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地租理论视角下我国农地征用利益分配优化思考
2018-12-06彭万力
彭万力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长沙 410006)
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阐述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地租产生的前提与应用条件,其中土地利益的分配问题体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下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形态,地租是因土地交易而产生市场关系的双方利益分配工具。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农用土地也会产生衍生利益的分配问题,具有地租的基本经济特征。为促进我国农用土地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指导,优化我国农地征用利益分配,能够为我国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的利益分配概述
马克思地租理论中阐述了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过程中能够产生经济价值,土地所有者有权利获得由土地使用产生的平均利益超出部分的剩余价值,根据地租应用条件、背景、差异性因素等问题的影响,能够分为级差地租、绝对地租以及垄断地租三种形式,其中以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较为常见[1]。社会形态的差异,会使地租的性质、内容发生变化,生产关系、经济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不同也能够表现土地所有制的不同,因而从某种层面和角度而言,地租性质和分类的不同也能够体现出社会生产关系存在的差异性。土地使用权能够产生土地的经济价值,土地所有者自用土地能够产生经济价值。在资本流通以及土地运营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可能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使用者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通过支付租金保障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以实现土地使用权益的共同分配。由于土地生产条件不同也会体现出不同的经济价值,在双方实现平均利益分配的基础之上还可能产生剩余价值,地租理论侧重应用剩余价值保障土地所有者的经济利益[2]。
二、我国农地征用中利益分配的主要问题
马克思地租理论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基础条件,社会生产关系直接决定不同阶级的利益关系,地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土地不同关系主体的个人利益,而在社会主义形态下社会生产关系与资本主义存在较大差异,应用地租理论不仅要体现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同时还需要在现实生产关系背景下最大程度地刺激土地生产者的积极性。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推进,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发展农村经济必然涉及到大量的农地征用利益分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分配问题导致行政主体与地方农民之间的冲突。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实施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在土地经营制度中体现出概念主体模糊不清的问题,土地经营和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分配也会存在利益冲突现象[3]。地租能够在土地使用关系变化时,对其经济价值进行合理配置和调节,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会产生继发的利益分配问题。行政主体进行社会建设与资本投资的经济收益存在差异,城镇化发展建设进程,会涉及到大量的土地征用,交通基础设施完善及其他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会使土地资源成为稀缺资源,农地征用需求不断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所能够实现的经济利益又相对有限,被征用地农民所得的经济收益也会随之受到影响,此种情况会导致行政主体与地方农民在利益分配中产生的冲突现象加剧。
2.地租实体归属权导致经济主体出现利益分配的不平等。由于我国土地资源在地理位置、肥力使用以及投资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也会导致土地使用衍生的经济价值存在较大不同,级差地租成为决定农村土地经营流转价格的重要方面。级差地租能够使土地所有权拥有者的经济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在现阶段我国的农业生产效率较为低下,农产品市场却相对开放,能够体现土地价值的级差地租空间不大,行政主体进行农村土地征用会压缩级差地租空间,农民的经济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农地征用的数量不断增加,相应地存在农业生产用地向非农业用途转化的现象。这种政府主导农地的“农转非”,并没有随之实现地租的利益分配“非转农”。一方面,进行工业生产或者经济运作等方式的农村用地,多以一次性征用的方式给予土地所有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剩余价值难以分配到所有者;另一方面,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农村用地,也无法实现剩余价值的平均分配。经济主体在社会地位方面的不平等,导致生产关系主体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也会体现不平等现象[4]。
3.农地产权边界界定模糊,导致土地集体所有权代理人侵犯农地产权人的利益。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为农民集体,“集体”这一界限范畴在很多地区都存在界定模糊的情况,随着农地经济价值的不断提升,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农地流转需求的不断扩大,出现部分农村集体“代理人”将集体土地私自出租,或侵吞土地流转的征地补偿的状况。农民个人并没有在集体权益中得到所得利益的均衡分配,一方面造成农地资源的流失,另一方面造成土地集体所有权代理人侵犯农地产权人的利益,农民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不利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我国农地征用中利益分配的优化措施
1.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为农地征用的利益均衡分配提供基础条件。由于农民个体的土地权利地位模糊,农民的土地权益难以实现有效保障。为促进农村土地征用工作的有序开展,行政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征用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主体、农民集体以及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提高征用地农民的土地收益,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农村土地归根结底是国家的,进行农地征用的本质目的是促进地方发展,转化土地应用价值的表现方式。当前,征地制度中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导致农地转非农业用地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利益、农民利益都会受到损害,需要通过征地制度的完善,使征地行为得到规范,各方利益得到保障[5]。
2.加快建立规范性土地所有权流转市场。土地的征用以及流转需要保障其行为的规范性,才能够使各方利益得到保障,农地征用过程中经济产出方式发生变化,地租增值空间也会存在较大的不同。引入市场化运行机制,能够根据土地位置、经济产出方式的不同,对征地补偿进行市场化调整,从而保证农地征用经济价值的持续实现,为各方利益的合理分配奠定基础。由于地方政府进行农地征用存在一定的强制性现象,农民的主观意愿及经济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规范土地所有权的流转,推动流转市场化运作模式的确立,规范市场运营行为,能够保障各方尊重市场运行规律,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农地征用的综合价值。城镇化发展进程会导致农村地区的劳动力转移,农地委托他人经营现象不断增多,应用分置承包权机制能够实现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创新,使农地的商品化属性得以体现,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不断发展。
3.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征用收益分配制度。农地征用利益分配问题关键是农民失地的经济补偿问题,农地的再征用以及土地资源的再配置,要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指导,实现各方利益的优化分配,充分发挥土地经济杠杆作用。当前我国在土地市场运营中存在诸多不足,进行农地征用也缺乏精细程度高、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保障,为体现级差地租的应用价值,进行农地征用需要对其征地用途、周边基础设施完善情况、经济产出方式等问题进行全面考量,进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土地征用的衍生价值进行全面衡量,并将相关因素纳入到分配制度中,体现土地征用利益分配的合理性[6]。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不仅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同时也失去了利用土地进行盈利的机会。因此,农地征用需要对土地征用的未来收益进行必要考量,并将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考量在内,以实现土地征用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征用收益分配制度,关系到乡村振兴,也关系到城乡融合发展。
四、结语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进行农地征用需要以实现共同富裕为前提,实现生产关系各方征用利益的合理分配。马克思地租理论,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土地所有权人的经济利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地征用,也需要以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利益为基础,对农地征用产生的衍生价值进行全面考量,使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体现级差地租的应用价值,最终实现农地征用权益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达到真正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