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证据契约
2018-12-01薛晓洁
摘 要:民事证据契约作为证据领域的诉讼契约,是私法自治精神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提高诉讼效率。鉴于我国出现的对于证据契约规定的内容较少,具体的规则不明确的问题,笔者从宏观与微观的角度提出解决这些问题、建构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具体的措施,以期为证据契约制度的建立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关键词:民事证据契约;诉讼契约;诉讼行为
一、民事证据契约概述
(一)民事证据契约的概念
民事证据契约这一概念源于大陆法系,但是迄今为止,对于证据契约包含的内容未取得一致,很多学者对于民事证据契约概念的理解大不相同。有学者认为,“关于诉讼上确定事实方法之诉讼契约,谓之证据契约”高桥宏志认为证据应当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进行界定,在广义上,当事人之间就事实的确定方法达成的合意,包括举证责任契约;而狭义的证据契约仅指证据限制契约。在高桥宏志广、狭义的分类基础之上,台湾学者对于证据契约有了更加详尽的认识,姜世明认为对于证据契约应当划分多个层次来理解,可以将其分为最狭义、狭义、广义与最广义之分。最狭义的证据契约仅指证据方法契约;狭义的证据契约指自认、推定与证据方法契約;广义的证据契约则包含了举证责任契约,而以上所有关于认定事实的当事人合意就是最广义上的证据契约。
在对以上几种对于民事证据契约概念的理解中,笔者认为最广义的证据契约说符合证据契约制度发展的趋势,最广义的证据契约书说充分的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意的尊重,同时,体现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笔者较为认同汤维建教授对证据契约所下的定义:证据契约指的是当事人在证明的各个环节上改变现有的法律的规定,并能产生实际效果的合意约定。
(二)证据契约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证据契约与诉讼契约
诉讼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外或诉讼中对于现在或将来之一定纠纷,就民事诉讼有关行为所达成的旨在对诉讼程序之进行发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合意。诉讼契约是证据契约的上位概念,证据契约是诉讼契约在证据法层面的体现,除证据契约以外,诉讼契约还包括不起诉契约、合意管辖以及执行程序中的和解等等。
从本质上看,证据契约具有诉讼契约基本的特征与性质。第一,二者皆为诉讼行为,对诉讼程序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第二,两者都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原则,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地位;第三,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的效率。
除以上的共通点以外,证据契约相较于诉讼契约还具有明显的差别:第一,证据契约的范围较为狭小,内容较为单一,只局限于证据层面;第二,证据契约的运用需要借助于证据法中的专门知识;第三,证据契约在实践中很容易侵犯法官的自由心证,所以,在效力的认定方面,认可度往往低于诉讼契约。
2.证据契约与私法契约
证据契约与私法契约都属于契约,具有契约最本质的特征,都符合契约中“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意思表示一致”的要件,但是证据契约为诉讼行为,而私法契约为实体上的私行为,二者有明显的差别,证据契约多体现为在证据层面进行契约,对诉讼的程序进程产生影响,而私法契约则体现为实体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变动。
二、证据契约的价值分析
(一)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在法官判定案件的过程中,最主要的是以现有的证据为依据,而当事人在证据的保留方面往往能力缺乏,使得很多的案件可能由于证据的难以取得与取证的复杂性而导致诉讼进程缓慢,当事人争议的利益得不到及时的实现。同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得证明的过程尤为复杂。多方面的原因使得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尤为漫长,拉长了诉讼周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而当事人通过达成证据契约这样一种方式,使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证据、质证、认证等环节得到简化,毫无疑问,这样会大大减少法官与当事人所耗费的精力,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二)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所追求的公正
契约即公正,作为一个理性人在自愿签订契约时,契约的内容是符合其内心公正的,以双方当事人订立的证据契约为依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解决矛盾,是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内心预期的公正的。尹田曾说过:当某人就他人事务作出决定时,可能存在不公平,但当他就自己的事务作出决定时,则绝不可能存在任何不公平。也就是说,即便在外人看来,可能不公平,但只要双方当事人认可即为公平。
(三)有利于限制法官自由心证,防止法官滥用权力
法官的自由心证可以弥补僵化的法律漏洞,增强法律的适应性,但是,同时也会产生法官权力过大,恣意行使权力的弊端。因此,必须在一定能够程度上彰显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来限制法官的自由心证。证据契约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当事人通过订立证据契约能够限制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进而有效的防范法官权力的滥用。
三、完善建立我国证据契约制度的构想
(一)从宏观层面建构民事证据契约制度
1.证据契约的立法模式
现今的立法模式主要分为集中立法与分散立法,由于立法对象在性质、内容、目的、特点等等各方面的不同,导致对不同立法对象采用不同的立法模式。不同的模式可以将立法者的意图充分表现出来,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能产生良好的效果。证据契约本身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涉及到的环节比较的多,内容比较的复杂,如果采用集中立法的话,会对现今的诉讼法中的证据部分做较大的修改,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分散式的立法体例。分散式的立法体例能够将对具体证据制度的契约化改造同既有的条款结合起来,增强人们的适应性的同时亦能够满足证据契约多样化的需要。
2.建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证据契约中的私权自治精神要求树立起当事人平等的理念,确立当事人程序主体的地位;同时,证据契约要求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充足的尊重以及必要的约束,而真正能达到这个要求的只有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才可以。为了能够真正的使证据契约得到认同,必须要弱化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逐渐的建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二)从微观层面建构证据契约制度
1.确立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指导原则
民事证据契约作为契约的一种,首先应当满足订立契约的基本的指导原则,遵循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订立契约自愿、内容合法等基本的指导原则;同时还应当满足证据契约所特有的提高诉讼效率、加快诉讼进程,实现当事人心中的公平正义的指导原则。
2.具体规定民事证据契约的要件
民事证据作为契约的一种,在成立与生效上需要符合普通契约的要求,同时,由于民事证据契约作为民事诉讼程序阶段的一个契约,本身又包含其不可忽视的特殊性,因此,民事證据契约在成立与生效要件上又具有特殊性。笔者认为其成立与生效要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成立要件。不起诉契约的成立通常需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①契约关系的主体存在,即须具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契约关系主体的存在,英美法中就有这样一个规则“一个人不能自己与自己订立契约”。这一要件是所有契约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且这两方即两方以上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不同的利益,因为契约本身规定了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一方在契约里的权利即是对方的义务。因此,契约的成立要件之一是必须具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不同利益的主体。②契约主体对达成的契约的主要事项达成一致。证据契约是当事人就证据方法、质证方式、不争议的事实等方面的内容达成的合意,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契约的内容不予认同,仅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则不能产生合意的效果。
(2)生效要件。不起诉契约的生效通常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方面:①契约的签订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中规定,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才能就自己的涉及诉讼方面的行为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具备此条件。证据契约在性质上为纯粹的诉讼行为,所以签订证据契约的当事人必须满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才可以,否则不产生效力。②民事证据契约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证据契约的签订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必须是当事人自愿做出的,而不是被违反意志,强迫做出的。③契约的内容应当不违反公序良俗与强行性法的规定。公序良俗在我国作为兜底性的条款,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不能违反这一条款。与此同时,强行性法由于其强制性的刚性特征,使得民事主体在进行私法行为时亦不得违反。
参考文献:
[1]汤维建.论民事证据契约[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7月.
[2]孙义刚.证据契约研究[D].重庆大学,2008年6月.
[3]姜世明.新民事证据法论[M].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
[4]张嘉军.诉讼契约的合法性[J].法学论坛,2010年7月.
[5]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作者简介:
薛晓洁(1992.5~ ),女,汉族,山东临沂人,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基金项目:2017年度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民事诉讼契约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现状调查与思考——以兰州市L法院为例 ”(编号:201701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