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的共识与分歧
2018-12-05袁吉伟编辑吴越
文/袁吉伟 编辑/吴越
我国家族信托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该市场尚处于萌芽阶段,需要在探索和尝试的同时,克服发展路上的障碍。
家族信托因能够很好地实现财富管理和传承,在欧美国家已得到广泛应用。我国第一代创业者年龄已接近60岁,家族传承需求日渐突出,家族信托市场需求潜力有望逐步释放,各个机构都在以不同的方式拓展家族信托业务。但是,目前我国家族信托业务仍处于探索阶段。社会虽然对于家族信托的功能、前景、发展障碍等基本达成共识,但对于家族信托的内涵、核心能力要求等方面尚有不同意见。明确这些问题,有助于促进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
对家族信托的共识
近年来,与家族信托有关的学术研究成果越来越多,社会对其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并对这一业务的良好发展前景形成了较高的共识。家族信托最早起源于欧美,通过提供避税、保密、资产保值增值等服务,在推动家族事业的延续等方面起到了不小的作用,成为家族传承非常重要的工具。目前,我国社会老龄化持续加速,第一代创业者已普遍到了60岁左右,需要考虑家族企业交接班的问题。但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家族企业顺利实现交接班的案例并不多。这既有家族传承方案、路径不明确的问题,也有二代子女不愿意接班等问题。总体看,家族财富传承需求越来越迫切,市场潜力较大。金融机构纷纷介入家族信托业务,来满足高净值客户财富传承的需求。这也是财富管理转型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中都已认识到,我国发展家族信托仍存在部分困难和障碍:从法律制度看,我国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没有征收遗产税、相关税法不完善、家族信托判例处于空白,在制度上构成障碍;从业务实操看,我国现有从业人员普遍缺乏相关经验,家族信托交易结构设计、资产管理能力、家族服务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欠缺,相比欧美百余年的业务经验,具有很大差距,所以很难获得高净值客户的信赖。
对家族信托的分歧
除了共识,也需要看到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家族信托业务存在一些分歧,甚至是异化。只有真正解决了这些分歧和疑惑,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家族信托健康发展。
准入门槛限制
家族信托的英文是family trust。该英文词组本身并没有家庭和家族的区分,而在国内则会显著地将family区分为家族和家庭,成为两个不太相同的概念。国内通常介绍的都是欧美大型家族企业的案例,这就形成了家族信托本身应是“高大上”的片面认识。实际上,信托作为财产管理和转移的工具,在不同的财富阶层都能发挥其财富传承的优越性。在欧美国家,信托之所以会如此深入人心,主要还是在于其已成为日常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近年,日本信托银行也在推动日本家庭信托的发展,帮助解决代际间的财产传承问题。所以,从国外实践看,监管部门并没有给予家族信托特别的准入门槛要求。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时间短,大众对于家族信托的认识和理解并不完全充分。而在这个尚不成熟的业务领域引导有序竞争,避免监管套利,则需要提出家族信托门槛的要求。但未来,随着家族信托发展渐趋成熟,其准入门槛要求完全可以取消。
家族传承内容
家族传承主要涉及精神、人、财、物的传承。精神,主要是指家族的文化、家风、精神,是价值观、世界观的承袭;人的传承,主要涉及对下一代的培养和教育;财,主要是指家族所拥有的资金、房产等财富;而物,则主要是指家族企业。家族传承涉及较多内容,但是传承的核心是家族精神及下一代的培养,其他居于次要地位。2018年《中国企业家家族传承白皮书》的调查结果表明,精神财富传承需求占据了第一位,而非通常认为的物质财富。同时,需要指出的另一个误区是,家族物质财富中除了现金、房产等外,最主要的物质财富构成来自家族企业的股权,其所能够实现的不断的价值创造才是家族利益的根本。因此,家族传承的另一个核心在于传承好家族事业。而我国当前的家族信托,却主要是围绕资金展开的。这与我国家族信托刚刚起步有关,也说明家族信托发展有一定误区。后续需要解决家族传承的核心问题,让家族信托发挥更大的作用。
有效开展机制
目前,受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主要以现金作为信托财产,因此,众多机构在开展家族信托时主要争抢客户的长期资金,导致市场出现很多异化的问题。在一些情况下,家族信托参与机构也不以客户利益为最大出发点;同时,还存在委托人对于家族信托参与度不够的问题。由于我国家族信托尚不成熟,尚未建立保护人、家族委员会等机制,对此,委托人应该建立并完善相应机制,加大对家族信托的参与度,真正保护好受益人的利益。此外,在信托架构设计方面也需要增强弹性,诸如设定受托人更换等条款,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再一个需要认识的是,家族传承可运用的工具多种多样,除了国内家族信托,还包括家族办公室、家族信托公司、私人基金会、离岸家族信托等形式,因此,在开展家庭信托业务时,应充分借助家族传承可供选择的路径较为广泛这一优势,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组合运用。
进行客观评价
目前,对家族信托的研究和宣传主要集中于积极和正面的地方,但是哲学要求一分为二地看待事物。针对家族信托,可以看到既有非常成功的案例,也有发生法律纠纷或者没有达到设立目的的案例。一方面,设立家族信托可能面临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特别是我国,因为相关信托判例较少,未来信托法律制度将会有很大变动,因而可能无法达到设立目的;另一方面,家族信托一旦设立后很难变更,当涉及信托利益分配不合理时,可能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改变,会极大消耗家族财富,影响家族团结。
家族信托所需的核心能力
家族信托虽然是信托本源业务,但信托在其中也只是一种传承工具。因此,要真正做好家族信托,就必须对这种工具进行赋能,以有效整合相关业务资源。从家族信托业务的实践看,获客渠道及客户信赖、家族信托法律架构设计能力、资产管理等综合服务能力才是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核心能力。家族信托一般具有期限长、定制化、服务综合化等特点,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只有充分信任的客户才会有意愿与相关机构合作开展家族信托。目前很多机构从事家族信托,但是市场品牌和客户信赖尚未充分建立,因此,虽然家族信托看似市场广泛,但是真正落地的规模并不是很大。家族信托的交易结构很关键,不仅因为其决定了委托人的目的能否实现,而且还会涉及法律法规限制、家族企业运行、意外事件出现等因素,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要求。所以,在家族信托合作过程中,企业家很注重与具有相关经验的机构合作。从这一点看,部分高净值客户在国外建立离岸家族信托,也是出于对国外家族信托法律法规相对健全和合作机构具有较丰富的经验的考虑。家族信托相比一般的理财产品,更具个性化,涉及到家族治理、家族企业传承、教育、养老、投资等多方面,可以说是综合金融方案,因此,客户会更加看重个性化、一站式全面服务的方案。
当前,我国银行、信托公司、律所及第三方机构都在大力开展家族信托,但是由于相关业务开展较晚,尚没有一个机构能完全具备上述开展家族信托的核心能力要求。银行最大的优势在于丰富的客户资源、开放的金融产品平台以及较高的品牌信任度。从调查研究也可以看出,第一代创业者在家族传承过程中对于私人银行有较高的偏好,位于各类机构之首。私人银行拥有大量高净值客户,而且在长期的服务中累积了客户的信赖,加之已建立了相对开放的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在以资产配置为主的家族信托中占有一定优势,并具有不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的潜力。信托公司最大的优势在于专营信托业务,任何家族信托的设立都离不开信托公司的参与;但另一方面,其仍缺乏客户累积以及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很多时候只充当了通道角色。律所的主要优势,在于能够帮助高净值客户设计出相对合理的信托交易结构,而且调查也显示,年轻一代的企业家更注重与律所合作开展家族传承;律所的劣势是,不具备投资管理及综合服务能力。第三方财富机构拥有一定的高净值客户资源,而且建立了一定程度开放的金融产品体系,在这方面与银行较为相似;不过,第三方机构鱼龙混杂,整体服务质量远不如银行。
目前,我国以家族信托为主的家族传承市场刚刚起步,整个市场门槛不高,客户也在不断与各个机构合作,寻求最佳的合作伙伴。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家族传承市场将会迎来国外更多且更加专业的竞争者,尤其是在离岸家族信托方面,会有更多业务空间。总之,家族信托业务短期看是百家争鸣,主要是普及家族信托文化、抢占客户资源、进行价格竞争;长期看市场会越来越向集中化发展。因此,专业化服务,才是在家族信托市场中的立身之本。还需要注意的是,创业者对自身设立专业管理团队的意愿非常强烈,类似国外高净值客户自身建立的家族办公室,配置专业管理人员;同时,也采购部分外部服务,以有效解决外部机构不能以其自身利益为根本的问题。由此可以预见,今后我国家族信托市场既会有以相关机构为主导、为客户提供全面财富传承服务的业务模式,也会有创业者自己组建家族办公室或者团队,并在这个平台上进行资源组合的业务模式。
未来需关注的问题
一是要注重营造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有利环境。一方面,要扫除法律、税收等方面的障碍,以最大化发挥家族信托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家族信托文化的普及,引导参与机构良性竞争,并适时进行监管规范。如果实际发展需要,也可采取牌照许可政策,促进市场参与机构不断提升核心能力,实现差异化发展。
二是要注重家族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与传统资管业务相比,家族信托业务的风险管控要求有很大不同,需要建立新的风险管控体系,使参与机构能更加审慎地进行业务操作。各机构当前在开展家族信托过程中,对于相关风险控制不够到位,诸如对委托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信托交易结构的合理性、资产管理服务的审慎性等,重视程度都不够,可能会引发后续纠纷或造成重大风险。
三是要注重家族信托与其他工具的组合运用。家族传承包括家族治理、财富传承等方面,需要从整体角度考虑家族信托的设计;另外,家族传承不只有家族信托一种工具,还包括家族基金、家族信托公司、离岸信托等。因此,需要权衡各方利弊,寻找最有效的路径和工具来开展家族传承服务。
四是要注重家族成员的积极参与。目前来看,很多家族信托都采用全权委托,主要是因为交易结构较为简单,或者主要以资产配置为主。但是,家族信托仍有待法律制度和家族内部发展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检验,且金融机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难以完全符合委托人的要求。这就需要一种平衡关系,逐步引入保护人或者家族信托决策委员会机制,针对涉及家族信托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以更好地实现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
五是要注重家族信托的普惠性。我国家族信托前期主要以超高净值客户为主,后续会逐步向一般客户延展。在我国老龄化社会发展加速的过程中,家庭财产传承需求会日渐上升,日本及我国台湾也都在促进信托制度在此方面的应用。因此,今后应充分发挥信托在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方面的优势,结合高净值人群财富传承方面的经验,不断推进以家族信托来满足普通家庭财富传承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