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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区域安全复合体的安全治理机制:欧洲民粹主义安全化

2018-12-10钟思雨

战略决策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民粹主义威胁欧洲

钟思雨

安全(security)的概念在哥本哈根学派看来是一个“建立”(habilli⁃tate)的问题,而不是“重建”(rehabilitate)的问题。阿诺德·沃尔夫斯(Arnold Wolfers)将其视为“模糊的符号”(ambiguous symbol),巴瑞·布赞(Barry Buzan)在承认“安全”的复杂性的同时,也将“安全”定义为一种概念性框架,①关于人的安全的积极提倡,可参见Ken Booth,“Security and Emancipation,Review of In ter national Relati ons“,Vol.17,No.4.1991,p313-326。否认“安全仅是权力(军事力量)”的衍生物。②按照史蒂芬·沃尔特(Stephen Walt)的理解便是,“安全”也是国家安全--被他人的武力所威胁,靠自己的军事力量来保卫。参见Walt,stephen M。”The Renaissance of Security Studie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1991.35:2.211-239。一方面,安全从“传统”向“非传统”领域转变,而安全维护也从“管制”向“治理”的态势转变。其中,安全治理与安全能力建设依赖于新的安全理念、安全制度、安全行为主体与安全指涉对象、安全运行与能力评估的总和实现。③崔顺姬,余潇枫:《安全治理:非传统安全能力建设的新范式》,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1期,第84-96页。另一方面,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和约瑟夫·奈(Joseph Nye)否认国家是唯一的国际行为体,认为军事手段作为对外政策工具的效用越来越低。④Robert Keohane,Joseph Nye,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World Politics in Transition.Bos⁃ton:Little Brown,1977.这意味着安全问题的解决,理应超越国家行为主体,而是通过区域安全复合体内各个国家行为主体以及非国家行为主体对于欧洲安全问题的协调与解决。研究安全可以是既接近客观性(objec⁃tive)即一种真正威胁的存在,又接近主观性(subjetive)即一种意识到的威胁存在。⑤Arnold Wolfers.Collective Defence versus Collective Security.International Politics,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Press,1962,p.183.冷战后凸显出来的大量非传统安全问题,尤其是社会威胁方面——“认同危机”,导致的是一种与传统的安全困境所不同的“观念的分配”(distribution of ideas)的安全困境,预示着亚历山大·温特指出的社会意义上的结构是行为体的共有观念。⑥[美]亚历山大·温特,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0年版。第28-29页。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影响着欧洲,奠定了欧洲民族国家的历史阶段,而现代民族国家与欧盟成员国的扩大又催生着分裂与一体化。欧洲这一区域复合安全体在特定环境中逐渐形成了共有知识,形成共有的理解和期望;而在欧洲区域安全复合体内部存在的宗教文化异质性的背后也存在着对“安全”问题的担忧,同时英国脱欧事件的发生,实际上是对欧洲一体化合法性的冲击。因此,如何寻求安全议程来加强一体化进程成为欧盟的重要议题。

1985年针对“和平与冲突”问题而建立的“批判”的安全研究——哥本哈根学派,提出了“安全化”(securitization)与“非安全化”(dese⁃curization)问题理论。以具有“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e)特征的安全化实践作为分析起点,凭借安全行为体与“言语-行为”的听众互动来检验安全化的成功与否,但是也提出避免过分“安全化”的行为。而与此同时,作为分析行为体,将欧盟视为“区域安全复合体”,针对自身的威胁与脆弱性进行安全维护,将关注于军事政治威胁的视野转为关注军事、经济、政治、生态、社会威胁五个领域。在社会威胁层面,欧洲民粹主义映射出了欧洲认同危机,被安全行为主体视为存在性威胁,在被当作非传统安全问题进行安全治理的同时,也体现出民粹主义话语缝合的功能。本文欧洲民粹主义作为左右翼势力争端,区域体人民与外国移民、过去历史症结矛盾的一个重要切口,借用哥本哈根学派的言语-行为模式分析民粹主义,分析其安全化的实现条件与过程。假设能够在领会民粹主义安全化问题所指涉的对象、涉及的问题、以及什么条件下“制造”安全,不仅有益于提供新的批判视角理解欧洲区域安全复合体,理解欧洲民粹主义在欧洲安全治理所扮演的隐型角色,而且能够调节行为主体之间互动,有效抑制安全困境。

一、导言

不同理论视角对于区域安全复合体的定义存在差异,但无论是以现实主义研究视角的戴维·莱克(David A.Lake)与帕特里克·摩根(Patrick M.Morgan)、以建构主义视角的约伯,还是以新区域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角度的比约恩·赫特纳(Bj°rn Hettne),都能演化出从以巴瑞·布赞(Barry Buzan)提出的“区域安全复合体”为起点到卡尔·多伊奇(KarlW·Deutsch)提出的“安全共同体”的发展路径。立足于区域安全复合体的综合分析框架,演变出欧盟安全治理机制产生的逻辑与现行架构。而民粹主义这一缺乏内核的意识形态,其工具层面与话语层面的功能也意味着当前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困境被隐形使用。

(一)区域安全复合体理论综述

学者们以不同视角丰富着区域主义的内涵。以现实主义为视角的莱克和摩根,在其《区域秩序:新世界中的安全建设》中将“安全复合体”,定义为一组受到来自一个独特的地理区域的一种或更多的外部性持续影响的国家。⑦Lake and Patrick M.Morgan eds.”Regional Orders:B uilding Security in a New World”(Uni⁃versity Park,PA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 ersity Press,1997),p.8-12.外部性的提出,强调国家权力尤其是大国权力作用和国家之间的竞争关系,关注点依旧放置于传统安全领域的军事安全。基于区域安全复合体,归纳出区域安全秩序建构的“五种模式或范例”,即权力抑制(均势、霸权、联盟)、大国协调、集体安全、多元安全共同体与一体化。新自由制度主义更加关注相互依存和制度,强调日益增长的相互依存水平产生了对区域合作乃至区域制度的日益增加的需求。区别于现实主义者、自由主义者重视物质力量,建构主义者则强调观念的作用,认为结构性因素在区域秩序决定作用有限,反而是行为主体认同、信任与共识等主体间因素、规则社会化作用以及国家间安全合作关系,有效决定了区域秩序的独特形式。安全复合体发展到安全共同体的问题,可以转化为从不安全的“起点”到安全的“终点”的进程问题。⑧郑先武:《安全区域主义:建构主义者解析》,载《国际论坛》2004年第4期,第44-50页。伊曼纽尔·奥特勒(Emanuel Adler)和奥利·维夫(Ole Wavear)等提出了著名的“阶梯论”和“非安全化”理论。赫特纳更是结合了批判理论中全球社会理论与社会建构主义理论,以互动的多层次与多维度,在线性发展过程中在多元安全共同体之前加入了“区域社会”一环;在多层次中,提出单个区域内部形成或者变动会刺激区域化进程。赫特纳提出了从区域安全复合体出发,通过有效区域安全管理与安全秩序建构,最终实现区域安全共同体的“新区域主义方法”。这一以“区域性”为理论基石,创新地将发展区域主义⑨比约恩·赫特纳将“发展区域主义”定义为:“一个地理区域内的一组国家通过谋求功能和领土之间的合理平衡来增强区域经济的整体互补性,它可以通过增强和平的环境和消除暴力的因素来预防不测事件发生。”参见B.Hettne,“Regionalism,Security and Development: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In B.Hettne and Andras Innotai eds,Comparing Regionalism:Implications for Global Development.(Basingstoke:Palgrave 2001),p.3-12.与安全区域主义合并,带有明显的冲突管理色彩。⑩郑先武:《安全区域主义:一种批判IPE分析视角——比约恩·赫特纳“新区域主义方法”述评》,载《欧洲研究》2005年第2期,第27-44页。

在这一区域安全复合体线性发展路径中,布赞为区域主义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于1983年出版的《人、国家与恐惧》一书,首次提出了“古典复合安全理论”。其中,将“安全复合体”定义为:“一组主要安全事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它们现实的国家安全不能彼此分开考虑”。⑪[英]巴瑞·布赞:《人、国家与恐惧:后冷战时代的国际安全研究议程》,闫健、李剑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5-115页。以地理位置的不可移动性造就地区安全环境相对稳定性这一因果关系作为前提,安全的认知与利害关系被相互连接,难以割舍。但是,“以国家为中心”且围绕军事-政治安全议题组织起来的“古典复合安全理论”,随着区域主义与安全区域化的纵深发展显示出自身不足。因此,哥本哈根学派将复合安全理论与地区安全动力结合在一起,进一步分析欧洲面临的问题。1998年的《新安全论》中布赞对“古典复合安全理论”做出了修改与超越,通过分析领域宽泛化的方法与“社会建构主义”的方法,即一是将原本安全分析的单位从军事-政治分析单位向军事、政治、经济、社会与环境组成的五大领域转化;二是经过修正理论以及受卡尔施密特的“例外政治”的影响,将安全体基本结构中的敌对与友善模式这种主观作用指导的“观念的支配”结构,过渡到一种实质性“主体间性”安全化过程,是行为主体之间以及行为主体内部基于安全主体认知共享程度的互动行为,进而形成了“超越古典复合理论安全”。⑫[英]巴里·布赞、[丹]奥利·维夫、[丹]迪·怀尔德:《新安全论》,朱宁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266页。布赞修改了原本依照地理接近性定义的“安全区域”,而是以“共同的特性”、“成型的互动”和“共有的认知”等组成定义区域。⑬Barry Buzan ,“Asia-Pacific:What Sort of Region in What Sort of World?”,in Anthony Mc⁃Graw and Christopher Brookeds.,Asia-Pacific in the New World Order,(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8),p.68-73.意味着安全复合体是基于共有的安全化问题,斥诸于内部单元之间的安全认知与互动机制而形成的。

多伊奇的“安全共同体”被定义为进行“一体化”的一组人群,而一体化意味着一个区域内达成一种“共同体”意识,并形成了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和惯例,这些广泛而强有力的制度和惯例就是要“长期”保证其区域内人们对“和平变革”的可靠期望。⑭Karl W.Deutsch,“Security Communities”,in James Rosenau(ed.),International Politics and Foreign Policy(New York:Free Press,1961),p.98.这一安全共同体分为混合型与多元型,其中多元型保留着各个成员之间的独立性与主权,而两者的共性便是具备和平处理冲突的能力。区别于联盟,联盟倾向于“安全作用”,是对预知和共同认识到的外部威胁与对威胁的监督,但是安全共同体倾向于“和平”作用,自身并不认同外部威胁,也未思考如何联系集体与外部行为体。⑮Lynn Miller,“The Prospect of Order Through Regional Security”,in Richard A.Falk and Saul H.Mendlovitz(eds),Regional Politics and World Order(San Francisco:W.H Freeman,1973),p.51.欧洲区域安全复合体更倾向于一种防御共同体,其认同的建构来自对共同威胁的感知,友好与敌意模式共存;而安全共同体则更倾向于在和平与稳定状态下,认同建构是形成于行为体间的共同利益。正如阿米塔·阿查亚(Amitav Acharya)指出的,在和平与安全意义上,安全共同体是安全复合体的对应物。⑯[加]阿米塔·阿查亚。王正毅:《建构安全共同体》,冯怀信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安全化运用与否和运用的程度,一方面,可以反映出这一区域复合体发展的成熟度。同时,正如奥利·维夫所言:“可能的安全共同体研究应该聚焦于那些构成安全复合体的区域。⑰Ole Weaver,“Insecurity,Security,and Asecurity in the West EuropeanNon-warSecurity”,in Security Communities,p.74.”

(二)欧盟安全治理的产生与机制研究

一战后,权力格局便开始发生变化,欧洲的统治地位开始没落。奥尔特加·伊·加塞特(José Ortega y Gasset)定义的“大众民族”(mass-peo⁃ple)认为欧洲文明所蕴含的标准体系将破产。但是,欧洲的主导国家德国、英国、法国认为欧洲没落的背后,各国自身的政治边界所产生的阻滞才是致命的障碍,也就是加塞特所提出的欧洲的潜能与政治组织形式之间存在严重失衡,造成了欧洲人的萎缩感与挫败感。⑱[西]奥尔特加·加塞特:《大众的反叛》,刘训练,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第2004版,第146页。从本质上,形成多样性的民族国家观念与欧洲追求一体化的观念发生着碰撞,排他性的民族主义与包容性的国家原则进行对抗。欧洲安全治理机制安排则是欧洲安全行为体与安全威胁、安全环境长期历史互动的结果,主要包括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欧盟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其中,欧盟是欧洲一体化的重要成果,特别是欧元的启动和欧盟共同外交安全政策的制定,为欧盟提供了在国际社会与欧洲国家内部足够的话语权。⑲张东升:《新世纪欧洲安全问题研究——安全治理》,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17-28页。面对“宽泛化”的安全威胁,在欧洲区域复合体层面的内部治理主要指涉欧盟的安全治理机制,探究欧盟安全治理的具体实践,以及与安全化的互动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基于巨大的安全动机与安全隐患,煤钢共同体的建立以安全复合体方式达成一体化,以此消除西欧国家彼此间的猜疑与敌视态度。其安全认知超越传统军事领域,议题融入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等领域,欧盟安全治理更倾向于界定为非传统安全治理。20世纪90年代末,安全治理逐渐成为欧洲一体化的主要视角,治理内涵所体现的“去国家化”和“多主体性”与欧盟多元决策主体、多重沟通体系吻合。⑳李格琴:《欧盟非传统安全治理:概念、职能与结构》,载《国外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第83-91页。冷战结束后,随着苏联解体,欧洲领土完整的外部威胁相应被解除,对于欧盟如何维持内部凝聚力表现为将防务一体化提上日程。而20世纪90年代末,欧盟开启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也预示着安全治理研究在区域复合体研究中的兴起。

欧盟安全治理的战略演进,一方面,体现在欧盟出台的三份安全战略文件上。2003年欧盟安全战略(A secure Europe in A Better World--Europe⁃an Security Strategy,简称ESS 2003),为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建设提供了整体框架;2008年欧盟安全战略执行报告(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uropean Security Stratefy,简称ESS Report 2008),则是主要改进2003年欧盟安全战略中的问题;2016年6月28日,在欧盟对外行动署网站公布的《共同愿景,共同行动:一个更强大的欧洲——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全球战略》(Shared Vision,Common Action:A Stronger Eu⁃rope—A Global Strategy for the European Union's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简称EUGS),主要是针对欧洲内部权力变迁与非传统安全问题上升趋势,提出集中精力保护自身安全,消除恐怖主义的威胁。㉑Marcin Zaborowski,“Towards An EU Global Strategy:Consulting the experts,”EUISS,2016,p.33.战略文件中表述的转变,体现出全球化进程的加深以及冷战的结束导致了国际社会“安全场域”的重组,㉒崔顺姬,余潇枫:《安全治理:非传统安全能力建设的新范式》,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1期,第84-96页。以及非传统安全㉒泰瑞·特里夫(Terry Terriff)在《当代安全研究》(Security S tudies Today)一书中指出 ,种种非传统安全问题(如环境恶化、金融危机、跨国犯罪、大规模移民或难民等)表现出的共同特点有:大部分非传统安全问题不以国家为中心,但具有跨国家或次国家的特征,因而不能简单地以国家中心的安全理论去分析;大部分非传统安全问题没有明确的地域界线,而是扩散的、多维度和多方向的;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挑战不能以传统的防范政策去应对,尽管涉及暴力冲突方面军事防御仍起着作用,但更多的是需要通过非军事的途径去解决。参见:TERRYT。”Security Studies Today”。(Cambridge:Polity Press,1999),p117;余潇枫,林国治:《论“非传统安全”的实质及其伦理向度》,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第104-112页。领域“安全困境”日益凸显趋势。在摆脱冷战后超级大国的“干涉”的欧洲,安全动力主要来自于欧洲内部。

另一方面,则是体现在欧盟治理机制建设上。现有对于欧盟治理机制的讨论,主要是基于广义的综合安全定义,分为三个角度讨论机制问题。第一种是基于历史互动的视角分析机制演变。分析欧盟安全治理机制的发展阶段、机制转变与如何应对挑战;第二种是从不同角度解读欧盟治理机制的概念与分类。一是从欧盟的安全治理职能入手,将欧盟治理机制分为预防机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与管理机制;二是将欧盟安全治理机制分为正式治理机制与非正式治理机制;第三种则是以某一领域为切口,研究现行欧盟治理机制的具体运行过程。欧盟安全治理体系因高度制度化与规范化被视为全球治理机制的典范,但是大多集中在第一、二层面的探索,而对安全领域的治理实践具体研究却并不多。安全治理机制往往也是过于关注外部安全问题解决,而未将两者结合看待。

本文将欧盟治理机制定义为多层次的决策参与体系的跨支柱治理结构。首先,决策机制表现为超体系、体系与次体系多层次的特征,三个层次之间存在着互动并影响决策过程。超体系层次的决策与实施是为欧盟安全治理提供了元治理规则,强调欧盟安全治理如何发生变化;体系层级即欧盟立法或政策的设定、执行与监督;次体系层次的决策则是包括欧盟理事会各种工作组提供可供选择的政策,各成员国、利益集团和私人角色都在这一层级进行游说活动,试图影响体系层级的决策。㉔王坚:《欧盟完全手册》,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版,第75-77页;刘文秀、埃米尔·科什纳等:《欧洲联盟政策及政策过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1-72页;朱旭:《欧盟安全治理的机制、政策与挑战》,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第36-47页。其次,三层次在跨支柱的综合治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㉕跨支柱的综合治理模式分为:以货联盟为核心的欧共体机制的第一支柱、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ESDP)的第二支柱和内政与司法合作体系第三支柱。参见李格琴:《欧盟非传统安全治理:概念、职能与结构》,载《国外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第83-91页。除了欧洲共同体机制作为元治理模式,在第二支柱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ESDP)决策机制上,主要是在欧盟理事会提案和决策的基础上,由成员国领导人和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的欧洲理事会制定包括防务内容在内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原则和基本指导方针;而欧盟委员会和欧盟议会这两个超国家机构则是权力有限的,通过自身外交活动展示欧洲议会的外交风格。㉖陈志敏、古斯塔夫·盖拉茨:《欧洲联盟对外政策一体化——不可能的使命?》,时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192页。在司法合作体系的第三支柱上,即刑事领域的警务与司法合作的决策机制是一种政府间模式为主,超国家模式为辅的混合机制。㉗黄德明、李若瀚:《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机制的发展——“自由、安全和正义的区域”建立》,《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45页。建立增强国家反恐能力以及在信息共享、警察、司法与内务上的反恐合作机构。

(三)当前民粹主义的双重视角

民粹主义在不同时期的定位与解读存在差异。从19世纪到21世纪的跨民族演进过程中,研究民粹主义的理论视角主要分为意识形态层面、话语层面、工具层面与政治风格层面。一方面,“民粹主义只是某些追逐权力的领袖的机会主义与不择手段地操纵群众的策略相结合。”㉘俞可平:《现代化进程中的民粹主义》,载《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1期,第88-96页。面临2015年的难民危机、2016年布鲁塞尔恐怖袭击事件与2017英国脱欧现象,学者对民粹主义的定义更多落脚到工具层面,民粹主义是民粹主义政党为发动群众,获得代议制民主中的权力,所操纵民意的动员型政治参与工具。英国学者保罗·塔格特把民粹主义定义为,“哪里有代表民意的政治运动,哪里就有一种作为潜在的政治运动或者政治观点的民粹主义。”㉙[英]保罗·塔格特,袁明旭译:《民粹主义》,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汉斯·本茨认为,激进的右翼民粹政党对焦虑与醒悟的公众情绪进行肆无忌惮的使用与工具化,使得人们对它们的定义无法简单界定在激进主义或右派思潮上。㉚H.-G ,Betz,“Radical Right-Wing Populism in Western Europe ”( New York:St Martin's Press,1994),p.4民粹主义政党利用民众在难民危机中身份认知的焦虑情绪与中下层民众经济被剥夺的叛逆情绪,通过斥诸于“人民”为内核,强调移民的安全问题,鼓噪出民众反体制性、本土主义与民族主义等价值取向特征的社会情绪。㉛林红:《当代民粹主义的两极化趋势及其制度根源》,载《国际政治研究》2017年第1期,第36-51页。

另一方面,解读民粹主义的安全化施动过程,要结合民粹主义话语层面,而不是仅仅从主流权威角度将民粹主义视为操纵工具。厄内斯特·拉克劳(Ernesto Laclau)认为民粹主义是一种建构政治的方式。㉜Ernesto Laclau.”On Populist Reason”(London:Verso.2005),p.117.在拉克劳看来,民粹主义存在着合理性,是阶级的表达力量把这个阶级的权力强加于社会的其余部分。民粹主义出现存在先决条件。宏观层面,拉克劳认为社会是没有被缝好的空间,存在的是开放社会中起实践链接作用的霸权,只有话语实践才能将其链接好。㉝Ernesto Laclau and Chantal Mouffe.“Hegemony and Socialist Strategy:Towards a Radical Democratic”(London:Verso.1985),p.105.微观层面,存在结构性内部对立,即将人民与精英或者是统治阶级分离,人民按照其等同的“民主要求”进行结合,使得人民同盟得以出现。㉞Ernesto Laclau.”On Populist Reason”(London:Verso.2005),p.74.其次,直到政治动员达到更高层次,即政治动员中人民被稳定且统一的意象符号——想象中的他者所链接,等同链条不断的拓展与巩固,而个体的差异被弱化。㉟空泛意象(空白意象)涉及到大众身份问题,指的是在意义系统中存在一个不可代表或者指代命名的地方,同时也为着整体性或者是霸权做准备,在寻求空泛意象过程中存在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问题,把握整体是意象指示的前提条件,且需要把握总体来把握局限性,即将事物区分开且包含着全部差异性。参看Ernesto Laclau。”On Populist Reason”(London n:Verso.2005),p70-74。从话语缝合角度,民粹主义形成过程也解释了社会纽带的建立与政治运作之间,作为渗透边界的话语流通于安全复合体之间,通过其民粹主义彰显出的行为与指涉的对象视为安全治理与维护的对象。民粹主义现象反映出阶层斗争对一体化进程的制约,民粹主义安全化则是超国家主义与民族主义博弈的工具,是欧盟借之以反制民族主义的工具。

二、安全化过程对地区安全治理机制的影响

哥本哈根学派提出安全化理论后,延伸出基于社会场域的巴黎学派安全化理论、社会语用学视角的安全化理论以及规范视角的安全化理论,丰富了安全化理论的内涵。本文主要基于维夫提出的“言语-行为”模式的安全化理论,强调话语在安全化过程中的作用,部分结合巴黎学派安全化理论中的社会化互动结构中,通过日常实践安全化来建构安全。

(一)安全化的特征与实现条件

安全化表现出主体间性、社会化、特殊政治化的特征。“安全”是一种自我参照的实践,是被当作“主体间性”来理解的。在该实践中,问题变成了一个安全事务,不仅基于一个真正的“存在性威胁”的存在,而且缘于这个问题是被当作威胁被提出。㊱[英]巴里·布赞、[丹]奥利·维夫、[丹]迪·怀尔德:《新安全论》,朱宁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社会化,主要是来源于受到布迪厄社会场域影响的“巴黎学派”安全化理论,简称为“第二代”安全化理论。㊲Holger Stritzel,”Securitization,Power,Intertextuality:Discourse Theory and the Translations of Organized Crime”,Security Dialogue,Vol.43,No.6,2012,p.549-567.强调社会实践、权力、背景、惯习等因素的作用,安全化行为体与听众之间的互相建构关系,㊳Holger Stritzel,”Securitization,Power,Intertextuality:Discourse Theory and the Translations of Organized Crime”,Security Dialogue,Vol.43,No.6,2012,p.553.关注政策执行者的日常实践如何通过把一个问题嵌入特定安全领域而将之建构成为安全问题。特殊政治化,在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的“例外政治”的基础上,把“安全”视为超越一切政治规则和政治结构的途径,却往往破坏政治化的规则。原本处于社会公共领域的问题可能置于非政治化的范围,但由于被权力掌握者视为“存在性威胁”,且被标识置于紧急行为状态,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来印证该措施固然超过了政治程序正常限度但仍然不失为正当行为。安全化实现条件(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威胁代理、指涉对象、听众。

安全行为主体指通过宣布某事,即一个指涉对象受到“存在性威胁”,这一安全施动者是安全化行为主体。㊴[英]巴里·布赞、[丹]奥利·维夫、[丹]迪·怀尔德:《新安全论》,朱宁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往往是一个安全“言语-行为”集团,其角色的主要参与者是政治领袖、官僚机构、政治内阁、政治说客和压力集团。学者与企业集团,在非传统安全中的地位也日益上升,成为非国家行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场域中,施动者的区分不仅仅基于他们的性质,而是根据他们相对于他人的地位和拥有的“资本”,也就是给予他们某一类权力(例如文化的、积极的、符号的和官僚的)资源;“媒体”因对这种形势的解释发挥了充分作用,成为一个重要的行为主体,更多被视为代理人(功能行为体),㊵[英]巴里·布赞、[丹]奥利·维夫、[丹]迪·怀尔德:《新安全论》,朱宁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167页。通过对事物发展解读,呈现出谁是冲突的当事者,或者冲突的缘由。总的来说,安全化行为主体的特质是必须处于某一方面的“权威”,不一定是官方权威,但是大多是拥有重要话语权的主体。

威胁代理指的是威胁的制造者或者威胁来源事件。威胁代理类型可以分为戏剧性事件、结构条件与行为体本身。㊶Eriksson,Johan,and Giampiero Giacomello.“The Information Revolution,Security,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R)relevant Theory?”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27,No.3 ,2006,p.221-244.戏剧性事件极易成为议程设置的关注点,对应的安全行为体是媒体这一代理安全施动者,通过事件发酵进入受众视野;结构条件则是结构性矛盾问题,一般难以成为关注点,如人口问题、大气变暖问题等。但是一旦经过强大动员,其持续时间便会很长,如IT系统的脆弱性、欧洲难民问题,其行为主体是国家行为体(包括决策者、压力集团和学者);除此之外,行为体本身也可以成为威胁代理,短时间内会招致指责与敌视。社会领域中,民簇与宗教这样的势力可能被视为一种对生存造成威胁的入侵方式,或者文化异端。

指涉对象,作为安全分析的基本单元,指的是对生存有一种合理要求,其安全需要得到保护的行为体。㊷[英]巴里·布赞、[丹]奥利·维夫、[丹]迪·怀尔德:《新安全论》,朱宁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安全化施动者主要根据不同领域来指涉安全对象。安全领域是指“存在性”威胁涉及什么领域的安全问题。在传统的意义上,社会领域中国家可能作为安全的指涉对象。实际上具体指涉的是边界模糊,观念分配的民族身上,能够不依赖于国家而独立运行的“集体认同”。通过内在身份与观念认同所衍生出来的对外排他性最易于被加以利用。奥利·维夫认为“集体认同”如何被构成和维持,都会决定移民或者竞争者“认同”是否被安全化;维持和再生产一种语言、一系列的行为习惯,或者一种种族纯洁观念的能力,都可能以生存遭到威胁为理由来要求更大的权利。㊸[英]巴里·布赞、[丹]奥利·维夫、[丹]迪·怀尔德:《新安全论》,朱宁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2页。社会领域的安全化动议也可能会推翻各单元之间相互协调的秩序。

听众是安全施动者通过言语-行为模式,建构存在性威胁所试图说服的主体,是否接受其安全化逻辑则决定了安全化成功与否。安全化逻辑更多是作为粘结剂,将施动者、指涉对象、威胁代理、听众等要素粘连起来,解释着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与如何成为安全问题,其涉及到威胁链接——威胁突显——威胁框定——威胁定位或归责的线性发展过程。威胁链接,指的新的威胁议题与旧的威胁议题的联系程度,涉及到一个忽视的议题如何进入政治议程成为威胁突显、与共识是否形成冲突以及冲突程度;威胁突显,指的是安全化通过对某一问题的突显,对听众就该问题的关注度与将其视为威胁起到一个引导作用;威胁框定,则是借助框定(fram⁃ing)理论,㊹框定(franming)理论,指的是是“行为体影响听众对现实理解的过程”,也可以被解读为“塑造如何看待世界方式的心理结构。”参见,Peer C.Fiss and Paul M.Hirsch,”The Discourse of Globalization:Framing and Sensemaking of an Emerging Concept”,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70,No.1 ,February2005,p.30;G.Lakoff,Don’t Think of an Elephant,White River Junction,VT:Chelsea Green,2004,p.Xv.指的是行为体影响听众对解读威胁的图式。安全化后的图式会作为解释工具,直接为受众解读突发性事件或者社会现象,评价事件的威胁程度与紧急性。因此,框架被视为成功说服听众的主要因素,安全化行为主体选择以某种特定方式框定问题,隐形说服受众通过设定好的视角看待问题和议程;㊺Robert M.Entman,”Projections of Power:Framing News,Public Opinion,and U.S.Foreign Policy”,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4.威胁定位,其中定位理论(positioning theory)是解释互动过程中身份协商的分析框架,阐述个人如何凭借话语来确定自己与他人的位置。威胁在被听众接收后,其成功安全化与否还涉及到通过威胁话语定位双方各自职责和权力,并且付诸实践。㊻艾喜荣:《话语操控与安全化:一个理论分析框架》,载《国际安全研究》2017年第3期,第57-78页。

(二)安全化过程

维夫提出的安全化过程依据语言学理论解释,构建了一种“言语-行为”(Speech Act)模式。而安全化过程是一个行为主体适应其他行为主体对一种“真正”威胁内容构成的认知,塑造着体系内的安全互动。㊼[英]巴里·布赞、[丹]奥利·维夫、[丹]迪·怀尔德:《新安全论》,朱宁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首先,行为主体(拥有话语权的国家行为体、日常实践专家)内化该威胁认知,根据不同安全领域事件性质,将某一爆发性事件或突出事件作为威胁突显;其次,通过媒体话语与图像等方式,说服受众接受威胁框定所指涉的“存在性威胁”,以及该图式逻辑(方便再制造与互动)。根据安全化特征与其实现要素,演变成为行为主体安全化施动过程与受众威胁共知过程。

第一,行为主体安全化施动过程。首先,行为主体会依据不同安全领域的威胁性质,选择以内部的哪个行为主体斥诸何种指涉对象(戏剧性事件、结构条件和行为者)作为威胁突显。威胁突显,目的是为获得足够的包容度,国家行为主体通过赋予相关问题不同程度的重要性或显著性的方式,影响受众对于事件重要性的认知与判断,进而影响在“阶段启发式”(states heuristic)模式中的对安全问题识别与议程设置。㊽P.A.Sabatier,ed,“Theories of the Policy Process”(Boulder:Westview Press,2007).威胁突显的形式主要是话语突显,也同时包括随着信息时代带来的图像突显。其次,威胁定位主要是话语定位,话语定位主要构成要素包括故事情节(story line)-位置-社会行为。㊾L.van Langenhove and R.Harré,”Introducing Positioning Theory”,in R.Harré and L.van Langenhove,eds.“Positioning Theory:Moral Contexts of Intentional Action”,Oxford:Blackwell,1999,p.18.通过不同的故事情节(事件性质)界定出不同的主客体职责与身份,进而影响主客体的行为。

第二,受众威胁共知过程。如何建立受众对于威胁共同的认知,不仅是建立一个威胁认知框架,而且需要考虑到以往的威胁框架与新威胁框架之间的链接程度。首先,威胁链接形式:(1)最典型的是旧瓶装新酒模式,即历史类比的话语建构形式,将以往未接触过的现象与历史上典型事件建立连接。如将民粹主义与二战时期的法西斯主义相联系;(2)如未能有类似事件与词汇类比,学者或专家便会将技术性词汇或专业性词汇解构,以世俗化修辞,将威胁进入日常实践领域中。通过确保个人通过灾难链接各种因素,使得安全化变成合理的日常生活体验,促成公共安全话语共鸣。其次,威胁框定,目的是建构行为主体与听众吻合的威胁图式,其共性建构思维包括二元对立的“自我与他者”和“假如——那么”的逻辑。(1)依据符合意义体系内的二元对立逻辑,将“他者”描述为“自我”造成的“存在性威胁”,通过建构他者形象或者诋毁他者不可侵犯的文化与宗教元素;(2)镶嵌的“假如——那么”逻辑,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将安全指涉为重大事件,在媒体的框定下易于被受众接受,使安全治理行动获得允许与展开。

911事件后恐怖组织纷纷转战欧洲,基地组织在欧洲建立指挥、资金与招募中心,先后制造了马德里恐怖袭击案与伦敦地铁爆炸案,这一戏剧性事件连接起来构成结构事件,统称为恐怖事件。通过对恐怖分子事件进行文字与图像的威胁框定,再借助社交媒体或大众媒体传播,进一步建构出袭击、暴力和死亡等来链接起来的图式,形成“如果恐怖事件再出现,那么必然会威胁国家与民众的安全”的逻辑模式。最终,建立反恐合作机制、扩大国际反恐联盟,成为欧盟非传统安全治理的合理化任务。正如2004年《马德里反恐声明》、2005年的《欧盟反恐战略》提出,将恐怖分子视为全球所有国家与民众的他者,因此消除恐怖分子,维护和平稳定是欧洲民众的共同认知。

(三)安全化对地区安全治理机制的影响

虽然欧盟被赋予“民事力量”或“安全共同体”的美誉,但欧盟毕竟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这使得作为政治一体化核心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机制难以达到高水平的合作,同时受到北约组织的影响与制约,进而使其在安全治理上有时难以形成统一的政策。在欧盟内部,大国与小国之间依旧存在猜忌与担忧,随着2004年欧盟进一步扩大,新加盟成员国的态度、立场与文化价值观也对欧盟安全治理政策制定上产生影响;而且由于各国国内社会福利支出的负担增加,加之经济衰退,使其资助欧盟危机管理行动的预算越来越捉襟见肘。因此,对安全化的运用成为欧盟安全治理上促使国家间合作与统一的有效捷径。

第一,安全化理论改变着欧盟对安全的认知,重新界定了欧洲面临的“新的核心威胁”,形成了实现安全的多元路径。安全被认为是主体间性、社会性与例外政治性的,意味着安全来源的多维度(包括军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与网络)、多层次(除了超体系、体系与次体系外,还包括多元行为体)。2003年12月发布的《欧洲安全战略》中,将地区冲突、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治理失败、环境恶化等问题列为欧盟主要安全威胁,并且将贫困与不公正问题视为威胁的最大根源。㊿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A Secure Europe in a Better World-European Security Strate⁃gy”,Brussels,December 12,2003,p.4-6,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Upload/78367.pdf相比于北约以硬实力为导向的安全治理政策,欧盟则是以多元化的安全治理政策加强内部安全与稳定。与美国不同,欧盟大多数成员国均以有效危机管理需求运用到广泛的民事手段,以此进行冲突后重建,因此预防性接触成为安全政策的指导原则。2008年的《欧盟安全战略》实施报告中,欧盟声称其面对的主要威胁需要用协调和多边的方式加以解决。换言之,欧盟以“多边安全治理”的形式界定了自己的角色。

第二,欧盟安全治理机制以“预防性介入”与“有效多边主义”应对新的综合安全威胁。地区安全复合体理论植根于欧洲安全化过程,尤其是欧洲的安全挑战主要来自于欧洲内部东欧国家的融合问题。如何修缮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建立友好信任模式的理念影响着欧盟安全治理的职能。欧盟委员会负责对外关系与周边政策的委员瓦尔德勒明确提出,预防暴力冲突是这个时代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而欧盟有潜力在冲突预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51]Benita Ferrero-Waldner,Human Security and Aid Effectiveness,“The EU's Challenges”,Speech/06/636,on Overseas Development Lunchtime Meeting Series,London,October 2006.欧盟专门设立了援助与合作政策的财务预算,包括欧盟周边及友好关系手段(ENPI)、发展合作与经济合作手段(DCECI)、稳定手段(SI)、人道主义援助手段(HAI)等。1999年的《东南欧稳定公约》便表明欧盟一直关注在扩大中建立稳定、友好的周边关系,紧接着2004年发布的“欧盟周边政策战略文件”(ENP)则明确提出具体手段以促进周边地区的人权保护与良好政府治理。[52]European Commission,“Strategy Paper:European Neighbourhood Policy”,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COM(2004)373 final(Brussels:European Commission,2004).巴黎学派的安全化理论,根据冷战后的欧洲局势提出内部安全与外部融合的观点,关注移民和边境控制问题,提出注重国内监控与安全治理,这一理念显示欧盟安全治理的危机管理职能。关于移民与边界控制等边界模糊问题,巴黎学派的安全化理论主张取消欧盟内部边界,加强警务合作,解决移民与边境控制问题。1999年科隆峰会上,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ESDP)诞生,而在之后的赫尔辛基首脑会议与菲拉理事会,ESDP行动则是细化为军事与民事领域。不仅提高军事领域上维持和平的军事管理能力,而且加强重建和平的民事管理工具如警察、行政与司法层面;同时,在行动机制上加入国际规范与外交谈判机制,即可以通过制裁、谈判等手段促使危机的和平解决。

第三,安全化过程对欧盟安全治理起到双刃剑的作用。首先,欧洲的难民政策体现出安全化视角占主导地位的威胁框架趋势。《阿姆斯特丹条约》和《里斯本条约》是难民政策发展的里程碑,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等欧盟机构应在难民政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实际国际政治运行过程中,成员国依旧是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这也意味着难民政策领域出现了非常显著的偏离欧盟法轨道的非正式治理现象。[53]张亚宁:《欧盟的非正式治理模式刍议——以欧盟难民政策的发展为例》,载《欧洲研究》2015年第6期,第76-96页。这一非正式治理现象正是源于不对称的难民压力与安全化视角的影响,表现为欧盟理事会的决策大多通过共识而避免通过正式投票的方式进行,而且政策输出层面更多是偏向于成员国自身的偏好,而非欧盟机构的偏好。因此,难民政策安全化的威胁框架,正如杰夫·海斯曼描述的,难民对福利国家形成挑战,同时国家主导文化受到冲击的安全困境,亟需保持公共秩序和内部稳定的维护的威胁逻辑。[54]Jef Huysmans,The Politics of Insecurity:Fear,Migration and Asylum in the EU(London:Routledge,2006),p.63-84.这一图式思维一定程度上为动员资源进行边界管理以及管控联系提供合理化途径,但是也严重制约了难民问题上的行动能力,部分国家在接收难民问题上表现出消极态度,共识决策方式失效。其次,欧盟安全治理的护持政策体现在威胁定位的过程中。创设自由、安全和正义的欧洲的任务,显示出安全治理通过安全维护,控制在导致非常态危机(社会分组和民族分裂)的临界点之前,以此提高安全系数来确保良好的安全环境。其背后的逻辑实际上是通过宽泛化的威胁定位,提出以防务一体化加强欧盟内部凝聚力。1999年10月创建的“自由、安全与公正领域政策”在欧盟扩大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紧接着2004年1月通过“海牙计划”五年战略,即通过欧盟内部成员国警方信息共享、司法体系的协调、强化欧洲刑警组织与司法组织等三方面。[55]梁晓华:《〈海牙计划〉强化欧盟安全司法建设》,载《光明日报》2004年11月9日。安全治理的护持政策是一种特殊政治化的工具,通过欧盟安全治理的超国家体系层面来解决国家行为体无法单独解决的问题。

三、欧盟内部民粹主义安全化过程

民粹主义安全化,实际上蕴含着哥本哈根学派对于安全治理的逻辑,借助安全化减少威胁与自身脆弱性。威胁比较具象,即将存在性威胁罗列出来进行消除;脆弱性则是根据自身一体化的凝聚力与制度约束力决定的。通过内向性的国家安全政策与调节自身资源,减少自身脆弱性。欧盟通过建构民粹主义为“存在性威胁”,启动安全化言语-行为模式说服听众,进而提出应对措施试图消灭威胁;同时,针对安全问题中显示出来的脆弱性(认同危机),通过防务工作一体化建立欧盟国家间的信任机制。

(一) 当前民粹主义存在性威胁建构过程

第一,将英国脱欧现象作为戏剧性事件,建构“民粹主义威胁欧洲一体化”的安全逻辑,即英国脱欧事件可能会造成欧盟区域的离心力,解构欧盟组织。伴随着国内政治、经济与社会效应的外溢,在英国脱欧事件后,大选、国内利益集团、草根民众等众多的关键词都将大家的视野聚焦在民粹主义之上。英国脱欧现象被部分学者定位为,深陷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英国,经历了2009年的欧债危机后,内部政党中的极右独立党崛起联合保守党内疑欧派,动用移民问题、安全问题、就业问题与福利问题,说服群众与获得支持的事件。欧洲一体化在建立欧洲单一货币后,其超国家体系越发壮大,而极右派政党趁机提出“反对欧洲统一”和“退出欧盟”的口号,轻易赢得部分选民的选票。因此,英国脱欧事件便作为安全化过程中的戏剧性事件,使得民粹主义进入民众的视野;并且将由民粹主义分子造成的脱欧事件与破坏欧洲一体化建立威胁链接;形成民粹主义将在西方国家互相传染,欧洲一体化的危机才刚刚开始的言论;最终,欧盟理事会与欧洲防务会提出随着世界不确定性的攀升,欧洲区域治理需要建立危机防务与管理机制的政治主张。

第二,随着移民的结构问题张力越发加大,借助媒体宣传威胁话语,建构民粹主义、移民或难民、穆斯林与恐怖分子之间的联系,塑造出一分为二的“他者”安全逻辑。难民与移民的问题在媒体表述中发生交叉与更迭,对难民和移民的指责表述都转化为对“伊斯兰”的指责,因此移民问题实际上已经与难民问题交织起来。欧盟在对待“穆斯林问题”上表现出强烈的“安全化”趋势。“经过“9·11事件”这一历史节点后,穆斯林被视为文化价值观、政治的安全隐患,各国移民政策一致转向了移民同化政策。2004年马德里“3·11”爆炸案、提奥·梵高谋杀事件、2005年伦敦7·7爆炸案等事件,穆斯林问题充当着民粹主义威胁突显的结构性事件。通过国家行为体与媒体的威胁突显,从“难民处于危机中”的人道主义逻辑转变为“难民成为危机”的安全化逻辑;媒体报道预示着“国家安全”跨越“人道主义”,将“他者”引入欧洲身份与价值体系,形成秉持欧洲中心主义观念的身份认同。[56]周庆安,吴燕妮:《身份认同困境下的话语构建——从难民危机报道看欧洲身份认同》,载《欧洲研究》2017年第3期,第1-19页。

“巴黎暴恐事件”发生后,其背后的威胁框架则是遵行着一分为二的逻辑,即难民被建构为安全威胁者,而欧洲便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首先,通过贴上“危机”标签,即法国《快报》周刊评论文章指出,伊斯兰国正是利用这些混在难民中的假身份证件和恐怖袭击“使欧洲的难民问题政治化、极端化”。[57]《Passeport du Stade de France:l’identité peut-être celle d’un soldat syrien tué》,News Arti⁃cle on l’express,http://www.lexpress.fr/actualites/1/actualite/passeport-du-stade-de-france-l-iden⁃tide-peut-etre-celle-d-un-soldat-syrien-tue_1736580.html,last accessed on 10 June 2017;参见周庆安,吴燕妮:《身份认同困境下的话语构建——从难民危机报道看欧洲身份认同》,载《欧洲研究》2017年第3期,第1-19页。其次,难民危机与恐怖主义关联并转变为安全问题中涉及到威胁链接过程,一是,将恐怖主义与难民来源地区的宗教信仰重合,如塞缪尔·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中,将文化作为划分威胁来源的表述方式,形成了“伊斯兰威胁论”;[58]吴云贵:《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辨析》,载《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14-20页。二是,将民粹主义与难民危机建立联系,指出移民问题是被民粹主义分子蓄意利用的。极右翼人士为了获取更多权力与社会资源的政治目的,迎合保守人士、中产积极与基督教徒的恐惧心理,将穆斯林成功诋毁为伺机颠覆的第五纵队。民粹主义施动者通过媒体或游说方式,强调戏剧性事件的危害与隐患,不仅激起原本隐藏的穆斯林他者印象框架,同时将穆斯林与恐怖分子划等号,成功实现穆斯林问题安全化。如阿雅·希尔西·阿里(Ayyan Hirsi Ali)、基尔特·维尔德斯(Geert Wilders)等极右翼人士竭力诋毁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煽动排外的民粹情绪。最终,主流社会与穆斯林群体关系的平行社会加剧与社会思潮右转趋势也归因于民粹主义煽动与议程设置的话语操控。

第三,极右翼政党被塑造为安全问题的行为者,其提倡的民粹主义是权力争夺的操纵工具。极右翼政党的兴起威胁到主流执政党的地位,尤其是言语者的社会资源被极右翼势力分割,权力结构面临着分解危机,自身权威地位地位遭受威胁。意识形态光谱中,发展成熟的欧洲也正在酝酿着全球化时代背景下极右翼的民粹主义运动,如英国独立党、德国新选项党(AfD)、法国玛丽娜·勒庞(Marine Le Pen)的国民阵线、意大利马迪奥·萨尔维尼(Matteo Salvini) 的北方联盟、荷兰基尔特·威尔德斯(Geert Wilders)的自由党、瑞士的民主党、瑞典的民主党、丹麦的人民党,表现为维护本民族利益,反对自由贸易,反对外来移民在经济上和文化价值上的威胁。基于此,权力受到民粹主义政党威胁的国家行为体运用旧瓶装新酒的形式,将民粹主义与纳粹主义建立历史关联,指出民粹主义是二战后被边缘化的纳粹主义影子。欧洲极右政党实际上包括法西斯主义传统的政党与试图“去法西斯化”政党,前者的新纳粹主义与新民粹主义在政治光谱上是一致的,都表现出反制度与反权威的倾向。[59]林红:《后冷战时代的欧洲新民粹主义》,载《国际论坛》2005年第4期,第12-16页。欧洲极右政党则是将两者交织起来,发展出如德国的共和党、法国的国民阵线、比利时的弗莱芒集团和奥地利自由党。同时,将全球化时代出现问题也归因于民粹主义,借以打击民粹主义极右翼势力。将极右翼势力的兴起视为国家内部信任危机的助推器,认为民粹主义政党将执政党描绘为腐败与无能的形象,同时蛊惑着民众的非理性与反体制的游行活动。实际上,右翼民粹主义建立在身份政治、单一议题政治的基础上,在反欧盟、反自由贸易、反移民等议题上与新自由主义全面对峙,其根源即在于新自由主义全球化鼓励文化多元与宽容的同时,却未能保护好传统价值与民族文化,造成了剧烈的身份危机和在非经济议题上的价值对立。

民粹主义带来的威胁对欧盟内部的安全治理而言,更多的是安全治理工作合理化的切口。民粹主义安全化折射出欧盟内部的认同问题才是欧盟区域复合体应该攻克的问题。一定程度,认同危机等同于信任问题,涉及到欧盟与外部信任问题,表现为外来移民接受问题;欧盟国家间的信任问题,如东西欧国家之间对于难民收纳问题、英国脱欧问题;国家内部公民之间身份认同问题与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问题,表现为穆斯林移民的平行社会问题、国际化资产阶级与国内日益被边缘化的中底阶层之间的利益结构矛盾问题。因此,区域复合体的安全逻辑则是借助安全化来减少社会认同的“威胁性与脆弱性”;基于欧盟新安全战略的决策指导,将减少欧盟内部脆弱性的区域性防务工作机制与消除威胁的区域性危机管理机制结合,借鉴多层次的决策参与体系的跨支柱治理结构,以共同解决民粹主义带来的安全威胁。区域性防务工作机制,是在践行弹性与可控原则下,欧盟层面建立防务产业一体化,结合成员国间基于配套政策的防务互动。区域性危机管理机制则是以安全议题为粘连剂,不同议题斥诸的治理主体存在差异。对于民粹主义的危机治理机制主要是包括对英国脱欧议题、移民问题和极右翼分子问题消减。

(二)欧盟区域内部的安全治理机制

第一,区域性防务工作机制呈现出一体化趋势。欧盟内的区域性防务工作既是成员国在经济危机中以及安全危机背景下的理性选择;同时也是成员国对共同防务所持立场的一种表达。[60]孔刚:《欧洲联盟共同防务:当代定位与基本逻辑》,载《欧洲研究》2017年第5期,第89-112页。从超国家体系层面,欧盟践行防务工作是通过对共同防务实施日益明显的“经济化”和“产业化”,借助欧委会与欧洲防务局运行机构,注重弹性与可控原则,推动欧洲防务一体化进程。欧盟践行防务产业一体化的说服表述在于,在协助成员国节约防务开支的同时保持和提高防务实力。欧委会践行于2011年成立“防务工业与市场专门委员会”,以此监察欧盟防务产业政策的落实情况,以超国家体系的形式调整防务产业经济。不仅消除了成员国对于防务成本提高的担忧,而且协调了欧委会与欧洲防务局资助的军民两用项目;欧洲防务局被称为成员国继续保持对防务采购与能力发展进程控制权的重要工具;[61]Daniel Fiott,“The European Commission and the European Defence Agency:A Case of Rival⁃ry?“,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53,No.3,2015,p.554.在“常设有组织合作”[62]“常设有组织合作”指的是《欧洲联盟条约》《里斯本条约》中的“常设有组织合作”(Perma⁃nent Structured Cooperation)条款,指的是“军事能力达到较高标准并且在防务领域内相互承担更具有约束力的义务,以完成最具难度之使命的成员国,应在联盟范围内建立常设有组织合作。”参见Lisbon Treaty,Article 42.6,Portugal,December 13,2007。程序设计基础上,通过鼓励“先锋集团”合作来带动其他的成员国,即为有意愿和能力的成员国创造率先合作的条件,以开放姿态吸引其他成员国加入;同时防务局采取“点单”式合作方式,推动缺乏政治动力的成员国,可以选择项目组团合作。通过遵循软性机制的约束,建立可控并且有弹性的合作,最终实现打破欧洲防务领域碎片化的局面。要实现欧盟国家主权“转移”与“共享”的历史图景,防务产业一体化式是发挥欧盟优势的有效捷径,有助于消解欧盟成员国对防务主权的过度保护。其次,欧盟内部国家继承并加强对2009年《里斯本条约》中的“相互援助”条款的遵守。在2015年遭受恐怖袭击后,法国首先向欧盟提出“相互援助”的条款申请,紧接着德国采取军事措置来为法军护航与情报侦察;“大西洋派”的英国也通过与法国合作打击“伊斯兰国”的决定;而处于中立的比利时、瑞士也均表态提供援助。当时“相互援助”原则更多是三种派别的妥协产物,而如今应该思考如何与以英国为代表的“大西洋派”进行援助协商,以及如何通过防务一体化建立起国家间信心机制,消除不信任关系。

第二,通过欧盟层面,选择与英国适当相处模式,以此减少英国脱欧问题的威胁。首先,政策层面,欧盟新安全战略的提出是针对当前欧洲“分崩离析”状态,以新安全战略的出台作为回应英国“脱欧”公投事件。尽管该安全战略酝酿已久,但这种巧合给新安全战略赋予了政治上的意义。[63]周晓明,赵发顺:《欧盟新安全战略及其影响》,载《和平与发展》2017年第4期,第96-109页。一是,相比于之前的安全战略文件,将关注点放置于保障欧盟内部安全,指出要提高欧盟战略自主性并培育安全力量,以应对外部威胁;其中,欧盟将“促进和平、保障公民与领土安全”界定为四大核心利益之一,同时,将“保护欧洲内部安全”与“通过合作推动区域治理”列进行动的五大任务里。提出欧盟内部的安全合作必须在军事和民事情报部门之间、国家和联盟危机中心、警察和司法当局、宪兵和海岸警卫队等准军事力量与武装部队将不断加强;指出欧盟将负起责任,解决造成冲突与贫困的根源,欧盟各机构统一目标,克服成员国单独行动的能力不足与相互不协调的冲突。二是,遵循务实原则,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与英国的合作方式,可以借鉴挪威模式,可以在英国放弃欧盟外交、安全和国防政策发展的情况下,通过各种辅助欧盟的方式。[64]史志钦,田园:《英国“脱欧”对欧盟安全与防务的影响》,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8年第2期。新安全战略多次强调,欧盟将优先选择那些提供全球公共产品和解决共同挑战的伙伴国进行合作;[65]European Union“Shared Vision,Common Action:A Stronger Europe,A Global Strategy for the European Union's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EUISS,2016,p.18.与世界各地的合作伙伴,就反恐进行交流并制定打击暴力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联合方案;[66]European Union“Shared Vision,Common Action:A Stronger Europe,A Global Strategy for the European Union's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EUISS,2016,p.21.加强与伙伴国在能源和网络安全领域的战略沟通;与合作伙伴国共同维护周边安全;在移民政策上加强与伙伴国合作以确保共同分担全球责任,注重开展区域合作和北极合作。[67]European Union“Shared Vision,Common Action:A Stronger Europe,A Global Strategy for the European Union's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EUISS,2016,p.21-28.

通过欧盟内部问题安全化,结合软性的配套政策来建立彼此间的信任关系。在建立存在性威胁后,需要进行国家行为体的安全责任界定,这里主要是围绕着防务工作的协助。正如法德两国对彼此共同防务的期待与现状的张力,需要结合安全化处境与协定进行化解。原本法国作为欧盟共同防务的积极推动者,在热切推动共同防务高端层面的建设中遇到挫折;2010年法国联合英国达成防务合作条约时,招致柏林的不满。而德国基于特殊的历史经历,其内部社会不仅对军事力量抱有怀疑态度,而且欧债危机后内耗使得内部社会对欧洲一体化的成本保有极大的警觉性。[68]Stefan Lehne,“The Big Three in EU Foreign Policy”,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July 2012,p.11.面临英国脱欧后,欧盟内部分歧已经呈现在规则层面上,基于新欧盟安全战略的总体安全归责后,成员国定位在防务一体化中的角色与职能。欧盟拟在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波兰等国组建永久性军事机构,以代表欧盟采取军事行动,并负责军事部署工作;同时还在布鲁塞尔成立一个欧盟军事策划和行动总部。德国、匈牙利、捷克等国非常支持这项计划。德国在2016年7月发布了十年来首部国防白皮书《安全政策与国防未来》,呼吁加强北约中“欧洲支柱”的地位,适时重启“欧洲防务共同体”构想,将建立“欧洲安全与防务联盟”定为长期目标。

第三,欧盟区域内部针对移民问题的安全治理机制。一方面,社会融合政策呈现出多元文化政策向移民同化政策转变趋势,去中心化的非正式治理模式开始式微。2004年《移民融入政策的共同基本原则》中将“融入”定义为“整合”或“融合”,指的是移民与接受国民众之间动态与互动调试的过程。[69]European Union,“The Common Basic Principles for Im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Brus⁃sels”,2004,p.19.曾对移民抱有排斥政策的德国,源于根深蒂固的民族主义与挥发性的“穆斯林恐惧症”等情况复杂,阻碍着德国穆斯林融入社会,建立自身的身份认同。社会融入政策的提出,旨在消除“安全隐患”,打破“平行社会”的族群鸿沟;施动者与穆斯林受众之间组建对话互动平台,即“德国伊斯兰会议”,以完善宗教治理机制,减少外部宗教势力和跨国网络对本土的穆斯林事务的渗透与干预,强化政府与穆斯林社群之间的合作,消除彼此间的敌对模式。而具有特有的柱化社会结构(新教、天主教、社会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四大社群结合)的荷兰,更是放弃“多元文化”观念支撑的移民治理模式,表现出强化移民管控、社会融入与本土化伊斯兰机制的趋势。2005年《公民融入国外法案》(Civic Integra⁃tion Abroad Act,2006年3月生效),将荷兰语和荷兰社会价值观作为基本知识。2011年荷兰宣布移民必须三年内通过融入考试,否则取消居留证。经过威胁定位后,通过政府官员和官方政策话语进行建构,强调欧洲政府管控难民,提高安全防范以保障欧洲国家安全,最终于2015年9月22日,欧盟理事会通过难民强制分配协议,打破了欧盟长期以来在难民问题上非正式治理模式。[70]张亚宁:《欧盟的非正式治理模式刍议——以欧盟难民政策的发展为例》,载《欧洲研究》2015年第6期,第76-96页。

另一方面,反恐合作机制加强。地区治理机制将难民政策安全化,通过发挥欧盟机构的“信息情报”的功能,借助欧洲刑警组织(2014)、欧洲边境海岸警卫局与欧洲司法局等机构结合,协调成员国行动的执行。即早在1990年签署的《申根执行协定》,将难民与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以及边境管控联系。[71]Juliet Lodge,“Internal Security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in Juliet Lodge,The European Communicty and the Challenge of the Future(London:Palgrave Macmillan,1993),p.315-399.2015年“申根信息系统2.0”版本与2012年运作的“欧洲犯罪记录信息系统”(ECRIS)相结合,更是完善欧洲公民身份制度,通过引入生物识别以改善欧盟护照的安全性,以及建立签证信息系统及第二代申根信息系统;其次,建立反恐合作机制、扩大国际反恐联盟,成为欧盟非传统安全治理的合理化任务。如2004年《马德里反恐声明》、2005年的《欧盟反恐战略》提出,确立了“预防、保护、追捕和反应”四大目标,构建出立体的恐怖分子安全治理框架。[72]Raphael Bossong,”Public Good Theory and the‘Added Value’of the EU's Anti-terrorism Policy”,European Security,Vol.22,No.2,2013,p.166.2008年理事会修订了《打击恐怖主义的框架协议》、2014年6月修订《欧洲打击激进化与恐怖主义招募的战略》,不断的界定新的犯罪行为。最终于2016年1月正式运行欧洲反恐中心、2016年10月6日运行的欧洲边境海岸警卫局,扩大了欧盟警务合作的空间,成员国参与信息共享升级,执法合作深化的意愿强烈,总体提升欧盟和成员国的反恐合作能力。[73]曾范敬,吴韬:《欧洲安全议程”视域下欧盟警务合作的发展与趋势》,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148-156页。

第四,目前,欧洲执政党对于主要政治资源的控制以及其政治联盟之间对民粹主义的发展施加巨大的阻力,使其发酵缺乏空间。欧洲民主国家对右翼民粹主义提出大致三种类型的方案:一是合法性取缔方案,类似于借鉴德国的防御性民主模式,赋予极端政党非法地位,使其存在一直处于政治系统边缘;但是,这样的方案存在无法复制性,不仅涉及到极端政党非法地位与欧洲国家奉行的民主之间的悖论,而且其实施立足点还在于历经一、二战后,德国人民对于纳粹行为罪行无法忍受的心理。因此,投票给极右翼政党在社会伦理层面都是不合理,极端政党的存在可能性是最小化的;2017年安格拉·默克尔(Angela Merkel)针对德国新选项党Alternative für Deutschland(AfD)的地位上升并且获得13%的选票事实,试图唤起听众对于“存在性威胁”的共识,以合理化隐藏着隐患——权力的消逝与民粹势力的回暖,即意味着继60年后民族主义政党将第一次进入德国政府(Bundestag),最终建立联合政党,继续第四次连任德国总理。二是孤立政策,即通过构成政治联盟将右翼势力孤立出去。为了防止极端政党通过选举获得权力,成为政治体系中权力掮客。比较典型的便是基于不接受极右翼为合法伙伴的稳定的多数前提下,法国和比利时设置的“防疫线”(cordon sanitaire)。但是,联盟减少对于主流政党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且具有风险。主流政党可以利用极右翼来作为制衡或者讨价还价的工具,形成更好的联盟协议。而2002年奥地利自由党选举,以及2010年民主斯洛伐克运动党派竞争中,主流党派在短期内获得了主流优势,而且能够压制与驯化极右翼民族主义,使得极右翼民粹主义无法获得在野期间所激起的强烈排他性势力,无法构建出两分化的对立态势。长远地看,极右翼势力的政党可能会在纳入内阁后,将自身的民粹因子分散在主流党派之内,如瑞士人民党在20世纪80年代后转变态度,将关注议程转向移民等议题,于2007年成功转化权力,获得了18.9%的选票;三是包容政策,即接受右翼政党,发挥其政治才能与专业性。但是这样的方案,在上个世纪的战争历史中已经不具备政治合法性,也同时会导致权力的分散。

四、结论

恐怖主义与民粹主义的存在性威胁所带来的恐惧开始相互渗透与交织。而这样的延伸问题将会考量到欧盟的功能发挥与困境问题。关于身份的问题解决,尤其是欧洲的难民问题,欧盟的拖延解决态度加剧了经济与欧债危机后无法走出的风险,使得欧盟的都柏林协议与申根协议的权威程度大打折扣,挫败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因此,主要着手难民问题解决,做好外部边界硬性法律控制与制度制定,内部的反恐安全合作,欧盟的权威存在被重新树立的可能性。关于英国“脱欧”后,欧盟内部提倡的“战略自主”,也许在缺少英国干预后达成一致的进程加快。但是欧盟的安全资金问题与欧盟外部不确定性增加,也意味着安全化背后的“战略自主”目标依旧充满挑战。除了关注区域安全复合体内部的语境,而且在目前无政府状态特征下的应该遵守“国际语境”。“9·11”事件后,“外生变量”[74]有关国家利益之“内生变量”与“外生变量”的解释。参见王逸舟:《中国学者看世界:国家利益卷》。新世界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6页。对国家利益的影响力加大,恐怖主义带来的威胁超过了传统大国间的游戏规则的方式。因此,从单极时刻到单极时代,美国制定的“霸权安全”的战略,围绕着反恐怖袭击设计的国家安全战略。而欧盟制定的则是“共同安全”方略,[75]“共同安全”的概念最早由以瑞典人帕尔梅(Olof Palme)为首的“裁军与安全问题独立委员会”在一份《共同安全:一种生存蓝图》的报告中提出。该报告认为,在“核恐怖”条件下,世界各国的安全甚至生存是相互依赖的,因此,各国必须谋求共同的生存,持久的安全只有在全体国家共享时才能实现。在这种安全新理念的影响下,欧洲国家纷纷努力,建立和加强了欧洲安全合作会议(C SCE,简称“欧安会”)、欧洲联盟(EU)等多边体制,以谋求“共同安全”的实现。参见杨万明:《论综合安全观》,载《国际问题研究》2005年第4期,第1-5页。力图通过区域安全复合体内部的安全事务上的合作,保障各国的安全,促进互利合作、共同发展为核心的欧洲一体化新安全观。

以安全化作为区域复合体的分析起点,实际上是探索存在于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中间道路。安全化视域下,区域化不再是被定义为大国关系或与霸权主义相关联的政治和经济过程,也不仅仅是国家间经济合作与区域制度建设的融合过程,而是被视为集体认同的社会性与主体间性的过程。安全化理论不仅丰富了亚历山大·温特的“国家行为体”施动涉及领域,而且迈出了国家作为单一行为体的重要一步。安全化视角,将行为主体变更、非传统安全领域纳入,引发出欧洲区域复合体是否依旧为维持当今世界秩序提供动力?是否存在着其他替换方案或解决方案?以安全化模式为分析工具,解读民粹主义的动力与过程,成为非传统因素解决的方案,有助于辩证看待欧洲一体化进程与寻找跳出“过度安全化”的怪圈。

第一,欧洲民粹主义不应仅被视为欧洲困境,而可能作为刺激区域化进程的动力。民粹主义诱发的集体认同问题成为欧洲日益显著的社会威胁,而欧洲区域安全复合体能否有效解决区域安全问题,成为检验区域层次自身冲突管理与秩序建构能力的重要切口。区别于比约恩·赫特纳将关注点放置于生态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区域化发展的关注点放置于社会安全层面,民族国家难以解决的民粹主义问题,促成了日益增长的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结果导致权威从自上而下形式的国家公民社会,转移到民间社会与跨国公民社会。又由于集团、国家、个人行为体背后支撑的利益文化不同,导致跨国公民社会的缺乏共识,民族国家内部对话机制失灵。

第二,避免过度安全化,正视安全化对欧洲区域复合体研究的影响。一方面,一定程度上,“言语-行为”模式的安全化问题是具有消极色彩的,被视为国家很小一部分内部力量为压制反对派和运用权力控制更多的机会,以“威胁”运用国内意志,攫取支配某些事务的权力。因此,虽然安全化有时不可避免,但是并非“安全越多越好”,反对“过分安全化”。安全研究的泛化使一种“安全隐喻”进入政策制定的修辞当中,隐喻更多的表现出建构他者与解决他者地认知活动,影响着政策的解决思路,即通过对引发问题威胁的消除与自身脆弱性的消灭。实际上,民粹主义安全化并未解决欧盟内部与外部的信任问题,而是将某一移民群体仍当作是“问题群体”。进而族群关系便被安全化,国家与少数群体间的关系不是被视为一个正常的民主辩论和协商问题,而是一个事关国家安全的问题。而在难民“安全隐喻”则是潜移默化地将难民视为安全威胁地来源,且通过隐喻地生成系统使其成为需要被“消灭”地对象。最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安全泛化最终会撕裂欧洲内部社会,加剧自身的认同困境。

第三,思考“去安全化”是否可以解决未来的安全困境?安全化施动主要是具有话语权与权威的行为者,因此施动比较容易,反之“去安全化”也相对容易被阻滞。有学者谈及过“去安全化”的图景,[76]Jef Huysmans,“The Question of the Limit:Desecuritization and the Aesthetics of Horror in Political Realism”,Millennium,Vol.27,No.3,1998;Joey Long,”Desecuritizing the Water Issue in Singapore-Malaysia Relations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Vol.23,No.3,December 2001.哥本哈根学派也提及一些“去安全化”的例子,[77]Georgios Karyotis and Stratos Patrikios,“Religion,Securitization and Anti-immigration Atti⁃tudes:The Case of Greece”,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Vol.47,No.1,January 2010,p.45,55.关于何种安全议题应该“去安全化”,以及如何找到启动并推进“去安全化”进程的动力。而启动去安全化原因可能在于“存在性威胁”是具有主观性,过于泛化便会造成满目皆兵的霍布斯环境。因此,在安全泛化情况发生后,借助去安全化的视角可能有助于避免陷入安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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