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方法
2018-12-07卢小松
卢小松
(黑龙江工商学院 经济系,哈尔滨 150025)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领域都自觉地与互联网相结合,金融业也不例外,互联网支付、互联网理财等都应运而生,但随之而来的却是各种安全问题的频发,既有来自互联网技术自身所带来的风险,如网络病毒、黑客入侵等,也有金融业所固有的风险。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新生事物,其政策法规尚不完善,自然而然也就带来了一定的政策性风险。不同的风险,都有一定的控制方法。
一、技术风性险控制方法
1.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重视自主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的开发,切实提高网络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防范水平,加大对加密、秘钥等安全技术的开发力度,尽一切可能降低因为技术受限而带来的国家金融安全的风险。
2.提高网络环境的安全性。采取有效措施,在软硬件方面加大资金及技术投入。在硬件方面,要提高计算机的物理性能,使其具有更好的防入侵能力,保证互联网金融运行的硬件环境。在软件方面,要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安全管理,如使用高等级身份验证模式,分级授权以及限制非法用户,加大对钓鱼网站的打击力度。
3.加强对数据信息的管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规划,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水平;利用数字证书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主体提供安全的基础保障,防范交易过程中的不法行为。
二、金融性风险控制方法
1.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征信平台。要解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用风险问题,首先应尽力推动建设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征信平台,实现全社会信用信息的收集、分类、匹配和数据化处理,并建设全社会统一的征信数据调用和查询体系,使互联网金融或者传统金融行业机构在面临信用风险评估问题时可以提出特定的需求,同时通过征信系统专业化定制的数据来源解决借贷等交易行为的信用违约风险。美国的三大征信巨头百利、艾克发和环联都已具备了通过各自设计的信用评级模型对原始信息数据进行处理并满足客户的定制化需求的能力。而国内的阿里小贷公司,通过“水文模型”,也实现了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评级工作,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潜力股。
2.创新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也是金融,因此应当受到监管,但应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修改现有法规,创新监管体系,形成既有专业分工又可以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与监管缺失带来的政策红利有关,但应看到,适度的监管是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长远的发展和生命力。
3.强化行业自律。对于互联网行业而言,要加强行业自律,对损害投资利益、导致行业恶性竞争的市场主体形成惩罚机制。同时,应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4.建设信息透明、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金融市场环境。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透明度,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强制披露。同时,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提升风险意识。
三、法律性风险的控制方法
1.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章程要“硬”起来。面临正在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各产品领域,国家立法明显力不从心。因此,我们应重视行业章程对本行业的有效规范。作为“软法”,应发挥这种社会自生规则的应有价值。
2.监管机构要适度地宽容。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于民间金融都持压制态度,传统国有银行往往形成一股巨大的垄断势力,使民间资本很难通过正确的方式介入金融领域。而互联网的出现却给这些民间资本提供了巨大的机会,比如比较有名的支付宝、京东金融、微信钱包等等,由于其使用方便,介入门槛低,而且形式灵活,随用随取,为市民生活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所以短时间内就风靡全国,积聚了大量的流动资金。而这使传统金融势力产生了巨大的威胁,相继出台了多种多样的限制措施。以支付宝为例,就设定了每日最高转入额,还有账户总限额,最初限额是20万元,之后又减少到10万元,这些都是官方金融势力干预的结果。而事实上,传统的银行实际应该努力反思自己,不能过多依赖政策保护来压制民间互联网金融,要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提高竞争力等多种手段来吸引消费者。而作为监管机构也要做到适度宽容,不能只保护官方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正当的民间金融、互联网金融要加强鼓励和保护政策,对于违法犯罪要坚决打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国金融业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四、互联网金融系统性的风险控制
1.对金融风险敞口限制。数个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破产而引发的违约事件会导致使其他高杠杆投资者动荡不安,并提高市场系统崩溃的可能性,这引发一种监管方法是对机构间的金融敞口进行限制。金融敞口限制可以实质上减少特定合同相对方的损失并降低因该损失导致破产的可能性,从而通过分散风险增强金融稳定性,这个限制同样可能降低交易双方结清头寸时的紧迫感和恐慌感。此类方法通过限制贷款的方式已经应用于银行业,其严格限制了银行对某个特定顾客的最高风险敞口。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界限日趋模糊”及巨额金融资产在非银行金融机构间流通。这种限制方法应用于有必要扩大互联网金融等其他金融机构。有证据显示,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经采用了与银行同样的风控措施。
2.降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杠杆率。降低杠杆率与系统性风险是有关系的,不仅降低了一个金融机构最先破产的风险,而且还降低了由此可能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如果没有杠杆金融机构职能线性地等额承担损失,不会发生债务违约。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杠杆率越低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的可能性就越小。而高杠杆率可能导致机构承受与其规模和杠杆率不匹配的损失,急速恶化机构的履约能力。债务违约很可能导致机构破产。此外,因为这些机构无法履行因此降低杠杆率主要是起预防作用:其旨在减少风险并减轻系统性崩溃的扩散和后果,也能强有力地促进金融稳定目标额的实现。
3.加强金融市场或者金融机构的自律。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方法不一定是事先规定的,在市场境下实际上也无法事先确定。尽管从理论上看,市场可能不需要外部监管,但现实中互联网金融市场不会完美。采用市场自律方式,监管者的工作就是确保市场参与者按照能使市场有效运作所要求的谨慎标准行事,这些通常通过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得关于风险的充分信息及刺激机制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