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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2018-12-01葛增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完善规制网络安全

葛增誉

摘 要:伴随着互联化信息化不断普及,网络成为我国广大民众工作和生活以及社会各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为社会和民众带来便利性条件的同时,网络安全犯罪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话题,从刑法角度而言,及时发现刑法规制问题且提出解决和完善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关键词:网络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

1网络犯罪的一般理论

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赵秉志教授认为:“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结合我国刑法规定,笔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即侵害目标或者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安全或网络正常秩序的犯罪行为。

关于网络犯罪的特征,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①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是自然人或法人。一般来说,网络犯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水平的人。②网络犯罪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③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设备打入指令或者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

二是网络犯罪的独特特征:①犯罪主体的多样性。通常网络犯罪属于所谓的“白领犯罪”,是少数计算机专家的专利。②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都在35岁以下,甚至很多是青少年。③犯罪的广域性、变异性、快速性。④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和范围广。黑客只需要一台计算机、一条电话线、一个调制解调器就能够实施犯罪行为,从而达到其寻求心理刺激或追求金钱利益的犯罪目的。⑤犯罪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⑥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也会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甚至会发动导致人类灭亡的核战争。

2现阶段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对网络犯罪的处罚方式单一,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效果差

目前,网络犯罪的处罚制度是单一的,没有规定对犯罪分子处以罚款、资格等处罚,而只规定对犯罪分子实行自由处罚。通过对国外许多国家的刑法的研究,发现根据网络犯罪的类型和危害程度,罪犯将受到各种刑罚,如自由刑、资格刑、罚金等。多种刑罚对打击和治理网络犯罪具有积极意义。与自由刑相比,资格刑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威慑作用。网络犯罪行为人的主要动机是需要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对这类犯罪的主体处以巨额罚款,使其能够在犯罪前考虑犯罪的非法成本,犯罪门槛提高。他们不会愿意实施非法行为,因此在刑法中增加处罚可以在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发挥作用。

2.2刑罚幅度和处罚方式不合理

《刑法》中对网络安全犯罪是否进行处罚的幅度确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作……”,基于客观层面分析而言,由于网络信息和系统的特殊性,以上处罚前提缺乏客观性和一定的依据,而且在处罚中规定“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但深入分析处罚来看,网络安全犯罪行为如何判断后果所处程度仍缺乏量化的依据;另外,在处罚种类设置方面,仅仅对“非法入侵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統罪”做出自由刑的规定,且没有提及财产刑,由此来看,处罚幅度和范围狭窄且存在不合理之处。

2.3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单一,犯罪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偏高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网络犯罪的主体。网络犯罪是刑法中的单一犯罪主体。对于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与单位相比,在技术、资金、人员等方面不占主导地位。许多网络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因此,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必须扩大网络犯罪主体,包括犯罪主体的范围。

我国刑法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对网络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偏高,除了重大刑事案件,比如:放火、故意杀人等,对未成年人轻微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然而网络犯罪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未成年人是数量庞大的网络用户群体,未成年人在道德观念与法治观念上都相对薄弱。所以,网络犯罪群体中,未成年人占比呈上升趋势,给国家及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应考虑将刑罚范围进行扩大,以实现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

2.4网络犯罪管辖难度较大

从网络安全犯罪的特殊性分析而言,违法者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性从事跨地区、跨国际的违法行为,虽然违法者可以准确定位,但违法行为以及如何管辖却存在较大难度。如违法者可以利用技术变更IP地址或者采用不固定的域名等,增加了侦查难度;另外,结合以上分析,由于网络犯罪存在跨地区的特点,各个地区的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划分管辖范围和协调机制的确定难度较大,由此可知,网络犯罪管辖难度较大。

3我国网络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的措施

3.1提升刑罚的实用性,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刑法种类进行扩展

在现阶段,自由惩罚是对网络犯罪分子的一种惩罚,它不是目标和威慑。立法者根据国外经验,扩大和完善刑法类型。大多数网络犯罪都是以金钱来衡量损失,对犯罪分子处以罚款,增加犯罪分子的非法成本,对网络犯罪可以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

3.2对刑事证据规则进一步明确

网络犯罪侦查率低的主要原因是侦查取证困难。网络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侦查机构在获取证据方面存在很大困难。在网络犯罪领域,现有的刑事证据规则不太适用。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新的证据规则,进一步提高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加大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

3.3完善网络安全犯罪主体范围的规定

由于网络安全犯罪行为的技术性、复杂性程度较高,犯罪主体范围较大,因此,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范必须结合当前犯罪行为中主体的特点,扩大主体范围,重点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针对未满16周岁人群犯罪应作出具体的刑法规制,使得该特殊群体一旦做出犯罪行为,将遭受处罚,但必须注意量刑幅度和方式;二是在犯罪主体中增加“单位”,使得主体范围得以扩大。从近几年来犯罪行为分析来看,单位作为组织之一,作出犯罪行为的优势和便利性高于个体。因此,必须提高对其重视程度。

3.4提高协调配合度,创建全球“法网”

不同的部门与地区间要开展合作,创建联系和沟通机制,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除此之外,还要重视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创建全球“法网”。在国际社会中,各国之间缺乏合作,以不一致的方式和强度处理网络犯罪,在国际上缺乏普遍的监管手段,犯罪分子有机会利用。

4结束语

总之,随着网络犯罪的不断发生,应从犯罪标的、处罚的范围、范围和管辖范围等方面,完善和完善刑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惩治网络安全犯罪,使网络环境得到净化。

参考文献:

[1]刘宪权.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J].政治与法律,2018(9):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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