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平等的追求”教学实录
2018-12-03刘铭
本教学实录系部编教材《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第四单元第七课“尊重自由平等”第二框的内容。
【教学目标】
1.明白自由与权利的关系;
2.明白“珍视自由”需要珍视享有的权利;
3.明白“践行平等”需要解决特权问题和歧视问题;
4.了解基本的法庭诉讼要素和流程,初步学会运用证据分析法律案例。
【教学准备】
多媒体设备、“原告”和“被告”两个台牌。
【教学过程】
(播放电影《少年犯》的主题曲《心声》,画面是电影里少年犯生活的场景,歌词如下:妈妈!妈妈!儿今天叫一声妈,禁不住泪如雨下,高墙内春秋几度。妈妈呀!你墙外可盼,泪水染白发,想昨天,儿像脱缰的野马,狂暴粗野,乱踢乱踏,妈妈呀!儿跌入激流,几番沉浮,不能自拔,又恰似狂风暴雨,摧折了未放的花。妈妈!妈妈!儿今天叫一声妈,早见你泪腮边挂,高墙内春风吹拂,妈妈呀!你墙外可见,枯枝发新芽,为明天,洗刷满身的污泥,弃旧图新,立志奋发!妈妈呀!有妙手回春,殘枝败叶,又放新花,儿已被扶上骏马,去追回失去的年华,妈妈呀!妈妈呀!待儿回家时,再喊您亲爱的妈。)
师:同学们,少年犯高墙内撕心裂肺的呼喊,呼喊的不只是“妈妈”,更是对自由的渴望,今天我们就来学习“自由平等的追求”。
一、自由与权利的关系
(PPT展示鱼跃出水面的图片。)
师:我们知道鸟儿的自由在于拥有广阔天空飞翔的权利,鱼儿的自由在于拥有浩渺海洋游弋的权利,我们公民的自由在于拥有什么权利呢?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1)我们享有的各项权利;(2)我们正当行使的各项权利。那么法律赋予我们哪些基本权利?
(教师出示下列思维导图。)
以上这些权利都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下面我们运用刚才学到的知识,分析书上的案例,请问:田某对老师说,“这是我的自由,你管不着”,这真的是田某的“自由”吗?(教师在黑板上写上“自由?”)
生:不是他的自由!
师:为什么呢?刚才我们说“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我们享有和正当行使的权利”,那“不做作业”是“权利”吗?(教师在“自由?”旁用连接线写上“权利?”)
生:这是他必须履行的义务。
师:我们在理解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时,必须将权利与义务分清,不能将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为自由,否则就是对自由的践踏。
二、珍视自由
师:我们要珍视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那我们为什么要珍视呢?下面请同学们观看视频“失去自由意味着失去什么”。
(播放视频,这段视频来自电影《少年犯》中父母探监的三个场景:1.父母给孩子送东西,少年犯在父母前哭泣;2.弟弟给哥哥戴自己入队的红领巾,哥哥不断拒绝;3.母亲等不到儿子归来,给孩子留下遗言,少年犯捧着录音机撕心裂肺喊着“娘”。)
师:失去自由意味着失去什么?
生:失去了看望妈妈的权利!
生:失去了戴红领巾的权利,因为他感觉愧疚!
生:失去了尊严!
师:失去自由首先意味着我们失去了人身自由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不受侵犯,还包括受教育权、平等权等一些权利。其次意味着我们将背负上别人的不信任、愧疚、耻辱等,直接影响着我们做人的尊严。
(教师在PPT中将前面权利思维导图中相关的“人身自由”“受教育权”“平等权”去掉,然后换上弯腰负重的图片。)
由此可见,我们为什么要珍视自由?
生:因为权利具有宝贵的价值!
师:珍视自由就是珍视享有的权利!我们知道,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除了我们享有的各项权利,还包括我们正当行使的各项权利。那么,正当行使的各项权利对我们珍视自由有何影响呢?下面请同学们看案例“北京五少女校园欺凌案”。
(展示案例:今年2月28日,北京西城区某职业学院内,女生朱某伙同另外四名女生,在宿舍楼内,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生长达6个小时, 一名女生还脱光了一名被欺凌者的衣服,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在自己的微信群内进行传播。被她们殴打的女孩,身体和心灵受到双重打击,其中一名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
哪位同学说说,被欺凌者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
生:人身自由。
生:人格尊严。
师:被欺凌者主要是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体现在“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和“人格不受侵犯”两方面,而在“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最根本的是“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如果你是被欺凌女孩,你该怎么办?
生:我避开她!
师:但是欺凌者第二天仍然堵截你怎么办?
生:我告诉老师或父母!
师:告诉老师或父母是一个方法,但是我们同学们担心,老师或父母帮助后,欺凌者变本加厉进行报复怎么办?
生:报警,打110处理!
师:很好,运用法律武器,但是欺凌者天天纠缠,我们不能总是报警,怎么办?
生:搜集证据,我们告她!
师:我很欣赏这个词—“告”,这个词在法律上称之为“诉讼”。总结刚才同学们回答,如果我们是被欺凌女孩,第一次就要坚决抵抗,那些没有被欺凌的同学,就是因为坚决抵抗,所以才没成为被欺凌对象,其次是要通过拍照、拍视频、录音、找证人等获取证据,运用法律武器起诉对方,靠法维权获得自由。
生:老师,起诉没用,他们都是未成年人,法律拿她们没办法。
师:是真的吗?下面请看视频“北京五少女欺凌案宣判”。
(北京市西城区对五少女校园欺凌案进行宣判,五少女因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为1年或11月的有期徒刑。)
宣判1年或11个月虽然也考虑到未成年人因素,但减轻处罚并不代表不处罚,有期徒刑时间虽短,但是这五位少女从此将背上耻辱的烙印,就像前面的少年犯一样,想在今后人生路上再次赢得别人的尊重和信任,恐怕就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欺凌者被判刑,从中我们要吸取什么教训?
生:守法!
师:我们要绷紧这个做人的底线:自觉守法,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治意识。如此我们才能拥有法律意义上的自由。
三、践行平等
师:下面我们学习第二块内容,请同学们说说,生活中有哪些不平等现象?
生:有权的人可以通过关系进入好学校!
师:同学们说的是一种现象,叫“我爸是李刚!”
(学生大笑,教师将“权”“关系”写在黑板上。)
还有吗?
生:有钱的人,用钱取得特权!
师:这是一种“有钱就任性”的现象。
(教师将“钱”写在黑板上。)
换一种思路,还有吗?
生:找工作的时候不要女的!
师:这是对性别歧视!还有吗?
(学生还谈到身高、外貌、残疾等歧视,教师将这些关键词写在黑板上。)
谈到平等,第一种情况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比如2017年取消学杂费,农村和城市同等对待,因此我们要实现平等,就要解决类似权、钱、关系等“特权”问题(教师将黑板上此类关键词用大括号归纳,写上“特权”二字)。
第二种情况是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比如残疾人乘地铁铺设专用设施。因此我们要实现平等,就要解决“歧视”问题(教师将黑板上此类关键词用大括号归纳,写上“歧视”二字)。
那么我们国家对于特权问题和歧视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呢?
(教师展示原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受审的图片。)
无论多大的官,任何人在法律、制度之外都不得拥有特殊权利。
(教师展示张艺谋因为多生被罚款的漫画。)
张艺谋被我们无锡市滨湖区计生委罚款说明无论你是多大的明星,无论你有多少钱,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总之,每个公民都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还是习主席说得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所谓歧视,就是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看课本上的一个案例。张某为何要考公务员?
生:因为考上公务员可以获得发展呀!
师:所以,张某诉讼是为了追求平等的生存权利、发展权利,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我们要以法律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平等对待所有成员,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平等权利受到侵害,张某如何维权?下面进入“模拟法庭”环节。这个案例中,原告是谁?
生:张某!
师:被告是谁?
生:市人事局!
师:下面我们这一半同学作为“原告”代理人,请讨论如何提出诉讼请求;这一半同学作为“被告”代理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讨论如何答辩(教师同时拿出“原告”和“被告”台牌放在前面)。
我想问大家,无论诉讼请求还是答辩,都需要什么来支撑?
生:证据!
师:对!你们得围绕着“证据”来讨论!下面先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生(原告):我们认为,被告以体检不合格拒绝录用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利!
生(被告):但是,如果我们录用你,我们担心你的乙肝会传染给以后的同事,影响我们单位他人的健康呀!
生(原告):如果你们认为我没有报考资格,你们应该提前说明呀!可是你们没有。
生(被告):这个是常识呀,还用说明吗?
师:我提醒一下被告,证据是已经发生的,而不是可能出现的,所以被告提出乙肝传染同事是不能作为证据的。我提醒一下原告,你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具有报考资格?
生(原告):国家关于公务员招录的文件、市人事局招录的通知等。
师:书中对于被告的行为,判决有这么一句话:“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为应予撤销。”这说明我们最主要的证据是什么?
生:法律!
师:因此,我们面对不平等现象,不能听之任之,应据理力争,必要时依法维权。这里张某起诉市人事局的行为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维权。
我们一直说法律是一条“准绳”,公正平等!为了达到公平,我们就要拒绝 “特权”问题,也要解决“歧视”问题,如此才能实现平等。正如习主席所说:“制度是硬约束,不是橡皮筋!”
【教学反思】
结合教学,笔者谈谈解决这节课难教的原因与策略。
1. 知识结构化。本课难教,首先是因为课程涉及宪法和法律的内容多而散,各框节之间知识的边界比较模糊,导致知识点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很难理清。本课笔者通过基本权利思维导图、珍视自由的知识逻辑图等将整堂课的内容进行结构化,转化为一个个类似集装箱一样的“知识晶体”,保证知识体系清晰,逻辑推理严密。为了防止学生将“自由”泛化,一开始就用“自由在法律上体现在两方面”进行界定,并由此展开“珍视自由”部分两大块面的教学。此外,笔者还用四大关键词:价值、方法、特权、歧视,将学习内容进一步归纳精简,从而使本节课教学层次清楚、知识明晰、通俗易懂。
2.概念案例化。本课难教,其次是因为课程中大量出现法律术语或概念,教师如果纠缠在这些概念中,不但教学任务难以达成,而且还会把学生越教越糊涂。本课笔者教学遇到了两个最易泛化的概念:自由和平等。“自由”概念,笔者直接用“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和“权利”来界定,学生对其理解,是通过《少年犯》的主题曲和探监视频理解其内涵。“平等”概念,笔者先是请学生列举生活中的不平等现象,然后通过同等免除学杂费、地铁残疾人设施两例阐释,对于“特权”和“歧视”概念,笔者也是通过举例阐释,对于“原告”“被告”“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答辩”这些法庭术语,学生也是在分析歧视案例中理解的,今后课堂使用次数多了,学生自然就会运用了。
3.法理规律化。本课难教,最后是因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距离比较远,法律语言比较严谨,法律条文总给人敬畏感,教师如果按照法律文本进行教学,就很难调动学生参与的兴趣,课堂也很难生动活泼起来。本课笔者抓住了一个“底层规律”:法律也是说理的,而道理是相通的,将生活中的道理作為“脚手架”就可以将学生的经验与法律规定链接起来。比如,笔者设计“模拟法庭”环节,之所以只涉及法庭四大要素,就是因为日常生活中解决矛盾无非也就四个要素,处理矛盾的流程和法庭最基本的庭审流程基本相同,这样学生扮演角色模拟就有生活经验了。同样,导入时笔者用鸟和鱼的自由在于拥有飞翔和游弋的权利,使学生理解自由与权利的关系就容易多了。
【刘铭,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积余实验学校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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