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规举债
2018-12-06
财政部6月26日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7月25日前提出相关意见。新《办法》明确负面清单,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作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
据悉,财政部在2014年发布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出台以来,购买领域不断拓展,购买资金规模快速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同时,随着近几年改革实践的深入开展,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办法》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
财政部表示,研究起草新《办法》是为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在购买主体方面,新《办法》明确,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购买内容泛化,很多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或用工,加剧了财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风险。2017年5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进行工程建设。
新《办法》结合该通知要求,明确负面清单,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作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等。
鉴于当前一些地方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合同期限上超出了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安排,没有据实足额安排购买资金,以及有的单位认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就意味着要新增财政支出等问题,新《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购买主体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增加本单位预算支出的依据。购买主体应当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