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正当性
2018-12-01邓益东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涌现了大量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也出现了滴滴顺风车乘客遇害,淘宝欺诈门等一系列损害消费者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事件。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言,刑事的制裁门槛过高,行政制裁阻吓过小,而作为民间重要监督力量的民事赔偿制度却因以补偿性赔偿为主而起不到足够的惩罚和遏制效果。因此本文试图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视角,分析我国当前平台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之现状,拟论证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正当性。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美法系,其本质是对于加害人过去实施不法行为的一种惩罚,对于加害人及其他潜在加害人未来实施不法行为的一种遏制,对于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一种补偿。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是惩罚,通过惩罚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通过惩罚来遏制社会不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是对于故意或者恶意的不法行为的惩罚,因此对于一般的违约行为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具有不法性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我国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
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法律规定。自此以后,在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部分司法解释中,均醒目地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
2013年,我国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延续和强化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二、平台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之现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仅仅规定了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还沒有规定平台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平台的损害赔偿和相应补充责任
以滴滴顺风车乘客遇害为例,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结合滴滴平台提供的《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内容可得知,滴滴平台跟顺风车司机、乘客之间是居间服务关系,是信息中介和信息发布平台。乘客与顺风车司机之间才具有承运合同关系。对于顺风车,由于滴滴是信息中介,需要尽到的是信息审查义务和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但是滴滴对于顺风车司机核实仅仅是形式上面的审查,比如司机身份信息,是否有驾驶资格、车辆是否安全。滴滴对于顺风车的承运资格并没有设置准入门槛,说明滴滴在制度方面是有过错的,未经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本案主要责任人是凶犯,滴滴在此案中仅仅承担补充责任。
(二)《电子商务法》也只规定了平台的连带责任和相应责任
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滴滴在本案中也只承担相应的责任,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整改审核制度所要花费的资金而言,也是微不足道的。
(三)《侵权责任法》未将平台纳入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从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来看,《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其法条的赔偿主体也是针对经营者和销售者,而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没有太多的限制。这样的结果势必会影响社会的公正观念,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助长更多不法行为的产生。
因此我们在面对这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的加害人时,我们的补偿性赔偿制度似乎显得力不从心,而惩罚性赔偿又因为适用范围过窄无法它们起到规制作用。
三、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正当性
社会需要通过法律来调和社会冲突,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社会新形式的经营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联,需要强有力的新规范来保护弱势主体,彰显法律的社会作用。因此,规定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符合我国《宪法》保护人权、自由和平等实质价值,体现了实质法治的正当性。
(一)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使平台出于成本考虑停止其不作为的不法行为
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还是财产损失赔偿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是以补偿性为原则,其实质为《民法总则》中的赔偿损失。也就是将损失从受害人身上转移给加害人承担。对于平台而言,这种赔偿对于其不法行为并不能形成有效的遏制,甚至由于赔偿金额太小,平台还会将其作为“赔偿准备金”试先计提计入公司成本中。平台在社会商业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有的甚至处于垄断地位。如果平台仅仅承担补偿性赔偿,那么平台就不会停止接单或者采取整改措施。因为平台整改成本远远大于补偿性赔偿。但是如果规定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则其违法成本大于整改成本,平台当然选择整改,也就停止了其不作为的不法行为。
(二)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
在现代社会,发生侵权时,因为加害人承担的赔偿远远小于他从加害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所以侵权行为将无法制止。只有加大处罚力度,在一般损害赔偿之外,还施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才能遏制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此种情形在美国侵权法中被称为“深口袋”理论。如在FordPinto一案中,福特公司知道Pinto的排气缸是危险的而未改造,法庭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以促使其主动纠正和消除危险。因为如果没有惩罚性赔偿,福特公司可能不会主动地改进排气缸的设计,则未来发生更多和更大的事故时,其作出的赔偿不仅更大,且对消费者的危害也更大。因此对平台采用惩罚性赔偿会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
(三)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鼓励个人诉讼,助推社会法治
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使得受害者积极主动参与到法律诉讼和社会治理活动中来,优化了公共执法资源的配置,平台为了避免惩罚性赔偿所带来的损失,便会主动杜绝下一次的违法行为,从而起到了预防再次违法的功效。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
作者简介:
邓益东(1997~ ),男,汉族,湖南人,本科在读,研习法学,现就读于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