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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乡村权威与纠纷化解

2018-12-01石雅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明代运行机制

摘 要:乡村权威对社会纠纷的化解和百姓生活的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明代的里老人解纷制度是将乡村权威的发展推向了历史最高点,本文将从里老人制度之源起谈起,通过对里老人解纷的制度设计进行整理,探讨里老人解纷的法律保障、效果与责任。里老人制度对当代农村纠纷化解和完善调解制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间纠纷;明代;里老人;运行机制

一、明代基层社会结构中的里老人

在传统的帝王时代,王朝统治着为了稳定基层社会的秩序,更好的征集徭役赋税,往往特别重视基层社会的整治与管理。明朝在继承前朝传统的乡治模式上,施行了更加完备的里老人解纷制度,也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明朝建立之初,中央的政令无法下达地方,地方的民情无法上报,许多政令根本无法在乡村社会得到切实有效的运作。其次,中国古代自给自足的封闭小农经济的固有属性,是滋生明代里老解纷制度最根本所在。此外,作为布衣出身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其出身贫寒,幼年尝尽了社会底层的艰苦辛酸,也因此他更能理解乡村才是国家得以安宁的症结所在。可以这样来说,朱元璋必以往的任何君主更注重于对乡村的治理。

明初首先赋予了里老人在基层社会中许多重要的管理职能,例如治安维持、社会教化以及劝农等方面,用以迅速建立老人在民众心中的形象与权威。通过各项规定和政策的逐步落实,里老人在乡村民众中的权威才得以逐步建立,里老人理讼制度才得以持续深入推行。

二、里老人解纷的制度设计

(一)角色定位

这里的里老,不是我们字面意义上理解的般的老人,它具有特殊的政治含义。从里老人在乡村纠纷化解中所承担的角色来看,他们与基层官员所做工作并无二致,但是他们却不是国家正式的官吏,在明朝所设的官制中,最低只是止于县一级。老人的存在,是为了基层乡村管辖而设立的,笔者用“庶人在官”来定为老人角色的存在。

(二)任职资格及选任制度

明初里老人选任的资格与程序大致为以下几点:首先,最低标准,必须要是本里老人,年满五十;其次,里老人的充当者,须具有良好德行,办事公允;第三,具有能力处理纠纷,否则最多将其也列为老人,但是并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决断,也即只能充当我们所说的教化老人,只许做类似于教化民众的工作;第四,以上所有能力品行必须得到乡里百姓的认可;最后,必要环节,即“报名在官”,只有经过官府的核准之后才可以真正取得任职资格。

(三)基本原则

1.合议原则

《教民榜文》中虽然只字未提“合议”二字,但这一思想贯穿于《教民榜文》全篇之中,是里老人解决乡里纠纷最基本的原则。

2.单独处理纠纷

从单独字面来看,我们可以做以下理解,老人处理纠纷既不受当事人的恐吓干涉,也不受政府地方官员的扰乱施压。

3.不告不理

《教民榜文》第四条明确了里老人解决纠纷之不告不理原则。并且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里老人擅自缉拿,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4.里老人理讼前置

《教民榜文》开篇写道:“奈何所任之官多出民间,一时贤否难知。”如若官吏并非仁义之士,贪赃枉法,必将祸国殃民。也因此明初民间纠纷的解决,不得直接诉诸于官府,必须由里老人先行进行处理,否则,允许老人不受“不告不理原则”的约束,将其缉拿审问。这也是设置里老人解纷制度防止乡民越诉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里老人解纷的法律保障、效果与责任

(一)法律保障

为了保障里老人理讼制度可以切实运行,《教民榜文》给予了老人理讼许多法律层面的保障。这些制度方面的保障可以让老人理讼免受各方的无故干扰,增加老人理讼的权威从而可以高效公正的解决乡村社会纠纷,让制度真正物尽其用。

(二)法律效果

朱元璋从维护里老人理讼的权威出发,规定概不许当事人向上陈告,亦不许官司受理。但是仔细分析可知,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限制当事人上诉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均适用。一般情况下老人处理的案件具有终审效力。但当事人不服且有正当理由者可以再次向官府进行起诉,捏造陷害或者与诉讼无关者不具有上诉权利。

(三)法律责任

从根本来说,里老人理讼让众人信服的根本便是老人们德高望重的品质,这是其处理案件公正的根本保障,因此,《教民榜文》中严格规定了老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对于老人不能决断的案件而使民众向官府告诉的,“里老人亦各杖断六十,年七十已上者不打,依律罚赎”但要依照《大明律》杖六十赎铜钱三贯六百文。

第二,老人徇私舞弊,偏袒一方,颠倒是非,“以出入人罪论”。

第三,老人行事不正,有权任性的,在案件审理中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徇私枉法,“许众老人拿赴京来”。

明朝通过《教民榜文》的规定,构建了历史上独具特色的基层社会管理制度——里老人解纷机制。这一制度的创立符合明初的经济文化背景,并且在实际运行中,对解决乡村细故,稳定乡里秩序巩固明代政权都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虽然制度的设计存在一些缺陷难逃灭完的命运,但现今我们要做的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这一历史创举在当今继续发挥效用、闪现光芒。

参考文献:

[1]萧放.“老人”制度与基层社会治理—从《教民榜文》看明代的乡治方略[J].社会治理,2015,(3).

[2]韩秀桃.《教民榜文》所见明初基层里老人理讼制度[J].法学研究,2000,(3).

[3]【日】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秩序与纠纷——以徽州文书为中心[M].郭万平、高飞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

[4]郑小春.明初徽州里老人理讼制度刍议[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1).

[5]【美】罗伯特·F·尤特.中国法律纠纷的解决[J].周紅译,中外法学,1990,(2).

作者简介:

石雅洁(1994~ ),女,汉族,江苏泗洪人,扬州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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