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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亲自调取民事证据引出的疑案

2018-12-11祁彪

民主与法制 2018年46期
关键词:春城中烟南山区

本社记者 祁彪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祁彪 摄

近日,发生在广东深圳的一起民事案件中,由于主审法官主动为原告方调查取证被认为偏袒另一方,引发了外界关注。

据悉,此案将于2018年12月24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不管此案最终结果如何,在依法治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大背景下,本案中所涉及的问题值得探讨与思考。

货款问题引发民事纠纷

作为香烟品牌中的佼佼者,“苏烟”和“南京”无疑在香烟市场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这起民事纠纷正和生产这两种香烟的烟草企业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苏中烟”)有关。

公开信息显示,上海春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春城”)成立于2009年,法定代表人为钱成,经营范围是:从事光电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码光学防伪技术的研发,激光全息制品、激光立体照排系统、激光防伪包装材料生产线研发,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提供光学元器件、光学仪器相关技术、软件的咨询服务,全息技术产品,塑料薄膜,纸制品,包装材料,电子产品销售。

从成立之日起,上海春城就成为江苏中烟及其下属各卷烟厂涉案产品——防伪标识的供应商。

“其实我们自己不生产相关产品,而是在收到江苏中烟的订单后直接传真给上游供货商深圳春国公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春国’)生产。”钱成说。

2013年9月,常州迅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常州迅成”)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钱成。“当时由于上海春城涉嫌税务问题,无法继续正常经营,我便在江苏常州新成立了常州迅成,继续与江苏中烟合作,但是将上游供应商换成了常州本地的一家公司。”钱成说。

按照钱成的说法,常州迅成和深圳春国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实际开展过交易,只是受上海春城委托,代其向深圳春国支付过一笔688万余元的货款,代收过深圳春国的发票,而且上海春城和深圳春国的最后一笔交易为2013年11月,此后双方再未产生过任何交易。

然而,2014年10月,深圳春国一纸诉状将常州迅成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同作为原告起诉的还有深圳市珅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珅达”)、深圳市深大极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极光”)。

三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常州迅成支付货款及利息总计3500余万元,继续履行涉案产品的核对交货数量、开票结果及支付货款的义务。

三原告认为,其为合同承揽人,利用自己的材料设备和技术力量,共同为被告加工定做防伪标识,其中深圳春国、深圳珅达负责向被告接单,深圳极光负责加工定做。本案被告为合同定做人,原名上海春城,后整体搬迁到常州武进经济开发区,从2013年10月8日起更名为常州迅成,并为此专门向深圳春国发送了《企业名称变更函》,要求原告在办理上海春城业务时“予以更改、通知并给予支持”。深圳春国为配合常州迅成开展业务,专门成立深圳珅达,以衔接业务关系。

深圳春国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基本流程及交易惯例为:1.本案被告利用其业务渠道,向江苏中烟等相关单位承接涉案产品定单。2.被告承接业务以后,通知原告加工定做。3.原告完成涉案产品的加工定做以后,根据被告通知,以被告名义发货到涉案产品的包装印刷企业生产烟标。据被告介绍,使用涉案产品的包装印刷企业将生产的烟标发送到烟厂以后,货款结算开始,货款一般按月结算,被告根据江苏中烟通知的开票数量向中烟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被告要求原告也向其相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本案双方当事人从2010年开展涉案业务以来,一直按此模式操作,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从未发生过其他纠纷,直到2013年,被告开始出现违约,停止结算货款,停止通知原告继续发货,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资金压力。

2014年10月31日,南山区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案件,追加上海春城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谁都没想到这起民事案件竟然一审就是四年时间。

直到2018年1月14日,南山区法院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官亲自取证被指偏袒一方当事人

“我们双方之间的货款其实早已经结清,不存在债务纠纷,深圳春国等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前后诉求金额差距达1000多万,也从侧面说明他们没有证据证明我们尚欠他们货款,欠多少货款。”钱成说。

而在本案开庭期间,由于迟迟未能就具体收货数量提供有效证据,原告向南山区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求主审法院向江苏中烟及各印刷企业就三原告与这些企业有无合同法律关系、有无实际收货及具体收货数量进行调查取证。

2015年5月12日,南山区法院制作了13份〔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17号《协助调查函》,分别寄给各印刷企业,调查相关问题。该13家分别向法院进行了回函。随后,南山区法院将回函作为检材,委托审计机构就交货数量、金额等进行审计。

“然而我们发现,这些印刷企业出具的回函均没有加盖公司印章,而是加盖部门印章,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此外这些回函无论纸质、线条还是笔迹都是相同的,怀疑是出自同一人之手,为此我们对此进行了笔迹鉴定。”钱成说。

根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2017年4月18日《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协助调查函》和6家印刷企业的回函的笔迹出自同一人,另有两家印刷企业的回函笔迹出自同一人。

随后,常州迅成和上海春城立刻向南山区法院进行了对于这些函件的笔迹鉴定申请。

“合议庭拒绝了我们的笔迹鉴定申请,但是主审法官承认是其亲自为各印刷企业手写好确认交货数量和相关事实的回函,由各印刷企业直接盖章寄回。其中1家印刷企业没有按照法官拟好的内容确认,提供了自己的数据,其余12家印刷企业直接加盖部门印章后寄给法官。由法官亲自调取证据,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见,如果是基于查明案件真相的动机,我们举双手欢迎。但是,此案主审法官竟然亲自动手撰写本该由印刷企业撰写的回函,明显偏袒另一方当事人。在我们就此证据提出严重质疑后,主审法官竟然再次采取调查取证的方式,将手写回函的内容改成打印体,重新交给各印刷企业加盖公章后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极其不公正的行为。”常州迅成的代理律师说。

基于此,常州迅成和上海春城于2017年9月28日向南山区法院提出申请主审法官回避的申请,被驳回。

案件未来走向引人关注

但是,在为南山区法院打印体的回函加盖公章后,有7家印刷企业主动向常州迅成提供了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全盘否认了回函的内容:因时间久远、人员变动等原因,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17号《协助调查函》所调查的内容,无法核对、确认,南山区人民法院调查数据也未将实际损耗、废品和不合格产品数量扣除……

“上海春城提供的深圳春国光电实际控制人何某某本人在上海公安经侦的笔录对于我们的交易模式和交易数量有过明确的供述,应该作为证据,但南山法院没有采纳这一关键证据。”钱成说。

在此情况下,2018年8月31日,南山区法院依据回函及依托回函的审计报告等证据,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常州迅成和上海春城向深圳春国、深圳珅达支付欠款共计2800余万元及其利息。

一审判决作出后,常州迅成和上海春城不服,向深圳市中院提出上诉。

在上诉状中,常州迅成和上海春城除了就上述问题对一审判决提出质疑,还认为南山区法院对于原被告双方的交易模式认定错误:上海春城和江苏中烟签订有框架协议,但与深圳春国没有签署任何合同,三方具体的交易模式和步骤为:1.江苏中烟下达防伪标识采购订单给上海春城,同时下达烟标采购订单给各印刷厂。2.上海春城将防伪标识采购订单传真给深圳春国。3.深圳春国生产好防伪标识后送货至各印刷企业。4.各印刷企业将防伪标识烫印在烟标上后送货至江苏中烟下属各卷烟厂。5.各卷烟厂验收入库,并将合格数量和结算数据上报江苏中烟。6.江苏中烟根据上报的结算数量付款给上海春城(含防伪标识采购款和各印刷企业的烫印费)。7.上海春城分别向深圳春国支付防伪标识货款,向各印刷企业支付烫印费。

“这是我们三方一直沿用的交易模式,而南山区法院不围绕拖欠2870余万元货款进行调查审理,却舍近求远将历史上无争议的交易全部纳入调查审理范围,采用‘历时总送货量-已结算货款=拖欠货款’的错误逻辑进行审理判决,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帮助被上诉人解决没有证据的问题。”钱成说。

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南山区法院和深圳市中院。南山区法院表示,鉴于目前本案在二审阶段,不方便发表意见。涉及主审法官的相关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主审法官存在渎职违纪等行为,可以向相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深圳市中院则拒绝接受采访,原因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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