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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执行工作难点及对策研究

2018-12-01朱英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执行难成因分析对策研究

朱英杰

摘 要: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保障民事生效判决得到落实的关键环节。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正进入攻坚期,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难点表现在信用制度、联动机制、拒执认定、终本机制等方面,需要相应的采取加强联动、统一数据、多措并举、信息化建设等对策措施。

关键词:执行难;成因分析;对策研究

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保障民事生效判决得到落实的关键环节。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之下,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具体落实,工作成效显著,执行质效提升,执行难状况得到一定改善。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高法工作报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1]但是,当前民事执行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执行难”状况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进入全面推进阶段,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立案难、审理难等状况得到很大程度改善,但“执行难”问题依然比较严重,阻碍了改革的快速进展,执行积案现象严峻,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有效执行,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遭受贬损。

“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切实举措,是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作出的承诺。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正进入攻坚期,为了更好的解决执行难问题,笔者从主要难点入手,梳理困难,探寻原因,在此基础上选取相应对策,以期对深化执行工作改革有所裨益。

一、主要难点分析

(一)信用制度不完备

由于缺乏完善的信用制度,导致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等现象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形式有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滥用异议权、复议权或异议之诉权拖延执行,采取虚假诉讼方式逃避执行等。[2]

(二)执行力量不足

受财政和编制所限,各地法院具有办案资格的执法人员数量不足,无力应对大量的执行案件。执行辅助人员的配备也远远无法满足案件数量需要,书记员、法警等人员数量缺口较大。此外,执行工作硬件设施也有欠缺,外出执行的车辆、燃油、通信、资金等方面难以得到保障,异地执行工作开展困难。

(三)执行联动机制不健全

跨部门、跨行业信用信息共享的征信系统尚未健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多项措施无法真正落实。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信息联网和共享程度不够,招投标、政府采购限制系统不够全面,对失信人员及其财产的多部门协同控制系统尚未建成,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尚未设立。

(四)拒执犯罪认定标准不明晰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要件认识不统一,立案标准严苛,并且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愿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影响刑事自诉程序的正常启动。拒执罪的认定标准法律规定不明确,如“有能力执行”如何理解;“拒不执行”行为从何时开始起算;“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如何衡量;如何解决犯罪竞合问题;拒执罪的适用对象是否包括民事调解书、行政调解书等众多问题[3]这些问题的厘清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的司法解释的出台。

(五)终本管理机制不完善

由于第三方评估体系建设尚未健全,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建立无财产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自动衔接机制仍是执行工作面临的难题。执行难是否基本解决,必须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唯一标准,而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不能由法院自己认定。

二、难点对策研究

(一)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加强各部门联动机制,检察、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信息共享,联动配合,建立健全覆盖本地区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的查控系统,涵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各个方面,落实信用监督,形成多方位合力,由法院“独唱”变为各方“合唱”。依托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细化具体操作细则,全力扩大联动范围、惩戒手段,通过褒奖诚信、失信惩戒,加大“赏诚罚奸”的力度、范围,促进跨部门、跨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征信体系。[4]

(二)多措并举,强力推进

法院和相关部门应着力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同时,要不断完善立案、审判和执行三阶段工作的衔接配合、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衔接配合。此外,不断完善司法拍卖、司法评估程序,降低费用、缩短周期。

(三)综合治理,惩戒失信

应结合信息化发展,运用信息手段综合治理和惩戒失信。可以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电子屏、公告等多种形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促使其主动履行判决和裁定。对隐匿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的,要敢于运用拍卖、拘留等多种手段,强力推进执行攻坚。对公安机关不受理的拒执案件,要在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

(四)推进信息化、科技化建设

当前信息化技术发展迅猛,信息技术的充分运用能够为执行工作提供极大的帮助。因此应当整合信息资源,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系统与铁路和民航等售票系统、人行征信系统、工商注册系统等进行对接,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行、贷款、工商注册等活动,全面掌握失信被执行人行踪、活动、消费、经营等方面的动向,让失信被执行人无处藏身、寸步难行。

(五)健全终本机制

应构建和完善被执行人法人人格否认机制和自然人破产制度,细化执行终本案件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明确界定“穷尽所有财产查控途径”的标准,赋予当事人在终本程序中的异议权和抗辩权,设定终本案件强制听证程序。同时还要设立定期财产查控机制,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物立即恢复执行,合理确定恢复执行的适当期限及执行退出机制。2017年1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在“中国法学网”发布了“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共设计了230多个具体指标,对全国四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指出评估工作的开展要设定全面与重点兼顾的评估内容体系,在评估方法上强调客观量化、注重一手数据,最终得出关注律师和当事人、兼顾协助单位的评估结论。[5]

(六)细化拒执罪认定标准

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从时间标准和实体标准两方面明确“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的含义。对于案件當事人以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为起点计算拒不执行的时间点。协助义务人、第三人则以法院通知时间为起点进行计算。同时明确查控到的财产是否具有经济性、非人身性、可合法转让性、可强制执行性及满足债权人债权性等几方面的特征。另一方面,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适当扩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对象,科学处理案外人拒执时发生的犯罪竞合问题。将进入执行程序作为裁判依据的民事调解书和行政调解书也纳入到拒执罪的犯罪对象范围内。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两到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动态》第21期.

[2]司进卿,袁娜.多措并举合力破解“执行难”,人大建设,2018年第4期第46页.

[3]李晓瑜.河南法院破解执行难之现状剖析与路径优化[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第33页.

[4]执行难的浙江“解法”,浙江日报,2017- 08- 03(11).

[5]游大宇.试论大数据思维下的执行难问题破解[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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