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时代法学实践教学开展中的悖论
2018-12-13孙记,董凯
孙记,董凯
摘要:互联网时代对法学教育的影响超乎想象。通过引入大历史的观点,我们发现地方高校本科实践教学的开展要面对诸多悖论,聚焦法律技能培养却最终使职业教育远离伦理培育;应用互联网本该促进教学相长却因师资与生源问题导致教与学的相互排斥;互联网时代展开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本来需要校方资本的大量投入但现实却是投入乏力。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法学实践教学
一、问题的由来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从西汉开始,我国便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的道德教育(隋唐后科举考试与之勾连,更使道德教育获得强化),正因为这样,才在某种程度上造就了中华文明的独特性。不过,随着鸦片战争后近代教育的开展,“中学”与“西学”关系争论及抉择伴随了此后教育发展相当长的时期,后来尽管传统因素愈发不受待见,但其影响至今犹存。作为教育的一部分,世界区域性的高等教育不管带有多少自身特色,但最终都要面对国际化、全球化的大潮。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骤然来临,网络广泛应用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影响超乎想象。同时,教育也要满足社会需要。不过,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在契合社会需要方面仍存在很大问题,研究者们的建言献策又是各抒己见。当下问题立足当下予以破解的真知灼见固然值得肯定,但若按照教育发展规律、教育现代化进程、教育全球化前景、教育数字化趋势,将“大历史的观点”,也就是将“宏观及放宽视野”的观念引入到对当下高等教育的分析中,结论也自会不同。基于笔者的知识背景,再加上法治国家建设对人才的需求,再基于现代法学教育与我国传统断裂的突出性,聚焦法学教育,引入大历史观点分析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会更有现实意义与启示意义。为此,本文引入大历史观点分析其中的悖论。
二、瞄准技能与无本之末
按照我国当下对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定位,实践教学本该致力于培养学生对法律概念、法律原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追求法学理论与实践应用的有机统一。这一定位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若将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放在大历史观点的审视之下,便会发现传统与现实割裂问题非常严重,对其破解也如箭在弦。这是因为法学教育在历经从无到有的发展中,最初能够准确教授法律条文乃至法律原理已经难能可贵,而且当时的社会关系简单,国家现代化刚刚起步,即便出现法律问题也相对简单,教科书中的概念、原理使略通法律知识的人也基本上能够从容处理纷争。可是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法律争端层出不穷,法律问题千头万绪,一个看似简单的纷争有时也可能牵扯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如近来备受关注的于欢案、张扣扣案等。这意味着仍旧按照理论课学习法学基本知识,实践课引导学生掌握对法律知识的准确运用来开展法学教学已经难以培养出多元化社会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合格人才。究其原因,我们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域外文明的结果,我国当下的法学本科教育也或多或少地带有域外做法的烙印。这一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路径,与我国古代社会做法格格不入,最后导致应用性很强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与我国的传统伦理要求没有关联,再加上按照现代法律运作的要求展开的法学本科教育传授的知识与技能并不完全契合我国当下的社会,不能契合中华文明对我国当下社会的塑造,乃至由此建构出与域外事实和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的法律关系。而且“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片面强调知识能力和智力的开发,常常忽视了伦理道德的培育,即‘重智轻德的教育现象”。在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中,突出体现本身对法律职业伦理培育的忽视,再加上因多数理论课教师对理论研究的疏远,其授课更多地变成对法律条文的实然解读,做不到对法学基本理论、原理原则、法律条文基本精神的妥帖传授,这种情况下,互联网时代在地方高校法学院各方面准备不足的情况下悄然来袭。互联网时代实践教学必然会更加强调对法律适用技能的培养,网络便捷性、超越地域性、信息丰富性必然使实践教学的开展更为有利,但在我国法学教育与传统割裂,地方高校因自身因素导致对法律基本知识传授的不全面的情况下,理论课与实践课并行的既有培养模式必然与伦理培育渐行渐远,最终使实践教学培养的应用技能因缺乏伦理支撑而徒有外表。
三、教学相长与教学相斥
近年来,“照本宣科”式的法學本科教学的时代已告终结,以辩论式教学、体验式教学、观摩式教学为主要表征的启发式教学开始独领风骚,后者更强调师生的课堂互动、课下投入。法学本科的实践教学便在这一背景下逐渐提上日程。与理论课开展对教师的要求一样,实践课教学同样要求授课教师具有很高的理论素养,具有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并且能够选取恰当的教学内容,妥帖的授课方式,在充分理解学生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展开。如果授课教师具备前述潜质,会在实践教学环节不仅实现学生对理论课所学知识理解的升华,还会激发学生更高的学习热情,进而会促使教师在组织教学前尽可能想到课堂上学生可能提出的所有问题,推动教师对理论的进一步关注,对司法实践尽可能熟悉,学生也会上课前对既往理论课所学内容进行复习,乃至查阅资料了解理论研究的新进展以及域外立法的新动态,这本该是实践教学的应有之义。不过,地方高校实践教学很难做到这一点,这既可能出于教师在科研上的不求进取;在授课内容上的陈旧枯燥;在授课方法上的机械简单最终造成课堂氛围的沉闷,也可能出于学生学习上的不思进取;求知上的被动接受;接受能力上的差强人意。两种情形出现其一便会使对方受到负面感染,或者两种情形遥相呼应最终导致课堂变得枯燥乏味。按理说,互联网时代的不请自来,高效的网络平台会使实践课的开展更为便利,使教学相长的实现更有可能,但是由于地方高校法学师资较其他高校视野更为狭小、学术储备不足,使本该因互联网的便利带来的授课信息量更大、针对性更强、前沿意识更明显、趣味性更突出,再加上网络操作能力上学生强于老师,学生凭借此优势获取教学信息多且快于教师,使理想状态的教学相长因教师网络技能低于学生而使教与学关系扭曲,还会因疏导不及时造成学生对授课教师的轻视,再加上网络时代吞噬大部分学生的时间,尤其借助移动网络之便,学生便可能从本该或本是趣味横生的实践教学中溜号,结果便成了教与学的相互疏离乃至相互排斥。
四、资本需求与投入乏力
如前所述,法学实践教学既需要对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有深刻领悟的学者型教师,还需要这类教师对实践教学感兴趣,特别是要能够熟练运用互联网,这便意味着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不仅要科研实力强,还需要有从事实践教学的激情,更需要对互联网运用的熟练技能。并非是实践教学需要各方面素质都具备的全才,教师都有一定的知识背景和个人喜好,其他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的拓展需要学院在一定方面为教师创造培训机会,如像有的教师科研实力强,并且视野开阔,就可以鼓励并创造条件派其去实践教学方面取得卓越成就的法学名校进修,去计算机学院强化网络应用技能。同时,“法学实践教学离不开学校大量资金的支持”。这便需要学校在网络教学方面加大投入,既包括更新或添置教学设备,也包括购买教学所需数据库的版权等。这些投入既需要硬件上的与时俱进,也需要软件上保持高、精、尖。全国多数地方高校在资金方面都捉襟见肘,双一流的推行,在国家层面地方高校均榜上无名,省级层面获得支持的法学学科也寥寥无几。此情此景,学校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资本投入最终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参考文献:
[1]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2]黄河.网络虚拟社会与伦理道德研究:基于大学生群体的调查[M].科学出版社,2017.
[3]张科伟.构想与建议:对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探究[J].法制博览,2017(5).
编辑∕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