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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探讨

2018-12-01陈润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完善

摘 要:夫妻财产制度是为约束夫妻财产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制度,属于婚姻法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的构建夫妻财产制度,对夫妻双方、家庭以及社会都起着重要作用。新时期,人们婚姻观念和消费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着变革。虽然我国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和以前相比更加全面、具体,但是仍然在夫妻关系中出现的一些列新问题,现行的立法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国需要借鉴外观先进的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如今的发展状况,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完善

夫妻财产制也叫婚姻财产制,是针对夫妻之间财产关系制定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制度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证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进行的必要措施。夫妻财产制度从法律角度出发,清楚的规定了婚姻双方对婚姻和家庭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更是评判夫妻家庭地位是否平等的主要杠杆。不论那个时代,那个国家,夫妻财产制度都不是随意制定的,它反应了一种社会制度,是社会经济条件和妇女地位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体现。夫妻财产制度主要用来调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法具有重要作用,不但能够维护个人财产,也关系到民事交易安全。因此,完善夫妻财产法对解决家庭矛盾和保持社会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夫妻财产制的含义和法律特点

(1)夫妻财产制的主体是特定的夫妻双方。夫妻财产制度只调整和规范夫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假如不是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在主观意愿上都想结为夫妻,客观上也具有同居的共同财产,但是二者之间的财产关系也不属于夫妻财产,只属于民法范围内的财产关系。

(2)夫妻财产制是相对于夫妻关系制定的,包含有身份法和财产法。夫妻财产制度是为了处理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因此,具有财产法的特征。另外,夫妻财产是为夫妻关系身份制定的法律,依靠夫妻关系存在,假如婚姻关系终止,夫妻财产制度就不再适用,所以其相对于其他财产制度而言又具有一定的身份特性。

(3)夫妻财产制度具有伦理性。夫妻关系具有伦理和法律两种特点,所以,夫妻财产制度带有浓厚的伦理色彩,这就使夫妻财产制度的各项要求一定要在伦理范围之内,这才是尊重婚姻。

二、如今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

(1)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的婚姻法中都有普通的法定财产和特殊法定财产。普通法定财产指的是夫妻之间没有有效财产契约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规定的财产类型来制定夫妻财产制度,和契约财产是相互对立的,属于婚姻生活中的一种普通情况。特殊法定财产指的是婚姻关系期间,因为特殊事件的发生,致使原来用于夫妻双方的法定财产制或者契约财产制不能继续使用,通过法律来调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这是属于夫妻财产制度的变动。但是我国的婚姻法中只有普通法定财产的规定,缺少特殊法定财产制,致使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出现特殊情况的时候,财产的归属和划分出现法律漏洞。

(2)约定财产制度设置不完善。首先,对夫妻财产契约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夫妻财产制度是建立在夫妻财产契约的基础之上,在婚前或者婚后订立都可以,我国的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其次,夫妻财产契约的具体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契约是夫妻通过意愿,是一种财产约定,但因为涉及到夫妻之间承担的责任,关系到交易安全和利益,因此,必须对夫妻契约是否需要公示和具体行使的程序,现有的法律都要明确规定。最后,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类型较为单一。因为我国使用的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必须在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度和限制共同财产制度中选择其中一种约定。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离婚财产纠纷较多,人们意识到必须对财产所以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现有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的需要。

(3)过度保护婚前个人财产。夫妻财产制度在家庭中占据重要位置,立法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学息息相关,婚姻法必须符合国家的实际情况。但是我國的婚姻法过度保护婚前个人财产,注重夫妻各自的独立财产,导致一些人的婚姻行为出现扭曲,比如婚前自己购买房子,但是让对方装修,买车子,不然就拒绝结婚,这就使婚姻关系充满金钱的味道。另外,这种做法也导致农村妇女的权益得不到保证。

三、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措施

(1)增加特殊法定财产制度。首先,选取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特殊法定财产分为两种,特殊法定财产制和宣告的特殊法定财产制,特殊法定财产制度是对普通婚姻关系的一种弥补,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问题,所以必须具有公示性,因此笔者认为选取宣告制较为合适,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审查宣告之后才能使用。其次,特殊法定财产制度适合那种情形,这需要根据情况来制定。一,如果出现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处理双方共有财产。二,侵犯夫妻一方财产权益,比如转移财产等。三,假如出现第三人利益被损坏,安全交易出现危机。

(2)不断完善约定财产。首先,夫妻财产契约订立的时间必须明确。我国可以从契约自身的特点,尊重夫妻双方意见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财产契约的订立时间可以不限制,只要夫妻当事人愿意,不管是在婚前或者婚后,都可以订立夫妻财产契约。但是因为,财产契约订立的时间不同,其产生的法律约束能力也不同,夫妻财产契约都只能约束婚后的财产。其次,不断完善夫妻财产契约的公示程序。夫妻财产契约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生效条件。因此,除了现在的婚姻法规定的书面立法形式之外,还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内容。

(3)成立财产差额请求权。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得,婚后财产属于双方,这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但是因为对于婚前财产过于保护,产生了一些列问题,所以在处理夫妻财产的一些具体制度上应该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才能满足广大民众的传统婚姻心理需求。因此,我认为对于婚姻生活到达一定年限的夫妻,当婚姻关系终止以后,除了夫妻双方共同可分的财产以外,还应该计算其差额,这样有利于婚姻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也保护了农村妇女的权益。

夫妻婚姻财产制作作为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是调节夫妻财产的重要法律依据。虽然我国的婚姻法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社会在发展,人们的思想在变化,我们应该与时俱进,正确面对我国婚姻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才能更好的完善它,进而满足社会的发展 。

参考文献:

[1]王璟.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相关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2013.

[2]潘宁.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2016.

作者简介:

陈润平(1963.8~ ),男,汉族,内蒙古托克托人,大专学历,研究方向:公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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