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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药神”出罪思考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2018-12-05赵若涵

祖国 2018年20期
关键词:药神道德法律

赵若涵

摘要:近日,一部改编自真实案例的电影《我不是药神》被人们称为现象级“改变国家”的电影引发了人们的热议,该影片中法与情的碰撞也使人们开始关注原案中体现的道德与法律的联系。本文拟从原案件出发,介绍“药神”出罪的背景,并就此浅谈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关键词:药神 销售假药罪 法律 道德

一、“药神”出罪的背景

最近,一部改编自真实案例的电影——《我不是药神》爆红网络,被人们称为现象级电影。近日,李克强总理甚至对该电影引发舆论热议的现象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尽可能加快落实抗癌药降价保供等措施,以满足癌症等重病患者关于进口“救命药”买不起、拖不起、买不到等诉求。基于此,人们更是戏称“中国也有了一部改变国家的电影”。

除此之外,该影片背后的法与情的碰撞和抉择,也引发了人们对原案中体现的道德与法律的联系的讨论与纠结。

(一)基本案件

作为白血病患者的陆某,因不堪购买进口抗癌药的资金重负,改用花费只用原药的二十分之一的某国仿制药,后将该仿制药推荐给了其他病友,并帮忙代购。之后为方便与印度方面的交易同时避免洗钱的嫌疑,陆某网购了以他人身份证办理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一张,该行为违反了我国金融法的有关规定。同时陆某代购的这些仿制药,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界定,属于假药之列。后陆某因“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捕,受到拘留。

(二)案件的处理结果

在病友联名上书的坚持下,检察院经调查认定陆某行为的交易各方并无营利目的,不应被认定为销售行为,因而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同时,陆某在申领借记卡时使用第三人的身份信息,其情节十分轻微,同时具有较小的社会危害性,且并未用于盈利等不当用途,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从客观事实出发,如果判决陆某行为构成犯罪,显然偏离了司法为民及其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也不符合转变刑事司法的理念。

其一,陆某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妨害到了国家对药品和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但其实际危害程度,相较于病友群体的生命和健康权而言,难以相提并论。因此,如果司法判决陆某的行为有罪,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是相悖的,解释和适用刑法的时候,应考虑实质的价值判断。

其二,陆某的行为发生的背景为,病友群体并无购买合法药品能力的资金条件。况且这种弱势群体自发的自救行为并没有给第三方带来较大的实际危害,若把其中的轻度违法当成犯罪,明显与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不符。

其三,慎刑是现代法治理念的重要价值,要求采用较为严格的刑事启动程序,在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评价处理的时候,应该慎用刑事手段。事实上,本案中完全能用行政手段予以解决,如果在对陆某行为的评价中运用刑法甚至轻易动用刑事手段,而将弱势群体的生命和健康权置于不顾,与转变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相悖。

二、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都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其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必然是一致的。两者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相互保障相互转化。因此,法律是道德的政治基础,道德是法律的精神支柱。而两者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分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

(一)法律

与道德类似,法律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之一,也是由一定时期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法律主要针对行为制定,而并不惩罚思想动机本身。通常情况下,法律的指导观念为道德。然而,也有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而仅由法律规制的领域。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便不再是道德,而是规范与统一。

而且,与道德相比,法律更具有人們主观设计的色彩,从形式上来说,法律的可构建性更强。且法律的权威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制定机构权威性的影响,故对于特定时期是一元的。但正是其一元性,使法律在某些时候与道德观念会产生一定的冲突,使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成为自法律诞生以来的焦点问题。

(二)道德

对于维系社会而言,道德是最基本的规范体系,其主要依赖于社会舆论、传统观念和人们的自律来发挥作用。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道德更多的是在人类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个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不同三观的道德规范是不尽相同的,故道德会具有一定的多元性。从两者的作用机制来看,不仅人们的外在行为表现是道德的调整对象,人们的内心思想动机也受其规制,它是对人们的一种行为要求,要求道德成为一种自觉的追求。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来看,道德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且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上层建筑,其能动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但既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所说的能动作用,就必然存在其两面性。不适应于当时的经济基础的道德观念,甚至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

(三)联系

1.从立法角度来说

道德是法律的心理基础,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法律是某种意义上的一种道德底限,一部优秀的法律多是建立在受法律约束的群体的心理认同之上的。事实上,法律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如若道德基础缺失,人们便不会认同和遵从该法律。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道德不仅能发挥保障作用,也有一定的补充辅助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由于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道德调整就起了辅助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时,法律的订立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道德多元化带来的消极影响,起到一个统一、规范的作用。一些可以由法律调整的问题,一般也可以由道德调整。

在一定条件下,道德与法律还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社会的变迁,部分道德问题可能会不断凸显成为突出问题,就有可能被立法者归入法律加以调整。同样地,部分原本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制的行为,也存在淡出法律范畴而变成道德调整的可能性。

2.从司法角度来说

每一个法条的颁布都有其立法背景与目的,在司法的过程中,机械地适用法律,可能会偏离立法原意。因此,从司法的角度来看,还应通过法律解释的手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经得起群众和历史的检验,这不仅仅只是口号,而是司法应有的正义和温度。司法的处理应充分彰显司法的温度和价值,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具有滞后性,演绎逻辑有一定局限性,证据信息不完全,使得法官在遇到某些案件事实认定和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诠释时,会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道德便是一个很大的影响因素。司法中带有一定的人文关怀。如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对待所体现的刑事人文关怀,并不会导致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冲突。

三、“药神”案中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一)立法角度

我国针对“销售假药罪”的相关立法的核心意旨是保护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知识产权。销售假药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要求在《刑法修正案(八)》被取消,因此在具体适用中,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现实危险的程度予以判断。同时,还能防止因人民取证困难而难以入罪,意味着刑法提高了对公众健康的保护力度。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妨碍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包括购买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一种金融犯罪,其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和我国的金融秩序。然而,我国刑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特定行为即使符合犯罪行为的定性要件,但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能将其评价为犯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构成“购买用虚假身份信息骗领的信用卡”,但由于该行为情节明显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认为是犯罪。因此,陆某涉嫌的“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已经从立法层面予以出罪。

(二)司法角度

从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上来说,陆某似乎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如上所述,我们的司法应该是有温度的,应该以立法原意为基础,拥有几分道德关怀。“销售假药罪”保护的是人民的健康权,但陆某的动机是为自己和广大的白血病患者寻求維持生命的药品。陆某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相反起到了帮助病友保障生命健康的作用,与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此外,陆某无偿提供帮助也不符合“销售”概念中的盈利目的。陆某的行为在国内正版药价格高昂的背景下,实际上给病友群体带来了很大的恩惠与便利。面对进口药品价格高昂、人们无力承担的现状,代购药品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如若机械地扼制、亦或是通过刑法全方位打压该需求,很可能会导致公众不再认同和遵从刑法,甚至会引发道德危机。就像电影里说的那样:“他只有20岁,想活命,有什么罪?”

参考文献:

[1]劳东燕.价值判断与刑法解释:对陆勇案的刑法困境与出路的思考[J].清华法律评论,2016,(01).

[2]时方.生产、销售假药罪法益侵害的规范解释——主次法益价值冲突时的实质判断[J].政治与法律,2015,(05).

[3]张皓东.论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J].现代商贸工业,2017,(36).

[4]孙书杰.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及联系[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0).

(作者单位:临沂七中商城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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