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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中劳资纠纷的财务防控

2018-12-04欧珠勇

现代企业 2018年9期
关键词:施工方业主工程项目

欧珠勇

近年来,公共基础建设正处于迅猛发展之中,每个年底政府职能部门均会出台相关政策,遏制不断增长的劳资纠纷趋势。做为财政投融资建设市场的主体部门,分析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找出劳资纠纷的关节点,有针对性提出劳资纠纷防控措施,可为政府公共基础建设保驾护航。

一、劳资纠纷存在现象

当前,全国工程建设领域清欠农民工工资、清偿劳资纠纷等新闻报道经常可见。比如广东省的用工实名制、广州白云区的劳资纠纷联动机制、厦门的清偿劳资联席机制、通区人民法院解决劳资纠纷问题15名农民工拿到执行款等。

1.按产生纠纷的因素划分。①拖欠工资引起的劳资纠纷。在众多工程建设领域劳资纠纷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拖欠工资带来的劳资纠纷,如利通区人民法院案件共扣划的该笔案款共涉及案件32件,15件追偿劳务报酬纠纷执行案,成功扣划被执行人工程款256万余元。其直接表现形式为包工头携款跑路、施工班组结算不及时、施工单位恶意欠款、业主未拨付工程进度(或结算)款。②复工索赔引起的劳资纠纷。在不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工人窝工、复工等原因造成工钱结算拖欠问题;③人员解雇引起的劳资纠纷。在施工过程中,难免出现施工人员辞退、解雇或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进而引起退工人员的不满带来的劳资纠纷。④人员劳保福利引发的劳资纠纷。其主要表现为劳保用品不到位、高温作业未发补贴等引起劳资纠纷。

2.按劳资纠纷的诱发人数分为个人事件与群众性事件。在众多的劳资纠纷中个人事件往往表现为极端、过激的行为,如跳楼胁迫;群众性事件往往是先围堵施工或业主单位办公大门、辦公场所,到政府机关上访,甚至上街游行等。

3.按因果关系分为包工头责任、施工单位责任与业主责任。在这三个责任中,主要集中在包工头刻意欠薪上,更多地表现在拿了工程款不直接、及时与工人结算,即拖延欠薪;也有的包工头直接圈款跑路,恶意不与工人结算。施工单位的责任主要表现为工程管理过程中制度、办事流程等造成的欠付工程款。业主的责任往往因施工方手续不全等原因未能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产生劳资纠纷的因素

1.工程建设内容具有着很强的复杂性,带来施工过程的长期性。工程项目投资建设期长,投资金额大,上亿元投资项目在当前很常见,3年以上建设期计划属正常。因而,伴随施工过程的劳资纠纷将会长期存在,并不定时发生。

2.工程项目施工作业面的广泛性,带来劳务人员的流动性。工程项目分部分项的作业要求,形成在施工过程涉及技术层面广泛且领域需求量很大,容易形成施工班组组合作业,人员往往技术交叉作业,随时变动。施工人员,在完成了某项具体流程后就会流动到其他地方,甚至在多个施工场地与多个建造项目流转。

3.工程层层转包的隐藏性,带来劳资纠纷不确定性。在工程项目中标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作业班级组合,存在施工人员隶属问题状况。形成其实质包工头揽活承包,自行组织队伍施工的小团体关系,有些是基于老乡、亲戚裙带关系而形成施工人员隶属关系,并具有相对稳定的劳作组织。更有甚者,是裙带人员后的裙带揽活关系,即层层转包的作业关系,其原则上造成产生劳资纠纷几率增大与爆发的不确定性。

4.劳资纠纷的点面性,带来社会影响的负面性。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产生劳资纠纷问题如果处置不好,不管出现个人跳楼讨薪,还是工人围堵办公场所,甚至走上街头游行、上访,都事关工程建设中的施工人员相关权益与利益,起到激活与引领作用,将对广大工程施工从业人员产生共鸣,进而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应与效应。

5.用工关系的合规性,带来法律层面的缺失性。前面说的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大包头转包小包头,到具体作业层面形成的人员隶属关系,其表现为作业人员的多元性与乡土裙带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容易自上而下的承包与发包并没有依法律签署合同,人员亦没有依据劳动法律建立规范的劳务关系,更多的仅仅是双方口头上的“呼叫”与承诺,缺乏法律合约层面的约束而产生双方理解不一致的劳资纠纷。

6.劳资纠纷的不确定性,带来业主处置的滞后性。众所周知,工程建设领域的劳资纠纷往往是先从施工方引爆,业主单位往往是在工人闹上门来讨薪后才知晓“劳资纠纷”事件的存在。因而,无法事先掌握全面的情况,只能发生后去全面核实,依法依规处置。而在业主单位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不存在过错,无责任的情况下,仍然需要配合法院等执法部门做事件的善后处理,具有较强的滞后性。

7.工程建设施工的技术性,带来财务管控的弱势性。工程施工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与规范性,业主派驻工程师代表往往不具有财务方面知识;因而,施工过程中“重技术,轻财务”的业主管控层面必然带来业主财务无法随时跟进施工实际情况,仅能依靠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签署的量价计量书面资料予以管控进度款,而无其它直接的监管手段。

三、防范措施

问题的出现,关系到广大劳工的权益与利益。政府各个部门出台各项举措,目的是降低、减少工程建设中的劳资纠纷,从财务部门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控。

1.法规为先,兼顾情理。众所周知,法律是最后的防线,法院处理事件的依据都来自法律法规,因而在规范的招投标制度下建立规范的施工合同与施工劳动关系应摆在首位。发生劳资纠纷问题时有助于相关部门依法律规范对双方进行调解,及时、有效地依法依律处理相关事件,而避免司法介入造成资源的浪费,从而减少事后相关人力与资金的投入。

2.业主与施工法定主体建立劳资纠纷防控举措。做为劳资纠纷事件的两个合法、独立的法人主体单位,从目前的法规来看为平行主体,监管责任主要在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在施工过程的资金体现在“三权独立”监督上即资金申请支付(进度)款业主、施工、监理量价确认上,即便内部审批有财务部门审核栏也因专业知识的限制而认可法定专业人员认定的数字。因而,除政府主管部门政策要求提交劳务保证金措施外,笔者认为建立施工方与业主间对劳资纠纷防控联系甚为必要,避免了法院介入后业主单位事后的垫付与追偿。更要杜绝委托收款或第三方收款的资金转移业务,从而避免了业主单位真实招标、个人挂靠施工、事后转移工程款的违法违规操作,达到避免无故增加业主单位法律责任与道义。

3.抓好关键节点,树立除警意识。①从时间上抓住春节这一重要时间节点。除政府部门下文规范、下人检查外,理应建立合理、合规的公示制度。如检查时在项目公示栏直接公布工程进度与进度款拔付情况,让劳工清楚、明白自己的劳动付出,实现了多少的工程建设成果,又得到了多少业主方的确认,从而建立起直接匹配的资金拨付制度,避免了年底业主“突击花钱”的尴尬与预算“难堪”。②要抓住施工班组这个人的节点。依照广州实名制度用工与工资发放做法,其本质的内容就是抓好施工班组人员节点的劳务合同关系,建立真实、准确、合法的用人制度。③抓住工程项目成本核算账务管理。避免中间主要环节(项目施工方)因班组转移作业而形成资金使用的混乱。

4.建立事后警示,防范在先。几年前,笔者单位遇到过几次办公大门被围堵的讨薪事件。经查证,是施工方的责任。笔者单位按程序对施工方提出严厉的交涉与警告,虽然这交涉与警告非官方的“黑名单”,但直接起到的警示是施工合作与信誉,是一个企业的立根之本,作用不容小觑。近年就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件。因而,业主单位的主动作为是为劳资纠纷减压,亦是自身安家立命之本,更是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厦门市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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