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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金融担保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2018-12-05

金融经济 2018年14期
关键词:管控利益经营

一、 企业金融担保的内涵概述

企业金融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其他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履行,保障银行等金融机构到期能够实现债权,而以其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其他企业履行债务的行为。金融担保的实现一方面能够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正常实现债权,使债权债务关系顺利完成;另一方面,金融担保为债权人提供了实现债权的有利救济途径和机会,从而能够起到维护金融活动安全的作用。企业金融担保主要带来两方面的利益,一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非诉讼程序,直接依法采取担保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缓解债务危机;二是当出现债务纠纷,债权人直接诉至人民法院寻求法律保护时,担保又为司法机关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提供了必要条件,打下了物质执行基础,有效地解决了司法裁判执行难的问题,进而有效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在金融担保活动中,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会被有效地降低,其经济利益的实现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提供担保的企业则承担着巨大的到期履行债务等风险,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手段,以控制或规避金融担保风险的发生。

二、 企业金融担保风险的主要来源

企业在为其他企业提供金融担保的过程中,会承担着很多风险,这些风险的来源各不相同,有些是由企业在进行金融担保活动中的疏忽而致,并且这类风险在企业承担的所有金融担保风险中所占的比例还较高,由于这类风险属于企业可以防范与控制的风险范畴,所以需要对这类风险的来源进行深入分析,找准这类风险发生的源头,以便能够“对症下药”,找到有效的方法与措施对其进行控制与防范。

(一) 金融担保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

长久以来,我国都是一个重视情义的国家,所以我国企业之间交往合作的原则与西方国家的企业之间交往合作的原则有很大的不同,西方国家的企业之间交往合作的原则比较单一,即企业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寻找合作伙伴的唯一标准,而我国企业在寻求合作伙伴时,除了会考虑自身利益以外,还会以企业之间关系的友好程度作为考虑的重要因素,例如,企业在为新项目寻求合作伙伴时,往往不会再重新对所有可接触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经济效益评估,而是直接在以前关系不错的合作伙伴中进行选择,这体现出了我国企业并非是一个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其在做决策时,不是只考虑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于我国企业做决策时的非理性特征,在某些情形下,会使企业收获一个好的结果,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会使企业承受不好的后果,例如我国很多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在为其他企业提供金融担保时,大多基于人情和关系,而不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财务、内部控制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导致企业承担巨大的担保风险。

(二)金融担保企业对被担保企业的事中监控不足

我国很多企业在为其他企业提供金融担保后,往往都没有对被担保企业进行事中监控,从而造成其承受巨大的担保风险。担保企业除了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需要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有效性情况、信用状况以及经营效率等进行仔细的审查与评估外,在签订担保合同后,还需要实时对被担保企业进行监控,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行为发生时,应该及时对其予以制止,防止被担保企业通过转移资产而逃避债务,使金融担保企业承担到期还款风险,若金融担保企业在事中监控过程中,发现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管理出现问题,则应及时给予指导与援助,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方法,实现盈利,从而降低金融担保企业发生担保风险的概率,所以对被担保企业实施事中监控是控制担保企业风险的极为重要的环节,但是我国很多企业却对其采取忽视,使得这些企业最终承担巨大的还款压力。

(三)企业担保合同不规范

除了前述两点外,我国企业提供金融担保的风险还来源于担保合同的不规范。合同的不规范,表现在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条款表述不清晰、不明确等。这将会引起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合同形式不规范可能使得合同上的条款归于无效,二是合同内容表述不清晰、明确可能造成提供金融担保的企业的利益受到被担保企业的损害等。很多企业在与被担保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时,都没有对担保合同进行仔细审查,有些担保合同极为不规范,对提供金融担保的企业在担保期间对被担保企业所拥有的权力,以及其替被担保企业还款后利益的保障与实现等都没有清晰的规定,这极有可能造成被担保企业无视提供金融担保企业的利益,在担保期间做出降低其自身财产价值从而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的行为,或者提供金融担保的企业替被担保企业还款后,其应有的利益不能实现,因此担保合同的不规范无疑增大了提供金融担保企业的担保风险,使其到期替被担保企业归还借款的可能性更大,并且在替被担保企业归还借款后,还很有可能不能完全收回自身预先替被担保企业垫支的还款额。

三、 有效防范与控制企业金融担保风险的相关举措

(一) 金融担保企业应不断增强担保风险的管控意识

企业要想做到有效防范与控制自身承担的金融担保风险,首先就需要树立应有的担保风险管控意识,这是控制与规避金融担保风险的首要举措,因为企业只有不断增强金融担保风险管控意识,才会在与被担保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时不至于太过草率,企业的行为会受到其自身意识的影响,一旦企业对担保风险的管控意识比较薄弱,就可能造成企业很轻率地就与被担保企业签订担保合同,若被担保企业本身经营状况良好并且信誉度较高,则企业的这项行为并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是如果被担保企业自身财务状况、信誉度以及经营状况等都存在很大问题,则企业的此项行为将使其承担巨大的担保风险,所以企业应该时刻提高自身的担保风险管控意识,在与被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不能仅凭关系或人情,而是需要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有效性、信誉度以及经营状况等实施仔细的调查与评价,当企业因能力有限无法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等进行详细且准确的评估时,企业可以向外部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以便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信誉度等得出准确的评估结果。

(二) 金融担保企业应不断增强对被担保企业的事中监控

企业除了需要树立较高的担保风险管控意识以外,还需要在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合同后,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时的事中监控,防止被担保企业做出损害担保企业利益的不良行为,以及被担保企业出现较严重的经营状况而影响其到期还本付息义务的履行。企业要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事中监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企业应定期要求被担保企业书面报告其最近一期或几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情况,提供金融担保的企业应重视对被担保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查,尤其是需要关注被担保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因为被担保企业出于“粉饰”经营状况的需要,可能会使用应计盈余管理手段,使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数据与真实情况不符,但是由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遵循收付实现制,因此企业基本无法通过盈余管理手段去调节现金流量表,所以现金流量表中的信息应该是最能反映被担保企业经营状况的财务数据,提供金融担保的企业需要认真分析该表中的数据信息,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合理的评估;二是企业应向与被担保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查询被担保企业的交易情况以及信誉度,以便实时掌握被担保企业的资金流向和信誉情况;三是在企业提供的金融担保金额较大的情况下,还应该分析被担保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以及内部管理情况,向被担保企业提供有关经营管理建议,帮助被担保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状况。

(三) 规范担保合同

根据前文分析可知,担保合同的不规范同样可能造成提供金融担保的企业的担保风险增加,因此提供金融担保的企业在与被担保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担保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对担保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予以规范。具体而言,企业在与被担保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被担保合同的内容进行检查,确保担保合同对企业在担保期间所拥有的权力,以及在企业替被担保企业还款后利益的保障与实现等方面都有清楚的规定,不存在担保合同条款存在争议的情况;二是除了需要对担保合同的内容进行详细检查外,企业还需要对担保合同的形式予以审查,保证担保合同采用的是我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形式,若企业发现被担保企业让其签订的担保合同的形式存在问题,应该及时更换合同,采用合法合规的合同形式与被担保企业签订担保合同,这极大保障了担保企业的合法利益,对企业承担的金融担保风险进行了有效防范与控制。

四、 总结

企业提供金融担保无疑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但在这些风险中有些风险是属于企业的可控风险,即企业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措施将这些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从而降低企业承担的总担保风险,本文首先分析了企业可控金融担保风险的来源,并相应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措施,以便对这些金融担保风险实施有效控制,从而提高企业提供金融担保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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