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4年前中美知识产权案的审判看北京法院知产保护的发展
2018-12-06赵书博张晓霞
赵书博 张晓霞
米老鼠、灰姑娘、彼得·潘、白雪公主等迪斯尼经典卡通人物陪伴过无数的中国孩子成长,但鲜有人了解,二十几年前这些经典卡通人物走入国门时所经历的“官司”。
而这场“官司”,恰好赶上了90年代初美国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导致中美贸易关系紧张的“节骨眼”。我们的法官首次在著作权案件中大胆适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寻找国际法中的“连接点”保护外国著作权人,成就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历史中里程碑式的一案。
北京出版社出版“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引争端
1987年9月2日,迪斯尼公司就米奇老鼠形象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同年11月30日,迪斯尼公司就《一本关于善良的书》《一本关于助人的书》《一本关于勇敢的书》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为迪斯尼公司。
1991年3月21日,经大世界公司介绍,麦克斯威尔通讯有限公司(简称麦克斯威尔公司)将迪斯尼儿童读物的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转让给北京出版社下设的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简称少儿出版社)。
1991年8月、1992年11月和1993年11月,少儿出版社3次印刷出版了《善良的灰姑娘》《白雪公主的新家》《小飞侠的胜利》《班比交朋友》《小飞象的成功之路》《白花狗脱险记》《爱丽丝梦游奇境》《忠实的莱蒂》和《王子勇救睡美人》共计11万余册,并采取自行发行和委托北京发行所发行的方式发行了部分“丛书”。每本定价人民币2元。
9本“丛书”的封面上均有米奇老鼠的形象,并标有“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字样;“丛书”内的米老鼠、灰姑娘、白雪公主等卡通形象与迪斯尼公司进行版权登记的英文原本相同,只是在色彩上略有差别。
然而,早在1987年8月19日,迪斯尼公司就与麦克斯威尔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迪斯尼公司授予麦克斯威尔公司出版迪斯尼读物中文版的非独占性权利,麦克斯威尔公司不得再将其获得的权利转让、许可他人。
1994年,迪斯尼公司以北京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出版、发行的“丛书”中复制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1、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7万元;3、向原告公开致歉。
“特别301条款”指责下考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试金石”
如果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来判断当年这起案子是否侵权,并不困难。然而本案的关键争议焦点恰好是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非常特殊。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北京出版社等出版、发行“丛书”时,中国尚未加入诸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任何与著作权相关的国际公约。而且,外国人的著作权不在我国当时的著作权法保护之列。也就是说,北京出版社等在中国出版、发行“丛书”伊始,美国迪斯尼公司从中国法和与著作权相关的国际公约中找不到保护依据。
更为重要的是,本案是90年代初美国“特别301条款”指责下,考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试金石”。
90年代初,随着中美经贸关系更为迅速的发展,美国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不满和指责,两国开始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端。1989年5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其第一份“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1989年和1990年均将中国列在“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上,开始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施加压力。在1991年4月发布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指责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执法和政策中均有不足和缺陷,首次将中国升格为最高级别“重点国家”,并在6个月的调查期满后,宣布了对中国对美出口的106件商品的加税清单。中国随即提出反报复清单,贸易战一触即发。
为解决这个争端,向国际公约的要求靠拢,中国做出了某些承诺和让步,于1992年1月与美国签署了两国间第一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即《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使两国的争端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1994年6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又以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为理由,再次将中国升格为“重点国家”,双方又一次面临贸易战。中美双方又开始了漫长的知识产权谈判。
迪斯尼公司就在这次谈判期间提起了本案诉讼。本案涉及美国的作品能否在中国获得著作权保护,以及能够获得多大程度的保护问题。
首次适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寻找保护“连接点”
该案分到承办法官手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刚正式实施不足4年;我们国家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审判庭——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也刚成立不满1年。
然而本案的审判长、我国第一位知识产权庭庭长,也是后来的第一位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带领合议庭从政治大局出发,及时从《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上为迪斯尼公司寻找到了国际法上的保护连接点。
后经查阅文献资料、发函问询等一系列法庭调查工作,合议庭最终认定:根据《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美国国民的作品自1992年3月17日起,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北京出版社以营利为目的3次出版的“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属于对美国作品的“商业规模的使用”。由于北京出版社第一次出版行为发生于《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生效日之前,故不予追究。北京出版社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出版行为均发生于《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生效日之后,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历二审终审,最终法院判决:(一)北京出版社和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二)北京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一家中国出版的、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沃尔特·迪斯尼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三)北京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费人民币227 094.14元;(四)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出版社支付赔偿费45 418.83元;(五)驳回原告沃尔特·迪斯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虽然此案在今天看来是一件普通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却为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新闻媒介所关注。该案是我国首起适用《中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的侵犯著作权案件,并且,因该案的处理树立了中国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对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该案的裁判结果,获得了各方的积极评价,特别是美国的新闻界、法律界和企业界评论称:此案的审判结果表明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认真的、负责的。美国《纽约时报》甚至称,此案的审结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达到了新的高度。在1996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将此案作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著作权案件加以肯定。
后记
1979年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同年7月两国签署《中美贸易关系协定》,把双方互相保护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列为正式条款。以此为开端,中国开始接触知识产权的概念,并开始着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1982年,中国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0年9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正式实施。由此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管理机制得到了迅速发展。
仅2017年,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3.7242万件,审结22.5678万件,比2016年分别上升33.5%和31.43%;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复审请求3.4123万件,受理无效宣告请求4565件;“剑网2017”专项行动共检查网站6.3万个,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554个,删除侵权盗版链接71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276万件,立案调查网络侵权盗版案件543件,会同公安部门查办刑事案件57件、涉案金额1.07亿元。
正如中国向世界发出的第一封电子邮件所期望的那样——“Across the Great Wall we can reach every corner in the world”(越过长城,我们可以到达世界的每一个角落),40年来,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在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