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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传统法价值观对司法的影响

2018-12-01王婳语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诉讼费伦理道德价值观念

王婳语

摘 要:法价值观,狭义上指一国法律体系中有关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的内容,作为精神层面的概念,属于法观念、法意识,因此广义上也可理解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法律价值主体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进行整合,形成了具有价值倾向和判断标准的观念体系,也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本文将从广义的角度来探讨传统中的法价值观对司法和执法的影响。

关键词:法价值观;司法

一、平息止讼的价值观念

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首先是为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而服务,对平民百姓而言,律令多是起到威胁震慑作用,并没有从他们的角度出发。加上汉代以来儒家思想一直居于正统地位,其对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无讼”理念也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儒家非常重视道德教化,“导之以德,齐之以礼”,主张“仁义”,“以和为贵”。对稳定的秩序、和谐的环境的要求也促进形成了有“礼法结合”“德主刑辅”这些特点的法律文化。所以在中国的传统价值观念中,更倾向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息事宁人”这种无讼的状态,称诉讼为“打官司”也能体现出它并非理想状态下的解决措施。

这种平息止讼的传统价值观念,也深深影响着中国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一个例子是,《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不过,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否则可能会导致司法专断行为。

除此之外,一般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庭,在审理其他案件时,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更倾向于庭前和解,不仅法官省去了开庭审理、下达判决书等工作,双方还省去了繁琐的诉讼流程。比方说,作为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要在十五日内进行答辩,双方调解,等待排期开庭,开庭审理等一系列过程,如果上诉的话还会有二审的一系列过程,这还已经是精简过的程序。达成和解,原告还可以退一半的诉讼费,不要小瞧这些诉讼费,涉及金额越大的案件诉讼费越高,涉及金额为一百万的案件,诉讼费可达1、2万元,并不是一笔小的开支。可以说,这些庭前和解的案件,不仅有现实因素的影响,还受到了平息止讼的法价值观的影响。

二、注重道德因素的价值观念

德国法学家托马西乌斯(C.Thomasius,1655~1728)认为伦理道德与法律区别在于:伦理道德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只在球的个人的内心和平,而法律则调整人们的外在活动,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旨在谋求外部世界的和平。不少法学家认为应严格区分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界限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防止法律解释的无限扩大化。但也不能忽视,二者还存在很多联系,伦理道德更是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的律令颁布和司法实践。

这种注重伦理道德的价值观念也影响了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但与封建制度相适应的人治观念、等级特权观念。男女地位不平等观念被摒弃,逐渐形成有时代意义的伦理道德观念,为法制现代化提供巨大的推动力。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明确地将“尊重社会公德”作为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因此,将“道德”之地位用一国之根本大法——宪法典来规定,在世界各国的宪法立法中,是极为鲜见的。

同样地,这种法价值观也影响到了司法实践。泸州遗赠案早已尘埃落定,但判决结果的争议在法学界一直没有停息过。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案情:2001年四川泸州男子黄永彬临死前立下书面遗嘱,将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实为他的情人)张学英,而非其妻子蒋伦芳,该遗嘱经过了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的公证。由于其妻子蒋伦芳实际控制了财产,情人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为由,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这个判决当时得到了公众的支持,不过现如今看来还是有一些问题的。

法律应该是道德的底线,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张学英破坏了他人的家庭,黄永彬和他人非法同居是违背了婚姻法的行为,应受到婚姻法的评价,但并不应该影响到他们之间遗赠与接受的权利。也就是说,非法同居和遗嘱无效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有此就必然是彼的关系,如果单纯用道德来评价张学英,她在黄永彬生命的最后时期,照顾其生活起居,说黄赠与财产是“知恩图报”也不为过分。总而言之,我的观点是,虽然他们二人的婚外同居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但是这并不会也不应该,成为黄的遗嘱不能生效的条件,我们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去批判他们,但法院还是应当依据意思自治,支持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三、思考

正如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与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具有相对稳定性,法价值观对司法的影响也是持久的、潜移默化的。其中一些好的影响,比如坚持公平正义值得我们保留和发扬;但在一些有争议的领域,司法实践中还是要小心谨慎。就好比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得问题。我认为,法律应该成为道德最后也是最为坚固的底线,成为稳定社会的捍卫者,但不应该在道德的方向走得太远,当二者的界限变得模糊,法律的权威,道德的教化作用,都将大大下降。

参考文献:

[1]杨睿聪.浅析中国伦理道德的嬗变对法律发展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4,(8).

[2]王莹莹. 中西法律文化诉讼价值观的冲突与融合[D].辽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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