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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共享单车“独角兽”OFO税收赌局

2018-12-08中央财经大学共享经济税收治理研究课题组

首席财务官 2018年5期
关键词:充值押金独角兽

文/中央财经大学《共享经济税收治理研究》课题组

“互联网+”下的OFO共享单车融合了诸多行业的特点,内涵和外延界定较难,这就增加了适用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市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开盘—加注—高潮—清场”成为新生儿——共享单车四个乐章的精彩演绎。在短短的2017年一年里,悟空单车第一个英勇倒下、酷骑单车被拜客接盘、永安行收购哈罗单车、浴血奋战的小蓝车也被迫出局。

共享单车的资本赌局异常残酷,一些步其后尘的小投资商遭受惨败厄运,被无情地淘汰出局。借助多轮融资成为共享单车的“独角兽”,力拔头筹的市场佼佼者OFO单车资本创利模式可以概括为一场纯粹的资本税收赌局究竟是什么呢?

OFO共享单车运营,涉及到共享单车企业、平台运营商、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等多个价值主体。不同价值主体所属的行业领域不一样。而我国现行税制大多是建立在传统产业经济中行业与行业界限分明的基础上的,“互联网+”下的OFO共享单车融合了诸多行业的特点,内涵和外延界定较难,这就增加了适用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

聚焦税收确认

OFO共享单车的注册方式为:实名认证+手机绑定+押金,押金不作为使用费用,使用时需要额外充值。OFO小黄车的使用押金为 99 元/辆,OFO 与中信银行合作,实行押金托管模式。押金具有保证金的性质,用户可自行申请退还,对该部分押金不应征收增值税。此外,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押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不同价值主体的税收收入。

在共享单车OFO这一共享经济模式中,传统自行车厂作为供应商为OFO共享单车企业生产单车, OFO共享单车企业购买单车并拥有单车的所有权,其本身即为资源的供应方。因此,对于OFO共享单车企业来说,其让渡了单车的使用权,提供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并获得了应税收入,应该按照“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也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提供了金融服务并取得手续费收入,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问题。

为了开拓市场和拓展用户量,OFO共享单车会经常推出免费骑行活动,并可通过微信分享给好友。这种模式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依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单位向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要视同销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此外,OFO还会与很多商家合作,赠送优惠兑换券以及进行充值返现活动。用户在获得这部分收入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例如,为了巩固用户和扩展市场份额,继推出免费骑车日后,OFO 又推出了“任性特惠充值最高返现 100%”的优惠政策,充20元得25元,充值50元得70元,充值100元得200元;OFO会不定期发放面值不等的抵用券、优惠券,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如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OFO共享单车很大一部分运营成本属于固定资产投入。OFO 小黄车为铝合金车架、充气轮胎、密码锁、手机定位,由代工厂生产,每辆成本只需 200元。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根据相关文件,对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自主创新的小微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OFO共享单车所属企业已经在申请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若取得认证,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同时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若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则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征管方式待创新

在解决城市管理难题的同时,税收征管更应发挥电子发票的助力功能。OFO共享单车作为新经济业态的一种模式,它的经营管理都是经过支付宝、微信等网上支付手段进行的。这种特殊的交易模式使得OFO企业并不会像传统交易那样及时开具大量纸质发票,而用电子发票可以有效实现“信息管税”,为了适应当前共享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确保税务稽查的顺利开展,大力推行电子发票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方面,对于 OFO共享单车企业来说,可以在发票的整个流通环节进行信息化控制,以电子凭证的方式实现发票的开具、取得、保管及查验。这有助于营造和谐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整个共享单车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助于OFO企业获得精准的信息数据,因地制宜地投放单车量;另一方面,电子发票在OFO共享单车领域的运用也是税务机关实施“互联网+税务”行为的重要举措,是对电子税务稽查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OFO小黄车APP的个人信息一栏,显示有用户的平台积分信用值,但是在涉及到税收征管层面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衡量时,这个平台积分信用值是远远不够的。前文已对OFO共享单车的不同价值主体的纳税问题做了简单的分析,提出了供给方、第三方服务商的纳税义务。实际上,OFO共享单车的这种运营模式将资源供求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对接,资金由骑行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到网络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剩余资金进入到OFO共享单车企业的账户。因此,支付平台、交易平台和最终资金获得方都应就交易行为承担纳税义务。这需要提高各个环节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这也是改变和完善我国税收信用的基因。

OFO共享单车等一系列共享经济的出现对完善和治理我国的税收信用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在一个税收信用体系中,各信用主体之间具有复杂的博弈联动关系,只要有一方失信,就会带来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效应,从而导致多方失信。因此,我们需要从多个纳税主体角度来对税收信用缺失的治理问题进行探讨,最终形成一种联动综合治理模式。此外,我们应该发挥社会舆论对政府、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监督作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诚信缺失不仅在税收领域存在,在其他很多领域都普遍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信用的建立。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税收信用治理过程中,必须重视社会民众的舆论监督作用,以形成强有力的税收信用监督机制,共同构筑我国的税收信用体系,引领共享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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