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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现状及法治保障

2018-12-01杨堰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监护犯罪案件

杨堰丹

少年强则中国强,每个孩子都应该有美好的人生、灿烂的未来,农村留守儿童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但由于农村留守儿童自身的成长环境因素,导致他们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同时儿童时期是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因此,开展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对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现状

(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总体情况

(1)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呈下降趋势。我国目前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余人,与2016年全国摸底排查数据902万余人相比,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总体数量下降22.7%。

(2)区域分布呈大分散、小集中。全国各地都存在农村留守儿童情况,但主要集中在四川、安徽、湖南、河南、江西、湖北和貴州,这七省的农村留守儿童总数占全国总数的69.7%,其中,四川省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最多,总人数为76.5万,占全国总数的10.9%。

(3)临时监护以隔代监护为主。留守儿童由(外)祖父母监护的占比96%,由其他亲戚朋友监护的占比4%。

(4)年龄分布较为集中,多为小学学生。各省份的年龄结构与全国基本一致,6至13岁的农村留守儿童规模最大,均超过50%。

(二)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情况

根据中国青年网2016年的一篇文章报道,通过将微博、报纸、网络媒体等报道的农村留守儿童单一事件作为基本编码单元,对2006年至2015年这十年间的农村留守儿童舆情事件统计分析,这十年间,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舆情事件共计239起,主要包括留守儿童自杀、犯罪、非正常伤害与意外死亡四种类型。

据舆情事件显示,239起事件中,占比最高的是农村留守儿童非正常伤害事件,共计83起,占总数的34.73%,其中留守儿童遭受性侵害事件62起,遭受他人蓄意伤害及杀害21起。在62起性侵害事件中,遭受性侵害的对象多为女童,实施性侵的人员多为家中亲戚、附近邻里或教师,而21起遭受他人蓄意伤害的事件则多以校园欺凌为主。

这83起农村留守儿童非正常伤害案件仅是报道出来的数据,让人触目惊心,可见,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的情况比较严重,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出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的原因,找出相应对策,有力保护农村留守儿童被害者这个弱势群体。

三、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

(一)留守儿童年龄较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据民政部数据显示,留守儿童的年龄主要集中在6至13岁,大多还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甚至不能意识到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在面临侵害时也不知道正确的寻求救济的方法和途径。

(二)缺少父母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发展不健全

留守儿童长期脱离父母的监管,缺少父母的关爱及家庭的温暖,加上易受到周围孩子的歧视、排挤,又缺乏有效的沟通疏导,留守儿童易产生孤僻心理,不愿与人交流,性格敏感、胆小,导致即使受到侵害,也不愿意寻求帮助。

(三)家庭监护缺失,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难以保障

据民政部数据显示,农村留守儿童多由(外)祖父母监护,但由于(外)祖父母身体状况以及受教育文化程度等现实原因,往往没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在留守儿童的教育及安全方面起到良好的监护作用。

(四)学校监管不到位且缺乏法治宣传及安全教育

目前农村地区的教学水平以及师资力量还暂时无法让每个留守儿童都得到足够的关爱及心理疏导,且当前农村地区大多数学校偏向于应试教育,忽视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及法治教育,使得学生分辨不了违法犯罪行为,不知道在面临危险侵害时应采取何种正确做法,没有构建完善的自我保护和防御体系。

(五)农村地区特定的社会环境,侵权人及受侵害人法律意识淡薄

当前留守在农村地区的大多都是老人和儿童,他们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农村地区落后的经济环境,传统的思想观念以及固有的人情思维,使得性侵害受害者及知情者都不敢报案,正因为如此,也使得违法犯罪者更加猖獗,形成恶性循环。

四、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让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有法可依

《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针对留守儿童的特殊情况予以特殊保护,例如,当受害者为农村留守儿童时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加大打击力度,另留守儿童遭受侵害后的相关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当前我国民事赔偿普遍时间较长,且存在恶意拖欠现象。因此,针对留守儿童特殊家庭情况,有必要起草一部内容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对留守儿童予以特殊保护。

(二)积极开展法治教育,加强普法宣传

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法治进农村活动,定期对学生、老师及农村居民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留守儿童及临时监护人寻求救济的意识和能力。司法机关应当对每一例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案件进行典型案例的撰写,并将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在各乡镇、各学校进行宣传,起到警示作用。

(三)设立联络员,定期汇报留守儿童情况

各地民政、教育部门在各乡镇村委会、各学校设立联络员,各联络员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留守儿童建立台账,定期家访留守儿童,了解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情况,若发现问题及时向司法机关汇报,便于司法机关及时介入了解相关情况。

(四)开设举报热线,利用社会监督打击侵害留守儿童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应开设7×24的举报热线,并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防止他人打击报复。同时设置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核实举报线索为真实有效的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线索的,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发动群众共同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行为,做到发生一起,打击一起。

(五)司法机关依法从快从严办理留守儿童受侵害案件

司法机关应当快速反应,有效的对案件进行侦破核实。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侵害对象为农村留守儿童的相关案件时应当在24小时之内告知检察院,检察机关应第一时间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依法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侵害留守儿童案件经公安、检察院办理移送至法院后,法院应当优先从严办理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案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加大对侵害留守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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