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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活动调查与思考

2018-12-06李喜燕

关键词:文理学院法学专业专业知识

李喜燕

(重庆文理学院 旅游学院,重庆 永川402160)

自从教育部2012年出台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后,应用型本科院校日益重视实践教学,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强化实践教学活动。然而实践教学改革能否得到学生的认可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尚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本文以重庆文理学院为例,从学生视角来对法学学生参与实践活动情况进行实证调查,由此发现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活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提高实践教学效果。

一、重庆文理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活动数据采集

(一)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对象选取的是重庆文理学院法学专业2013级、2014级、2015级、2016级四个年级学生200人。在收回的问卷中,男生占受访对象的29.5%,有59人;女生占比70.5%,有141人,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专业在校生男女比例大致相符。从调查的年级来看,大一到大四四个年级各随机发放问卷50份,各占比25%。

(二)调查与统计方法

本次调查活动采用的是问卷调查的方式,对重庆文理学院法学专业大一到大四的在校生随机发放调查问卷。在发放调查问卷的过程中会告知被调查者,本次调查的目的、意义以及问卷的填写方式,并承诺实行匿名调查,不会向任何人透露调查所取得的数据,希望参与此次调查的同学能够真实客观地选取答案,以便于对调查数据进行客观真实的分析。此次调查采用SPSS数据统计分析。

(三)问卷说明

从总体来看,本次调查问卷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个部分有2个问题,是关于被调查者性别、年级等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有6个问题,内容主要从法学专业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等方面来设计问题;第三部分有5个问题,主要是调查重庆文理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对他们参加过的实践活动的一些态度和看法。最后一部分是一道开放性的问答题,请被调查者对法学专业实践活动改革提供建议。

二、重庆文理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活动情况数据统计

(一)学生对参与实践活动的兴趣、态度与原因

重庆文理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对待实践活动的兴趣、态度与原因调查数据如表1所示。

表1 法学专业学生对待实践活动的态度

根据表1数据可以看出,在对参与实践活动的兴趣方面有94人表示非常感兴趣,占比47%;有21人表示感兴趣,占比10.5%;有32人表示一般,占比16%;有53人表示视实践活动情况而定,占比26.5%。因此,法学专业学生对于参与实践活动的兴趣度总体情况并不乐观。又从受访者对参与实践活动的态度上来看,有91人认为应当积极对待,争取做到最好,占比45.5%;有47人认为完成任务即可,其他的都不重要,占比23.5%;另外还有28人认为他们是被动参与实践活动,接受组织者的安排,占比14%;有34人觉得无所谓,重在参与,占比17%。以上调查统计数据表明该校法学专业学生对参与实践活动还缺乏一个清晰而正确的认识,还需要学校和学院加以正确的教育和引导。

(二)学校组织实践活动参与情况

表2 学校组织实践活动参与情况统计

根据表2数据可以看出,受访者对于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参与程度还是比较好的,一半以上的受访者都参与过四次以上的实践活动,但仍然也有小部分受访者参与的次数很少。对于参加实践活动的意愿,有55.5%受访者表示非常愿意参加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但不确定和不愿意的人数也占受访者人数19.5%的比例,还有1.5%的受访者非常不愿意参加实践活动,其中隐藏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再看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的合理性,总体来说受访者认为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还是比较合理,但是仍然有一定比例的受访者认为不合理,有的受访者觉得实践活动花费的时间过多,也有的受访者觉得投入的时间过少。对于活动形式的丰富程度,总体来说受访者对活动的形式是不太满意的,有相当大一部分受访者认为活动形式过于单一,需要不断的完善。由此可见,对于学校组织的法学专业实践活动,法学专业学生参与程度虽然比较好、但离理想程度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法学专业学生对参与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的意愿总体不强,需要深层次剖析其中隐藏的问题;另外,对于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其合理性也还有待改进;活动的形式也需要不断地完善,与专业知识的结合程度更需要加强。

(三)非学校组织实践活动参与情况

表3 法学专业学生参加非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的次数与意愿

在对非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参与情况方面,共设计了2个问题,即法学专业学生参加非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的次数和参加的意愿。根据表3数据可以看出,大部分学生对于非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参与次数是非常少的,与学校内部组织的实践活动参与情况还有着一定的差距,但大部分受访者对非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的参与意愿还是非常强烈的,他们不满足于学校组织的一些实践活动,渴望通过更大的舞台来展现自己。

(四)对法学专业实践活动形式及存在问题的认识

表4 法学专业实践活动的形式及存在问题的统计

根据表3数据可以看出,关于法学专业实践活动形式的丰富程度,有25.5%的受访者认为活动的形式非常丰富,有24%的受访者认为活动的形式丰富,但仍然有相当部分的受访者认为活动的形式单一,没有达到他们的理想程度,还有待完善。关于法学专业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23.5%的受访者认为该校法学专业组织的专业实践活动过程中存在形式化的问题。另外活动形式单一、缺乏指导、创新度不高等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关于法学专业实践活动与专业知识结合的程度,28.5%的受访者认为开展的实践活动与专业知识结合非常紧密,有30.5%的受访者认为与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结合,也有的受访者认为结合的程度不高,还有4.5%受访者认为开展的实践活动与专业知识完全没有结合。以上数据表明,该校法学专业实践活动与专业知识的结合程度还是有待提高的。

三、重庆文理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活动参与情况结果分析

(一)对实践活动的认识不够

调查数据显示:14%的法学专业学生认为参加实践活动是被动接受,把实践活动当成一个学校规定的任务来完成,他们内心对此是比较排斥的,对此也没有兴趣。有相当比例的受访者是看到别人参加自己也想参加,并没有其他深层次的目的。当然也有很大一部分参加实践活动是想提高自己能力和素质,把专业知识和实践结合起来,为自己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好基础。每一个法学专业学生在参与实践活动之前,都应该对参加专业实践活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自己参与实践活动的目的有一个正确的目标定位[1]。要让学生对自己参加实践活动的意义和目的有一个正确而清晰的认识,学校的教育、宣传和引导显得尤为重要,而从目前的调查数据来看,学校在这方面的工作还是相当缺乏的。如果对参与的实践活动认识不够,实践活动的效果就得不到保障[2]。

(二)实践活动形式有待丰富

调查发现,该校法学专业组织的实践活动主要有以下七种:模拟审判活动、宪法宣传日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日活动、案例分析大赛、群众安全感调查活动、法律诊所、庭审旁听等,其余的则是一些学校组织的综合性实践活动。这七种活动无一例外的都是法学专业每年都会举行的传统实践活动,但这些活动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完全参与进来,例如刑事案件模拟审判活动只有控、辩、审三方,参与的人数极其有限,只有少数人能够在模拟审判活动中取得较大收获。这七种实践活动又可以划分为宣传类活动、庭审类活动、比赛类活动、调查类活动等四类。除开这四类七种传统的实践活动,其他的法学专业能够参与的与专业相关的正式实践活动则比较少,不能满足法学专业学生对于实践活动参与的种类的需求。这就需要学校开拓创新,组织一些学生参与程度更高的新型活动,以满足他们对实践活动参与的需求。

从调查数据上来看,该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的校外实践活动严重不足,有84.5%的受访者非常愿意或愿意参加非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因此可以看出法学专业学生对参加非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的热情和意愿还是非常高的。法学专业学生迫切需要一个更为广阔的实践平台来展现自己、锻炼自己,所以强化校外综合实践活动势在必行。

(三)部分学生参与实践活动流于形式

根据调查数据可以得知,有23.5%的受访者认为他们参加过的实践活动过于形式化。形式化的实践活动会大大降低参与者的兴趣,甚至让参与者感到反感,达不到他们参加实践活动的目的。另一方面,实践活动的形式化也让部分参与者在参与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只流于形式,把参加实践活动当作一个负担,一个规定的任务来完成,按照程式化的步骤机械地去完成即可,并没有去做更深层次的探究,也没有去思考自己参加实践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形式化的实践活动和形式化的参与,让实践活动完全丧失了它本来的面貌,实践活动变成了给别人表演的节目。从调查结果来看,该校法学专业组织的实践活动也部分存在形式化的问题,受访者认为他们花了大量的时间在一些没有意义的实践活动项目上,在实践的过程中按照既定的程序机械地进行表演,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大大地降低了参与者的积极性,更无法真正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为了使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好地参加实践活动,在实践活动中真正地得到锻炼和提高,解决实践活动中的形式化问题和强化活动的专业素养培养已经迫在眉睫。

(四)实践活动与专业知识结合不够紧密

实践与专业知识结合有利于大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转化和拓展,增强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课堂学习虽然是主要的学习方式,但课堂学到的理论知识往往需要实践锻炼,实践活动与专业知识相结合对大学生个人技能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4]。调查数据显示,有4.5%的受访者认为他们参加的实践活动与专业知识完全没有结合,有17.5%的受访者认为实践活动与专业知识有些没有结合,有19%的受访者认为实践活动与专业知识结合程度不高。由此可知,该校法学专业开展的实践活动与专业知识的结合程度还有待提高。

四、重庆文理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活动开展建议

(一)深化对每次实践活动的目的和意义的认识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目标虽然包括公共技能、专业基础技能、专业技术技能和综合应用技能四个层次的教学目标[5],但是专业实践活动主要是后三者。应该从公共技能、大学生专业实践作为高等院校实践教育的重要部分,目的在于弥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不足,是促进大学生个人能力提升的有效途径。大学生参加实践活动有利于提高他们对我国国情和社会的了解,也有利于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增强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增强大学生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有利于发展大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意识,有利于提高大学生个人素养和完善个性品质。总之,大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意义是非常广泛和深刻,每个参加实践活动的大学生都应该认识到自己参加实践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对于这两个方面,学校应当加以宣传和引导,一方面可以通过实践活动动员大会或者座谈会的形式,向学生宣传参与实践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另一方面在教学活动中也可以通过具体的教学活动向学生传授这两方面的内容,让每个学生都有所思考,自己参加实践活动的目的是什么?参与实践活动有什么意义?这种启发式的教育,同样对学生的个人素质有着提高和促进的作用。只有认识了每个实践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学生才能真正有效地参与到实践活动中来,实践活动才能取得真正的效果。

(二)开展更多更丰富的实践活动

除了模拟审判活动、宪法宣传日活动等七种传统的专业实践活动,能够参加的其他实践活动则比较少。这七种传统的实践活动的局限性也决定了并不是每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都能真正有效参与到其中来。因此,开展形式更为多样的实践活动,丰富专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种类是非常有必要的。该校正在开展地方普通高校向应用型高校改革活动,培养应用型人才,应该与社会需求接轨,开展实践活动,也应该与社会需求接轨。因此,学校应当提供更多的机会让法学专业的学生深入公、检、法、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去实践,加强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建立实践实习基地,为学生实践提供更多的选择。另外,学校开展的实践活动,也要有所创新,在已有的传统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广泛结合专业知识和特点,推陈出新,增强参与者的兴趣,同时也可以学习借鉴其他高校开展专业实践活动的成功案例,为我所用。

鉴于学生参加的非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的次数少但是意愿高的情况,学校应采取一系列行动和措施强化校外综合性实践活动,与校外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建立广泛的合作,建立校外学生实践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更为广阔的实践平台,实现学校与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之间的互利共赢[6]。学生在实习实践的过程中锻炼了自己的能力,用人单位在提供实践机会的同时减轻了自身的工作负担。另外,学校和学院应当对法学专业学生加以宣传和引导,让他们参与到校外实践当中来,让他们的知识和才干得到提高。

(三)避免实践活动形式化

首先,应当广泛征求法学专业学生的意见,深入到学生中调查哪些实践活动存在着形式化的问题,能够加以改进的就加以改进,不能改进或者改进过后没有效果的就应当及时取缔,不应该让学生花时间和精力来参加这种没有意义实践活动。另外,在参与实践活动时应建立实践活动考评机制,及时纠正形式化问题。通过这一系列的整治措施,一定能使专业实践活动形式化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四)结合专业知识和专业特点开展实践活动

当下,该校正在开展地方普通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活动,建设应用型高校是为了培养应用型人才,以适应社会需求。调查发现,很大一部分受访者认为他们参加过的实践活动与专业知识结合的程度不够,也有很大一部分受访者在参与实践活动的过程中,无法运用专业知识解决问题,或者是他们的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对此,学校开展专业实践活动要优先考虑参与者的知识储备,不同的年级专业知识储备不同,实践活动的展开也可以按不同层次进行,难易程度也要有所区分,与参与者的专业知识储备和能力相适应。另外,建议实践活动的组织者一定要把法学专业知识与实践活动相结合,让参与实践活动的法学专业学生,能够在参与的过程中运用到他们所学的专业知识,在社会实践中,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7]。例如法律文书写作比赛、庭审辩论比赛等活动,都非常考验参与者的知识储备和理论功底,同时实践性也非常强。只有广泛结合专业知识和专业特点开展实践活动,参与者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才能得到提高。

五、结语

重庆文理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活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参与情况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只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实践活动开展的过程中不断摸索和创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具体实施办法,才能培养出更加优秀的法律人才。

致谢:本论文在写作过程中,罗荣华、杜海燕同学在查找、整理论文资料方面提供了帮助,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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