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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刑法保护研究

2018-12-01庄慧希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风险控制信息安全

庄慧希

摘 要:本文主要研究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刑法保护,首先探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内容,然后分析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接着讨论契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特征,最后分析民事诉讼为何是应对金融市场侵害行为的有效手段。希望能为关注此话题的研究学者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信息安全;风险控制;民事诉讼

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存在竞争,各种权利和利益之间有着力度不同的对抗关系,刑法的介入如果是化解这些行为,实现对违法犯罪的控制,那么市场竞争机制就会遭到破坏.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个人投资者、成熟投资者以及非理性繁荣环境下的投资机构。在行为机制理论下,认为人类市场行为会系统的在可预期的范围内不断的偏离理性。

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安全的保护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息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信息均衡机制支撑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針对信息均衡机制构建刑法保障体系。市场对金融产品进行定价时,需要以互联网的披露、生产、分析、流转信息为依据。传统资本渠道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这些风险内容包括通货膨胀、证券市场的风险、储蓄低利率风险。在网络时代新的投资者利用互联网金融对抗这些风险。在信息获取和信息分析工具方面,互联网金融市场明显优于传统的金融市场。在信息披露合规的作用下,互联网金融平台能够为协助投资者和资金提供者带来便利,让他们可以充分的分享金融信息产品,有效的监测金融违法犯罪,融资与投资之间容易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但是信息网络技术和金融市场的结合有效的降低了这一水平。部分的融资者会以信息垄断为优势实施相关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这样投资者的权益就会遭到侵害。间接融资市场中会发生储蓄类产品收益过低的现象,这是因为传统银行垄断了对资本资源市场的定价[1]。

二、对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控制

分析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发现在互联网融资平台中资金数量较大,流动范围也很大,会发生较为频繁的网络交易,出现的犯罪行为涉及数量较多的投资者,其中金融监管缺位现象明显。金融体制的改革需要深化,行政权力的干预使得金融市场出现了事前监管弱化、事后监管强化的现象。在金融市场中竞争不断增强,控制权力逐渐减弱,出现了金融垄断分化的现象。这些因素决定了金融风险控制应该作为政策的核心。互联网社会风险无处不在,金融风险设置日益深化,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市场的刑法保护需要具有较强的震慑力度。互联网金融风险在不断的发生着质变,而且量变也是动态的,为此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法律不能缺乏动态观念,因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刑法保护政策要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正当性基础和实践性相关的本质问题做出解释。

三、契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类型多种多样,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将不同的性质的金融风险区分出来。要想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就要明确具体的解释意见保障,市场上存在获取市场资本的不法行为,这些行为指的是利用各种实质不平等的手段获取信息优势,这些手段不以正当的网络交易技术为基础,不做正当形式的成本投入。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信息遭到严重的破坏,这一类的行为应该受到刑法手段的惩治。契约风险是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风险,比如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合作是在不完备的契约形式中进行交易的,那么契约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容易产生分歧,进而发生违约或者是合同的效力无法发挥。流动性风险也是其中的一种,比如某投资者持有特定的金融商品仓位,但是投资者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那么他就不得不以较低的价格将金融平台的商品抛售,达到套现的目的,此时市场价格就会显著的下低。

四、民事诉讼是应对金融市场侵害行为的有效手段

实现金融市场自律监管要完善激励机制,从目前的建设情况来看,在制定、执行和监督金融行业的三个方面,激励机制都比较缺乏,尤其是在市场失效的时间段中,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和自律监管激励机制的缺失尤为明显。分析互联网机构的投资者构成情况,发现年轻投资者数量较多,这些投资者他们的投资经验有限,投资的额度也是有限的。以P2P网贷为例,分析互联网金融市场网络平台的经营水平,发现这些P2P网贷平台已经由开始的野蛮式成长发展到了稳步竞争的阶段。他们采取的手段是高成本吸引客户,对风险采取高杠杆放大的手段,在引入风投和抢占市场上更是以非常快的速度进行[2]。对此人们往往认为这是非理性的繁荣方式。在刑事立法的单一角度上,提出了刑法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机制风险的容忍,肯定其中存在的价值,并使用有效的制度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但是其中也十分的注重对市场自发性的重视,以及对市场自律性保障功能的重视。应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侵害行为,金融市场民事诉讼是最有效的手段,同时这也是一种高程度的市场化手段。

五、总结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金融行政法规会限制互联网金融市场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因此个体经济在金融诈骗等违法行动中产生的数额都是有限的。但是非法金融互联网平台会聚合犯罪,因此互联网金融犯罪仍然具有规模化和涉及广泛的特点,司法工作量大。因此互联网金融刑事司法保护要提升运作效率,也需要专门加大对小额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师格.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8(22):100-101.

[2]陈厚锦.互联网金融行为的刑法评价[D].华南理工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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