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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了味的总经理负责制

2018-12-04杨永浩陈禹橦

党员文摘 2018年10期
关键词:工程款腾飞施工方

杨永浩 陈禹橦

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总经理明万富手握大权,成为众多施工单位眼中的“金主”和“围猎”对象。他不能正确处理“亲”“清”关系,以所谓的“潜规则”自我麻痹,利用职权受贿662万元。

法庭上,检察机关围绕明万富662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予以指控。明万富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

最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明万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个人“决定”

北京市兴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由国资系统主管的全民所有制公司。明万富1995年入职后,工作勤勉、业务能力出色,逐渐从一个普通职员走上领导岗位。

2004年,明万富开始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2005年,兴华公司和其他公司共同成立了北京实兴腾飞置业发展公司,明万富于2007年被任命为总经理。

明万富任职的两家公司均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所以,明万富在任总经理期间,对公司全面工作均拥有决定权。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又都是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建设等,所以,但凡有关工程项目的大事小事,都是明万富一个人说了算。

不可否认,在两家公司工作的十多年间,明万富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业务能力出众。他曾经带领两家公司职工积极参与相关棚户区改造、商贸区建设等工作,作出过一定贡献。

然而,随着手中权力越来越大,明万富的心态也发生了微妙变化,他越来越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建议,渐渐地搞起了“一言堂”,“总经理负责制”成了明万富的“个人决定制”。

公司各部门人員开始接到明万富各种指示,要求下属部门违规操作确定施工方、在工程中照顾有关施工方等。有的员工觉得这种方式不规范,但碍于明万富的总经理身份,也不敢违背其要求。同时,公司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工程建设招投标等内外部管理规范制度形同虚设,这为明万富大搞权钱交易埋下了隐患和伏笔。

遭受“围猎”

工程领域被称为“唐僧肉”,有许多所谓的行业内“潜规则”。工程项目因为涉及资金大,动歪脑筋的人不少。明万富主管兴华公司和实兴腾飞公司期间,两家公司分别开发了多个大型工程项目。于是,手握工程项目发包分包等“生杀予夺大权”的明万富,成为众多施工单位眼中的“金主”和“围猎”对象。

2009年,经上级批准,确定实兴腾飞公司为某地块的开发实施单位。由于当时各种审批手续尚未完善,不具备施工招标条件,实兴腾飞公司决定不走正式招投标程序,而是采用“邀标”方式确定施工方。

公司自行“邀标”相比正常的招投标程序,本来就更容易人为操作,于是,在得知实兴腾飞公司负责开发该工程项目后,与明万富熟识的某包工头刘某便动起了“歪念”。

刘某先是找到明万富提出承揽该地块工程的意向,又找到具有承揽该工程一级资质的河南某建筑公司,提出可以帮助该公司承揽到该地块工程,但其要“切一半工程”。得到该公司同意后,刘某又继续与明万富联系。最终,明万富通过在邀标过程中直接向公司下属打招呼的方式,确定河南某建筑公司为该地块工程的总包方,刘某也如愿以偿“分包”获得了该地块工程的一大部分。

为感谢明万富的“照顾”,刘某先后四次共给予明万富155万元现金。

此外,明万富还在实兴腾飞公司作为总包方的工程项目中,直接插手分包方的确定。例如,实兴腾飞公司开发的另一商业项目在确定门窗、电梯、消防、通风、石材、玻璃幕墙等专业分包方时,明万富明确要求下属把分包的技术参数发给“意向单位”,让“意向单位”报价后,再根据报价和预算的成本价格来洽谈。

但这些所谓的“意向单位”其实就是明万富提前向下属打过招呼的公司,下属“心领神会”后,自然会让这些“意向单位”承揽到专业分包工程。而这些专业分包方在事后也都会送给明万富大量钱款,以感谢明万富的帮助,以及继续维护与明万富的“良好关系”。

验收“拔毛”

记者了解到,在工程项目中,现场监督、检查验收、工程款结付等诸多环节,都有所谓业内“潜规则”。例如,工程款结算一般周期较长,且拖欠工程款较为普遍,而多数施工方又都是垫资施工,为了尽快拿到钱,施工方经常通过向发包方行贿的方式,希望在结付工程款时得到关照。这就为腐败分子权力寻租提供了巨大空间。

在开发建设的工程中,作为发包方,实兴腾飞公司在给施工方结付工程款时,一般会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拨付资金。明万富作为公司领导,有权审批相应的资金拨付金额,而这个权力也成为明万富“寻租”的工具。

例如,明万富曾在某项目工程款拨付的过程中,要求下属在制作资金拨付明细单时,对与其关系密切的加某、贾某等施工方予以“关照”,使得本应按比例拨付的工程款成了“谁关系近谁结付更顺畅”。

施工方杨某因为工程款迟迟不到位,拖欠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在明万富办公室给了其5万元“表示心意”。收到钱款后,明万富通过直接跟公司下属打招呼的方式,很痛快地解决了杨某工程款拨付事宜。

由于明万富经常让下属对与其“关系近”的施工方在现场管理、监督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公司员工对那些与明万富“走得近”的施工方自然“另眼相看”,本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的检查成了“走过场”,有时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我认罪,我辜负了组织多年的信任,后悔莫及。”在法庭上,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明万富当场认罪悔罪。

随着个人职务的升迁,明万富的思想发生了变化,用所谓“潜规则”自我麻痹,沉溺于不法商人为其编织的“钱网”不能自拔。他没有处理好“亲”和“清”的关系,最终被人“围猎”。

(摘自七一客户端/《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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