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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研究

2018-12-01肖佳楠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侵权民法刑法

肖佳楠

摘 要:假冒专利属于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侵权行为,对经营者的利益、专利权的名誉、市场经济秩序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害。本文从两部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对假冒专利的行为定义、构成进行了详细论述,其次就该行为在市场中的表现,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发表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假冒专利;侵权;民法;刑法

自我国开始实施自主产权战略至今,人均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不断上涨,知识产权的法治化进程逐渐走上轨道。但在认识到知识产权繁荣发展的同时,也有必要认清在发展背景下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假冒专利行为在每年知识产权侵权中占据很大比例,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同时也阻碍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因而对于该问题,有必要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研究与思考,以正确认知该行为。

一、假冒专利的界定与构成

(一)假冒专利界定

根据《专利法》63条规定,假冒專利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该产品未按规定被授予专利权,而商家仍然在产品上予以专利标识,或者该产品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而继续使用专利;(2)销售前款规定的商品;(3)对该商品所用材料或技术,虽未获得专利权,而对外宣称以获得专利,或未经所有人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材料或技术已经获得专利;(4)对专利证书、文件、申请文件进行伪造、变造;(5)其它能使公众误认为产品、材料或技术已经获得专利权的行为。

(二)假冒专利构成

从刑法领域分析假冒专利的犯罪行为,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首先从客体角度分析,假冒专利行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又扰乱了社会管理、侵害了知识产权领域,因而该行为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专利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权益受损的消费者。

其次是客观要件角度,行为人应具备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其中假冒专利行为已在上文论述过,这里主要就“情节严重”进行分析。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假冒专利必然会为行为人带来非法经营数额,此时按照数额作为“情节严重”的划分标准,在我国立法中已早有体现。2004年两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已经从数额角度对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情节性划分。在考虑犯罪数额的同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是否多次实施了假冒专利的行为,以此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意。

再者从主体角度分析,假冒专利行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这在实践中也早有体现。

最后从主观要件角度分析,假冒专利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道该专利产品并未获得专利许可,或者并未经过专利权人授权,而仍然对外销售产品,使用该专利,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

二、假冒专利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假冒专利的表现

在实践中因假冒专利行为入罪的案件很少,原因在于因假冒专利入罪需要行为人对该产品以及产品所具有的专利对外宣传程度、消费者基于宣传而对产品的认可程度达到很高的要求,事实上这几种情况很难同时发生。但通过总结实践中常见的假冒专利,笔者得出了以下几种表现类型:

一是假冒专利的产品本身是非专利产品。在这种情况下,非专利产品通常价格较低,在功效相同的情况下,非专利产品可以吸引大批的消费者,很快抢占了专利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同时在非专利市场中,因为该假冒专利产品拥有“专利”的标志,对其余的非专利商品来说构成严重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专利产品,还是非专利产品,其所在的市场都会遭受严重的侵害。

二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实则为第三人的专利产品。在这种假冒行为下,原本使用第三人专利产品的消费者,很可能因为价格因素,且产品性质相同的原因选择假冒专利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假冒行为则会对专利市场造成严重冲击,其侵害的主体包括第三人商品,第三人商品的专利权人,与第三人商品处于同等专利层次的所有权人。

三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实则为专利权人所有用的其它专利产品,这种假冒行为同样可以为行为人吸引大批量的消费者,带来许多的消费盈利。在这种假冒行为下,权益受到侵犯,财产遭受损失的主体包括被假冒专利的所有权人、与该专利处于同等层次的专利权人,以及其专利产品经营者。

综上所述,在假冒专利侵权的行为中,受到损失的主体往往是与该假冒专利商品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这是最常见的受害主体。只有当假冒专利的商品,无论是专利标志还是产品外观都与被假冒的专利产品完全一致,并且在市场中的份额达到相当大比例时,专利权人的权益才会遭受损失。

(二)假冒专利的责任

根据《专利法》63条中的规定,市场经济中任何一种假冒专利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上文对假冒专利行为界定、表现类型的分析,不难看出假冒专利实则为市场竞争中虚假宣传的一种,因而其所侵害的主体不仅仅是专利权人本人,还包括各类经营者,这些权益主体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权利主体相一致,因而应当受到该法的保护。同时《专利法》63条是通过援引其它法律来处理假冒专利的法律责任问题,因而笔者认为,完全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承担,具体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主体损失、公开道歉等等。而对于对经营主体和权利主体带来经济损失的问题,笔者认为侵权者所承担的赔偿数额,可以参考商标侵权的赔偿计算,对受害主体予以补偿。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各种侵权问题也逐渐跃入公众视野。假冒专利是知识产权领域中最常见的一种侵权行为,为了准确界定该行为,必须要理清假冒专利行为的构成、定义以及其常见表现,这对于消费者自主维权,以及司法实务来说,都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向军,饶文平.我国假冒专利立法评析[J].东疆学刊,2014(2):30-37.

[2]李国庆.论假冒专利行为—对2008年《专利法》第63条的一点看法[J].天津法学,2011(1):83-86.

[3]王良豪.假冒专利罪之“冒充专利行为”的入罪[J].法制与社会,2010(32):25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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