自己的本职工作是抓党风廉政建设,纪委应做好协助工作,将自身的监督职能加以全面发挥;同时,国有企业应将党风廉政工作的要求融入到分管范畴的具体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程序。

(二)积极开展廉政教育,避免思想腐败

国有企业必须紧抓党员干部的廉政自律教育,将这一教育融入到国有企业宣教工作的总体规划中,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及理想信念,并不断创新廉政教育的方式方法,让内容更加多样化,进一步扩大其影响力,可创作公益广告、微电影等活动来宣传廉政教育。

(三)强化风险预防控制,杜绝违规违纪

国有企业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运用过程中,需对风险进行查找,开展教育提醒工作,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构建,做好相应的监督约束工作,强化监督力度、提升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拓宽监督途径,对层层防线进行设置,要求党员干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原则办事。同时,国有企业应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纪党规,将监督执纪全面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的各个方面,从而有效降低违纪违规情况的发生。

(四)增大自身建设力度,增强纪检监督水平

国有企业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运用过程中,必须将这四种形态落实到位,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提升其政治素养及业务水平,促使其形成良好的思想作风,增强其履职意识及责任意识,确保其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纪。加上,国有企业应鼓励纪检干部学习一些金融及法律等知识,从而确保其能够更加科学、合理的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将自身的作用进行充分发挥。

四、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这一背景下,国有企业必须严格实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员干部应全面落实相关责任,具备良好的工作能力及政治素养、思想作风等,从而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推动国有企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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