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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剧《四进士》表演中蕴含的传统法律文化

2018-12-0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李靓

中国艺术时空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律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 李靓

《四进士》,又名《节义廉明》、《紫金镯》,为清代花部乱弹作品。据清杨懋建所著《梦华琐簿》记载,该戏19世纪30年代就在北京三庆班作为大轴戏演出过。其他众多剧种都上演过此剧目。京剧界以周信芳、马连良两位先生的表演誉满菊坛,显示出不同的表演风格。马连良先生演出时的名称是《四进士》,宋士杰这个人物演得圆通,周信芳先生演出时的名称是《宋士杰》,并在1956年由上海电影制片厂拍摄成彩色影片,人物塑造得老辣。该剧久演不衰,是马派与麒派的经典剧目,受到观众的喜爱和推崇。《四进士》的出彩之处集中在宋士杰三上公堂的表演,连环相扣,精彩纷呈。所表现出来的明代法律规定之多,其他剧目不可相比。其表演中蕴涵着深远的传统法律价值观。

一、《四进士》剧目介绍

这出戏写的是发生在明朝嘉靖年间的一个故事。毛朋、田伦、顾读、刘题四位好友一同考取了进士,被朝廷派往外地做官。毛朋授河南八府巡按,田伦授江西八府巡按,顾读授河南信阳州知府,刘题授河南上蔡县知县。临行前,他们一同来到双塔寺,设酒祭祀,跪在文昌帝君神像前,立下盟誓:出京在外为官,如有人密札求情,贪赃枉法,匿案准情的,准备棺木一口,仰面还乡。时河南上蔡县姚廷春妻田氏(田伦姊)谋产,毒死其弟姚廷美,又串通弟妇杨素贞之兄杨青,将杨素贞转卖布商杨春为妻,杨素贞知情后拒不相从。杨春知情后亦悯素贞遭遇,撕毁身契,愿代鸣冤。时遇毛朋私访,了解情况后毛朋代写状纸,嘱赴信阳州控告。杨素贞与杨春失散,遇恶棍,为被革刑房书吏宋士杰所救,认为义女,携至州衙告状。田氏得讯,逼弟巡按田伦代通关节。田伦令差役送书及贿赂与信阳知州顾读,夜寓宋士杰店中,被宋士杰偷窥其信文。顾读受贿徇情,反释被告,押禁杨素贞。宋士杰不平,质问,被杖责逐出。遇杨春,乃嘱往巡按处上告,毛朋接状,宋士杰作证,田、顾、刘均以违法失职问罪,毛朋判田、姚死罪,为杨素贞雪冤。[1]

该剧最初为四本连台本戏,主角是毛朋和杨素贞,经过不断的演出,缩为一本戏。宋士杰成为剧中主角,前面的戏也逐渐省略,—般只从柳林写状演起。此剧在表演上着重念白和做工,也有重要的唱段。

阿甲饰宋士杰

二、《四进士》表演中所体现的明代法律制度

(一)诉讼制度

1、起诉方式

起诉要有诉状,即今天所说的起诉书,民间称之为状子。明代的起诉一般要求以书面方式,按照一定的格式由本人亲自书写,陈明诉讼目的。如果无法正确书写状子的,可以由人代书,但必须注明。状子中首先要标明诉状人姓名,所告何事,若有必要还应该写上告状人的籍贯,具体说就是告状人某某告为某某事,然后要写明具体情况或经过,最后是套语。而状纸中的内容,按规定要求据实陈述。但实际上,为了引起官方的重视,博取同情,一般在状子中都有些添油加醋的成分。根据规定,告状必须由原告本人亲自投递到官。

2、对越讼的惩处

传统法律的诉讼程序, 一般是按诉讼管辖和审级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明代在地方告状的程序是:民由县(州)—府—按察司自下而上告诉。越级诉讼是诉讼中的特别程序, 是指诉讼不依规定程序自下而上陈告,而是越过本管官司赴上一级衙门告诉的行为。对于这种越诉的行为,律文是明令禁止的:“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2]“各处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等项重事许赴京奏告,其有亲邻全家被人残害及无主人命,官吏侵盗系官钱粮,并一应干己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陈告。若有蓦越奏告者,俱问罪。”[3]杨素贞所告之命案发生在上蔡县,而她却越衙上告到信阳州。在一上公堂之时,尽管看过诉状,无论案件真相如何,于信阳州知府顾读的意识中,就凭她越讼这一行为已属刁民之列了。

3、对包揽词讼的惩处

第一次上公堂,顾读一见宋士杰,责问宋士杰为何包揽词讼。根据是“杨素贞越衙告状,住在你的家中”,“岂不是包揽词讼?”宋士杰便临时编了一套说辞,“小人宋士杰,在西门以外开了一座店房,无非是度日而已。那年小人去往河南上蔡县公干,偶遇杨素贞她父,我二人有八拜之交,将杨素贞拜在小人名下,名为义女。那时杨素贞不过是般长般大,三月一来是五月一往,如今出嫁姚家,她有满腹含冤,来在这信阳州越衙告状。她是不得不住,小人我是不得不留。有道是:是亲者不能不顾,不是亲者不能相顾。她不住在干父家中,难道还住在庵堂寺院?”[4]用以说明他与杨素贞早是义父义女的关系,并不是包揽词讼。

宋士杰之所以要极力摆脱包揽词讼的嫌疑,是因为自明太祖朱元璋颁行明律以来,便列有处罚“教唆词讼”的专门律条:“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5]。而且,自弘治《问刑条例》颁行以來,更是大幅度提高对“代人捏写本狀”以及“教唆或扛帮人赴京及赴巡抚、巡按、按察司等处上控”的处罚,将“情犯深重者”予以“本处地方,枷号半年,从重发落”,乃至于“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6]。及至最后,也是因为有杨素贞和杨春指证堂上的巡按毛朋正是柳林写状之人,作为当过衙门刑房书吏的人,对此法律规定了然于胸“你在那柳林写状,犯法你是头一名”,逼得毛朋无处可退,才得以逃脱刑罚之灾。

(二)监察制度

明代的监察制度是我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监察制度。巡按御史是从中央专职监察官员—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中选派出来的品秩为正七品的官员,这十三道监察御史即浙江道、江西道、福建道、四川道、陕西道、云南道、河南道、广西道、广东道、山西道、山东道、湖广道和贵州道,其主要任务是“代天子而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7]。永乐时期, 巡按御史制度正式形成。[8]巡按御史制度自明初设立之后200多年的时间里相沿不废,在明代政治生活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公元1439年正式颁布的《宪纲条例》,对监督官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督对象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明代有深远影响的监察法规。

巡按御史巡历地方的首要任务就是审录罪囚,即对已结案件进行审核。“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9]目的在于避免冤假错案,并以此作为考察相关官员的考核手段。

作为代天子巡狩的巡按御史还有一个重要的考察举劾权力。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刊印的《诸司职掌》这部明初最重要的行政法中规定了监察御史必须就文武官员的这样一些行为提出弹劾:…凡百官有才不胜任,猥琐阘茸,善政无闻,肆贪坏法者,随即纠劾。凡在外有司扰害善良,贪赃坏法,致令田野荒芜,民人受害,体访得实,具奏提问。

同时,法律还赋予了巡按御史较大的司法权, “凡好贪废事, 蠹政害民者, 可究问如律。”[10]对六品以下地方官可先行提问再奏闻。嘉靖时,这种司法权被进一步强化。嘉靖十九年(1540年)规定:“今后抚按官于六品以下有司贪酷不法者,许径自拿问,不待劾奏。”[11]

正因为有了这样的职权,身为河南八府巡按的毛朋才得以在公堂之上义正词严地对他的同僚进行斥责:“刘题好酒贪杯、不理民词,已然被参。田年兄,你乃江西巡按,虽未领凭上任,你不该官吏过柬,密札求情。顾年兄,你乃河南汝光道,代管信阳州,你不该贪赃枉法,匿案徇情。”

也正因为宋士杰熟知律法,才会有三上公堂面对毛朋时那番话里有话的申辩:“尊声青

天老大人,虽然百姓告得准,也是大人查得清。”宋士杰老道地提醒毛朋,此案还是从巡按大人的职责出发来处理,大家面子上都过得去。

(三)官吏惩处制度

明代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和制度,整肃吏治,严惩贪官,在法律制度中,突出强调“重典治吏”的思想,这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朱元璋说:“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12]法律对于官员贪赃枉法、玩忽职守方面的惩处最为严厉。《大明律·刑律》中专设《受赃》一篇,计有《官吏受财》、《坐赃致罪》、《事后受财》、《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因公擅科敛》、《私受公侯财物》、《克留盗赃》、《官吏听许财物》等十一条。贪赃一贯钱以下处以杖刑七十,贪赃八十贯钱即处以绞刑。[13]顾读贪赃纹银三百两,数额早就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处以绞刑的量刑上限。

官吏须按时履行职责。“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对于应受理而没有受理的渎职行为明律“告状不受理”条规定:“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14]刘题好酒贪杯,不理民词,被参理所当然。

为了防止官员互相勾结,上下其手,法律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15]因此毛朋才会“约请同年兄弟,在双塔寺内盟过誓愿。不准官吏过柬,密札求情,若贪赃枉法者,各备棺木一口,仰面还乡”,以作为自己的行为警戒。田伦即使没有“三百两银子押书信”,只凭“还望年兄念弟情,嬴得官司归故里,登门叩谢顾年兄”这一意思表示,就足以当斩了。

由此可见,明律对官员违法的惩处,一方面起到了协调国家管理活动,强化运行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澄清吏治,提高行政运转功效的作用。

三、《四进士》表演中蕴含的传统法律价值观

《四进士》表演中蕴含的法律价值首先体现在秩序。对秩序和稳定的追求永远是法律的内在使命和基本价值之一。无论什么性质的社会中,秩序都是为了维护最有利于该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内部与外部环境,营造一种和谐与安定的氛围。秩序由于满足人类生活和活动的有规则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需要而成为基本的法律价值,这也意味着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必须是合乎规则的。秩序一经确立,它便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导向和制约的作用,使人明白社会鼓励什么、反对什么。

在《四进士》的表演中,我们可以看到明朝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严格规定了人的行为准则:严禁越诉、包揽词讼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惩官员贪赃枉法、结党营私以维护国家政治秩序。

其次体现在无讼的价值取向。这一价值取向是以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积淀为基础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16]这是中国人所期待的理想社会。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就是为了使人与人之间不再有诉讼和争斗,“必也使无讼乎”,[17]以达到大同这个美好境界。对于清平世界的描述也大多是用“刑措不用”、“囹圄空虚”等词语来表述。

由于崇尚无讼,随之而来的就是息讼、厌讼和贱讼。在立法中贯彻“息讼”思想,通过立法的严格限定来阻止讼争的产生。规定严格的审级制度,限定越级诉讼。在司法上严惩讼师及其他帮助他人进行诉讼的人,以期达到无讼或少讼的目的。于是,《四进士》表演一上公堂之时顾读对宋士杰的蔑视“你还不曾死么”、对杨素贞告状的不分青红皂白地处置“本道放告自有日期,擅击堂鼓,定是刁妇”、三上公堂前宋士杰的私心盘算“按院大人有告条在外,有人拦轿喊冤,先打四十大板,然后递状。想我偌大年纪,焉能经得起?我看杨春这个娃娃生得倒也精壮,不免将这四十板子我照应了他吧”就是由来有本了。

周信芳饰宋士杰

再次体现在正义。正义被视为是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价值理想。在伦理上,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18]从法学的角度看,它是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最高层次的理想和目标,也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同时,法律也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字的古体是“灋”,《说文解字》中对法的解释是:“灋,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19]所谓“触不直者去之”,反映出法所具备的正义内涵。

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对义的理解是社会认为合宜的道理和行为。[20]法律正义源于道德上的正当性。于是宋士杰出于“义”而代人诉讼:“儿啊,但放宽心,这桩事情有干父与你做主”;毛朋出于“义”代人写状:“只为不平把状写”;杨春出于“义”撕毁婚书,仗义鸣冤:“是我前去拦轿喊冤……状子么,我就递上了”;最终应该得到惩处的顾读一干人等被依法惩处,实现了社会正义。

四、京剧表演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共性探讨

文化作为一个立体的系统,其结构可以分为物质层、中间层和心理层。[21]从物质层面上看,京剧表演与法律制度似乎隔着遥远的距离,但从心理层面上看,这两者却用各自的形式表达了人们对“德”这一中华文化核心价值观的理性诉求。

德是礼的内核。礼是德的外化,即符合德的要求的行为规范。周人“制礼作乐”,系统整理审定了社会礼仪规范。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礼已经内化为中华民族的精神。

京剧用感性的表演表达出人们对礼的遵循,并以此涵养德性,所谓“作乐崇德”[22];法律用理性的规范表达出对礼的客观维护,并充分展现出德为主的法律意识。

京剧艺术是通过“形于美”、“用于情”、“达于礼”“致于和”来实现其社会功能的[23]。京剧在忠孝节义的框架下完善着人们的道德标准。有人说某日老谭演《桑园寄子》,唱到“这一个要叔父心痛难忍,那一个要爹尊刀刺我心”时,忽有一人扶几大哭。邻座问何事,他说:“适为析产事将胞弟饱打一顿,看了这出戏太感动人了。”他回家后,不但向胞弟认错,并将父亲的遗产任他胞弟挑拣。可见名伶的名剧是“入人最深,感人至易”。[24]京剧表演正是通过形式美的感染,使人们在放松、愉悦、感触的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外在的行为规范化转化为内心的需求,实现精神境界的升华。而这种美的形式恰恰吻合了礼的要求:规范与节制。在艺术上规范的要求使得京剧形成程式化表演;节制的要求使得京剧的表演充分地展现出中和圆融之美。《中庸》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演戏、看戏是在回味与向往中理解生活,它能让我们取得一种娱乐的效果,让我们得到一种无形的感受,能够由此塑造我们的灵魂。[25]此为京剧之“载道”,亦为一切表演艺术之“载道”。

法律文化是渗透到法律生活中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它是一种习惯,也是一种文化传统。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强烈的伦理精神。台湾学者李钟声曾说:“我国的法律制度本于人伦精神,演成道德律和制度法的体系,所以是伦理的法律制度”。[26]伦理道德通过教化深入人心。“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8]。礼的精神和原则贯彻到了法律中,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外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在自汉以降的法律体系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就是以“一准乎礼”为原则修定的。《唐律疏议》首篇开宗明义所揭示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与孔子所推崇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思想精神上完全一致。法乃道德教化之辅,法律的主要作用是用强制的方式维护礼,弘扬德。西方的法律传统中亦有类似的表述,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法律是以合乎德性以及其他类似的方式表现了全体的共同利益”,“法律要求人们合乎德性而生活,并禁止各种丑恶之事。为教育人们去过共同生活所制定的法规就构成了德性的整体”。[28]

法律文化体现出它所依赖的道德基础。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保障的社会安全以及追求的社会效率,必须合乎正义的道德价值,法律对道德价值具有天然的需求性。法律与京剧都围绕着“德”字的内涵传承与发展,人类永远沿着“思无邪”的普世价值前行。

注释:

[1]本文所引用《四进士》剧本唱词来源于中国京剧戏考网站收录整理的《马连良演出剧本选集》。

[2]《大明律卷22·刑律五·诉讼·越诉》。根据《大明律》所附五刑图的解释,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刑罚,对犯有轻罪的人用小荆杖决打。自笞一十至五十分为五等。

[3]万历《问刑条例·刑律五·诉讼·越讼条例》。

[4]以下本文所引《马连良演出剧本选集》不再一一注明。

[5](明)雷梦麟,《读律琐言》,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6页。

[6]《大明律·刑律五·诉讼·教唆词讼》。

[7]《明史》卷 73。

[8]《明史》卷6“永乐元年二月乙卯遣御史分巡天下为定制。”

[9]《明史》卷 73。

[10]《诸司职掌·都察院·出巡》。

[11]《大明会典》卷13。

[12]《明太祖实录》卷38。

[13]《大明律·刑律六·受赃》。对于受赃的惩处,还分为枉法与不枉法。两者的差异体现在惩罚的程度上。对不枉法的贪赃行为在量刑上相比于枉法的贪赃行为对半折算。

[14]《大明律·刑律·诉讼》。

[15]《大明律·吏律·职制》。

[16]《礼记·礼运》。

[17]《论语·颜渊》。

[18](美国)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中译本,第73页。

[19]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470页。

[20]王力:《王力古汉语字典》,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962页。

[21]庞朴:《文化结构与近代中国》,见《东西文化与中国现代化讲演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11 页。

[22]《易经·系辞》。

[23]吴江:《中国京剧文化》,载于《新湘评论》,2008年第9期。

[24]徐慕云:《老谭改词》,载于《艺坛》第三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25]欧阳中石:《文化漫谭》,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页。

[26]李钟声著:《中华法系》(上),台湾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85年版,第211页。

[27]《论语·为政》。

[28]亚里士多德:《尼可马科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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