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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农业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的思考

2018-12-10李玉芳李勇

中国经贸 2018年22期
关键词:三农措施

李玉芳 李勇

【摘 要】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一直以来都是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对我国当前农业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强化农业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能力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关键词】“三农”;农业政策性银行;措施

一、引言

农业政策性银行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农业政策,为农业提供特别贷款,以低利中长期优惠性贷款为主,起到促进和保护农业生产与经营效果的农业金融机构。在新形势下,如果能够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服务“三农”,解决“三农”问题将提供巨大的帮助。

二、“三农”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的农业发展主要面临着生态环境制约、农田水利建设滞后、城乡收入不均和农业科技支撑能力不足的问题。生态环境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最基础的资源,但当前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状况较差,仍然受到水资源、耕地浪费和退化的影响。我国的农业水利建设一直以来都存在严重的滞后,雖然水库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但是由于部分水库运行困难,同时一些水利设施年久失修,都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较大,主要是因为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增速较慢造成的,虽然国家的惠农政策不断的出台落实,但还是难以转变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虽然在我国的农业科技不断进步,但是存在着技术含量较低的问题,整体来讲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并且农业科技与生产之间还有一定的脱节,依旧停留在对产量的单纯追求上。

三、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加深,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逐渐减少。但长时间以来,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还大部分被局限在粮棉流通领域,随着我国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业政策性银行逐渐陷入业务萎缩、地位下降的尴尬境地。一直以来,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都缺乏法律保障。自从农业政策性银行成立以来,一直没有设立专门的法规为其提供支撑保障,导致其经常受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性组织的不合理干预,信贷资金经常被企业挤占、挪用。同时,由于在经营管理上缺乏法律的约束,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没能得到良好的控制。流动性、安全性和一定意义上的盈利性,一直都是农业政策性银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资金严重不足,同时不良资产占比较高,这些情况都制约了信贷的再投放和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近些年,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加大了市场化筹资力度,发行债券筹资的比重大幅攀升。但由于粮棉油收购资金季节性强、投放量大、时间集中的特点,在短期内很难通过市场化筹资方式解决,通过向中央银行短期借款仍是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由于监管和考评系统的不完善,也影响了农业政策性银行为“三农”服务的效果。一直以来,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监管,都是以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为主,对影响其经营绩效的诸多因素和不良资产形成的特殊原因没有深刻的思考,导致经营管理水平及绩效很难给予客观的评价。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管理机制都不健全,缺少完善的运行模式、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并且缺乏成本核算观念和效益意识,严重影响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农业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能力的措施

1.明确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

通常一个正常完善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包括开发性金融、支持性金融、补偿性金融和福利性金融四个要素。其中开发性金融着眼于弥补“市场失灵”。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农业政策性银行在支持性金融上,应着眼于支持我国农产品企业“走出去”发展进出口业务、农业高新科技产业化和中小企业发展等领域。在补偿性金融中要对因产业结构的非均衡造成的效率损失进行弥补,以促进弱势产业的发展,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来解决“三农”问题。发福利性金融主要是强调市场的公平性,在我国的“三农”问题中,农业政策性金融应包括对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和伤残者等弱势群体的再就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其创业,以缓解农村家庭的压力。总的来说,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应是在坚持支农这一政策性目标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来运作农业政策性银行,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独立法人。在做好粮棉油储备贷款业务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业务范围,逐步把农业政策性银行转变为从事农村中长期项目融资和其他农村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满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性资金需求的同时,促进农业发展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2.完善农业政策性银行管理体系

为了更好地服务“三农”,农业政策性银行要参照现代银行制度,完善业务经营管理体系。首先,要根据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负盈亏、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成为管理手段科学、政策性与效益性高度统一的现代政策性金融企业。在人员的管理上,要建立既符合农业政策性银行特点又符合现代银行管理要求的绩效考核体系、内部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活力和积极性。其次,要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对于那些不良贷款,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处置速度,实现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新老划断。从财政部门增拨、税收部门返还或从农业政策性银行经营利润中提取资金用于充实银行的资本金,保证资本充足率达8%的标准。在财务状况较好的情况下提拨备额,确保经营中出现的不良贷款和经营风险能够及时被消化处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以此来规范信贷行为,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最后,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补偿农业政策性银行为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服务“三农”所付出的政策性成本。

3.拓宽农业政策性银行融资渠道

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筹资方式较为单一,使得农业政策性银行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在应对这一问题时,可以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的方式,借助金融市场筹集资金,如果投资收益低于筹资成本,应争取政策上的支持,通过财政拨款进行补贴。通过市场化发债,能够有效地降低筹资成本,对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财务状况有很好的改善效果。此外,还可以通过争取世行和粮农组织的低息贷款的方式,充足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在扩大资金来源渠道时,要合理改善银行负债结构,降低筹集资金成本,建立灵活高效的资金管理体系。这样就能够保证适应新的环境形势,为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良好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农业政策性银行除了对农产品流通进行补贴之外,还可以为农村开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贷款业务,这就需要将商业银行的农村扶贫、综合开发和粮棉企业附营业务等贷款业务划回,同时也可以将中小企业的支持工作添加到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业务中来。此外还可以让农业政策性银行适当的开展盈利性业务,有效的减少对国家补贴的依赖。

4.加强法律支持体系建设

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成立多年来,一直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和支持,针对这种情况,应从国情出发,尽快制定出台《农业政策性银行法》,从法律层面确定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经营目标、业务范围、管理方式、筹资机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等内容,明确与政府、财政、中央银行、银行监管机构等部门之间的关系,为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优化农业政策性银行外部运营环境,减少不合理的行政干预,适应市场经济对农业政策性银行运营的客观要求。同时,在《宪法》《刑法》等法律中添加有关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相关条文,在条文中明确挤占、挪用、逃废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法律责任,并加大对企业挤占、挪用、逃废信贷资金的惩处力度,以此保护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

农业政策性银行在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适应时代的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完善银行管理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和经营模式,并加强农业政策性银行法律支持体系建设,以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杨童舒, 徐洁. 农业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问题探析[J].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35(6):47-49.

[2]冯昌联, 陈家宇. 强化农业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的思考[J].农村经济, 2006(3):66-67.

[3]张颖. 强化农业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的思考[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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