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取消注册资本限制浅析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承担
2018-12-01傅翰伟朱敏
傅翰伟 朱敏
摘 要: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取消注册资本限制是放宽企业准入门槛的重要体现。该条款在降低进入市场标准的同时也值得我们分析其可能带来的风险。本文从取消注册资本限制这个大前提之下,叙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内涵,分析该项修改对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承担的影响。在行文中,通过对比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进而提出一些完善公司责任承担的建议。
关键词:注册资本;法人制度;责任承担;制度完善
公司作为一种组织形態在商事活动中扮演着基本的、重要的角色,它强大的生命力让它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在多样的公司类型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主要的企业设立方式,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相比其他类型的公司要求更低。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新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条件方面又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应达3万元的限制①。
鉴于各国的资本法制变革,都不再过分地追求传统的资本充实原则,我更加赞同通过了解公司真实的资产结构包括可变现的资产等方式来维护债权权益,而非盲目地将注册资本作为资本担保来承担责任。虽然注册资本信用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有着不可分的关联,在过去讨论企业承担责任“以什么为信”时,注册资本往往是最重要的代表,可现在看来未必是。其是否就是责任承担的唯一体现?更低的注册资本信用又必然会冲击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去分析。
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原理分析
依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法律规定有两层含义:①作为自然人的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仅以自己对本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并不涉及自己的其它财产。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限度,并不仅仅局限于以注册资本为限;如果公司经营得好或者公司成立之后有新的资金注入,那么公司的资产往往多于注册资本;反之,如果公司盈利状况不善,公司的资产也可能会比公司设立初期的注册资本少。
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本质是从法律上承认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19世纪末,英国为了适应资本的集中和企业规模不断扩张确立的,确立的目的是公司拟人化,使得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其具体内容是指,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对外开展活动②,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的具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法律地位。该地位的确立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公司的人格和股东的人格相分离,使得公司法人资格的承认,由此公司就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公司的法人制度使得公司对于自己的财产有着独立完整的承担,对外有着独立的财产体现,防止股东随意地变更和分割,从这一方面来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取消注册资本限制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影响分析
(一)积极影响:促进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承担的信用基础的完善
有限责任公司更加重视除注册资本信用外的其他责任承担的信用建设。过去对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承担的认识上,大多数人错误地认为注册资本就是公司财产的全部,甚至对于两者的概念等同看待,往往造成人们在实际的交易活动中只看到注册资本的多少而忽视了公司实际的资产状况。取消注册资本限制后,人们逐渐地从这种错误的观念中转换过来,于此同时,对那些打着注册资本高的旗帜的高负债率的大公司就需要更加注重自己的其他方面地完善和建设。
(二)消极影响:弱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
注册资本作为公司成立初期的主要资产的体现,对公司经营过程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是发挥较大的作用,更低的注册资本要求,使得公司财产的担责能力减弱,较少的财产基础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较少并且后期公司的资产没有顺势地增加,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实现。
其次,整个经济社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体承担有限责任的能力也会下降。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短期内并没有出现增加大量的企业的状况,可是长远看仍然会增加不少的低注册资本甚至“一元资本”的公司。公司作为一个自然人组建用来盈利的组织形态,从其成立到运营,再到发展壮大,都离不开人力、物力、财力等的生产经营的要素。然而,公司注册资本的改革后,自然人就会淡化对于这些因素这些要素的考虑,不少自然人可能会冲着非法牟利而注册公司,与实际的方便企业经营、发展、盈利的初衷目背道而离。这会造成出现了不少披着“有限责任公司”却不具备在交易活动中相应的担责能力的伪公司。
四、外国完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借鉴
有限责任公司在有限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对于例外的情况,我们有必要采取其他一些方式来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应有的责任,借鉴外国的部分理论介绍完善有限责任制度。
德国作为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之一,其更加注重是在公司设立时,对应承担的有限责任进行规范,减少在公司运营后产生的问题,起到预防作用。德国对于公司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时期:前期德国的法律遵守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对于股东应缴纳的现金部分,如果未缴纳出资的,应该提供相应的担保。通过法定资本制严格地保障公司有较大的能力或者真实无误的能力去承担有限责任。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后,为了帮助国内的有限公司提高国际竞争力,德国也对原本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度进行了调整,在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延伸创设新型的公司。其所谓的新型公司本质上是过渡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前期雏形,但其需要的注册资本极低。然而公司如果开始了正常的经营活动,必须投入一定的资金,以此增加公司的资本,最终保证有限责任公司能在真正意义上承担其有限责任。
美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弥补主要采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相比德国注重设立时的严格要求更像是事后的惩罚。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是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有限责任公司其独立人格,使得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从而保护公司之债权人。③但揭开公司的面纱并不是彻底永久地取消公司法人的主体资格,相反,它仍然是承认公司作为法人存在的,只是针对法律规定的个别特殊的情况对其主体资格加以否认。
五、取消注册资本限制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完善
(一)公司成立之时,对于特定的行业,有必要采取特别的要求
即便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有限制,但实践中对于注册资本的审查也多为形式审查,并没有从公司从事行业的门槛来考量公司需要的资本。常常会造成公司对业务性质的责任承担与注册资本不相匹配,这就会形成很明显的“公司资本不足”。这时候,公司又仅仅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债权人的风险就极大,一旦公司无法经营宣告破产,那么未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就会损失极其严重。所以,有必要对经营内容需要较大财产基础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有较高的注册资本信用。
(二)公司成立之后,建立更加开放,透明的企业诚信体系
取消注册资本限制以后,公司的责任承担能力更加处于一种令人无法辨识的地步,对于公司的资产状况,交易方往往也无法清晰地认识到,这时候交易的风险就变得很大。因此,合适地公开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使得诚信体系制度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一张“软名片”。
(三)当债权人的利益遭到严重损害时,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
借鉴美国学者鲍威尔的“工具说”理论,三种情况下:①公司的经營和财务受股东或母公司的完全支配;②该控制存在不法或者欺诈等因素;③与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④此时,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或者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之间利益严重不平衡,应债权人要求,国家有关机关揭开公司作为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债务,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追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结语
综合来看,取消注册资本限制,一方面会冲击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弱化了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承担的能力;注册资本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较低的注册资本信用无疑会对债权人的债权保障产生了冲击。另一方面也引导以注册资本信用为体现的责任承担向以经营状况,资产信用甚至企业诚信为体现的多方面的责任承担。
注释:
①张永锋.2014年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指南.时事报告,2013年.
②刑丽萍.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法制与经济,2011年.
③柯菊.一人公司.台大法学论丛,第22卷第2期.
④黄来纪.《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10月版第94页.
参考文献:
[1] 朱慈蕴著.《公司法原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版.
[2] 朱锦清著.《公司法前沿问题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3月版.
[3] 赵旭东,宋晓明主编《公司法评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第3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