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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研究

2018-12-06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财会学习 2018年21期
关键词:课税计征税负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合理减负。财政部于2016年明确表示将着手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改革,这是全球化经济发展中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流趋势。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有分类征收、综合征收、混合征收三种。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为分类征收,即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个人收入来源及扣除范围呈多元化、跨区域化、隐蔽化等趋势,例如电子商务线上收入等新型收入,赡养费用、教育费用、住房费用等支出。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课税项目已经不能涵盖现阶段的收入与扣除范围,现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出现了漏洞。本文借鉴国际上的税源监控和申报管理经验,在综合分类税制改革后引入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混合课税征收制度,提出适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模式,旨在加强税源监控和纳税工作,平衡税负,减少税源流失,为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现行个税课税模式的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主要有如下问题:

(一)征收管理缺乏公平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更多的采用代扣代缴的方式,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然而,个人是存在于社会的,个人的许多社会行为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现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不综合考虑家庭收支情况,不能公平合理地显示出每个人的纳税能力。比如有的家庭既需要赡养四位老人,抚养两个孩子,又肩负有住房贷款,显然这样的家庭税负应该低于同等条件下无住房贷款的其他人。同样的收入由于纳税标准相同而使得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在实际缴纳税收时是相同的,这也导致了税收实质上的不公平。

(二)税率设置缺乏合理性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为45%,高于大部分国家的税率,作为世界上税率最高的欧盟,简单平均值为37%。过高的税率,不仅会增加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动机,而且由于45%的税率在实际征收中极少运用,会出现名义税率高,实际税率低,实际课税效果不佳的情况。在我国针对个人所得额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的几种收入来源中,不同的收入来源相邻级税率差是不一致的,且没有统一的规律,会出现个人所得税不同收入来源的税负不同,收入来源的税率不同可能存在随意性,导致了同样收入缴纳的税收差别较大,税收对于收入的调节出现了失衡的现象,在收入总数一样的情况下税负不公平。不合理的税率设置,导致了不健全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增加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以及不同纳税种类应纳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差距与不恰当的税负。

(三)征收项目不完善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项目较少,对个人取得划分为十一类,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初期,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项目完全可以包涵不同来源的收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纳税人收入来源出现隐蔽化、多元化等发展趋势,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并未与时共进,不能涵盖目前多元化的收入来源,现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出现了漏洞,纳税人的某些收入并不包括在现有的计征项目中,使得部分所得游离在税收之外,导致了税收收入源泉上的流失。完善的课税模式将涵盖多元化的收入来源,避免和减少税收的流失。因此,缺乏多维度视角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是目前个税课税模式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计征方式影响应纳税额

我国对纳税义务人的征税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按次计征、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从原理上看,不论采用什么计征方式,应该不影响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但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却出现了由于计征方法的不同,计算出的应缴纳税额不同的情形。在现行计征方式的情况下,纳税人出于避税考虑,在收入的取得上采用低税额的计征方式,这种人为分解收入的情形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现行的计征方式不仅影响个人所得税再分配的职能,更直接影响通过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和缩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二、个税课税模式改进建议

重新构建现有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甄别不同的纳税人的课税情况,分别设定扣除标准、税率标准以及纳税期限等,使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更为公平与合理,并在经济调节中发挥更加有效的正面作用。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由目前的分类征收改为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混合课税模式,需要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一)制定多层次的征管制度

研究课税征收模式综合课征与分类课征相结合,保障税收公平,提高征管效率。将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由传统的分类征收改为分类与综合征收并行,对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主要实行分类课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划分为税率级次、适用递增的不同税率;对股息、红利等资本所得,从便于源泉扣缴的或能体现政策导向分析,对其所得实行综合课税、源泉扣缴,采用比例税率。同时,对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可以考虑实行综合所得征税;属于股息、红利等资本性所得的,可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年末以家庭为单位对收入进行汇总,综合考虑通货膨胀以及纳税人的扣除范围,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综合计征。多层次的征收模式既保证了税收的公平,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征税成本,保障了对税源的监控。在个人所得税混合课税模式下,低收入家庭税负降低,高收入家庭的税负增加,说明若采用混合课税模式,有利于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税负,提高高收入家庭应缴纳的税额,从而更有效促进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实现公共政策目标。

(二)扩大扣除范围

研究课税扣除项目中的基本扣除和专项扣除范围,有助于促进纳税人纳税积极性,提高收入分配平衡。近几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是围绕工资薪金收入进行改革,提高工资薪金的扣除费用标准,个税扣除项目不仅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物价上涨,也没有考虑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差异,扣除标准缺乏弹性机制,这显然有失公平。目前个税扣除项目中基本扣除的费用减除标准自2011年提高至3500元以上,至今未做调整。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所增长的幅度均已超过8%,与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增幅的不同步显然不合理。基于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急缓程度,各个地区人均收入差异比较大,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级距的扣除基数设定,可以“分时段”与“分地区”进行调节。目前个税扣除项目中专项扣除方面,多年来个税的专项扣除范围仅为三险一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纳税人个人及家庭的支出呈多层次化发展,除已经在扣除范围内的三险一金外,适当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对在家庭负担中所占比重较大的赡养支出、教育支出以及房贷利息等费用可据实扣除。合理的个税扣除项目可以改善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保障个税征收的落实,避免税源流失。

(三)降低课税税率级次

合理的税负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正向激励作用,建立真正发挥个税职能的课税模式。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征收模式,不同收入来源的税负不同。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是工资、薪金所得,则最高税率为45%,高税率造成痛苦的“税感”,对纳税人无正向激励作用,并且高达45%的个税税率大部分情况下为名义税率。所以,继续降低改革后综合所得的边际税率,适当降低税率级次,避免高收入者通过对收入的层层分解以规避个人所得,使个人所得税真正发挥其职能。

三、结论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对社会经济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合理的课税模式有利于增加整体税收,降低征税成本,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对平衡国家收支有重要的科学价值。个人所得税课税混合模式解决了个税征收模式、征收范围、税率等所需改革的问题,从纳税人个人利益角度,所得税混合课税,大部分的低收入家庭计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低于采用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模式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即大部分的低收入家庭扩大了个税征收范围,降低税率级次,平衡个人税负;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合理的课税模式会影响社会资源再分配,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有助于税负公平,有利于增加整体税收,增强对税源的监控,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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