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票据贴现在我国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8-12-13高金环

新西部·中旬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融资

【摘 要】 本文首先澄清了票据贴现的概念和法律性质,笔者认为,从保护贴现银行的角度来看,采取卖卖说比采取借贷说更为有利。指出了我国票据贴现市场中的相关问题、问题背后的实务与相关法理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办法: 确定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以及明确票据贴现的法律地位;建立专门的票据贴现机构;在银行内部确立票據贴现的专业人员;加强市场企业的信用度,完善统一的信用制度体系。

【关键词】 票据贴现;法律性质;融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

一、票据贴现的概念以及性质

贴现,是指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通融资金的一种方式。[1]与其相关的概念还有票据的转贴现以及再贴现。转贴现一般为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资的一种方式。而再贴现一般是央行的政策性工具。本文中仅针对票据贴现展开研究分析。

票据贴现此项制度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我国对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的规定较为模糊,而性质不明确会导致票据法对票据市场的监管不到位、出现漏洞。目前我国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多种学说,如:买卖说、消费信贷说、混合契约说、物权履行行为说等等,在这其中主流的说法是买卖说以及借贷说二种。

借贷说一般是银行实务界的主张,此学说主张认为贴现的本质是以票据为担保的借贷。其原因在于《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将其性质定性为贷款。[2]但是在2001年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票据融资”不再计入金融机构的存贷比例考核。这实际上就是否认了《暂行办法》中对票据贴现性质的认定。而2004年《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也相对应的将票据贴现的相关规定予以删除。

卖卖说则认为,票据具有独立的价值属性,在其票据进入流通环节之后便具有了类似于货币的属性。又因为贴现的实质是背书转让,便可作为买卖的标的物,只要买卖双方有了买卖此票据的合意并交付,即构成一个完整的买卖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定义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实务中票据贴现的第一个环节即达成背书转让的合意;其次由贴现申请人转移票据所有权;最后贴现银行支付贴现金额取得票据所有权。这符合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在我国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渐渐偏向此种学说,但是并没有被法律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从保护贴现银行的角度来看,采取卖卖说比采取借贷说更为有利。如果采取的是借贷说,则会产生如下问题:“当票据贴现这一流程全部完结后,票据贴现银行如果出现了非因自身原因不可取得票据权利的情况外,仅可找票据贴现申请人要求返还其支付的价金”。若要采取了买卖说,则基于票据权利背书转让所有权后,买卖合同即完成;并且,因背书转让,贴现银行也可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去对贴现申请人以及所有的前手进行追索。这就是法律赋予贴现银行的追索权。由此可见,贴现银行不仅可以找贴现申请人赔偿相应损失,还可以基于票据法的规定找到所有的前手申请相应的权利。这样有利于保障贴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也很适合我国票据贴现市场的现状。

二、票据贴现于我国存在的相关问题

1、具体法律规定限制票据法的发展,即贴现申请人需要真实的交易背景

票据贴现的办理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货币市场功能的发挥。众所周知,票据具有两大功能:支付和信用。支付自不必多说,而信用功能能够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的障碍。[3]具体而言,第一,相比其他国家——日本、英国和美国。这些国家均有较为完善的票据市场,票据贴现的管理均有票据市场来进行管理。而我国票据贴现实际上被当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予以使用,并未形成完善的票据贴现市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贴现需要有真实的交易背景”,相应的,在实务中贴现银行要求完整的法人资料和合同的增值税发票。从立法目的来看,其创设目的在于保护银行资金、防止虚假贴现的发生。然而现实中并未达到立法最初的目的,反而使得票据贴现的弊端展露无遗。例如:贴现申请人为了取得交易背景虚构合同、银行为了先贴后审、民间票据贴现的灰色地带等等。此规定从根本上对抗了货币的属性,导致票据的信用性未完全发挥,阻碍票据市场的发展。这也是票据贴现在我国发展并不迅速的原因之一。

第二,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可转让性,由此可以得出,直接前手和后手之间不一定是真实的合同交易关系。有可能基于债权抵消,也可能基于赠与等其他原因,而不一定非要有真实的交易背景。由此出现了专门的空壳公司专门从事虚构交易背景的现象,这不利于市场监管,增加了国家机关的行政监管、行政教育等义务。

2、贴现银行的审查义务为形式还是实质存在争议

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为形式审查,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需要进行的为实质审查。银行规定:若是票据存在伪造或者变造,银行未能审查出来则应属于重大过失,不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调查,实务界中票据纠纷大部分都是出于此因。对此本文作者认为:银行只需要负责形式审查即可,即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表面。原因是:

第一,银行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机构,票据贴现业务仅是其业务范围的一部分。当今我国票据法上票据的种类分为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本票和支票。又因为后三种票据均可见票即付,一般不会产生票据贴现。又因为在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高于商业承兑汇票,所以商业承兑汇票在我国使用率很低。所以,票据贴现所贴现的票据百分之九十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另一方面,相对应可以进行票据贴现的企业大多都信用度高、诚信度好以及有雄厚的资金链。但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这种企业存在的数量远远少于中小企业。而急需进行票据贴现的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因此,若因为实质审查的疏漏导致贴现行为重大过失而不能取得票据权利,那么最后承担的票据贴现不利后果的主体一定是国家。具体到当今实务中,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贴现业务水准不够,也是问题之一。如若需加强对工作人员票据贴现相关业务的培训,则会大大增加银行的业务范围。在我国,银行的主要业务就是存款与放贷,而强行将票据贴现这一项技术性极强的业务归于银行,会使得银行“术业不专攻”,给我国的银行业增加负担。

第二,票据贴现的交易品种单一以及主体单一。在我国,票据可贴现的90%均为银行承兑汇票,而商业承兑汇票占有极低的市场份额。而仅就商業承兑汇票来说,有资格发行的均为商业信用极佳的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信用度远远不够。这样使得我国的票据贴现市场发展不均衡,限制了票据市场的发展。

3、民间票据贴现的出现

中小型企业是融资的主要主体。但由于信用度较差而又迫切需要进行贴现,最终达到融资的目的,民间的票据贴现应运而生。民间贴现由于没有法律的规制,他们恣意的索取利息、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得票据贴现出现了法律无法规制的灰色地带。

三、问题的解决方法

1、确定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以及明确票据贴现的法律地位

需加快票据法的立法并增加法定票据的种类。现行的票据法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票据市场。现在民间票据贴现的出现以及实践中的票据贴现业务出现的问题都从侧面反映了立法上的漏洞,因而需要完善立法。而确定票据贴现的地位和性质是解决票据贴现立法的重要步骤。

2、建立专门的票据贴现机构

对此可借鉴国外的票据贴现市场的监管方案。票据贴现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在实务中,票据贴现所需要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甚至更久。这与银行是票据贴现的主体息息相关。银行的业务增多,必然所耗费的时间也要增加。

3、在银行内部确立票据贴现的专业人员

这和银行之外的专门机构并不冲突。银行内部的贴现机构是针对银行承兑汇票而言。应将票据贴现作为一项专门的业务来做,加强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形成一个严格的统一责任制,对其票据贴现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4、加强市场企业的信用度,完善统一的信用制度体系

“信用度”这个词汇在我国已经越来越重要。加强市场企业的诚信度这场“文明的战争”一直存在,现在我们应该将其更加完善。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来讲,收益是非常大的。我国企业信用度的提升,会使得我国整体的经济更上一层楼。

综上所述,票据贴现在我国的作用日益加重。我国会以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方式去完善票据贴现的相关问题,创造出更具有潜力的票据市场。

【参考文献】

[1] 叶林,黎建飞.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475.

[2] 董惠江.中国法学,2010(3)14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57 条.

【作者简介】

高金环(1994—)女,汉族,黑龙江大兴安岭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法律性质融资
9月重要融资事件
7月重要融资事件
SaaS服务提供商Syncron获6700万美元融资
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浅析渔船检验机构的法律性质
“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分析
5月重要融资事件
浅谈社会募捐的法律性质
4件重要融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